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Jiang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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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江苏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2020.618化工集中区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新沂市化工产业集聚区、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集聚区、金坛新材料科技产业园、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昆山精细材料产业园、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新材料科技产业园、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规划调整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化工产业园(规划调整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柘汪临港产业区化工园区、江苏淮安工业园 区、泰州滨江工业园区、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化工园区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江阴临港化工园区、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责任编辑 吴 迪)江苏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理办法》以及学术出版规范等相关文件,汇报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三审制度,聘任政治强、业务精的兼职审读员的情况。

在出版物建设方面,她汇报了2020年编办思路以及主要专栏。

其中,新设了智能化工栏目,约请了行业专家北京化工大学教授吴重光发表系列讲座;约请石化行指委副秘书长温守东教授主持新设教学标准栏目。

另外,在疫情期间,按照吉林省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了“抗疫情 爱化工 促教改”的主题征文活动,全景展示了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的抗疫活动,独家报道了火神山标识的设计过程。

吴迪主任用大量的数据和图表展示并分析了2017年以来各期的作者结构、发稿数量、专题征稿等各项具体指标;通报了编辑部的工作分工;表示将严格遵照规章制度,提高政治站位,规范稿件格式,注重细节处理,发稿设置责任编辑,在三审多校基础上,新增胶钉前校对。

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Jiangsu

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Jiangsu

测的扣 1 分。
园区未配套建设专门化工园区(集中区)集中废水处理厂而直接接入城镇污
水处理厂的一律 0 分。
6﹒污水处理厂处 理工艺针对性
1﹒园区内化工废水依托一般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但未设置针对化工废水处 理工艺的扣 0.5 分。 3+0.5 2﹒园区外非化工污水接入比例高于 20%的扣 1 分。 3﹒未设置分质处理措施或高级氧化等强化处理设施的扣 1 分。
监测报告、情 况说明、图片、
图纸等
资料查阅, 企业抽查, 技术复核
3﹒未设置废水处理站事故池(罐)或尾水排放池的扣 0.5 分。
A2:企业 废水预处 理系统(5
分)
4﹒企业废水预处 理站运行水平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主要指物化预处理工段、脱盐工段、污泥处理工
段未运行)的一律 0 分。近一年监督性检查存在不达标或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
4﹒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未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存档或委托资质单
位进行方案编制但未进行专门工程设计的扣 0.5 分。
5﹒台账(应包括自测水质水量、药剂使用量、用电量、污泥产生量等内容)
记录不完全、不规范或者虚假的扣 0.5 分。
园区未按照要求全部建设“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 系统(含一企一管、 一企一管加片区监控池、一企一管后总管输送、园区内输送采用专用管道等
方式)的一律 0 分。园区未按照要求设置一企一管水质监控系统或水质监控
系统存在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等情况的一律 0 分。

A3:园区 5﹒“一企一管明管 废水收集 (专管)输送、”收 系统(5 分) 集及监控系统
5+0.5
1﹒一企一管明管输送系统建设不规范(如部分污水管道地埋重力自流、多企 一管且未采用分时排水、不具备监控、闸控和反馈功能等)的扣 1 分。 2﹒有企业(不含自身排污口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未接入一企一管明管(专 管)输送系统的扣 0.5 分。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苏环管[2003]90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3]90号)滨海县人民政府:你府报送的《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报告书》(下简称《报告书》)及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审核意见(苏海环[2003]3号)、盐城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盐环发〔2003〕7号)均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和本批复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同意在拟定地址建设与海洋产业相关度大的、精细化工、医药化工为主的盐城市沿海化工园,园区最终规模为10平方公里。

二、由南京大学环科所编制的《报告书》提出的区域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及对化工园区环境保护规划总体可行,结合本批复的要求,可作为调整、完善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鉴于园区紧邻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环境敏感,因此在化工园区规划和建设中必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对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要服从于盐城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规划,并与盐城市生态旅游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在开发建设化工园区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特别是要保护好丹顶鹤栖息的生态环境、中山河河口海洋生态环境、中山河(闸上)和盐场取水口水质、滨准农场场部和滨淮镇镇区大气环境,以及与化工园区毗邻的响水盐场等地区。

要按循环经济的思想和清洁生产的原则,指导化工园区的开发建设,以ISO14000标准体系进行环境管理,将化工园区建成生态型的工业园区。

(二)关于化工园区区内外的总平面规划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化工园区总平面规划调整方案。

官方澄清!江苏化工园区遭淘汰为不实消息!化工整治行动继续推进!

官方澄清!江苏化工园区遭淘汰为不实消息!化工整治行动继续推进!

2020年5月10日,江苏省印发了《江苏省 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 (2020年本)》的通知,并根据通知内容开 展百日攻坚行动。近日,江苏省化治办的 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对百日攻坚 行动做出了解释。
该负责人表示: 今年4月以来,此次百日攻坚行动主要包括五项重点工作,即: 1、全面排查整治化工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抓好化工生产企业评估; 2、化工园区和集中区评估; 3、化工行业发展负面清单制订; 4、危化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5、化工行业规划布局等。
此次百日攻坚行动,是指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对全省化工产业开展全覆盖、拉网兜底式大排 查大整治,对各设区市“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方案及企业风险辨识表开展评估论证。
5月8日 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攻坚行动动员培训会在南京召开。
5月10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进 一步强化化工产业负面清单管理。
5月29日 全省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按期开通上线,初步实现了危化品监管数据在 部门之间横向共享,并逐步向全省危化品生产企业和化工园区纵深监管渗透。
截止到7月8日,专家组已提出1000多条的安全环保建议,为江苏省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整 治提升指明了方向。
下一步,江苏省将改正专家组检查出的 问题及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结合“十四五”发展规划,推动江苏省 化工产业绿色、高端、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近年来江苏省通过“263” 减化、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和化 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等行动, 全省化工生产企业数量已大幅下降, 化工整治取得阶段性进展。
THANKS
谢谢聆听
BY——危司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绿色化工园区评价导则

绿色化工园区评价导则

绿色化工园区评价导则近年来,我国绿色化工园区发展迅速,成为推动新型城镇化、提高经济质量的重要力量。

作为绿色化工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绿色化工园区的制度对于实现绿色化工园区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本文将详细阐述“绿色化工园区评价导则”,以期为绿色化工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一、评价标准绿色化工园区评价导则,应该考虑绿色化工园区在经济、社会、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具体而言,评价标准包括:(一)经济性评价:主要体现绿色化工园区的经济绩效,如工业总产值、社会收入、就业水平、先进管理技术等。

(二)社会性评价:着力考察绿色化工园区对本地人口的影响,如提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少数族裔技能、保护居民健康及安全等。

(三)环境性评价:重点着重于绿色化工园区的环境管理情况,如节能环保、污染治理、废物处理等。

二、评价方法绿色化工园区评价导则,应采用客观、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

具体而言,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评价方法:(一)问卷调查法:通过大量的访谈问卷,了解实地绿色化工园区的运营状况,确定绿色化工园区实际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二)指标法:根据评价标准,建立恰当的指标,如经济性指标、社会性指标、环境性指标等,为具体衡量绿色化工园区实施情况提供参考依据。

(三)文献分析法:通过对相关文献和新闻资料的分析,结合实地调查,以及社会调查,可以更加深入而全面地反映绿色化工园区的发展现状。

三、评价评级绿色化工园区通过采用上述评价方法,可以依据评价标准对绿色化工园区进行评价评级。

一般而言,绿色化工园区评价的等级普遍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极差”五个等级。

四、评价实施绿色化工园区评价导则,主要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条例》、《国家绿色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绿色化工园区进行评价和管理,以保证绿色化工园区可持续发展。

绿色化工园区评价应由联合行政执法组织负责实施,结合上下游行业协调参与,定期进行抽查,并建立绿色化工园区的检查机制,实行多方联动的有效监管。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3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省已认定化工园区进行复核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工产业整治提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2020年我省经过省级认定并由省政府公布的原化工园区和原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按照国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版)》(详见附件)。

第四条《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标准(2022 版)》相关内容分为A类和B类进行评价。

A类为涉及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保障能力建设等基础条件方面的事项;B类为涉及现场日常管理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汇总认定情况并提出认定建议。

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苏海事局和连云港海事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分工范围内的业务事项进行认定并提出单项意见。

第六条按下列两类情况确定认定建议:L A项均符合要求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建议统一认定为化工园区。

2. A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建议认定不合格,限期整改。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提出的园区认定建议,提交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研究,形成报批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对认定不合格的原化工园区、原化工集中区,以及2020年认定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除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外,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

第九条认定期间,各设区市化工项目管理仍按《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苏化治1 2021) 6号)规定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是化学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部分化工区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1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

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化工区实施规范管理、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

各类化工区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报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化工区,提高区域竞争力。

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查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化工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各地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2 —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化工园区安全评价指标体系[Word文档]

化工园区安全评价指标体系[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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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化工园区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一、基本理论和方法(一)改进的层次分析法本文采用李梅霞[16]提出的诱导矩阵法调整判断矩阵的一致性。

为方便计算,本文将层次分析法的计算过程编制成计算机程序,再加入诱导矩阵改进方法。

在实际使用时,输入原始判断矩阵,即可得到符合一致性要求的判断矩阵。

(二)模糊综合评价法在进行多指标评价时,考虑的因素多,且各因素间有层次之分,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能够较好的解决该问题。

二、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本文基于构建化工园区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9],对化工园区的安全影响因素进行了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并根据园区自身特点选取了以下五个方面作为评价的一级指标:区域企业安全生产状况(A)、区域应急状况(B)、区域规划状况(C)、区域生态安全状况(D)以及区域安全管理状况(E)。

(一)企业安全生产状况1.物料的安全性化工企业有些原材料、半成品、副产品和产品具有较大的安全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企业自身乃至整个化工园区的安全都会受到威胁,需要对其进行危险性分析,主要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对物料进行分类。

2.设备的安全性由于化工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在关注物料的同时,应当重视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即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易出现故障,是否存在爆炸等危险。

3.人员安全素质人员安全素质,指的是工作人员是否受过培训,是否持证上岗。

化工生产是具有危险性的工作。

在生产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或稍有疏忽,都有可能产生安全事故。

4.工艺过程的安全性化工产品的生产需要特定的工艺过程参数(如压强、温度等),一旦超过参数范围,或产品不合格,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5.作业环境的安全性作业环境的安全性,指的是车间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潜在的职业危害。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

多年来,我省化学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前列,已成为我省支柱产业之一。

但整体上仍存在部分产品同质化低端化、产业布局不合理、安全环保问题突出、自主创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精神,促进江苏化工行业转型发展、迈向中高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石化产业发展新趋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实施区域协调江海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全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切实增强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一)沿江地区。

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提升计划。

从区域、资源、环境、运输、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有序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和沿江两岸化工企业向有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转移。

重点延伸拓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排放少的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和功能性化学品、生物及能源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新型化工节能环保产业等,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和特色品牌优势。

不得新建和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和《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行业废气治理工作,防治化工行业废气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我省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供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及化工企业在环评、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参照采用。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化工行业所有废气产生和排放企业,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2号)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50051-2002 烟囱设计规范GB 50234-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HG 20640-97(A)、HG 20640-97(B) 塑料设备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387-200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第18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化工园区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化工园区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化工园区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宁环发[2012]164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化工园区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2〕164号)各区县环保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南京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对全市化工行业企业、南京化工园区所有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筛选确定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为全面开展我市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掌握基本资料。

二、调查内容各区县环保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填写调查表,市环科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为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负责调查表汇总和重点企业筛选。

市直管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填写。

本次摸底调查重点查清企业概况、产品和原辅材料、储罐无组织排放、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等4个方面的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环评制度执行情况、三同时验收情况;(二)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三)储罐无组织排放情况;(四)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企业废气污染现状调查表见附件一,由相关企业或园区如实填写。

三、调查进度安排2012年8月启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发放相关表格。

2012年9-10月组织培训,完成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表的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市环科院。

2012年11月完成调查表汇总统计工作。

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名称一览表

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名称一览表

︱16︱附件1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名称一览表序号所在地园区名称序号所在地园区名称1 南京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28南通启东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2徐州新沂化工产业集中区29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3 邳州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集中区30 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精细化工园4 徐州睢宁桃岚化工园区31 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5 徐州工业园区(贾汪)32连云港连云港徐圩新区化工产业集中区(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板桥片区)6无锡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集中区7 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石化新材料产业园33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8 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利港化工园区34 连云港市(堆沟港)化学工业园9 宜兴市化学工业园35 柘汪临港产业区10 宜兴市官林化工集中区36淮安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11 锡山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37 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12常州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新港片区38 涟水县薛行化工园区13 金坛经济开发区盐化工区39盐城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14 金坛市金城镇培丰化工集中区40 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15 溧阳市南渡新材料工业集中区41 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园16 武澄工业园42 响水生态化工园区︱17︱序号所在地园区名称序号所在地园区名称17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43 扬州扬州化学工业园18 苏州浒东化工集中区44镇江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19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区)化工集中区45 江苏省丹徒经济开发区20 昆山市千灯精细化工区46 索普化工基地21 常熟新材料产业园47泰州姜堰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22 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48 泰州滨江工业园区23 张家港飞翔化工集中区49 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24 太仓港区化工园区50 泰兴经济开发区25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51 泰州高永化工集中区26南通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片区52宿迁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27海门灵甸工业集中区(海门灵甸工业集中区青龙片区)53 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出台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江苏出台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

不超过1次"的说明:一是新农药取得境内登记后,不再批准其他企业含有该有效成分的农药产品仅限出口登记,已批准 的仅限出口登记可申请登记延续1次。

二是非新农药相似制 剂取得境内登记后,不再批准该农药产品仅限出口登记,已 批准的仅限出口登记可申请登记延续1次。

(三)百草枯等原专供出口登记,在登记延续时转为仅限出口登记。

(四)国家规定不新增境内登记的高毒或剧毒农药,不予办理仅限出口登记。

我国禁限用的农药产品,严格按禁限用公告要求执行。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2020年10月23日江苏出台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名单!2020年10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2020〕94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提出化工园区及化工集中区规范发展管理条款,并发布14家化工园区和15家化工集中区名单。

1 14家化工园区、15家化工集中区一、走位化工园区(14家)已形成清晰完整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集聚,边界防护距 离、园区污水处理和危废处置满足要求,具备区域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实施封闭化管理和建成城市消防站的14家沿江沿海园区定位为化工园区。

1.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2. 江阴临港化工园区3. 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4. 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5. 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江苏常熟新材料产业园)6.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7.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8. 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9.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10. 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11. 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12. 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13. 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14. 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二、走位化工集中区(15家)基本满足以上化工园区设立条件、部分项需进一步建设提升的15家园区定位为化工集中区。

化工集中区要对照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加大整治提升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化工园区。

化工集中区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新建新增产能类化工项目。

tcpcif0050-2020绿色化工园区评价通则

tcpcif0050-2020绿色化工园区评价通则

tcpcif0050-2020绿色化工园区评价通则
TCP/CPI 0050-2020《绿色化工园区评价通则》是中国化工园区绿色发展联盟发布的团体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绿色化工园区的评价工作。

该标准以现阶段化工园区的高质量发展要求为核心,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制定的《关于促进石化行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广泛征询了各化工园区、科研机构、园区第三方服务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该标准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环境绩效、资源利用和园区管理五个方面对化工园区绿色发展水平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五个方面的绿色发展水平,具有较强的行业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产业发展方面,主要评估化工园区的产业结构、产业链协同、产业布局等情况。

基础设施方面,主要评估化工园区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信息、环保设施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环境绩效方面,主要评估化工园区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资源利用方面,主要评估化工园区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情况。

园区管理方面,主要评估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总体来说,TCP/CPI 0050-2020《绿色化工园区评价通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化工园区的绿色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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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附件3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绩效评价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指标分值/权重打分项证明材料要求考核方式园区一票否决项(一)通过审查的园区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四至范围不满足《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的。

(二)园区内或边界5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存在敏感目标的。

(该项仅在2019年(沿海)和2020年(全省)绩效评价有效)(三)园区未实现废水集中处理的。

(四)园区未实现集中供热的。

(五)按照园区年度需焚烧处置危险废物产生量应该建设集中焚烧设施而未建的又无法在设区市平衡的。

方案、情况说明、图片、图纸等资料查阅,现场检查A:废水的收集与处理(24分)A1:企业废水收集(5分)1﹒企业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31﹒近一年检查发现存在通过雨污混排、清污混排等方式偷排废水行为的扣1分。

2﹒未设置初期雨水收集单元或初期雨水收集单元容积不符合要求(小于初期雨水设计日处理规模或环评要求)的扣0.5分。

3﹒初期雨水收集不完全(如未收集罐区、设备围堰区初期雨水)或不能正常收集到初期雨水(如大型企业未采用分片区收集方式导致初期雨水收集不到)的扣0.5分。

4﹒蒸汽冷凝水未单独收集、回用的扣0.5分。

5﹒雨水(清下水)排放口未设置水质在线监控系统(指标基本要求:pH、流量、COD)或视频监控的扣0.5分。

方案、情况说明、图片、图纸等资料查阅,企业抽查,技术复核2﹒企业废水输送系统2近一年检查发现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的一律0分。

1﹒车间废水至厂区废水处理站或处理后尾水至园区污水管网未全程采用压力管(局部采用重力自流管)输送的扣0.5分。

2﹒废水管安置在雨水沟、电缆沟内的扣0.5分。

3﹒初期雨水未接至废水处理站处理的扣1.0分。

方案、情况说明、图片、图纸等资料查阅,企业抽查︱2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指标分值/权重打分项证明材料要求考核方式A2:企业废水预处理系统(5分)3﹒企业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系统2未针对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一律0分。

1﹒废水预处理工艺不具备难降解、高毒性特征污染物去除能力的扣1分。

2﹒预处理系统对难降解、高毒性特征污染物去除能力不佳,整体处理效率低于90%的扣0.5分。

3﹒未设置废水处理站事故池(罐)或尾水排放池的扣0.5分。

监测报告、情况说明、图片、图纸等资料查阅,企业抽查,技术复核4﹒企业废水预处理站运行水平3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主要指物化预处理工段、脱盐工段、污泥处理工段未运行)的一律0分。

近一年监督性检查存在不达标或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等情况的一律0分。

1﹒生化系统运行不正常(如污泥浓度不够、污泥活性差等)的扣0.5分。

2﹒近一年存在超标(在线监测设备数据)现象超过3次的扣1分,超过6次的一律0分。

3﹒废水预处理设施关键节点未安装水、电、蒸汽等计量装置的扣0.5分。

4﹒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未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存档或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方案编制但未进行专门工程设计的扣0.5分。

5﹒台账(应包括自测水质水量、药剂使用量、用电量、污泥产生量等内容)记录不完全、不规范或者虚假的扣0.5分。

监测报告、情况说明资料查阅,企业抽查,技术复核A3:园区废水收集系统(5分)5﹒“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收集及监控系统5+0.5园区未按照要求全部建设“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 系统(含一企一管、一企一管加片区监控池、一企一管后总管输送、园区内输送采用专用管道等方式)的一律0分。

园区未按照要求设置一企一管水质监控系统或水质监控系统存在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等情况的一律0分。

1﹒一企一管明管输送系统建设不规范(如部分污水管道地埋重力自流、多企一管且未采用分时排水、不具备监控、闸控和反馈功能等)的扣1分。

2﹒有企业(不含自身排污口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企业)未接入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系统的扣0.5分。

3﹒一企一管水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例如数据不全、无法实时传送数据、无法更新数据、未实现数据联网等)的扣1分。

4﹒近一年园区集中污水厂进水超标(按在线监控或污水厂台账)3次以上的扣0.5分。

方案、监测数据、情况说明、图片、图纸等资料查阅,现场检查,技术核查︱22︱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指标分值/权重打分项证明材料要求考核方式5﹒接管指标限值高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相应限值(如COD≥500mg/L)的扣0.5分。

6﹒水质在线监控系统检测指标(含pH、流量、COD和氨氮指标)不足的扣0.5分,设置附加检测指标项的加0.5分。

7﹒接管标准未设置特征污染物指标或针对特征污染物没有正常开展定期监测的扣1分。

A4: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7分)6﹒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针对性3+0.5园区未配套建设专门化工园区(集中区)集中废水处理厂而直接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一律0分。

1﹒园区内化工废水依托一般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但未设置针对化工废水处理工艺的扣0.5分。

2﹒园区外非化工污水接入比例高于20%的扣1分。

3﹒未设置分质处理措施或高级氧化等强化处理设施的扣1分。

4﹒针对接管标准规定的特征污染物,未对尾水开展监测的扣0.5分。

5﹒除常规污染物监测项目之外,设置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如苯胺、挥发酚等)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加0.5分。

方案、情况说明、图片、图纸等资料查阅,现场检查,技术复核7﹒污水处理厂运行达标稳定性2+0.5近一年监督性监测不达标或存在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行为的一律0分。

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2019年、其他地区2020年后主要水污染物指标COD、氨氮、总氮、总磷未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一律0分。

太湖地区对应污水处理厂未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的一律0分。

1﹒近一年尾水稳定达标排放率(在线监测数据)低于95%的扣1分。

2﹒生化系统运行不正常(如污泥浓度不够、污泥活性差等)的扣0.5分。

3﹒未设置应急处理系统(如应急事故池)或应急事故池容积不足的扣0.5分。

4﹒2018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或一级B的该项得分×1.0;执行《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的该项得分×0.8;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该项得分×0.2。

5﹒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设置生物监测指标的加0.5分。

监测报告、情况说明,方案、图片、图纸等资料查阅,现场检查,技术复核︱23︱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指标分值/权重打分项证明材料要求考核方式8﹒污水处理厂二次污染控制21﹒污泥产生量明显不符合预期或厂区污泥暂存量超过半年产生量的扣0.5分。

2﹒污泥没有开展危废鉴定而作为一般固废进行处理处置或已开展鉴定但未依据鉴定报告进行规范贮存和处理处置的扣0.5分。

3﹒未按规范(GB18599-2001、GB 18597-2001等)要求设置污泥暂存库或库外贮存的扣0.5分。

4﹒主要处理工段(调节池、厌氧水解池、污泥处理单元等)未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并有效处理的扣0.5分。

监测报告、情况说明,图片等资料查阅,现场检查A5:园区雨水收集系统(2分)9﹒雨水管网及污染控制2+0.51﹒园区雨水管网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

2﹒雨水管网建设不规范或园区近一年发生过内涝现象的扣1分。

3﹒园区雨水入河设置闸控截污及回流系统的加0.5分。

方案、情况说明、图片、图纸等资料查阅,现场检查,技术核查B:废气的收集与处理(22分)B1:园区废气治理与管理(6分)10﹒园区大气环境监控与污染物溯源4+1.0园区未建成大气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含重点大气污染源、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设置监控点和视频监控)的一律0分。

1﹒园区大气环境监控系统布点未完全包含园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扣1分。

2﹒园区已建设大气环境监控系统但不符合规范(苏环办〔2013〕139号、苏环办〔2016〕32号、苏环办〔2014〕128号)其他要求的扣0.5分。

3﹒未制定发布园区废气治理管理文件或长效监管措施的扣0.5分。

4﹒企业未按照苏环办〔2014〕3号、苏环办〔2014〕128号及《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实施监测监控的,不能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时反馈、远程监控,覆盖率未超过80%的扣1分。

5﹒园区大气环境监控系统不具备重点污染物(如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无机有毒有害气体)监控的一律扣1分6﹒监控系统实现溯源功能的加1分。

监测报告、方案、情况说明、图片等资料查阅,现场检查,技术复核11﹒园区LDAR及管理平台2园区未按照规范(苏环办〔2016〕96号)要求建设统一LDAR管理平台的一律0分。

1﹒园区存在企业LDAR管理数据未并入指定统一管理平台的扣0.5分。

2﹒园区企业未按规范(苏环办〔2016〕96号)全面开展年度LDAR工作的,扣分为未完成企业比例×本项分值(1分),如均未完成的扣1分。

3﹒企业存在申报的装置及密封点、设备标识和泄漏标识、检测仪器响应性、方案、情况说明、管理系统展示等资料查阅,现场检查,技术复核︱24︱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具体指标分值/权重打分项证明材料要求考核方式QA和QC记录、检测记录、修复记录等不规范等现象的扣0.5分。

B2:企业废气收集与治理(16分)12﹒企业废气源头控制及收集系统61﹒大宗液态挥发性原辅物料贮存未采用储罐,贮罐未安装呼吸阀、或氮封、蒸气平衡管等控制设施,或呼吸排放气直排的扣1分。

2、物料输送转移未能充分实现管道化、操作过程(过滤、离心、真空、干燥)未能充分实现密闭化,存在暴露在空气中挥发性物质自由挥发现象的扣1分。

3﹒反应加料、物料转移、冷凝排气、抽真空、压滤、离心、烘干过程、液体收集槽(罐)、危废暂存库等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的扣1分。

4﹒废气收集系统未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VOCs产生场所废气收集率经核算低于90%的扣1分。

5﹒废气收集系统未对浓度、主要污染物类别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做到“分质收集”的扣1分。

6﹒废气收集系统(含管网)未进行系统设计计算或没有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评估资料、不能明确满足无组织废气产污环节废气收集要求的扣1分。

方案、图纸、验收监测报告等资料查阅,企业抽查,技术复核13﹒企业废气处理系统6近一年监督性监测不达标或存在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等情况的一律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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