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大学生社团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社团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社团的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团队合作能力,培养社会责任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大学生自愿组成,在校园内从事特定活动的群体。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应当遵循校园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大学生社团应当秉承“团结、创新、奉献”的宗旨,发扬团结合作、创新创造、奉献社会的精神,为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自身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大学生社团应当按照校园相关规定合法注册,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大学生社团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定期报送活动计划和总结,接受校园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应当设立明确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大学生社团应当选举产生社团干部,按照程序择优任用,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制定详细的章程,明确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会费收支等事项。
第三章活动管理第十一条大学生社团应当根据社团章程制定活动计划,报校园相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大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活动方案和预案,做好安全保障和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大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大学生社团发起的公益活动应当尊重受助对象的意愿,确保善款善物使用透明,公正,及时。
第四章组织生活第十五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生活,及时总结、反思,规划未来发展。
第十六条大学生社团应当举办各类文体活动,丰富会员生活,促进团队凝聚力。
第十七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激励积极分子,惩罚违规行为。
第五章审核退出第十八条大学生社团应当定期接受校园相关部门审核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大学生社团如违反规章制度,损害校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接受相应处理,甚至解散。
学校社团规章制度条例内容
学校社团规章制度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规范学生社团活动,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凡在学校注册成立并领取学校社团注册证书的社团,均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学校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校社团应当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德育人、以文化人、以法治校的办学宗旨,努力建设和谐统一、进步向上的社团组织。
第五条学校社团应当加强与学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开展有益社团发展的各种活动,服务于广大学生。
第六条学校社团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社团应当注重队伍建设,培养社员们的团结协作精神,增强社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社团注册与管理第八条学校社团注册程序:社团注册由学校统一组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成立社团申请组织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至学校教务部门审核。
第九条社团注册条件:(一)学生社团必须是由学生自愿组织、自主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得强迫学生加入。
(二)社团活动必须符合学校安排的教学和学生工作计划,不得违背校方政策。
(三)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章程和校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社团注册名额:学校各年级的社团注册名额由学校设定,以保证各年级社团的平衡发展。
第十一条社团年度审核:学校每年对已注册的社团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社团活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社团管理规范:学校社团必须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包括社团章程、社团负责人选举制度、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社团活动报备:学校社团举办任何活动应当提前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备,包括活动方案、预算计划等。
第三章社团活动规范第十四条学校社团活动应当符合学校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种形式的学科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第十五条学校社团活动应当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团队精神和创新能力,加强社团内部的沟通合作,提高社团的整体实力。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一、引言学生社团是推进学校文化建设、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学生社团的发展与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和谐稳定的校园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自治管理、法制管理、综合管理、民主管理”的方针,制定本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二、学生社团的范围和性质1. 学生社团的组成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自愿组织并在学校内开展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学生社团由学生自发组织,根据兴趣爱好、专业特长、学科知识等各个方面自由组合成立,每个学生只能加入一个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包括学术、文艺、体育、服务、科技、公益、户外等七大类。
学生社团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法规,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背公序良俗。
2. 学生社团的管理学生社团的管理分为自我管理和组织管理。
学生社团本着自愿和民主原则,行使独立和自主的社团管理权利。
学校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通过设立教师指导员、管理现场副负责人、社团评优、社团审核等措施,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
三、学生社团的入团和退出1. 入团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方可作为学生社团的团员自愿加入:•爱好社会实践,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
•对服务社会、推动学校发展、锻炼自我方面有浓厚兴趣和实际动机。
2. 入团程序学生通过网上报名或拨打学院团委乐于助人服务热线申请加入社团。
学院根据报名情况,经过教师指导员推荐、学院团委审核、学生自我筛选等多个环节后,确定入团名单和社团负责人。
3. 退出程序学生凭个人书面申请于学院团委办公室办理社团退出手续,同时交回全部社团有关物品并写下退团报告,由学院团委及社团负责人审核确认。
四、学生社团的管理1. 自我管理学生社团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团任务,完善组织结构,建立健全社团会议、预算、档案、工作制度、反腐倡廉等制度和制定社团发展计划,开展学术研究、文化艺术、社会服务、公益慈善等多元化的社团活动,收集反映社团成员意见建议,定期进行自我评估,提升社团各项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创新性。
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行)模版
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
学校团委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在学校团委的领导下成立团委社团部来进行社团成员教育和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实践平台。
它的目标是培养、拓展学生的特长、兴趣、爱好,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
第四条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其工作关系由社团部予以协调。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到社团部申请,经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注销,必须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停止活动。
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团,社团部有权予以注销。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成立第八条为全面实施素质拓展行动计划,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培养同学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广大学生自行组织学生社团。
学生社团发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为广大同学认识自我,了解社会,锻炼能力,展示才华,培养兴趣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舞台;(二)由5名以上在校学生发起并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其中发起人必须为大二或以上年级学生。
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组织机构、指导单位、指导老师、管理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申请材料);(三)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学生社团宗旨,一般不宜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尤其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四)每个学生社团须有一个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
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须严格按照《大学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及指导老师管理规定》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五)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第九条学生申报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表、学生社团章程、指导单位登记表、发起人简历;(二)社团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通过者,由社团部作书面批复,予以公告;(三)学生社团成立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若因材料不足,社团发起人应于一周内补齐材料,上报社团部并重新接受审核;若不符合发起条件,社团部不予批准;(四)社团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应给与审批意见;(五)新社团的申请成立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第一个月内进行申报,经过初审和答辩,每学年允许新成立的社团数量上限为10个,每个新设社团可以获得300元的成立费用。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1. 前言学生社团是大学校园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提供了学生们参与社交、交流、实践的机会,也能够帮助学生们在更广阔的领域中展现自己的才能和实力。
为了保障学生社团的正常运转,校方必须对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的制定和实施。
2. 规章制度(1)学生社团的立项:学生社团的立项应提出合理的社团宗旨、经费预算、活动计划,并得到校方的批准。
(2)学生社团的组织: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应设置为“主席团”、“部门”、“小组”等,每个组织机构需要明确职责、权限、方法和制度。
(3)学生社团的会议:学生社团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活动安排、人员安排、经费安排等问题。
会议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进行,必需有“会议记录员”。
(4)学生社团的经费: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应该是学生团体经费和社团自主筹款。
学生社团需要制定经费预算计划并在预算总额内合理分配经费。
(5)学生社团的账目:学生社团需要建立明确、完整的账目,对于每笔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公示。
(6)学生社团的成员:学生社团的成员应该是由自愿选择、文明规范、积极进取的学生组成。
社团成员需要签署“社团责任书”并遵守规章制度。
3. 管理办法(1)指导教师的职责:学生社团需要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该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规划、安排和实施,并协助解决社团日常管理中的问题。
(2)社团负责人的职责:学生社团的主席团成员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带头执行规章制度,促进社团内部和外部的良好关系。
(3)社团成员的义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社团活动,遵守规章制度,为学生社团的运转和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4)社团活动的审核:学校需要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予以支持和推荐。
同时,在活动执行过程中,学校应该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4. 结语学生社团是学生个人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平台,校方应该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完善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
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生社团的管理,保障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团是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社团活动应当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
第四条学校对社团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社团活动应当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五条社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社团负责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团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和总结过程。
第六条社团负责人、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社团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各类大学生社团。
二、社团成立与注销第九条社团成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成立申请书,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形式等;(二)组织机构设置和成员名单;(三)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简历;(四)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社团成立审批程序:(一)社团发起人向学校提交成立申请书;(二)学校对学生社团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社团负责人办理注册手续,领取社团法人证书;(四)社团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社团变更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形式等,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社团注销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公告社团成员。
三、社团活动管理第十三条社团活动应当遵守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不得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四条社团活动应当提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活动内容包括:(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三)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四)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活动。
北京大学高校社团管理手册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云南工商学院社团管理手册(讨论稿)目录附件第一章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院团委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云南工商学院校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各学生社团的工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对于各科社团部的各项职能和工作,各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云南工商学院的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公益类六大类别。
管理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校素质拓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科(系)两级管理,即各个社团由各科分团委及各科社团部直接管理,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指导间接管理。
总体都接受校团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由各单位、学院(分团委)具体指导。
第六条学生社团对其财产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各科社团部的监督和审核。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云南工商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社团联合会对各个社团实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评分,不合格的社团校社团联合会将会建议其分部团总支及社团部取缔该社团。
第九条各科社团部需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一同监督促进社团的发展,为社团办好事干实事,全心全意服务于社团。
二、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一)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第十条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挂靠单位(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北京大学社团管制制度9.doc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制度9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2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编辑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第二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北京大学高校社团管理手册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云南工商学院社团管理手册(讨论稿)目录附件第一章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院团委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云南工商学院校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各学生社团的工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对于各科社团部的各项职能和工作,各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云南工商学院的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公益类六大类别。
管理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校素质拓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科(系)两级管理,即各个社团由各科分团委及各科社团部直接管理,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指导间接管理。
总体都接受校团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由各单位、学院(分团委)具体指导。
第六条学生社团对其财产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各科社团部的监督和审核。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云南工商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社团联合会对各个社团实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评分,不合格的社团校社团联合会将会建议其分部团总支及社团部取缔该社团。
第九条各科社团部需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一同监督促进社团的发展,为社团办好事干实事,全心全意服务于社团。
二、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一)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第十条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挂靠单位(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学生社团是大学生参与校园活动、发展兴趣爱好和锻炼领导才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确保社团活动的有序进行,学校特制定了《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旨在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注册并纳入管理的、以学生自主参与为基础、开展丰富多样活动的组织。
第二条: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通过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发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学生均有平等的加入和管理社团的权利。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社团注册与解散第一节学生社团的注册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程序由学校设立的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
申请注册的社团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团章程、组织成员名单等。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申请将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社团即可正式注册。
第二节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第七条:学生社团包括领导机构和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由社长、副社长、秘书和财务等职位组成。
分支机构由不同的职能部门组成,例如宣传部、活动策划部等。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接受会员监督、听取意见,重要事项由会员大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设立财务账目,做到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三节学生社团的解散第十条:学生社团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学校有权解散该社团。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如自行解散,应将相关事宜提前告知学校,并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社团活动与管理第一节学生社团的活动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活动安排,开展各类学术、文化、体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应事先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加强内外交流,与其他学校或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拓展社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学生社团的组织活动,维护学校的正常学习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二、社团的组建与管理1. 组建1.1. 学生社团由同学自愿申请组建,根据学生自主原则,由学校立项、审批管理,获得社团合法身份。
1.2. 学生社团应当有合法的社团章程,依法依规组织各种活动,并承担活动安全及相关责任。
2. 管理2.1.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危害学校形象、妨碍校园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2. 学生社团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公示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使用方案,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2.3. 学生社团要合法合规、规范经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不得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2.4.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社团,学校将会提醒、警告或解散,对于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学校将永久取消该学生社团的合法身份,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社团成员管理1. 入团与退出1.1. 学生社团对全校开放,任何符合团员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入团。
1.2.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认真参加各项活动,履行团员义务,服从组织安排。
1.3. 学生社团成员在违反学校规定或有损学生社团形象时,应及时主动退出或接受相关处分。
2. 权利与义务2.1.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言论、表达、决策、监管等权利,应当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学校规定,认真参与社团各项活动。
2.2.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保护学生社团的声誉,维护学生社团有效运营。
2.3. 学生社团成员违反规定或损害学生社团形象,学生社团有权予以处分或开除,情节严重者,学校可以视情况予以处理。
四、社团活动管理1. 活动组织与安全1.1. 学生社团应当按照计划和安排组织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任何危害身体健康、安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伦理以及其他社团公认的原则、道德和品德的活动。
1.2. 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活动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保证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三章社团成立第四章社团活动第五章社团财务第六章社团管理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第八章附则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编辑本段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内容
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本规章制度,服从学院领导和指导老师的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宗旨是发挥团结协作的力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生社团包括学术类、文艺类、体育类、志愿服务类等不同类型,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定位,合理制定活动计划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大学生社团应当积极组织社团活动,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并积极弘扬社团精神,提升社团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社团成立及管理第六条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学院审核,并注明负责人及指导老师,方可正式成立。
第七条社团成立后,必须及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报备社团基本信息,定期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社团必须制定社团章程,明确社团宗旨、主要活动内容、管理机构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社团必须依据章程选举产生合法的社团领导班子,维护社团内部的稳定和秩序。
第十条社团必须按照章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社团事务,听取成员意见,保证社团正常运作。
第三章社团活动管理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必须符合学院要求和法律法规,不能涉及违法行为或有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社团活动必须提前向学院领导和指导老师报备活动计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社团活动必须按照安全规范进行,保证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社团活动必须主动配合学院相关部门的工作,如需协助,必须积极配合。
第四章成员管理第十五条社团成员必须遵守社团章程和规定,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六条社团成员对社团的行为和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如有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社团领导通报。
第十七条社团成员如需请假或退团,必须提前向社团领导请假或向社团领导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八条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展现出社团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风貌。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0年11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 (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1)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7)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36)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6)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5)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63)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7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6)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条学生社团必须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组建。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自愿组织者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及方式,规章制度等,经学院审批后方可成立。
学生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医学分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团委设社团活动部具体管理各学生社团。
第二章学生社团干部和会员第六条各学生社团和领导班子的组建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团委社团部活动部的监督下,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若干候选人。
再经团委综合考核确定会长1名,副会长1-2名。
其他干部由会长在骨干会员候选人中配备。
社团各级干部通力合作,各尽其能,共同管理本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学生社团领导班子每学期初必须向团委社团活动部提交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向团委社团活动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本社团会员的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各社团随时采用考核或其他形式面向全院公开招收会员。
各班级匀可推荐有特长或兴趣的同学加入社团。
各学生社团招收的会员均为候补会员,经一个月的考核、审查、鉴定,合格后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活动第九条学院给各学生社团配备辅导教师,学生社团在辅导老师的指导下有组织的开展活动。
第十条各社团必须按本社团的宗旨开展融知识性、思想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活动。
学院鼓励各学生社团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各社团应注重对会员进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训练,并且每学期向全校举办一次大型活动。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我院讲课,须经学生科、团委作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会员有权利参加本社团的会员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会员有权利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类学习可娱乐活动。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2013年05月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5月22日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主任办公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组织机构第四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
指导单位应为北京大学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所中心及其下属组织或共青团的各级委员会,而不应为虚体科研单位。
第五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须为具有北京大学事业编制的正式教职工,并经其所在单位党委及社团指导单位同意,加盖公章方可担任。
第六条社团原则上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并接受共青团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社团中共青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一)任意一学期本科生GPA低于2.0,研究生平均分低于80分;(二)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在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被指导单位或指导中心限期换届;(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勒令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的行为。
本科一年级学生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留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需获得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的书面同意。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团负责人,包括社团的社长、团支部书记、理事长或担任其他相当职务者。
第八条社团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社团财务。
财务人员应定期于社团内部公开财务情况,并配合指导中心对社团进行不定期财务检查。
第九条社团社长、团支部书记、理事长、财务人员应权责分明,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制度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 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 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 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 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 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指导中心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 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指导中心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 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8第八章 附 则编辑
第四十五条
校本部以外的校区(分部)原则上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特殊情况可在指导中心的指导 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 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 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指导中心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五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 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指导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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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20111年03月201目录 (44)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5)第三章社团成立 (6)第四章社团活动 (7)第五章社团财务 (7)第六章社团管理 (8)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 (10)第八章附则 (11)12 (12)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社团的成立与解散 (12)第一节社团成立的条件 (12)第二节社团成立的程序 (14)第三节社团的解散 (16)第三章社团的日常管理 (16)第四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22)第一节通则 (22)第二节社团重大活动的管理 (23)第三节高安全风险社团活动的管理 (26)第四节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27)第五节社团宣传活动的管理 (28)第六节社团涉及知识产权活动的管理 (29)第七节社团募集资金活动的管理 (31)第八节社团离京活动的管理 (32)第五章社团的财务管理 (34)第六章社团变更 (36)第七章社团奖励规定 (37)第八章社团违章处罚规定 (40)第一节总则 (40)第二节违反社团成立相关规定的处罚 (41)第三节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41)第四节违反社团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43)第五节违反社团财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44)第六节可直接予以勒令解散的违规情况 (44)第九章附则 (45)附件一:学生社团重大活动评分办法 (46)附件二:学生社团活动借用学校公共教室流程说明 (51)附件三:学生社团活动借用文史楼教室流程说明 (52)附件四:学生社团活动申请使用外设临时展位流程说明..53附件五: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悬挂室外横幅流程说明 (54)55 (55)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学生社团团工委 (56)第三章学生社团团支部 (58)第四章学生社团团支部团员 (59)第五章学生社团团组织的团干部 (61)第六章附则 (61)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为加强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北京大学在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北京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外籍及港澳台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到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北京大学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北京大学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原则上应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接受共青团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社团团组织工作实施细则由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
第十条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应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所有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若造成恶劣影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社团成立第十三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含20名)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北京大学”,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五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
社团应制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社团主要负责人情况须报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一般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指导中心认可。
第十七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指导中心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社团在征得指导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社团活动第十九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社团举办涉外和港澳台活动还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指导中心批准。
第二十二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社团财务第二十三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自律节约,自觉接受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指导中心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
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指导中心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六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
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指导中心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社团管理第二十八条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指导中心履行学期注册手续。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指导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
第三十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
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指导中心实名举报。
第三十二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指导中心审批。
第三十三条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
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社团BBS版面(论坛)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社团开设BBS版面(论坛)须事先向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
社团负责人对BBS版面(论坛)的内容负责,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
社团BBS(论坛)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相悖的文章。
第三十五条指导中心定期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指导中心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六条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指导中心给予批评警告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和限期换届,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校纪处分:(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三)拒不接受指导中心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四)组织活动或宣传与外联工作未按规定进行审批;(五)从事营利性活动;(六)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七)骨干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八)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指导中心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第三十八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指导中心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指导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