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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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依法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切实提高收入增长质量,确保圆满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纠正采取空转、违规调库等手段虚增收入的行为,坚决纠正招商引税等转引税款的行为,坚决防止突击收税的行为。

根据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分析研判税收收入形势,制定组织税收收入预案,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

二、加强征管堵漏增收。

不动声色依靠打击违法增收、堵塞漏洞增收、科技管理增收,增强税收征管主观努力程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推进信息管税,加强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查找征管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逐项梳理征管薄弱环节,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

加强各税种管理。

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管理,推进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围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发票、发票违法等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

三、认真落实税收政策。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要求和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自查的部署,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全面梳理政策落实情况,认真执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范围、支持创业就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增长等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22•【文号】国税发[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2000年3月22日)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国税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现将《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

附件: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六月六日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根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税务机关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税务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文件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附: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原刑法第201条第1款对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规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新刑法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纳税人识别号:编号:共页第页年月日附表9:管理建议书局(分局):经对等户的纳税评估,发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1、2、3、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建议:1、2、3、评估部门(章)联系人:年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桂地税发[2005]27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划分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税务检查职责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71号)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合力,促进税收征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职责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即日常检查,是指征管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征管环节(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所进行的税务检查,主要负责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评估、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等日常管理工作,是征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具有检查的性质,又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

征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税控装置、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税款入库等税收征管方面的检查;(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检查以及对发票的开具、取得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鉴定;(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每个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缴纳情况的检查;(四)对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内提供的纳税资料的审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
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7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4.21
【实施日期】1999.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9]70号1999年4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及时征收入库和准确核算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现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管理和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设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是确保稽查收入及时入库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大稽查力度、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促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正
确认识其重要意义,并切实管好、用好“专户”。

(一)“专户”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的规定开设,凡未经同级国库同意而开设的,一律按规定纠正。

(二)“专户”主要用于税务稽查部门已查结的各项应缴查补收入的汇缴和解库,对于案件尚未查结,而又需要预先缴纳的收入,也可汇入“专户”,但必须严格按国税发(1998)194号通知和本通知的有关“专户”管理要求办理。

(三)汇入“专户”的各项查补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税款报解制度,保证“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入库,严禁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40号2003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

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

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2000年6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

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

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

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所征税款必须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未达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放在税务机关或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和计划利息。

(三)除税务稽查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进行划解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和“过渡账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账户并计收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关于开展税款过渡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税款过渡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开展税款过渡账户清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款过渡账户清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363号【发文日期】2008-04-23【实施时间】2008-04-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准确地缴入国家金库,维护国家预算收入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款过渡账户进行清查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内容 列入清查的税款过渡账户是指各地税务机关在国库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存放税款的各种在用账户(财政部批准开立的车辆购置税账户、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除外)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缴税的“税款预储账户”。

各单位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等有关规定,清查是否存在违规将税款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专用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其他过渡性账户的情况,是否存在要求纳税人在指定商业银行专门开立“税款预储账户”缴税的情况。

清查的过渡账户税款范围不包括地方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地方基金、费。

二、清查方式 清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由各省税务机关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税款过渡账户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

各地税务机关要组织全面自查,省税务机关对地市税务机关的抽查面不得低于30%,省和地市税务机关对县市税务机关的抽查面合计不得低于50%。

各省自查和抽查方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和从审计、财政等其他部门掌握的情况,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税[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2.28•【文号】国税发[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39号2000年2月28日)为了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对组织收入工作试行新的办法考核,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考核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改进、完善考核。

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税收计划管理水平,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全面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收入工作考核遵照实事求是和有利于促进组织收入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逐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三部分。

第四条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一)收入计划完成率。

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年度税收计划的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计划的完成情况。

收入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年度税收计划为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达的税收计划。

当年实际税收收入中如有超出计划之外的重大增减收因素,则从收入中剔除计算(下同)。

(二)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

指季度实际税收收入进度与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税收收入目标进度之间的差异程度,用以考核税收均衡入库程度。

季度收入进度差异率=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季度税收收入目标进度季度税收收入进度=季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税收计划×10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于每年年初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各季度的税收收入目标,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下达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银发[201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银发〔2011〕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缴款协议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到商业银行柜台通过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办理缴税业务的,可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式样见附件),或在税务部门、商业银行直接领取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手工填写,然后到商业银行柜办理。

商业银行柜员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纳税人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刷卡、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方式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系统直接依据纳税人输入或系统读入的符合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要求的信息发起相关查询请求报文。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密切配合,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宣传培训,确保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顺利开展。

三、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接口规范做好接口软件开发,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开展此项业务,不得无故拒绝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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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92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8.05
【实施日期】200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28号2003年8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要求,现将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和“税款预储账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
(一)为规范账户管理,减少税款入库环节,财政部要求撤销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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