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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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 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3. 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4. 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5. 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

6.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7.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8. 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

9.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10. 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1. 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

12. 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13.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4.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5.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16. 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

17.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18.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19. 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

20. 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

2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22.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

23. 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24.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25.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

26. 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27.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28.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29. 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

30. 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31. 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32.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3.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34.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35.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36.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37.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38.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39. 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

40. 预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1.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42.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43. 债权让与,是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44.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45.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46.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47. 清偿,债务人按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

48.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9.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0.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1.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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