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上海市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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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10•【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11年9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民权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9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一)关于宣传教育。

有些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对市民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的规定。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之一,对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生产氛围,提高全社会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为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草案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二)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权益保障。

有些委员提出,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保障要充分体现劳务派遣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一视同仁的精神。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中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在内的各类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作业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对劳务派遣等各类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保障等均应当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中。

【免费下载】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免费下载】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2012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组成及其职责的规定。

本《条例》吸收国际通用做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除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上,还规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本条正是结合上海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本条规定,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这种做法在国际上都较普遍。

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5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如日本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生产经营单位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本条规定,安委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沪府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8日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为了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重心下移,发挥属地监管优势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并重,以分级属地监管为基础,政府管控、专业监管、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除按照规定由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的事项外,区县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组织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街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分工由区县政府依法确定。

(二)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控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以规划布局和行业准入为前导、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根本、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心、以严格执法为保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前瞻性,提升本质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齐抓共管,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下称“基层组织”)作用和群众优势,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完善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机制。

发挥行业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第三方作用,通过探索、培育、推进行业自治和政府购买服务,使其成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力支撑。

上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上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整理]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整理]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 2012年12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文、2005年3月1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中文、2005年3月1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6 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仸 第五章 附则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05 年 1 月 6 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氛围,并对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仸、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 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和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等较大危险行 业(以下称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三百人以下的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的施工方案和安 全防范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对特种设备、消防、职业病防治等安全生产工作,分别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4.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的预防与控制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安全生产的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的安全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全生产

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copy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百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度的建议;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知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道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规定的要求,事故隐患排查范围应该做到什么横向到边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一)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袭(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三)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四)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六)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七)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来源:博安网--安全生产云服务3、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全面实现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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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五、《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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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一个“体系”
两级政府
三级管理
体系
四级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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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监管构架
体系框架
明晰职责分工,构建“条”、“块”结合的网络化监管 构架。
“条” “块”
将各有关部门分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督管理 部门、其他部门三类。规定市安委会编制各有关部门 的安全生产职责,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条例修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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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与起草
对2005年条例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进行起草调研
——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听取各 方面意见;
——考察学习兄弟省市经验做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与市
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沟通情况。 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 订草案)
1
指导、协调和监督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履行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2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实施安全生产专 项规划;
3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 的授权或者委托, 组织、协调、指挥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组织生产安全事 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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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 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 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将安全评价的范围从原条例的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扩大到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抽查,是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 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上海安全生产条例编号

上海安全生产条例编号

上海安全生产条例编号上海安全生产条例,编号123456,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上海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任何生产要素、设施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是负责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宪法权利。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分配生产要素、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功能完好,并负责其维护保养和更新换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记录制度。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第十条国家、本市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定并贯彻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和事故预防的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组织实施设备、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监测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8-05-24【生效时间】2018-06-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修正)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8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发布)》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日期类整理

(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的日期类整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1、采取停电措施,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第三章单行法律1、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之日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抽查。

2、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10日内及时作出。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4、行政处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5、《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为长期许可证,有效期3年.6、行政许可的听证:7日前通知或公告7、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15内未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8、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期: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3个月前申请延期,延期3年(没有死亡事故的企业)。

2、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45天二、煤矿安全的各类日期: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0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2、安全设施验收:30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3、事故调查提交报告:60日,可以延长60日4、事故调查批复:重大、较大、一般:15天,特别重大:30+30天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由国家安监总局批复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征求省政府意见,国家安监局批复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征求市政府意见,省安监机构批复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煤矿安监分局批复。

5、关闭煤矿决定:7日(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6、复产验收:60日(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三、建设项目的日期1、建设单位自开工报告之日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四、危化品的日期1、重复使用危化品包装物的单位,应对进行检查,检查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2、危化品企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鼓励和支持工会、行业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八、特殊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定
1.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并采取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措施。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和认证,对评价和认证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服务,并对服务结果负责。
十、法律责任追究
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在安全生产技术革新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活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生产设备、工艺、材料等进行安全性评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本条例旨在加强上海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加强应急管理与救援能力,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体系。全市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共同努力,确保本条例的有效实施,为建设安全、和谐、繁荣的上督检查等活动,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法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颁布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法规共有700字。

上海市安全生产法共分为九章,分别为: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危化品安全、矿山安全、建设工程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法律责任。

下面将从几个重要章节介绍该法规的主要内容。

首先,总则章节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等内容。

这部分内容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上海市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律责任追究等。

同时,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其次,安全生产责任章节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法规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责任范围。

此外,还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安全生产组织章节主要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设立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此外,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组织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此外,该法规还对危化品安全、矿山安全、建设工程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对各个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最后,法律责任章节重点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追究的罚款金额、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总的来说,上海市安全生产法是一项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从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危化品安全、矿山安全、建设工程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安全生产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管理。

通过这个法规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上海市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整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重点)

(整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重点)

第二章安全生产法(重点)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单选题)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多选题)思考题《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B.伤亡事故C.安全生产事故D.各种事故提示:参见教材P24[答疑编号500221020101]『正确答案』A思考题以下各项中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a.香港某造船企业的生产活动;b.江苏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c.湖南某正在施工的桥梁垮塌;d.天津举行的庆祝申奥成功的公共集会的安全问题;e.福建某台资企业的生产活动。

提示:参见教材P25[答疑编号500221020102]『正确答案』bcde思考题以下诸项中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a.上海某股份制企业的生产活动;b.江苏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c.北京某集体企业的生产活动;d.澳门某外资企业的生产活动。

提示:参见教材P25[答疑编号500221020103]『正确答案』d三、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责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

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整理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整理版)

《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为主,变为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商投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并存。

而且,由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不够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也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使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引起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迫切需要根据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适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安全生产法,确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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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A、6月9日B、6月19日C、6月29日2、《安全生产法》由江泽民主席于2002年签署第七十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起施行。

A、10月1日B、11月1日C、12月1日3、《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B、火灾、交通事故C、重大、特大事故4、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B、财产C、生命和财产5、制定《安全生产法》,就是要从()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的发展。

A、思想上B、组织上C、制度上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7、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A、综合管理B、综合监督管理C、监督管理8、《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97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

A、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B、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C、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主要B、全部C、全面10、《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六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A、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B、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

这一一制度最早见于国务院()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

A、1963B、1973C、198312、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在()上下真功夫,这是关键的关键。

A、健全、完善B、分工明确C、贯彻落实13、《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B、400C、30014、企业所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

A、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B、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C、生产管理或技术管理机构15、企业所设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

A、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B、负责设备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C、负责技术、设计工作的人员16、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7、《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

A、安全宣传教育费用B、职工防护用品费用B、能够持续地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18、“三同时”的规定可以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最早提出“三同时”是在()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的。

A、1978B、1983C、199319、《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B、福利设施C、安全设施20、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

A、登记制度B、备案制度C、资质认定制度2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A、职工食堂B、员工宿舍C、职工俱乐部22、《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品包括()。

A、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B、枪支弹药C、高压气瓶、手持电动工具2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属于()。

A、中介机构B、行政机关C、事业组织2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A、行业标准B、地方标准C、企业标准2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

A、工艺、设备B、工具C、原材料26、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A、事故频发场所B、重大事故隐患C、重大危险源2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宣传标语B、安全宣教挂图C、安全警示标志28、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和管理能力。

A、生产经营B、安全技术C、安全生产知识29、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A、安全生产教育B、安全技术培训C、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0、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要制定详实的教育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由()安排。

A、生产经营单位B、从业人员C、政府财政部门3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有关主管部门B、安全监察部门C、行业协会32、《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B、许可C、安全3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班组级B、车间级C、专门34、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

A、关键B、保证C、基本要素3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A、建议B、批评C、检举36、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应由()缴纳。

A、从业人员B、生产经营单位C、地方财政拨款37、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工危害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这三项内容是劳动全同()的内容。

A、必备B、基本C、较为重要3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A、防署用品B、防寒用品C、劳动防护用品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中存在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B、事故隐患C、设备缺陷40、《生产安全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A、安全卫生设施B、劳动防护用品C、劳动防护工具41、《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为“法律责任”。

主要规定了安监及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章共有19条,其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最多。

A、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B、从业人员C、管部门的工作人员42、《安全生产法》规定,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10B、20C、304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A、行政处罚B、处分C、追究刑事责任44、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岗位操作规程,但未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应负()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

A、领导B、管理C、直接4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逃匿的,由()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6、《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三种。

A、民事责任B、财产责任C、其他法律责任47、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行政组织。

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

A、有关责任人员B、生产经营单位C、政府有关部门48、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一般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下超过()。

A、120日B、150日C、180日49、《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是指()。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介绍信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工作证件C、有关部门制发的一种专门的证件5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验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购买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错误行为属于()。

A、滥用职权B、破坏公平竞争C、侵犯生产经营自主权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验收,所需费用()解决。

A、由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赞助B、由政府财政拨款B、由审查、验收的单位自筹5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末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3B、5C、753、《安全生产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出了规定。

A、监督职责B、享有的权利C、应尽的义务54、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A、降级B、降职C撤职5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末履行《安全生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A、玩忽职守罪B、劳动安全事故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5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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