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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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窨井安全管理,各分公司要落实窨井管理制度,理清产权窨井数量,切实做好产权属于自己的窨井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涉窨井事故案件发生。
一、日常管理
(一)建立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档案以及日常巡查台账制度,配备维护和管理人员。
(二)在窨井井盖(板)上标明产权单位标识或者使用性质,不得混用不同使用性质的井盖(板)。
(三)按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窨井井体内壁设置标有单位名称、编号及抢修电话的统一规格的标志牌;原有窨井井体内壁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及时补齐。
(四)对出现井盖(板)、井框、井箅丢失、损毁、移位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窨井设施,
及时予以补缺和修复。
(五)对废旧、破损的窨井井盖(板)、井框、井箅统一回收处理,对废弃的窨井设施及时采取填埋等措施处
置。
(六)对窨井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
场,恢复原状。
(七)要根据窨井数量,准备一定数量的井盖(板)、井框、井箅等备用件。
二、作业安全措施
(一)作业前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有毒
有害气体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下井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
间断通风换气并适时检测分析。
(二)安排经过培训、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井上监
护人员,密切监视害井内的作业状况,防止突发情况的危害。
(三)下井作业人员必须高度警惕有毒有害气体对人
体的伤害,认真做好个人防护,下并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
规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需要下井抢救人员时,必须系好绳缆,必须使
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虑式面具)方可下井
施救。
(四)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虑式面具)。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同时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并作好警示标志,防止其它作业人员误入,造成危害。
(五)一旦发生中毒、室息等事故,要尽快将伤者送到有高
压氧仓的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六)无论固定还是临时作业必须在窨井周围(四面)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并根据上海市政府要求作业现场设置安全作业牌,告示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地点、备案审核部门、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员、有毒有害检测情况、检测人、单位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三、隐患处置措施
窨井设施出现井盖(板)、井框、井箅丢失、损毁、移位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置:
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窨井设施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警示标志。属于分公司维护和管理的,应当按时补缺和修复;不属于分公司维护和管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由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通知相关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按时补缺和修复。
四、协调制度
(一)应与市政部门、其它运营商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沟通窨井管理情况,确保管理到位。
(二)对市政部门、热心群众的窨井隐患举报信息,一定要马上跟进,及时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对位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或
者住宅区、开发区内的窨井设施,要进行重点监管,如无法做到及时跟踪的,要与当地物业部门建立长效联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