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机制,引导教师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学校教师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核遵循“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合同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要求各院系在学校考核导向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合同为基础,分类—1—分层次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教师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校本部专任教师。
二、考核的组织及工作要求第七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审议确定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学校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校工会、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参加。
相关学科专家应根据参加考核教师的情况从相应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声誉的教授中产生。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的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11 人。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院系的教师考核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重点审核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
《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五篇]》
《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大学高层次人才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xx‟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xx‟31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xx‟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xx‟9号)等文件精神,在《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规范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层次人才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充分发挥高层次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高端引领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际业绩和贡献、尊重差异、分类分级实施的原则评估人才,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个人与团队评估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评估方式,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特点,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聘期考核。
第五条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的对象包括。
校本部和附属医院通过“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学校“百人计划”等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入选“xx奖励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广东省高等学校珠江学者岗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
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惫见》,为加强完善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充分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学校各方面工作有效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岗要求根据省“放管服”文件中关于“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的精神,结合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求,按照“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要求科学设岗。
(一)按需设岗。
根据各部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任务量,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二)总量控制。
根据学校的在校学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数和结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
(三)突出重点。
教学、科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系列是学校的主系列和重点,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结构比例要有利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未来的发展。
二、聘任原则(一)评聘结合、按岗聘用的原则。
在学校设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内组织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专业对口的原则。
根据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称的,作为聘任相应职务的依据。
(三)满工作量的原则。
即所承担工作量为每人额定工作量90%以上者,方可受聘。
(四)聘期管理和考核的原则。
对聘任人员均实施聘任期管理,每个聘任期满须进行聘期履职或完成目标责任情况考核,考核合格可以续聘下一个聘期。
(五)资源共享的原则。
为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经所在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允许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跨部门受聘。
三、任职条件(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技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完成额定的工作量。
四、聘任程序(一)学校每年定期发布各专业(群)、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计划。
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XXXX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推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学科对应、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
受聘专家能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能够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任范围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
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社会知名人士,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或社会事业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德高望重的国(境)内外知名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二)客座教授一般是担任或曾经担任有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职务的国(境)内外教授、研究员或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学者、或在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学者。
(三)兼职教授一般是品德高尚、学术成果突出、社会知名度高的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教授、研究员,或研究专长与学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同时担任政府机构或智囊机构负责人。
三、工作职责(一)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协助指导和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三)讲授本领域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
(四)积极向国(境)内外介绍、宣传学校,争取援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四、聘任程序(一)学院推荐。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聘任人员范围,经与拟聘人员前期沟通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选择推荐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是有利于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的人选,并连同《XX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个人简历等材料报人事处。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第一篇: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B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
B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 系列岗位或B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B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关于院内聘用教授和副教授的决定
教育科学学院文件关于院内聘用教授和副教授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学校“093计划”和人才发展战略,坚持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原则,充分发挥“三高”(高学历、高学位、高素质)人才的智慧和才智,不断提高我院学科建设层次和办学水平,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院内聘用一定数量的教授和副教授。
附:院内聘用教授和副教授的条件、职责和待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主题词:学院聘用教师职务决定教育科学学院办公室2009年8月23日印(共印10份)一、学院聘用教授的条件、职责和待遇(一)学院聘用教授的条件1.优秀博士后人员(在国家级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者);2.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发展潜力大。
(二)学院聘用教授的职责1.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并培养一批学科建设骨干;2.培养一批教学骨干;3.积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聘用教授的待遇1.学院聘用的教授,以学院的名义颁发教授聘用证书。
2.经学院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在岗位津贴等方面享受和其他教授同等待遇。
3.在学校公开评聘教授时给予适当的倾斜。
二、学院聘用副教授的要求、职责和待遇(一)学院聘用副教授的条件1.优秀博士人员(在国家级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者);2.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发展潜力大。
(二)学院聘用副教授的职责1.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并培养一批年青学科建设骨干;2. 培养一批教学骨干;3.积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聘用副教授的待遇1.学院聘用的副教授,以学院的名义颁发副教授聘用证书。
2.经学院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在岗位津贴等方面享受和其他副教授同等待遇。
3.在学校公开评聘副教授时给予适当的倾斜。
中山大学教师编制确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实施方案
中大人事〔2003〕9号关于下发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在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联席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现予颁布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教师的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等工作。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有关“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规定精神,学校全面推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条制订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以加强人才引进和教师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学与学术研究的人才资源、优化学校内部人员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进一步理顺人事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为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具有现代大学制度特质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的教师。
第五条作为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教师的职位将逐步划分为A、B两个系列。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A系列职位。
关于B 系列职位的设置和职务聘任的规定,见附件一。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有关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各学科教授组成,校长为该委员会当然主任委员。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人力资源〔2016〕16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学校制订《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年第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9月5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与管理,引导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山大学加快专职科研系列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15〕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分类评价的原则,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中考核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是指按照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大人事〔2015〕12号文件招聘的校本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二、考核的主体第四条学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聘用委员会授权成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和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办和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确定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条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设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
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考核小组名单需报学校备案。
三、考核的依据与内容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七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为基础,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操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B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
B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系列岗位或B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B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遴选优秀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完善教师评价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校本部教师岗位教授和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实行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条学校将根据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建立一个更加注重教书育人能力、更加注重学术成果质量、更加注重学术影响力、更加注重学术经历和发展潜力的教师职务聘任标准。
第五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以“代表性学术成果”评价为突破口,充分发挥院系教授、同行专家和各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强调质量,倡导创新,引导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代表性学术成果指的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
—1—第六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在评价要素总体一致的框架下,分别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理科、工科、医科、公共外语与体育学科制定不同的评价细则。
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七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将分别从两个层面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一个层面是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审核,主要包括:师德、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教学工作量、科研基本业绩、年龄及身心健康等。
审核职责主要由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履行。
第二个层面是对申请人综合素质、教学科研水平与贡献、学术发展潜质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投入与教学质量、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学术经历与活动、学术潜力与规划。
评价职责主要由同行专家、院系教授会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
二、申请条件第八条师德条件。
中山大学聘任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遴选优秀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完善教师评价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校本部教师岗位教授和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实行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条学校将根据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建立一个更加注重教书育人能力、更加注重学术成果质量、更加注重学术影响力、更加注重学术经历和发展潜力的教师职务聘任标准。
第五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以“代表性学术成果”评价为突破口,充分发挥院系教授、同行专家和各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强调质量,倡导创新,引导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代表性学术成果指的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
—1—第六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在评价要素总体一致的框架下,分别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理科、工科、医科、公共外语与体育学科制定不同的评价细则。
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七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将分别从两个层面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一个层面是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审核,主要包括:师德、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教学工作量、科研基本业绩、年龄及身心健康等。
审核职责主要由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履行。
第二个层面是对申请人综合素质、教学科研水平与贡献、学术发展潜质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投入与教学质量、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学术经历与活动、学术潜力与规划。
评价职责主要由同行专家、院系教授会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
二、申请条件第八条师德条件。
中山大学聘任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中山大学教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旨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机制,引导教师弘扬爱国奉献精神、严守学术道德规范,鼓励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多成绩,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学校教师考核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教师。
第四条学校教师考核遵循“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合同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要求各院系在学校考核导向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教师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以合同为基础,分类分层次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教师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考核对象为校本部专任教师。
二、考核的组织及工作要求第七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设立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审议确定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学校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校领导以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校工会、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参加。
相关学科专家应根据参加考核教师的情况从相应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声誉的教授中产生。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的人数须为单数,不少于11人。
学校教师考核工作专家组负责对各院系的教师考核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教师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的建议,重点审核各院系教师考核工作中的特殊情况。
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中山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本合同适用于从事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教师的有固定期限职位聘任(适用于助教职位)]甲方(聘任方)中山大学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____出生日期年月___日现专业技术职务:身份证号码:家庭通讯地址:根据《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的规定,经学校授权,同意院长代表中山大学作为甲方与受聘人员(乙方)签订职位聘任合同书,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职位聘任合同期限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如新聘人员,试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2.乙方在受聘期内,可以根据《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受聘更高的职位;乙方最迟应在其受聘期满之前6个月,向所在院系提出续聘或申请更高职务的报告;否则,视为无意在受聘期满后继续在中山大学工作。
3.乙方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递交辞呈。
4.乙方聘任职务合同期满,未能继续在甲方受聘职务,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条工作任务与目标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被聘任在助教职位工作。
2.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3.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院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必须认真进行课程建设(含教材编写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实验方法创新等)4.乙方应该积极争取科研项目的经费支持,必须至少参加1项科研项目。
对参加的科研项目,应该认真负责,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以及学院科研项目中后期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
5.乙方应该积极参加学院以及所在教研室的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完成相关的学科建设目标。
6.乙方必须完成学院或教研室分配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持、配合履行职位职责,要求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能力允许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教学和科研必要的工作条件。
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规程(试行)
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以及《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中大党发〔2002〕3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试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管理人员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核心。
通过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
促进学校早日实现“以国际一流大学为目标,把中山大学建成居于国内一流大学前列、世界知名的研究型、国际化、综合性的大学”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校本部各单位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的固定编制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不含校级领导)。
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及其他相关单位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在岗固定编制人员的聘任工作,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学校设立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处级干部的人事聘任、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编制和职数核定,以及职务聘任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并受理相关的申诉和投诉。
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人事处为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常设办事与执行机构。
有关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该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1)予以规定。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汇总
中山大学B系列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大学的新型人事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在总结我校流动编制管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目前国家对高等院校仍实行事业单位的定编管理,学校须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规模。
同时,由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各个单位和部门均有一些事务工作和岗位,需要聘用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
学校将各种岗位分为A系列和B系列,对两个系列的基本特征、职责、待遇和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区分。
(一)A系列是指在目前实行国家人事编制管理制度下,学校聘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以及历史延留下来的原固定工等(常称为固定编制人员)。
在现行的国家人事管理体制下,这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进入学校,退休后在学校领取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若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如进入社保)。
(二)B系列是指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聘用的从事辅助性、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一些阶段性、临时性或某些特殊性工作聘用的人员;一些单位因A系列岗位编制限制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列入B系列岗位管理的人员。
这类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不进入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金的个人部分,学校支付单位缴纳部分,离职或退休后享受社保相关待遇。
第三条B系列岗位是一类独立的岗位,受聘的岗位性质不随聘用时间而改变,不能直接转为A系列。
B系列人员应聘学校A系列岗位或B系列其他岗位须先完成现聘岗位的聘期。
受聘期内应聘新岗位的,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
第四条B系列人员工作业绩突出,聘期考核优秀,符合同系列高一级别岗位的条件,可申请高一级别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B系列人员在学校聘用的岗位上工作后,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校要求签订B系列无固定期限合同。
关于公布招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的启事
关于公布招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的启事因工作需要,拟向国内外公布招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7名,现将有关事项发布如下:一、招聘范围面向国内外公布招聘。
二、招聘专业与职位专业:法学学科职位:教授1名、副教授2名(其中1名面向校外招聘)、讲师(师资博士后)4名(其中至少1名面向校外招聘)。
三、招聘条件(一)应聘教授职位的大体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固守学术标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惜学生,关切集体,自觉保护学校声誉;二、学历、资历条件:须取得博士学位;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现任教授或有5年以上副教授任职经历(专门优良者可适当放宽年限);4、外语、运算机水平:要求有熟练的阅读专业书籍文献和撰写论文及学术交流的英语能力,熟练把握其它外语亦可;熟练把握运算机操作及应用。
通过规定的外语及运算机的专业水平测试;五、年龄:50周岁以下,身心健康;六、学术水平:在应聘前五年内,需同时具有以下工作业绩条件:①在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7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的很多于5篇),其中应当在一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在法学类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②有独立完成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高作1部以上;③主持一项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作为要紧参加者(前三名之内)参加一项部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或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主持一项部省级重大项目的子课题,或取得部省级教学、科研功效三等以上奖励(前三名之内)。
(二)应聘副教授职位的大体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固守学术标准,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惜学生,关切集体,自觉保护学校声誉;二、学历、资历条件:须取得博士学位;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现任副教授或有2年以上讲师任职经历(专门优良者可适当放宽年限);4、外语、运算机水平:要求有熟练的阅读专业书籍文献和撰写论文及学术交流的英语能力,熟练把握其它外语亦可;熟练把握运算机操作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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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和遴选优秀人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完善教师评价和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校本部教师岗位教授和副教授职务的聘任工作。
第三条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任”的原则实行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条学校将根据总体发展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任务要求,建立一个更加注重教书育人能力、更加注重学术成果质量、更加注重学术影响力、更加注重学术经历和发展潜力的教师职务聘任标准。
第五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以“代表性学术成果”评价为突破口,充分发挥院系教授、同行专家和各级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的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强调质量,倡导创新,引导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代表性学术成果指的是,申请人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学术成果。
—1—第六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在评价要素总体一致的框架下,分别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理科、工科、医科、公共外语与体育学科制定不同的评价细则。
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七条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将分别从两个层面进行审核与评价。
第一个层面是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审核,主要包括:师德、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教学工作量、科研基本业绩、年龄及身心健康等。
审核职责主要由院系和学校人事部门履行。
第二个层面是对申请人综合素质、教学科研水平与贡献、学术发展潜质的评价,主要包括:教学投入与教学质量、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学术经历与活动、学术潜力与规划。
评价职责主要由同行专家、院系教授会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履行。
二、申请条件第八条师德条件。
中山大学聘任的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忠诚教育事业,恪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学历学位条件。
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原则上—2—均须获得博士学位。
申请体育、公共外语等部分公共课教学单位的教师职务者,申请口译等具有专业特殊性单位的教师职务者,以及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本校教师,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任职经历。
申请教授职务者,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及以上;申请副教授职务者,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及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满2年及以上且已出站。
第十一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按照学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考核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年龄及健康要求。
校外人员应聘教授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校外人员应聘副教授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身心健康,能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国(境)外研修经历。
申请教授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连续半年以上的国(境)外研修经历。
部分学科经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同意可免于国(境)外研修经历的要求。
第十四条教学工作量。
按照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校内教师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应完成任现职期间聘任合同约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六条业绩条件。
申请教授职务者,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应取得突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是本学科的优—3—秀学术骨干。
申请教授职务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的5项以上(含5项)代表性学术成果,要求其中至少4项是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
申请副教授职务者,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应取得同行认可的代表性学术成果,是本学科有发展潜力的主要学术骨干。
申请副教授职务者,需提交任现职以来的3项以上(含3项)代表性学术成果,要求其中至少2项是任现职以来且是近五年内取得的成果。
三、评价要素第十七条教学投入与教学质量。
申请教师职务者应主动承担教书育人的任务,积极投入人才培养工作;具有突出的教学能力,善于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新意识;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考核教学质量和效果良好。
第十八条代表性学术成果水平与影响。
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应有持续有效的创新性工作,并取得学术同行认可的高质量学术成果,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申请人实行代表性学术成果为重点的评价。
代表性学术成果的形式包括:论文、著作、专利、决策研究和应用研究—4—成果等创新性研究成果。
提交给学校的代表性学术成果应获得所在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审核和推荐。
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在填写申请表时,可选择“理论创新研究”或“技术、应用与工程研究”类别。
对“理论创新研究”的评价主要看其学术理论水平和学术影响力,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
对“技术、应用与工程研究”的评价主要看其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以聚焦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或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思想库智囊团建设为重点;或以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完成教育教学改革工程和重点教材建设为重点。
第十九条学术经历与活动。
学习经历。
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应具有在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相关学科领域学习或研究的经历,其学术经历能够成为履行所申请职位的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工作职责的坚实基础。
科研活动。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和文化传承等科研活动,有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组织和参与科研团队的经历。
学术事务。
包括学术事务、团队工作、学术传播和社会服务。
主动参与学校和院系的学术事务,积极参与学科整体发展和学科人才梯队的建设;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在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等方面表现突出;积极参与决策研究等学术传播工作,—5—在专业领域及其他领域进行高质量、高水平的社会服务,具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条学术潜力与规划。
申请人应有突出的学术活力和发展潜力,具有为学校持续做出贡献的能力。
申请教授职务者应具有成为领军人才或学科和学术带头人或教学名师的基本能力;申请副教授职务者应具有成为本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或教学名师的发展潜力。
申请人应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术成果,并对自身的学术发展有明确的规划。
四、聘任程序第二十一条教授、副教授职务聘任的程序为:1. 职位设置与发布招聘信息。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学校核定的本单位教师职位数,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每个学年度本院系的教师职务招聘方案。
经学校审核后,由学校人事处发布招聘启事,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2. 接收应聘材料。
申请教授、副教授职务者,须按照职位要求提交申请表、个人学术简历、代表性学术成果和三位同行学者的推荐函等应聘材料。
3. 师德考核及资格审核。
院系组成师德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师德进行考核并填写师—6—德考核情况表。
师德考核小组由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考核小组通过了解履历、调阅档案、面谈、学生评价等方式全面考核申请人的师德情况。
院系对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教学工作量、科研基本业绩、年龄及身心健康等进行审核。
学校教务、科研部门分别对申请人的教学情况和科研情况进行审核。
4. 材料公示。
院系将通过资格审核申请人的应聘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同行专家评议。
学校建立校外评审专家库,邀请与申请人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对申请人的代表性学术成果进行评议。
对有条件的学科和专业,学校将试点推行国际同行专家评议。
申请人须提交3项代表性学术成果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每项代表性学术成果的评议材料需要包含:代表性学术成果、自述的“学术水平与影响力声明”、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6. 院系教授会议推荐评议。
院系组织教授大会(各院系须根据本单位特点,确定院系教授会议的运作方式,制定院系教授会议议事规则,报学校备案。
院系教授会议原则上要求出席会议的教授人数超过教授总数的1/2),听取申请人关于个人教学、代表性学术成果和学术—7—发展规划的述职(校外申请人须增加试讲),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要素,对申请人是否达到申请职务的水平进行无记名方式的推荐评议。
院系教授会议推荐评议的意见是下一步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参考材料,对于获得推荐票数低于出席会议教授人数1/2的申请人,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要进行重点讨论、审议。
7.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
院系组织召开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2/3以上委员出席有效),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要素,对申请人的师德考核情况、教学情况、代表性学术成果、同行专家评议意见、院系教授会议推荐评议意见等材料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在学校下达的职位数限额内,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委员赞成的申请人成为推荐人选。
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要对推荐人选形成书面的推荐意见。
8. 学校教学评价专家组审核和学术评价专家组评议。
学校组织教学评价专家组,对院系推荐人选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投入进行审核。
组织学术评价专家组,对院系推荐人选的学术成果与水平进行评议。
9.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
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会议(2/3以上委员出席有效),听取教学评价专家组和学术评价专家组的意见,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要素,对院系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获得超过2/3到会委员赞成视为通过。
—8—10.学校公示、聘任。
学校公示拟聘任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正式发文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
五、聘任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两次会议审议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事宜,分别于下半年秋季学期(十二月左右)和上半年春季学期(六月左右)召开。
同一学年度内,各院系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次(上半年或下半年)集中开展教授和副教授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试点学院和其他有条件的院系可制定本单位实施教师职务聘任的试点办法,提出符合学校评价要素、适合所在学科特点且不低于学校标准的聘任条件,经学校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后公布试行。
第二十四条申请时间间隔。
同一职务第二次申请需在第一次申请后的一周年以后方可提出,且第二次申请时须具有新的代表性成果。
第二十五条申请副教授职务者,原则上不予破格,但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由本专业领域有影响的两位专家推荐,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破格申请。
破格申请教授职务者,按照《中山大学青年杰出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用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12〕26号)执行。
—9—六、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政策制定。
如相关规定、政策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政策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中山大学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中大人事〔2003〕9号)及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