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
执法记录仪规章制度一、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应由公安机关设备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随意停止、拆卸或关闭设备。
3.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不得擅自录制他人隐私场景,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4.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应当及时上传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服务器,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存储的数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备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执法记录仪的查验和使用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在执法前开启,记录整个执法过程,直至执法结束。
2. 执法记录仪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设备设置或删除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维护设备的正常使用。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三、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保密1. 执法记录仪的存储数据和使用记录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篡改,禁止非法获取和使用。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和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备份和恢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4.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数据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四、执法记录仪的监督和评估1.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对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2. 对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和存储数据,应当进行定期的审查和审核,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取证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取证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1. 执法记录设备是指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pad等用于采集执法取证声像信息的移动摄录设备。
执法记录设备由办公室统一保管,需存放在保密文件柜,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2. 各部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需填写《固定资产借出审批单》,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借出使用。
3. 按照“谁借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4. 使用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电脑,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执法取证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取证活动结束后的5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移交办公室严格管理。
5. 执法取证活动结束后,需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清除后交还办公室妥善保管。
6. 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不得私自对外提供或传播,需要移送上级部门或相关司法机关的声像资料,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7. 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要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⑴执法取证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⑵违反规定泄露执法取证声像信息的;⑶对执法取证声像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⑷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取证声像信息损毁、丢失的;⑸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8. 执法记录设备使用规范:⑴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法取证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移动执法pad使用时应双手操作,防止坠落损坏设备。
⑵执法取证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设备,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取证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
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1、执法记录仪使用者必须认真熟悉设备使用方法,爱护设备,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使用。
2、实行施工负责人管理、安质人员保管制度。
安质人员有事请假由施工负责人指派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接替安质人员执法记录工作,并负责执法记录仪保管工作。
3、使用者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对电池进行充放电,充电时间不得过长。
每次使用前后要对设备外观、电池及功能进行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使用者须定期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完好和有效使用。
5、使用时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使用过程中因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或设备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或用其它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6、轻拿轻放,避免撞击,防止进水或其他损毁事情的发生。
7、所有摄录内容不得擅自删除。
8、未按规定携带执法记录仪上岗或摄录者,按照防护不到位等规定处理。
9、摄录资料须及时转存,建立专门文件夹标明转存日期,存放在电脑内。
累计存放资料为三个月,第四个月将最前面一个月的删除。
如储存3-5月份资料,6月份再存放时,可将3月份的资料删除,从整体上只保存3个月的摄录资料。
同时,及时将设备内资料删除,避免容量不足造成无法使用。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总3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交通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通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是保证大队数字化执法工作需要,为执法人员配备的专用取证设备,为加强对执法记录仪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记录仪只能用于与工作相关的业务,不准另作它用。
二、中队长是执法记录仪的指定保管人,要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交由他人保管,如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持有人承担责任,并按原价赔偿。
三、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熟练掌握其各项基本功能和使用方法,按规范操作,保证正常使用。
四、要随时注意检查执法记录仪使用状况,保证工作时间电量充足、内存宽余。
五、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汇报维修。
六、要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作用,做好对违章车辆的取证工作,并注意保存好证据。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
执法记录仪使用规范一、执法记录仪的固定和放置位置1.执法记录仪应固定在执法人员的胸前或头盔上,确保拍摄角度稳定并能够准确记录执法过程中的情况。
2.在特殊情况下,如执行敏感任务或涉及隐私权案件时,执法人员可以暂时将执法记录仪关闭或更换位置,但必须在执法完毕后立即恢复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的开启和关闭1.执法记录仪应在执法行为开始前开启,并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及时关闭。
2.执法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关闭或删除已经录制的音视频资料。
三、保护被录制人员的隐私权1.在执行任务时,执法人员应尽量避免将执法记录仪对准禁止拍摄的区域,如私人住宅、更衣室等。
2.若执法行为涉及到受害人、证人、报案人等敏感人群,执法人员可以酌情关闭执法记录仪,确保其个人隐私权得到合理保护。
四、保存和管理录制的音视频资料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及时上传至指定的存储设备中,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执法记录仪的存储设备应有密码保护功能,限制未授权人员的访问。
3.执法记录仪的录制时间、地点、执法人员等信息应当标注清晰,以便检索和审查。
五、准确记录执法过程1.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争取获取全面、准确的录像画面,并确保录制的音频清晰可辨。
2.执法人员不得故意阻挡执法记录仪的拍摄,也不得故意干扰或伪造执法行为的音视频资料。
六、合法使用执法记录仪资料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音视频资料仅限于执法活动使用,不得用于个人娱乐、传播或其他非法目的。
2.执法记录仪资料应配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依法办案。
七、定期检查和维护1.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若发现执法记录仪存在故障或损坏,执法人员应及时上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或更换。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执法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记录仪的配备与使用第四条各级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记录仪。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录音、录像功能;(二)时间、日期、地点等信息自动记录功能;(三)数据加密存储功能;(四)可连接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的配备标准:(一)每名执法工作人员至少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二)执法记录仪应具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满足执法记录需求;(三)执法记录仪应具备良好的性能,确保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范围:(一)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行为、执法对象、执法场所进行全程记录;(二)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要求:(一)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确保其正常工作;(二)执法记录仪应放置在便于观察和操作的位置;(三)执法记录仪应开启录音、录像功能,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四)执法记录仪不得随意关闭,除非在特定情况下,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五)执法记录仪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
第三章记录数据的存储与使用第九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应实时存储在执法记录仪内部存储器中,并定期备份至计算机等外部存储设备。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数据的存储要求:(一)执法记录仪数据应采用加密存储方式,确保数据安全;(二)执法记录仪数据存储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三)执法记录仪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完整性。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数据的查询和使用:(一)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二)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执法记录仪数据查询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与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与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与《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就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与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与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与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与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就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与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管理规定
一、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管理,提高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确保执法活动的真实、公正、可信。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
三、记录要求
1. 执法记录仪应当全程记录执法活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证据收集、办案过程等。
2. 执法记录仪的录像画面应清晰可辨,不得有故意遮挡或篡改的行为。
3. 执法记录仪的录音应清晰可听,不得有编辑、删除或篡改的行为。
四、记录保存
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应当按照执法单位的要求进行保存。
一般情况下,保存周期不少于三年。
2. 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和录音文件应保存在可靠的介质中,保证
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保存应有明确的访问权限和管理机制,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或泄露。
五、记录检索和提取
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检索和提取,以支
持执法活动的审查和证据的调取。
2. 检索和提取记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有权部门或
人员进行操作。
六、记录审核
1.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核,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2. 审核记录应有相应的记录和签字,以便于后续的追踪和跟踪。
七、违规处理
对于有故意删除、篡改或销毁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的行为,将
严肃追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八、附则
1. 执法记录仪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标准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规定和实施。
2. 执法记录仪使用记录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执法单位所有。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警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果,切实保护民警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警务执法活动中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并根据需要安装、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道路巡逻执勤、执法取证、案件调查、传唤、讯问、检查、搜查等。
第四条公安机关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民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规范、公正。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的安装、启动、操作等工作应当由民警自行完成,严禁转嫁给其他人员或将执法记录仪交给其他人员操作。
第六条执法记录仪使用过程中,民警应当保证执法记录仪功能完好,确保录像、录音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民警在执行警务执法活动时,应当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得私自关闭或修改执法记录仪设备。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涉及侦查操作、机密信息、隐私权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九条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停止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为,并说明扣留、移交执法记录仪等后果。
第十条对于执法过程中涉及涉密、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录音、录像等特殊情况,应当在执法环节能够保护其隐私,同时保留与案件相关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设备故障、损坏、丢失等情况,民警应当及时上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以便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民警有权利在接受监督、评比、问责等环节申请提供执法记录仪相关的视频、音频材料作为证明。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
以上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保障执法的公正、透明,维护警务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公交管[2013]46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公交管[2013]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我局研究制定《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具有点多、线长、分散、难于集中管理等特点。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能够客观真实地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全过程,是考核、评价、监督交通警察出勤、办事、执法、办案和遵规守法的重要依据;是交通警察加强自我约束,规范执勤执法言行,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交通警察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交通警察依法办事、改进加强执法监督工作,防范和减少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树立交通警察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广大交通警察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总队、支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领导小组。
要制定2014年全面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及各阶段进度、措施、责任,保证各项工作扎实顺利开展。
二、抓紧更新配齐设备,加快管理系统建设。
各地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和追加经费预算,确保全部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均配发执法记录仪。
总队要组织各支队开展对现有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排查摸底,按照《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参考要点》,及时淘汰、更新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使用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管理第十条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警系统内各级交警执法部门的所有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是交警部门用于记录和保存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情况的电子设备,具备拍照、录像等功能。
第四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第六条交警部门应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交警部门应当对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操作并正确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与交警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相统一,实现数据的共享、互通。
第二章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第九条执法记录仪应当在交通执法时进行录像,并在录制视频前将执法记录仪的时间、日期等信息设置正确。
第十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保存执法录像的原始文件,不得进行删除或修改,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仪不得录制与交通执法无关的内容,不得进行对人身权益的侵害。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保持稳定,不得进行剪辑或修改视频内容,确保执法过程的真实记录。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在录制执法视频时,应当主动呈现执法民警的执法证件和姓名。
第十四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人员应当依法依规执勤,不得滥用执法记录仪,对待当事人要文明礼貌。
第十五条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人员在执法录像时,不得遗漏执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不得任意暂停或中断执法录像。
第三章数据保存与使用第十六条执法记录仪的录制内容应当按照交警部门的规定进行分类保存,并标注有关信息,以便于后续调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执法记录仪的录制内容应当依法保存备案,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
录制内容应当按照一定期限进行存储和备份。
第十八条执法记录仪的录制内容可以作为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但不得作为对当事人的不公平对待的依据。
第十九条执法记录仪的录制内容可以在司法、行政及公安机关调查时进行查阅和使用,但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
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一)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民警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支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民警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民警在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时必须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考试过程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驾管所指定专人对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和保障民警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列入民警配备的单警装备,实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
第六条民警每日在上岗执法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源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系统日期、时间准确。
如有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换领备用机器。
第七条民警下班前,应将执法记录仪接入视频采集工作站,对设备进行充电,并导入声像资料。
第八条统一使用符合支队要求管理软件,实现信息自动导入存储、自动分类管理、自动清除超期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单警执法记录仪应按照“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十条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执法过程必须全程摄录。
不按规定开启执法记录设备,且无其它证据证明的,遇投诉一律按照有效投诉处理;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除不可抗拒事由外,按照脱岗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确保完整、客观、真实,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原始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可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考试车特定位置。
第十四条现场执法重点应摄录的内容: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
第十五条禁止将执法记录仪以任何理由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在非工作时间内擅自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六条禁止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七条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领取、交还、保养、使用培训以及信息下载、审核、存档、调取等工作,并配备专门存储、刻录、备用电源等设备。
建立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库,分别分类存放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信息,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做到有序、完整。
执法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信息转存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库。
第十八条未作标记摄录的声像资料保存在驾管所视频采集工作站内,保存期限3个月。
经过标记的摄录的声像资料通过视频采集工作站上传至支队证据中心,保存期限6个月。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应当进行备份,保存期限与案卷类别对应的保存期限相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声像资料的备份,保存期限为长期。
(一)当事人对民警现场执法提出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涉及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引发涉法信访、投诉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勤民警的。
(四)无理恶意投诉民警的。
(五)参与处置发生在道路上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六)其它有长期保存必要的。
第十九条对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实行三级考核,支队负责考核驾管所、驾管所负责各科室、各科室负责考核民警。
第二十条科室负责人是执法记录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管理声像资料,实行“一人一档”存储和分级授权管理,规范声像资料调取、查阅流程。
第二十一条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每月抽检通报制度,对本单位民警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执法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或者对执法记录进行剪辑、删改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照规定存储或保管不善致使执法记录资料损毁、灭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驾管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