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妨碍公务一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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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妨害公务案辩护词(成功辩护)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谭娇父亲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查阅一审判决书、会见被告人,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首先我代表上诉人谭娇对因本案受到伤害的杨玲芳警官表示深深的歉意。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本辩护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关于上诉人谭娇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上诉人谭娇的犯罪情节轻微,在同案犯中过错最小。

本案中,上诉人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警察的正常执法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上诉人谭娇既不是导致本案发生,其行为也没有导致本案严重后果的作用。

上诉人谭娇采用“大声喊叫边推搡”的行为属于轻微暴力。

一审庭审举证现场视频显示:杨玲芳警官摔倒并导致骨折的时刻,上诉人谭娇离现场有几米远。

所以上诉人谭娇的行为和本案中的严重后果没有关联性。

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

恳请二审法院注意以上情节,给予上诉人谭娇从轻处罚。

二、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人数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数被告人之间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上诉人谭娇参与此事,是由于没有法律概念,出于对同事之情的一种维护。

对于参与该次冲突,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谭娇的主观恶性,给予上诉人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谭娇属于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律师通过之前的调查取证和会见上诉人得知,上诉人谭娇有着稳定的家庭与工作,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与行政处罚,系初犯。

其父母对她的评价是,一向老实本分,孝顺父母,爱惜家庭。

其工作单位甚至在其被羁押后,主动将其未结清的工资送到她家里,可见其本人的社会评价与信誉度较高。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争议: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辅警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导读:协警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殴打协警是不是符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辅警无独立执法权,因此,辅警单独执法情况下,殴打协警行为尚不属于妨害公务行为;如在有正式民警带领执法的场合,殴打协警行为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期推送的第一个案例是一起因无证据证明两协警是在民警带领下执法,被告人殴打协警的行为被认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宣告无罪的案例;另一起则是殴打正在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协警,被判决妨害公务罪的案例。

(来源:刑事案例参阅)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灵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灵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汉族,1972年8月5日生。

辩护人高昱,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高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事部分已处理)。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甘LL076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灵台县方圆宾馆出发,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辰宾馆门前路段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甘L65970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

肇事后李某驾车继续前行约500米后至灵台县城果菜市场门前路段时,车辆自动熄火。

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灵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2019】妨害公务案件庭审心得体会-优秀word范文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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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妨害公务案件庭审心得体会篇一:庭审心得法学院认识实习学习总结专业: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 教师评语:成绩(等级制):____________年月日庭审心得本次庭审我们在南岸区法院旁听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当事人对于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

这起案件双方争议焦点是第三人的往迁协议能否对抗原告的房屋补偿安置权。

原告诉被告江南地产以及物业公司,要求南岸地产协助其取得服务产权并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移除第三方权利。

第三方权利的来源是南岸地产曾向第三人借款300万元,约定第一期还款78万元并以包括原告的房屋在内的16座房屋的产权作抵押。

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但是第三人对此提出,要求被告偿还第一期借款,否则不能配合解除往迁协议。

原告与第三人都提交了自己的证据,原告的证据包括已经取得的房产证,往迁证明以及房屋入住证明,第三人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借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

原告人认为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是属于原告的。

内容上这次庭审我主要注意了双方在强调自身主张时候所用的法律依据,这个民事案件主要的争议存在原告和第三人之中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我们要重视在民事案件中第三人的作用,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该案件中第三人属于独立第三人拥有独立请求权。

在程序上,法庭程序是法庭实现正义的重要部分,必须重视法庭程序的严谨和庄重,否则对于法庭的威信将造成重大创伤。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妨害公务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某市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该县某乡村一村民因不满政府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到乡政府闹事,情绪激动,言语威胁,并多次冲击政府办公室,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对该村民进行了控制,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通过调查了解,该村民因政府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心怀不满,多次到政府上访,但由于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情绪激动,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

在警方的调查中,该村民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采取了这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而在该案例中,该村民采取了冲击政府办公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工作秩序,给政府工作人员带来了威胁和伤害,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在该案例中,该村民因不满政府的处理方式,采取了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警方对其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并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妨害公务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同时,我们每个公民也应该理性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袁月杰诉桦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袁月杰诉桦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袁月杰诉桦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吉02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晓洪张海啸张薇【审理法官】王晓洪张海啸张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月杰;桦甸市公安局【当事人】袁月杰桦甸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袁月杰【当事人-公司】桦甸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袁月杰【被告】桦甸市公安局【本院观点】袁月杰以其弟弟与桦甸市客运公司的客运承包合同纠纷等事宜为由,多次越级上访、无理缠访,不听劝阻、告诫,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据确凿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袁月杰以其弟弟与桦甸市客运公司的客运承包合同纠纷等事宜为由,多次越级上访、无理缠访,不听劝阻、告诫,其行为已经构成扰乱机关工作秩序。

桦甸市公安局给予袁月杰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

袁月杰上诉称自己属于正常信访,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能够证明袁月杰因非正常信访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告诫,在明知国家信访局及吉林省信访局对其信访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依然越级去吉林省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信访,且在国家信访局信访期间多次重复登记,故袁月杰称其系正常信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袁月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月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1:19:0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袁月杰是桦甸市明华街道居民,以其弟弟袁永强与桦甸市客运公司的客运承包合同纠纷等事宜为由,自2017年起,多次到吉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无理缠访。

黄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黄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

著名律师王思鲁辩护词专辑黄某金妨害公务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惠安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暨本案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黄某楼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黄某金等妨害公务案中依法给黄某金出庭辩护。

我们在侦查阶段已介入此案,并全程追踪到今天的庭审,对此案的背景可以说十分了解。

本着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我们对此案政治背景不得不重视;同时,本着作为一名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以及作为转轨阶段的每一位法律人应具有的良知,我们对此案依法作了调查,并查询了全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条例、政府规章、权威判例及研讨资料,征询了北京、福州等地权威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此案形成了成熟的观点。

因控辩双方意见分歧巨大,控方认为黄某金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而我们认为黄某金则属无罪,泉州市公路局有关执法人员在搞暴力执法、违法行政,要彻底讲清楚,必须用证据、用法律说话。

同时,站在更高层面上看待此案,对此案正确定性不仅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对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更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我们已经注意到,一些涉案人员曾经“认罪”或自认某种行为,但其属主观范畴,有无构成犯罪,应该看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如不符合,认罪及自认均不能成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如符合,则属从轻情节。

我们还必须告诉法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们的确收到了各种形式的威胁,但是,我们是依法办案,应该无所畏惧,用良知去捍卫公理及正义。

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以前,我们还得了解一下案件背景: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大代表,某镇某村村民、原某村党支部书记郑某山两部车(闽C7344X、闽C7507X)被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征管办公室口头认定为在福建省惠安县某镇杏秀路锦厝收费站“多次闯关”,并于2004年3月9日扣押闽C7344X车(见NO0008946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于2004年3月17日上午10时许,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办有关人员(稽查队队长林某彬等人)在惠安县某镇派出所附近公路路段巡查时,发现被其列入“黑名单”的闽C7507X车经过,欲强行将此车开走、扣押引发争执,进而成案。

王某妨害公务案

王某妨害公务案

王某妨害公务案文章属性•【案由】妨害公务罪•【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0.02.11裁判规则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

正文王某妨害公务案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仁寿县及下属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成立了疫情防控指挥、领导机构。

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安排,在旁边的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小区进出人员体温,以确保进出人员平安。

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

王某先是称电瓶没电,打不着火,在廖某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又说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

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觉得廖某等人大惊小怪,没有必要搞那么严重,一边用手指着廖某,一边辱骂其“拿着鸡毛当令箭”。

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

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将其摁住。

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挠廖某脸部,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

现场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月5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关文件、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

2月10日,仁寿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王某在检察机关讯问、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法说理后,在值班律师在场且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温某某、张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某某、张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温某某、张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42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温瑞娟;张某;孙某1;赵丰刚;杨秀花;平度市李园街道门村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温瑞娟张某孙某1赵丰刚杨秀花平度市李园街道门村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温瑞娟张某孙某1赵丰刚杨秀花【当事人-公司】平度市李园街道门村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卢文杰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刘文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孙成志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文杰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刘文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孙成志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文杰刘文辉孙成志【代理律所】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山东道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温瑞娟【被告】赵丰刚;杨秀花;平度市李园街道门村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平度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各被上诉人应否对孙彬豪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4月9日出具编号为[2018]第0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事故道路平坦,视线良好,因为孙彬豪持C1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车辆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系单方过错,孙彬豪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妨害公务辩护词

妨害公务辩护词

妨害公务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您好!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对指控其妨害公务的罪行作出辩护陈述。

我将在本文中提供相关证据和观点,试图阐明被告人无妨害公务罪行之实情,并希望您能公正地审理此案。

一、案情回顾根据起诉书的描述,被告人被控妨害公务的行为发生在某月某日,在某地某处。

案发当时,被告人涉嫌阻挠、威胁或携带危险品等行为,对执勤人员进行了干扰,损害了其正常履职。

然而,我们坚信被告人对案情的陈述相对完整、真实,且其行为并未主观意图妨碍公务。

二、案发当时的特殊环境被告人所处的环境存在特殊因素和紧张氛围。

在案发现场,周边出现了突发事件,导致了群众与执勤人员之间的紧张关系。

相应的,被告人的言行可能因紧张而显得过激,但不应被解读为对执勤人员的故意妨害。

三、被告人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被告人作为当事人,对身边所发生的事情具有合理的关注和表达权。

其在案发现场所表现出的不满情绪和言语行为,仅仅是对案情发展的一种情绪宣泄,而非对执勤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威胁或阻挠。

四、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存在疑点。

一方面,部分证人证词不一致、不完整,进一步凸显了案发时环境的混乱和紧张。

另一方面,有关证人或许存在对被告人不利的申诉动机,其证词的可靠性值得进一步质疑。

因此,不能单纯以证人证词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五、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为一名普通公民,没有涉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据相关证据和调查材料显示,被告人以往无不良记录,无妨害公务行为的前科。

鉴于此,我们强调被告人的正常心理状态和行为,以证明其没有故意妨害公务的动机。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相关证据和辩护观点,我们坚信被告人对妨害公务罪行不具备故意和主观妨害意图。

希望法庭能根据事实和证据,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裁定被告人无罪。

再次感谢法庭和各位陪审团成员的耐心倾听,我代表被告人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以上为被告人妨害公务辩护词。

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

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针对犯罪嫌疑人属于妨碍公务罪的从轻辩护词,首先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件来进行相关处理。

然后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或者是有认识到自己错误的相关情节发生吗,如果有可以根据该辩论点来要求法院对其进行从轻处理。

一、妨害公务有罪从轻辩护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ls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妨害公务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应该属于自首1、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仍滞留现场2、在明知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停留在作案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A、无论是自己报警还是他人报警,目的都是让公安机关知晓犯罪事实发生。

犯罪嫌疑人如明知他人已报警,自己则无报警必要。

B、明知警方会马上赶到作案现场,而停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应属于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只是投案地点比较特殊。

不能因投案地点不在公安机关办公场所而漠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动机。

C、符合自首情节量刑的法理依据: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罪犯能认罪伏法。

D、我们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

被告人在作案后,面对的只有一名受害者,只要他想逃跑,是有可能的。

但是,他没有逃跑,并且根据案发时间、地点和目击者的情况,可以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有人会报案。

在行为人明知他人会报案的情况下,仍然留在原地等待抓捕,应当视为他对别人报案行为的一种追认,同自己报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究其实质,仍然体现了主动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的意思表示,符合自首的本质。

公职人员触犯法律案例(3篇)

公职人员触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文将以一起公职人员违法违纪案例为切入点,进行剖析。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情况某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调查,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二)案件经过1. 2019年,王某在处理某企业拆迁事宜时,与企业负责人李某相识。

李某为感谢王某在拆迁事宜上的关照,多次送给王某现金、购物卡等财物。

2. 2020年,王某在得知某企业准备在XX区投资建设新项目后,主动与该企业负责人联系,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和项目审批等方面的便利。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王某收受李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 2021年,王某在得知某企业准备在XX区新建一栋办公楼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该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办公楼建设过程中,王某收受李某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件处理经XX区纪委监委调查,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XX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的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

王某作为公职人员,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但他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导致其法制观念淡薄。

2. 道德品质低下。

王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道德品质低下,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3. 权力观扭曲。

王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将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扭曲了权力观。

(二)案件警示1. 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公职人员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2. 强化道德教育。

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加强权力监督。

妨害公务罪上诉状案例范文精选

妨害公务罪上诉状案例范文精选

妨害公务罪上诉状案例妨害公务罪上诉状案例1上诉人:黄xx,男,xxxx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

上诉人因被控妨害公务罪于xxxx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代书人:邱恒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4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案号:(xxxx)肇中法刑初字第58号),认定上诉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公开开庭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无罪。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应回避而未回避,在审判过程中不但不依法调查上诉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反而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即使程序违法、明显不属实也全盘采纳,该判决不但程序违法,其认定的案件事实也是扭曲的。

在本案的侦查期间、尚未审结之前,广东省民政局便发布通稿追认梁天芳为烈士,同时,肇庆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华钦公开发表对本案的定调为“妨害公务、袭击警察”的言论,因此,原审法院已经没有公正审理的环境,原审法院理应回避而未回避,程序已经违法。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申请原审法院调取封开县公安局和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案过程中所录制的全部视听资料,但是,原审法院对此充耳不闻,既没有书面答复,在判决书中也不予回应。

而且,本案的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举证了证据,但是,原审判决对此竟无一字提及。

相反,即便本案的多名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中的相当一部分提出了强有力的质疑,原审判决也是不屑一顾,径直对公诉方的证据照单全收。

例如,辩护人提出:1.封开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黎恒、植坤养、梁天芳、刘永、陈鑫兴等人既是敲诈勒索案的侦查人员,又是本案的所谓“受害人”,封开县公安局的民警对本案应自行回避,从而本案的所有侦查所得证据均为无效证据。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

妨害公务罪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依法接受被告人XXX的父亲X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X的辩护人。

通过庭前阅卷和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下面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行为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XXX虽然参与实施了妨碍公务的行为。

但是,综观本案,XXX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

本案中,尽管XXX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

经检查XXX警官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结合案发当场阻碍车辆正常通行近一个小时,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

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恳请法院对被害人XXX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涉案被告人虽为多数,且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均存在着故意。

但是被告人XXX并没有预谋性,其没有邪恶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事实上,他们此次闹事从某种角度来讲也是对当地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不满意的一种集体诉求。

对于该次冲突,他们也只是一时冲动,一时兴起。

这种情形下作出的一时过激行为也正好印证了其主观恶性较轻。

恳请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属于初犯、偶犯、从犯,再犯大概性较小。

最新-张海波等人妨害公务一案 精品

最新-张海波等人妨害公务一案 精品

张海波等人妨害公务一案张海波等人妨害公务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房刑初字第005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波,男,22岁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隗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会刚,男,32岁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建国,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会学,男,25岁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冬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19]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波、李会刚、李会学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鑫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海波及其辩护人隗炜、被告人李会刚及其辩护人赵建国、被告人李会学及其辩护人王冬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6日13时许,在房山区霞云岭乡四马台村新世纪煤矿,被告人张海波为了能够不排队拉煤,驾驶自家的东风十轮卡车从煤矿出口方向逆行驶入煤矿,将车停在煤仓处,造成煤矿交通堵塞,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煤矿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警。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霞云岭派出所民警路艳辉接报后赶到现场,依法维持秩序,要求被告人张海波将车挪开。

被告人张海波不听劝阻,揪住民警路艳辉的衣领与民警撕扯,并用膝盖顶撞民警的腹部。

此时,在场的被告人李会刚、李会学看到妹夫张海波与民警发生撕扯,便上前对民警路艳辉进行推打。

刑事谅解书妨碍公务范文

刑事谅解书妨碍公务范文

刑事谅解书妨碍公务范文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人XXX,身份证号码为XXX,具体住址为XXX。

我在此向法院提出一份刑事谅解书,希望能够对我在妨碍公务方面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首先,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懊悔和自责。

我承认,我在某某时间、某某地点对XX警察在执勤过程中的正常进行妨碍了公务。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深知自己的错误和过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和负面效应。

因此,我向法院表达我内心真诚的悔意,并诚恳地请求法院对我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尽管我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但我希望法院能够考虑以下几点对我的刑事处罚进行谅解。

首先,我是首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不良犯罪记录。

这一次的犯罪行为是我不慎被情绪所控制,而非我故意违反法律。

其次,我对我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表示真诚的歉意,并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深深的道歉。

我愿意积极参与赔偿与对受害人进行道歉,并表示今后将遵纪守法,积极改过自新,积极投入社会建设。

基于以上理由,我请求法院减轻对我的惩罚并给我一个机会向社会证明自己的改过之心。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会从中吸取教训,悔过自新。

我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并会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再犯罪,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在此,我请求法院予以对我的刑事处罚作出妥善的处理,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我进行谅解。

再次向法院表示我对自己过去的行为深感懊悔,并请求法院对我予以谅解。

被告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备注:本文章为模拟刑事谅解书的范文,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妨碍公务悔过保证书

妨碍公务悔过保证书

尊敬的领导:我深感懊悔,因为我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公务,给单位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此,我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写下这篇悔过保证书,以表示我对这次错误行为的深刻反省。

事情发生在上周五,我因私人原因与同事发生了争执,情绪失控,导致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严重干扰了其他同事的工作。

领导对我的制止,我却不但不听,还顶撞了领导,使得领导的工作也无法正常进行。

我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公务纪律,损害了单位的形象,我为自己的错误感到痛心疾首。

回顾自己的错误,我深感愧疚。

首先,我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单位的影响。

其次,我没有尊重领导,没有接受领导的正确指导,反而在公共场合顶撞领导,使得领导的权威受到质疑。

最后,我也没有考虑到其他同事的感受,我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工作。

我认识到,我的行为不仅仅是个人问题,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

我深感懊悔,决心从现在开始,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不再妨碍公务,不再给单位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将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我将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

其次,我将严格遵守公务纪律,自觉维护单位秩序,不再干扰同事的正常工作。

最后,我将尊重领导,接受领导的正确指导,积极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我也希望能得到领导的宽容和谅解,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会珍惜这次机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单位和国家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再次为我的错误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希望您能严肃处理这次事件,让我深刻记住这次教训,不再犯类似错误。

此致敬礼!悔过人:(签名)年月日。

妨碍执法的检讨书范文

妨碍执法的检讨书范文

您好!我因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妨碍执法的行为,深感愧疚。

在此,我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写下这篇检讨书,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以确保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一、检讨内容1. 法律意识淡薄。

在执法过程中,我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深入,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影响了执法效果。

2.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执法过程中,我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调查不够细致,对证据收集不够严谨,给案件办理带来了不利影响。

3. 缺乏沟通协调能力。

在执法过程中,我没有充分与同事沟通,导致工作衔接不畅,影响了执法效率。

4. 纪律观念淡薄。

在执法过程中,我未能严格遵守纪律,存在私自泄露案件信息、收受当事人好处等问题,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

二、原因分析1. 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深刻。

在执法过程中,我没有将法律作为自己工作的基石,导致在处理问题时,不能以法律为准绳,影响了执法公正。

2. 工作态度不端正。

在执法过程中,我没有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对案件办理不够认真,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3. 团队协作意识不足。

在执法过程中,我没有充分认识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导致工作衔接不畅,影响了执法效率。

4. 个人修养有待提高。

在执法过程中,我没有严格要求自己,纪律观念淡薄,给执法队伍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整改措施1. 加强法律学习。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确保在执法过程中,始终以法律为准绳。

2. 端正工作态度。

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3. 提高沟通协调能力。

加强与同事的沟通,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提高执法效率。

4. 严守纪律,廉洁自律。

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保证我将以此次事件为鉴,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敬请领导批评指正!谨致敬礼![您的姓名][日期]。

涉嫌妨害公务罪上诉状

涉嫌妨害公务罪上诉状

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上诉状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XX年4月23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人。

现羁押于__________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不服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二00九年元月四日(2008)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一、关于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也没有“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更谈不上情节恶劣。

起因是所谓的受害人李__________在工作中私收私占拉煤司机的“黑钱”,遭到同事李_____的不满后,李_____请求上诉人电话过问李芳则。

后李芳则自愿请客和解此事,虽有杨_____用矿泉水瓶打了李__________脸部一下,但没有造成任何伤痛,且被上诉人当场劝阻,饭后李__________又与他人在__________煤矿酗酒后心生懊恼,不顾别人的拦阻自驾车途中单方事故身亡,与上诉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上诉人只有劝阻的行为,没有殴打李__________。

事后经公安机关给别人电话转达后上诉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了调查处理。

原审法院不顾本案事实,认定上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

上诉人承包的歌厅服务员受到“客人”的骚扰后电话报警,本是受害人,公安机关警员到场后却不问青红皂白,执法不当,遭到上诉人的质询也不为错,双方虽发生纠纷,至多是上诉人因对公安处jing人员的不公行为不满而出现的不服管理行为,根本没有导致公务不能正常进行,更谈不上妨害公务罪。

且此事早在XX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做了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一事不二处”的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在一年后又以所谓的寻衅滋事做重复追究,于理于法不合,更是极端错误的。

三、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认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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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公务一审范文
2018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吕某哲涉嫌“妨害公务罪”在岳阳楼区 ___第二法庭公开审理。

2018年8月30日,岳阳楼分局望岳路派出所民警李某彪出警处理位于本市七里山社区一起打架警情。

被告人吕某哲因对李某彪出警处理方式不满,多次暴力威胁李某彪,并两次捡起砖头和水泥块砸向李某彪,而后其又捡了一块砖头冲进望岳路派出所值班室,威胁正在工作的值班辅警,大吵大闹,望岳路派出所民警遂将其制服。

被告人吕某哲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自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某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服法认罪,并取得当事民警的谅解。

根据被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其“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吕某哲从轻处罚,判处被告吕某哲拘役四个月。

(文中所涉人名为化名)
:中国庭审公开网
对于这类妨碍公务的人员,必须严惩!
这事儿是这样的,浦东警方在查处一起摩托车驾驶员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遭遇驾驶员朋友和家人的阻挠,造成民警受伤和执法设备损坏。

而被带到派出所后,这两人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

这两人都是过度饮酒了,在酒后因为鲁莽和冲动与要求配合工作的民警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

虽然现在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惩罚都很严苛,但是还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这不光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也是对坐在自己车上的人、乃至路上人的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而且在被警方拦下后,还阻碍民警执法,动手推搡民警,造成民警受伤和执法仪器受损,这种行为绝不可取,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和严惩。

公民遇到民警执法应该主动积极的配合,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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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算,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所以从这个司机的行为来看怎么都算是妨碍公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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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也是温州人,昨天看到新闻心里真的很难受,这社会到底怎么了?这两天的头条每天都有这样的暴力犯罪。

对于滴滴在这件事上的处理,个人以为是大部分的责任,警察要资料也不及时提供,这些我也不好评论,因为他们应该有行规和法律约束的,我不知道也不懂,所以不能评论。

在这件事上让我到现在心里想不通的是,遇害人有时间给朋友打字发信息求救,为什么不直接打110呢?还有她的朋友们收到求救的信息也为什么不直接打110报警呢?而是自己遇滴滴沟通要资料,难道他们都不知道,个人行为绝对是不可能要到资料的,都是大学生这些常识不懂吗?都是拖了很长时间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案是需要时间和程序的,110,119那么直接快效的处理方式干吗不用?我很疑惑!让我感触很深的是从这件事上让我要看到了教育的问题,现在二十来岁的孩子,真的让人担心,从他们身上真的看不到什么正面的东西,自私,不独立,目中无人,自我生存保护的意识一点都看不到,真的疼心啊!我还想说的中国教育怎么啦?家庭的教育还有吗?
这个不是说一两句话能解释清楚的。

刑法规定三年以下,具体到案件怎么判根据犯罪情节,社会的危害性,公职人员是否受伤,财产有没有损失等情况。

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要详细分析的,不是说一两句话就能把一个法律问题讲清楚。

最好及时委托律师,律师会想方设法找辨点争取最少的刑期。

已经刑拘走刑事程序了,一般是涉嫌妨害公务罪,下一步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决定诉讼程序。

对法律不是很了解,说说看法。

这情况觉得要分开对待,对拒不配合警方行为的并对后期会产生较坏的结果的,可以定为妨碍公务罪处理,对于达不到前述后果的,只做治安行政处理。

因为现实中警民接触总有矛盾的,警察也是人,如果动辄使用妨害公务罪,这与法律的宗旨是不符合的。

对于高铁事件,个人认为也不应该判罪,但行政处罚必须有,包括学习瑞典警察扔下高铁下一站。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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