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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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案例】

七旬老妪与一对年轻夫妇签约,招他们为义子、义媳,本想此后可安心颐养天年,不愁养老送终,无奈相处年余难遂心意

签协议养老送终。

年过七旬的谭芳是个退休工人,无儿无女的她,独自居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自建的一层平顶房。日渐年迈体衰却无人照料,找个心地善良的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的意愿,在谭芳的心里越来越迫切。于是,老人逢人便诉说自己的苦衷,还到社区求助。

2006年5月,有人把金城江区白土乡某村的覃力夫妇介绍给了谭芳。均是30出头的覃力夫妇家在农村,也希望能住到城里,方便做生意,他们愿意按老人的想法,为谭芳养老送终,待老人百年之后获得她的遗产。双方的想法一拍即合,很快初步达成口头协议。于是,覃力夫妇带上孩子搬进了谭芳家,和老人一起生活。见住房较紧张,覃力夫妻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又出资对谭芳的房屋进行扩建和装修,将原来的平房改建成两层楼房(石棉瓦盖顶)。

同年7月28日,谭芳和覃力夫妇在社区的主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谭芳因年迈体衰,自愿招覃力夫妇为养老义子、义媳。覃力夫妇给谭芳养老送终,谭芳百年后,由覃力夫妇继承谭芳的全部遗产;如果谭芳反悔终止协议,必须赔偿覃力夫妇扶养她所支付的费用,并赔偿覃力夫妇扩建和装修房屋所投入的全部费用。

起初,覃力夫妻基本按照双方的约定,出钱出力照顾谭芳的起居生活。双方的关系还算融洽。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谭芳老人在与覃力夫妇共同生活1年多后,对覃力夫妇越来越不满意,因双方沟通不够,积怨逐渐加深。2008年4月,谭芳向社区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回老家环江过清明节后就没有再回自家与覃力夫妇生活。

谭芳把自己的境况向老家的亲属们诉说后,亲属们都说,不如找自家人来照料更好。于是,同年6月6日,老人与其2个侄孙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到环江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008年6月23日,社区通知谭芳和覃力前来调解。谭芳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场参加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谭芳的亲属还和覃力夫妇大吵一架,继而动起手来,这让谭芳对覃力夫妇彻底失望,又和亲属返回环江老家。

【一审判解除协议】

老妪补偿扶养人

2008年7月,谭芳一纸诉状把覃力夫妇告到了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覃力夫妻立即搬出她的房子,拆除违章扩建的房屋,终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

在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广西科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谭芳房屋的改建、装修、扩建部分进行评估鉴定,认定价值30536元。

开庭审理的时候,覃力夫妻觉得很委屈,认为他俩出钱出力尽心照顾谭芳的生活起居1年多,谭芳就这样把他们扫地出门,实在太无情了,坚决不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谭芳与覃力夫妇于2006年7月28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地民间习俗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在协议履行中,因双方的关系恶化,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谭芳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予以支持。

但是,法院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覃力夫妇出资对谭芳的房屋进行扩建和装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谭芳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

金城江区法院据此判决:解除谭芳与覃力夫妇的遗赠扶养关系,双方终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谭芳补偿给覃力夫妇对谭芳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费用30536元,并于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给付;覃力夫妇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搬出谭芳的房屋。

【解除协议获维持】

终审驳回其他诉求

谭芳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老人认为,覃力夫妇没有提出向她索取扩建和装修房屋的补偿金,一审法院主动判决她补偿给覃力夫妻30536元是错误的。因此,谭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补偿的判决。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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