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贸公司联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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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贸公司合作(联营)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丁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戊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维护桑植汽贸市场的健康发展,竭力规避市场风险,确保上述合作各方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作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合伙型联营

第二条出资方式与数额

(一)投资总额:1800万元,合作过程中如需扩大投资,按股份比例增加;

(二)股份比例:甲方及乙方各投资450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25%;丙方投资36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0%;丁方及戊方各投资270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15%。各方所占股份经合作五方协商一致可相互转让。

(三)经合作各方协商认可的投入资金来源:①现金;②各方已交4S店所收取的保证金;③各方现有门面的年租金及装修折旧金额(经协商确认:甲方与乙方确认金额各32万元;丙方现有2个汽车经营门面确认金额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丁方确认金额13万元;戊方现有2个门面确认金额分别为11万元及5万元,共计16万元。

投资缴付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随着市场的变化,若新进或减少合作方,各方同比例减或增加股份。

第三条联合组织的职责与管理方式

(一)组成方式:由合作各方各出1人形成管理机构,由戊方董事长梁宝华主持工作,由甲方聘任出纳管理资金等,由乙方聘任会计,由丙方派员出任市场、展车管理,由丁方派员出任协调与合作各方往来对帐及各银行存取首付款凭证等工作。

(二)对合作各方展车的管理与调整、分配;

(三)对合作各方所投入的资金管理;

(四)对合作各方销售业绩的核算管理;

(五)对合作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与支付;

(六)对合作各方的利润分配核算;

(七)对合作各方的费用核算与结算;

(八)及时组织召开合作各方对市场管理及调控的会议;

(九)合作各方按投资比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重大决议;

(十)合作各方所派工作人员的责任风险及所造成损失由所派公司承担,造成的损失在当月利润分成时据实扣除(不足部分)。

第四条联合组织的工作目标

(一)合作各方各尽所能,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协调,免除银行按揭担保责任风险;

(二)依据市场要求,与银行协商取消缴付的按揭保证金;银行续保费收取标准:10万元以下车辆收取3000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收取4000元,以此类推;

(三)维护合作各方的保险返点等利益;

(四)促进合作各方的业务正常发展。

第五条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本协议规则所决定的各事项需求展开业务;

(二)合作各方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护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违反本协议约定操作市场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1—10万元,从其当月利润分配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下月应得利润补足(详见违规操作市场罚则标准);

(四)合作各方基本费用(基本费用包含:各方的人员工资、水电杂费、调车费用、单台车配送装饰成本300元。)拨付标准:①≤250公里(如常德等)范围内所提车的销售补偿标准每台1500元;

②≤500公里(如长沙、益阳等)范围内所提车的销售补偿标准每台2000元;③外省调车根据调车实际列支的板车费和相关费用补偿拨付;

(五)根据合作各方的销售额按月拨付6‰(?)的税费;

(六)合作各方把整车销售与装饰销售分开,联合组织只考核整车销售利润,各方装饰项目自负盈亏;

(七)合作各方整车销售中应把握的差价即毛利率,一般一月一议一价,由各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详见月价格政策表);

(八)合作各方所发生的银行按揭业务的应收取手续费标准为:单笔不少于3000元或不低于按揭款的3%;应收取按揭客户上户收费标准为:一般轿车1200元,SUV及皮卡、轻卡每台1700元,进口车、高档车(单台50万元以上)每台车2800元;

(九)联合组织确认返还各方对按揭客户的上户费用标准:一般轿车600元,SUV及皮卡、轻卡每台车800元,进口车、高档车(50万元以上)每台1000元;按揭所收取的手续费及上户差额利润纳入利润核算;

(十)合作各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对银行按揭客户均加装GPS (应含断油、断电功能及三年保险、三年服务费),对客户收费标准为每台2800元,联合组织确认返还各方成本为2000元;差额纳入利润核算;

(十一)非合作方所销售的车辆,原则上各公司不予做按揭业务,若发生按揭业务上缴利润不低于按揭贷款额5%,并不核算基本费用;

(十二)合作各方收取定金标准不少于1万元,20万元以上车型不低于销售额的10%;

(十三)合作各方严禁在未审批通过或未出抵押合同前放车,否则按违约处理;

(十四)对黑名单客户未经协商一致同意的业务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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