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社团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
社团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管理,规范社团活动,营造良好的学生社团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社团,保证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学校的教育方向,坚持社团团结友爱、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与学校、社会联络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社团应当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自觉维护学校的校风学风,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校为学生社团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活动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七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设立常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社团注册、活动审批、经费管理等。
第八条学校各学院、系(部)设立学生社团指导老师,配合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开展学生社团管理工作,并在学生社团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设立学生社团联络员,与学生社团负责人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社团情况,传达学校相关政策。
第十条学生社团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注册应当符合学校的指导思想,遵循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和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确定章程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注册应当提交学生社团基本情况、章程、干部成员名单、财产状况、工作计划等资料,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注册类别及其它有关事项,应当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按规定定期更新社团注册信息,未按时履行义务的,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可暂时停止其活动。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应当提前在学生社团管理委员会注册,并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和相关资料。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20111年03月201目录 (44)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5)第三章社团成立 (6)第四章社团活动 (7)第五章社团财务 (7)第六章社团管理 (8)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 (10)第八章附则 (11)12 (12)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12)第二章社团的成立与解散 (12)第一节社团成立的条件 (12)第二节社团成立的程序 (14)第三节社团的解散 (16)第三章社团的日常管理 (16)第四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22)第一节通则 (22)第二节社团重大活动的管理 (23)第三节高安全风险社团活动的管理 (26)第四节社团活动申请使用教室的管理 (27)第五节社团宣传活动的管理 (28)第六节社团涉及知识产权活动的管理 (29)第七节社团募集资金活动的管理 (31)第八节社团离京活动的管理 (32)第五章社团的财务管理 (34)第六章社团变更 (36)第七章社团奖励规定 (37)第八章社团违章处罚规定 (40)第一节总则 (40)第二节违反社团成立相关规定的处罚 (41)第三节违反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41)第四节违反社团活动相关规定的处罚 (43)第五节违反社团财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44)第六节可直接予以勒令解散的违规情况 (44)第九章附则 (45)附件一:学生社团重大活动评分办法 (46)附件二:学生社团活动借用学校公共教室流程说明 (51)附件三:学生社团活动借用文史楼教室流程说明 (52)附件四:学生社团活动申请使用外设临时展位流程说明..53附件五:学生社团活动申请悬挂室外横幅流程说明 (54)55 (55)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 (55)第二章学生社团团工委 (56)第三章学生社团团支部 (58)第四章学生社团团支部团员 (59)第五章学生社团团组织的团干部 (61)第六章附则 (61)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为加强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北京大学高校社团管理手册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云南工商学院社团管理手册(讨论稿)目录附件第一章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云南工商学院社团联合会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院团委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云南工商学院校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学生自治组织,负责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各学生社团的工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
对于各科社团部的各项职能和工作,各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云南工商学院的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类、体育类、艺术类和公益类六大类别。
管理各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校素质拓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五条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科(系)两级管理,即各个社团由各科分团委及各科社团部直接管理,由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指导间接管理。
总体都接受校团委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由各单位、学院(分团委)具体指导。
第六条学生社团对其财产享有使用权,但必须接受各科社团部的监督和审核。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云南工商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社团联合会对各个社团实行严格的量化考核评分,不合格的社团校社团联合会将会建议其分部团总支及社团部取缔该社团。
第九条各科社团部需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一同监督促进社团的发展,为社团办好事干实事,全心全意服务于社团。
二、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一)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第十条凡承认我校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社团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挂靠单位(团委)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北京大学社团管制制度9.doc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制度9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2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编辑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提高学生社团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自主组织、自愿参加,以特定兴趣、特长为基础,团结和组织学生开展学术研究、实践活动和文化艺术创作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类、实践服务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公益志愿类等不同类别,校团委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拥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支持政策。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依法以宗旨、章程为依据,自主参与学校相关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有效运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开展多样化的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社团体验。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主动加强与其他社团和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校内外的交流活动。
第四章学校的支持与奖励第十条学校应当为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财务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社团的运行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优秀学生社团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学生社团展览、作品展示等形式,宣传和推广学生社团的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社团的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或者解散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 以组织社团活动为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3.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团形象的。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一、定义和目的学生社团是指学校组织的以学生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学生社团的组建和管理1. 学生社团的组建应遵循自愿、平等、自主的原则,学生可以按照自身兴趣和需求组建社团。
2. 学生社团的申请和注册应符合学校的规定,并经过学生社团管理机构的审批。
3. 注册通过的学生社团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三、学生社团的权益和义务1. 学生社团享有与学校其他组织平等的权益,包括使用学校的场地和设施、优先参与校内外活动等。
2. 学生社团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 学生社团应定期向学校提交工作报告,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评估。
四、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1. 学生社团应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备案。
2. 学生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3. 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围绕学校教育目标,注重学习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支持1.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为学生社团提供相关指导和支持,包括组织培训、提供活动经费等。
2.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定期与学生社团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工作情况和需求,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根据学生社团的工作表现,给予奖惩,并及时通知学生社团本人。
六、学生社团的解散和调整1. 学生社团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学校有权解散该社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学生社团如遇到重大问题,需解散或调整组织形式的,应经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
七、学生社团的评选和表彰1.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应定期评选优秀学生社团,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2. 优秀学生社团应享受学校的优惠政策,包括经费支持、场地使用优先等。
八、附则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所有,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学生社团是大学生参与校园活动、发展兴趣爱好和锻炼领导才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确保社团活动的有序进行,学校特制定了《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旨在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注册并纳入管理的、以学生自主参与为基础、开展丰富多样活动的组织。
第二条: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通过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发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学生均有平等的加入和管理社团的权利。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社团注册与解散第一节学生社团的注册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程序由学校设立的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
申请注册的社团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团章程、组织成员名单等。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注册申请将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社团即可正式注册。
第二节学生社团的组织结构第七条:学生社团包括领导机构和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由社长、副社长、秘书和财务等职位组成。
分支机构由不同的职能部门组成,例如宣传部、活动策划部等。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接受会员监督、听取意见,重要事项由会员大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设立财务账目,做到财务公开、透明,接受学校的监督。
第三节学生社团的解散第十条:学生社团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学校有权解散该社团。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如自行解散,应将相关事宜提前告知学校,并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社团活动与管理第一节学生社团的活动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活动安排,开展各类学术、文化、体育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应事先向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加强内外交流,与其他学校或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拓展社团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保障学生社团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注册的学生社团开展的活动。
1.3 原则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弘扬正能量,不得妨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 活动申请与审批2.1 活动计划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初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预计参与人数等。
2.2 活动申请学生社团如需开展活动,应在活动前至少一周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活动申请,并提供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安全措施等。
2.3 活动审批学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活动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对活动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活动审批通过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展活动。
3. 活动开展与监督3.1 活动组织学生社团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活动方案组织开展活动,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3.2 活动监督学校相关部门应对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确保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3 活动记录学生社团应对活动进行记录,包括活动总结、参与人数、活动效果等,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4. 违规处理4.1 违规活动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社团活动,学校相关部门有权立即停止活动,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4.2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社团和相关人员,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5. 附则5.1 解释权本规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5.2 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学生社团活动健康、有序、积极地开展,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贡献力量。
大学社团活动管理规定
大学社团活动管理规定第一节:背景介绍大学社团活动是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学生发展兴趣爱好、提升综合能力。
为了规范大学社团活动,保障学生权益,大学社团活动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第二节:社团注册与管理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社团注册制度,要求社团提交相关材料并通过审核方可注册。
注册后,学校应对社团进行管理,确保社团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节:社团指导教师每个社团应指定一名教师作为指导老师,负责指导社团的活动开展、组织管理等工作。
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引导学生正确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四节:活动经费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社团活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社团应向学校申请活动经费,并按规定使用,必要时需进行经费报销。
第五节:活动场地和设备使用学校应提供适当的场地和设备供社团活动使用,社团应按照规定进行场地和设备的申请和使用,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节:社团活动宣传与推广学校应鼓励社团进行活动宣传与推广,社团可以通过校园媒体、宣传栏、社交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社团活动。
第七节:社团活动安全管理学校应加强社团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和预案。
社团活动组织者应对活动场地、器材、人员等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八节:社团活动评估与奖励学校应建立社团活动评估制度,对社团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社团予以奖励和表彰,鼓励社团积极参与活动并提升活动质量。
第九节:社团活动交流与合作学校应促进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社团联谊活动、比赛等,为社团提供交流平台,激发创新思维,促进社团间的共同进步。
第十节:社团活动监督与投诉学校应建立社团活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社团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对于严重违规的社团,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总结:大学社团活动管理规定是保障学生权益、规范社团活动的重要举措。
通过社团注册与管理、活动经费管理、活动场地和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提升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多展示自我的机会,推动大学生全面发展。
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三章社团成立第四章社团活动第五章社团财务第六章社团管理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第八章附则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编辑本段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学校社团制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社团,包括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志愿服务等性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为学校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二章社团成立与管理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立需经学校团委批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由发起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2. 经学校团委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3. 成立筹备组,制定社团章程;4. 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5. 向学校团委备案,领取社团登记证。
第五条学生社团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
第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学校,关心同学;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公德意识;4. 学业成绩优良,无违纪行为。
第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可连任。
如需延长任期,需经学校团委批准。
第三章社团活动与经费第八条学生社团应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活动内容应积极向上,富有教育意义,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九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包括:1. 社团会费;2. 学校团委、学生会等组织提供的资助;3. 社团自筹资金;4. 社团与企业、社会团体等合作所得。
第十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2. 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透明;3. 定期向学校团委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社团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学校团委定期对社团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社团组织建设;2. 社团活动开展;3. 社团经费管理;4. 社团影响力。
第十二条对考核优秀的社团,学校团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社团,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撤销。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条学生社团必须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组建。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自愿组织者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社团的宗旨、活动内容及方式,规章制度等,经学院审批后方可成立。
学生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医学分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团委设社团活动部具体管理各学生社团。
第二章学生社团干部和会员第六条各学生社团和领导班子的组建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团委社团部活动部的监督下,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若干候选人。
再经团委综合考核确定会长1名,副会长1-2名。
其他干部由会长在骨干会员候选人中配备。
社团各级干部通力合作,各尽其能,共同管理本社团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学生社团领导班子每学期初必须向团委社团活动部提交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向团委社团活动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本社团会员的成绩进行评定。
第八条各社团随时采用考核或其他形式面向全院公开招收会员。
各班级匀可推荐有特长或兴趣的同学加入社团。
各学生社团招收的会员均为候补会员,经一个月的考核、审查、鉴定,合格后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活动第九条学院给各学生社团配备辅导教师,学生社团在辅导老师的指导下有组织的开展活动。
第十条各社团必须按本社团的宗旨开展融知识性、思想性、趣味性于一体的活动。
学院鼓励各学生社团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各社团应注重对会员进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训练,并且每学期向全校举办一次大型活动。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我院讲课,须经学生科、团委作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会员有权利参加本社团的会员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会员有权利参加本社团组织的各类学习可娱乐活动。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由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学校团委的指导。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明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
第六条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生社团的统筹、协调、考核和服务工作,对学生社团管理负主要责,学生社团出现涉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要追究学校团委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学校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设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生社团团工委,负责学生社团团组织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基础团建、评优表彰、团干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九条业务指导单位负责评价指导教师工作、教育管理社团成员、监督指导社团活动,须为学校教研科研部门、党政职能部门、教辅部门、附属单位等校内官方机构,遵循“专业对口、业务相关、关系归属”原则。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2013年05月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5月22日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主任办公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的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三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组织机构第四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
指导单位应为北京大学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所中心及其下属组织或共青团的各级委员会,而不应为虚体科研单位。
第五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须为具有北京大学事业编制的正式教职工,并经其所在单位党委及社团指导单位同意,加盖公章方可担任。
第六条社团原则上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并接受共青团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社团中共青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一)任意一学期本科生GPA低于2.0,研究生平均分低于80分;(二)受到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在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被指导单位或指导中心限期换届;(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勒令解散的社团的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的行为。
本科一年级学生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留学生担任社团负责人需获得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的书面同意。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团负责人,包括社团的社长、团支部书记、理事长或担任其他相当职务者。
第八条社团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社团财务。
财务人员应定期于社团内部公开财务情况,并配合指导中心对社团进行不定期财务检查。
第九条社团社长、团支部书记、理事长、财务人员应权责分明,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团负责人。
社团管理制度政策
社团管理制度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社团管理制度适用于校内各类学生社团活动。
第三条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应当落实学校主管部门关于学生社团的管理职责,做好社团登记、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学生社团的沟通与联系,营造良好的社团管理环境,为社团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校园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六条学生社团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学校的文化建设、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加强对社团成员的管理,培养社团成员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团氛围。
第八条学校社团管理机构应当针对社团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学校社团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学生社团的组织形式包括学术性社团、文艺性社团、实践性社团、体育性社团等。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实行自愿原则,学生社团的组织成员应当是学校学生,有志于组建社团,并接受社团章程和社团纪律。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当设立社团章程,明确社团的宗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活动范围、经费来源和管理、社团纪律等内容。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当选举产生主席团、理事会等领导机构,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定期向学校社团管理机构报告社团的财务状况、组织状况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应当加强对社团活动的管理,保障社团活动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应当注重对成员的管理和培养,建立健全的成员管理制度,发挥社团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开展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当保障社团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加强对社团活动的策划、组织和评估,提高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制度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 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 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 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 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 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指导中心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 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指导中心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 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8第八章 附 则编辑
第四十五条
校本部以外的校区(分部)原则上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特殊情况可在指导中心的指导 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 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 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指导中心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五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 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指导中心审批。
社团管理制度规定
社团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团管理,加强社团建设,营造良好的社团活动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团活动,营造和谐、积极、健康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学生社团是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学生社团的发展给予关怀与支持。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当秉承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和文化特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六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社团活动。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严格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损害学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和社团组织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学生社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确立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定期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章社团组织和注册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注册制度是学校对学生社团进行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须符合条件,方可申请注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社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组织的原则,组织活动应当以参与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宗旨,推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发起申请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社团名称和宗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2、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符合学校要求以及学生社团自身规模和活动项目的需要;3、各项登记手续齐全,完整提交报名表和立案材料;4、有书面申请;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注册程序1、申请书:拟注册社团应填写申请书,内容应明确,包括社团名称、宗旨、组织机构等内容;2、材料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必须完整,包括相关证明材料;3、受理审核:注册材料由校团委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报校团委集体讨论决定;4、注册公示:审核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5、颁发证书: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注册证书。
学校社团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学校社团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条绪论为了规范学校社团的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校园文化建设水平,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1. 学校社团办公室是学校社团管理的主体,负责社团的注册、监督、指导和培训工作。
2. 学校社团办公室设有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社团管理工作。
3. 学校社团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保障社团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社团注册1. 学校社团注册采取自愿申请、审核备案的方式,须提交社团章程、成员名单、活动计划等相关资料。
2. 注册社团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 注册社团须定期报送社团活动报告,接受学校社团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社团成员1. 社团成员应认真履行社团义务,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维护社团团结和谐。
2. 社团成员应遵守社团章程和规定,不得损害社团利益和声誉。
3. 社团成员有权参与社团管理和决策,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和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社团活动1. 社团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包括文体娱乐、志愿服务、学术讲座等,促进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2. 社团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和场地。
3. 社团活动应有明确的活动方案和预算,保障经费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社团管理1. 社团应设立负责人和管理委员会,担负社团运作和管理的责任。
2. 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领导能力,确保社团活动的有序进行。
3. 社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分工合作,协调各项工作,提高社团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社团奖惩1. 学校社团办公室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社团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严重的社团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2. 社团成员因违规行为而影响社团活动的,学校社团办公室有权对其进行警告、记过、开除等惩罚处理。
第八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解释权归学校社团办公室。
2. 学校社团办公室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组织管理规定学生社团组织是大学校园中促进学生发展、培养领导力和开展各项活动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社团组织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学生社团组织的组织结构、日常管理和活动实施等方面的事项。
第一条总则学生社团组织是指由在校学生自愿组织,按照一定的宗旨、任务和组织方式,参加学校教育、文化、科技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发展各项技能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组织分为四个层次:学校社团联合会、学院社团联合会、专业社团组织和兴趣社团组织。
1. 学校社团联合会:负责全校范围内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社团培训、评优、活动资金拨付等职责。
2. 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各学院内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社团组织的注册、审核和指导等职责。
3. 专业社团组织:按照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开展与专业相关的活动和训练,促进学生在专业领域的发展和提升。
4. 兴趣社团组织:以兴趣为主题,广泛开展体育、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活动,提供学生交流、展示和锻炼的平台。
第三条社团成立和管理1. 社团成立:学生社团组织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院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成立。
社团应明确组织宗旨、任务和管理人员,并有规范的章程。
2. 社团指导老师:学院应为每个社团安排一名指导老师,负责指导社团开展活动、管理社团事务,并与学院社团联合会联系协调。
3. 社团管理:社团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重要事项并选举产生管理人员。
社团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证社团的正常运作并维护社团形象。
第四条社团活动与监督1. 活动策划:社团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向学院社团联合会备案。
活动计划应包括活动目标、内容、时间、经费预算等信息。
2. 活动管理:社团活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活动过程的安全和秩序。
社团应自觉保护环境、遵守法律法规,并与校园其他社团和学生组织协商合作、互惠互利。
3. 监督考核:学院社团联合会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团的活动进行监督考核,评估社团的开展情况和管理水平,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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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编辑本段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第六条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
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所有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
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编辑本段第三章社团成立第十三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北京大学”,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五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
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
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院系团委、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指导中心认可。
第十七条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指导中心的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社团在征得指导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编辑本段第四章社团活动第十九条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
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一条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指导中心批准。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指导中心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指导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中心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编辑本段第五章社团财务第二十六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指导中心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七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指导中心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的经费支持。
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征得指导中心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九条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指导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条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
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指导中心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编辑本段第六章社团管理第三十一条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指导中心履行学期注册手续。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周都要按指导中心的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
指导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三十三条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
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指导中心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五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指导中心审批。
第三十六条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
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
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社团BBS版面(论坛)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
社团开设BBS版面(论坛)须事先向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
社团负责人对BBS版面(论坛)的内容负责,并负有说明学校相关活动或相关管理条例的义务。
社团BBS(论坛)版主和版务均有义务删除在该版上发表的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条例相悖的文章。
第三十八条指导中心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指导中心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九条指导中心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指导中心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条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指导中心予以批评教育。
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指导中心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指导中心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编辑本段第七章社团变更及解散第四十一条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指导中心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指导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指导中心可以将其解散:(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三)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二十人;(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三)在学期初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册,也未在规定时间说明理由。
编辑本段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校本部以外的校区(分部)原则上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特殊情况可在指导中心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指导中心,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指导中心另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指导中心确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经2006年4月4日第60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