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承包承租和挂靠经营情况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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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情况的纳税问题?
靳万一整理(2018.09.07)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应当如何纳税,相关的税收规定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形式各种各样,在不同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相关纳税人的责任如何确认,发票的开具主体是谁,业务项目的名称应当如何填写,这些涉税实务问题应当说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一)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的含义、特点和形式方面问题
1、什么是承包经营?
承包经营是将企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或以自已的名义从事经营,发包人的发包收益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比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负责承包经营,双方合同规定,乙企业承包后仍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甲企业的税后利润由双方各分享50%。这种经营方式就属于承包经营。
2、什么是承租经营?
承租经营是将企业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的出租收益与租金直接相关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相关的业务形式。
承租经营有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和以承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的承租经营两种。
承租经营是指对企业的承租,承租的对象是企业而不是单项财产。企业租凭的特点是在取得财产的同时,还取得了被出租企业的某些生产经营权。如果只是承租了某企业的财产,没有同时取得该企业的任何生产经营权,则不属于承租经营,而只是财产租赁。财产租凭的特点是只是取得租赁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取得企业的经营权。
3、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承包经营与承租经营,两者之间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是,承包经营下,出包方的收益一般与承包经营成果直接挂钩,承租经营下,出租方的收益一般与租金收益直接挂钩而与承包经营成果不直接挂钩。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的某项合同约定,甲企业交由乙企业经营,双方按乙方经营的税后利润的50%分成,该项合同,甲方的经济利益与乙方的经营成果直接相关,因此,该项合同为承包经营合同。如果该项合约定,甲企业交由乙企业经营,乙方定期向甲方缴纳定额的租金,乙方的承包经营结果与甲方收益不直接相关,则该项合同则属于承租经营合同。
4、什么是挂靠经营?挂靠经营与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是什么关系?
挂靠经营,是指缺少资质条件、名声、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与具有一定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的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前者依附后者的
资质条件、品牌效益、技术能力或管理能力,从事经营,按照协议约定向后者支付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前者一般称为挂靠人,后者称为被挂靠人。
挂靠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挂靠人必须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为挂靠人如果不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就失去了挂靠的意义。
挂靠经营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关系是:凡是以发包方(出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同时也属于挂靠经营;凡是以承包方(承租方)自已的名义从事经营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则不属于挂靠经营。
5、一些常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企业经营的方式有哪些?
下列经营方式,是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企业经营的常见方式:
(1)企业的局部用于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比如甲商业企业的一层经营部实行承包经营;乙洗浴企业的桑拿部用于承租经营;丙工业企业的一个车间承包给他人经营……
(2)利用分支机构的形式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比如品牌知名度很高的甲企业,不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机构,并将分机构出租出去,实行承包经营。
(3)个人自买车辆,挂靠在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内从事经营。
(4)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挂靠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挂靠在有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企业内,从事建筑施工经营。
(二)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和挂靠经营相关的税收规定
1、税收征管法规对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况下纳税人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收征管法规关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况下发包人或者出租人的税收报告义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3、增值税关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况下纳税人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在发包或出租行为存在纠纷,税务机关无法确定谁是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以上规定确定承包人(承租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引申得出以下结论,即:承租人或承包人存在以下三情形之一的,在承包人或承租人不是纳税人的情况下,发包人或出租人必然是增增值税的纳税人:
(1)承包人(承租人)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2)承包人(承租人)在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
(3)承包人(承租人)不是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
比如,下列情况下,一般都应当认定发包人或出租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1)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必须以发包方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承包人不独立建账、不以承包人的名义出具会计报告,承包经营业务做为发包方的内部业务核算的;
(3)承包人不定期上交承包费,承包双方采用利润分成或其他以利润为基础的方式获取收益的。
因为营改增规定中有专门的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情况下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以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和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销售货物、劳务经营主体的承包和承租经营。
4、营改增关于对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情况下纳税人的确定,是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2016-03-23)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以上规定,完全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精神。凡是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的征税范围适用营改增规定的,承包、承租、挂靠经营中增值税纳税人的确认,适用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