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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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黑教联[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二○○七年一月十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一)学费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和社会进修、旁听等人员,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的学年收费标准或所选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省教育厅审核后,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研究生课程班、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9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100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03•【字号】浙政办发[1994]191号•【施行日期】1994.10.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994〕1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去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乱收费的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对此项工作作了认真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对纠正和制止中小学乱收费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

大多数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了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根据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还没有切实清理和纠正乱收费,个别地方和学校甚至还以各种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还收取高额费用;有的学校还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有的甚至以权买分,以权买学籍;还有的学校把社会上一些部门和单位向学校乱摊派而学校又无力承受的费用转嫁到学生头上。

虽然,造成中小学乱收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府的问题,有社会的问题,也有学校自身的问题。

但是,乱收费不仅加重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入学率和巩固率,而且还严重地冲击了基础教育,有损于学校的声誉,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制止乱收费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纠正和制止乱收费中小学校担负着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3篇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3篇

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3篇有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系统财务管理意见 1各市辖区教体局、财政局,局直属各学校、各事业处室:近年来,各地教育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了教育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财务管理的领导责任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运行。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学校的重大经济活动、大额资金支付、预算编制等事项,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高度重视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

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应按照内部控制要求,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二、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建成与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学校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认真排查学校管理中的风险点,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主持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工作方案,重点围绕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基建与维修、食堂、采购、学生资助等领域,细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控制环节和相关责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提升大中专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大中专学校学费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明确我省大中专学费政策。

(一)明确专业学费标准我省大中专院校学费按办学层级分类,包括:公办本科高校(分为一、二、三类,具体名单见附件1)、独立学院、公办高职专科学校和中职学校。

专业学费类别包括六大类,即: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医药、公安类。

具体学费标准见附件2。

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部分边缘专业、新增专业的分类与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二)优化学费结构1、公办本科高校:一、二类公办本科高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上浮政策。

三类公办本科高校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其他热门专业可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高于二类公办本科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且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5.12•【文号】教财[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改委、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乱收费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高校收费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的收费政策尚不明确;高校为学生提供服务的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等违规收费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收取学费。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

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

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教育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教育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教育局、潮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潮发改价〔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中小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民办义务教育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民办高中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学费义务教育。

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

鼓励和支持民办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民办学校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学生免除学费标准应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

取消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分段制政策。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在新学期或新学年执行(其中:湘桥区、枫溪区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由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调整意见转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执行;潮安区、饶平县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具体收费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区、县发展改革局批准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教财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见附件),并就近期社会关切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收费热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坚持规范做好学校收费工作学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方式进行收费。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曲解收费政策、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助力他人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民办学校、企业办学校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的将采取调减招生计划、依法限制收费标准等措施。

二、坚持中等职业学校完全免学费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规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

公办、企业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校企合作等办学形式,也要严格执行免学费政策,学校不得以推荐实习、包就业等任何名目收费,不得与他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收费或代他人收费,也不得利用本校生源助力他人收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但不得以校企合作等任何名义超出当地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各市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执行情况,尤其是校企合作等办学形式免学费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坚决杜绝违规收费。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2022)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2022)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辽教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辽教发〔2022〕5号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教育收费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举措。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要求,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重点问题,规范基础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严禁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严禁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严禁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

严禁民办学校违规随意上调学费标准。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二、聚焦典型问题,规范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职业学校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严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济价费字〔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基础教育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6〕11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收费项目我市幼儿园实行统一收费项目管理,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保教费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难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保教费按月进行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元/人、天”为计费单位,按月收取。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号:鄂价费[2006]183号 | 发布日期:2006-08-29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一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

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专科生按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

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及普通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

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

湖北教育学院(含2006学年招收的艺术类普通本科生)、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05学年及以前已招收的普通本科生仍按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6.12•【文号】国纠办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2001年6月12日国纠办发〔2001〕10号)2001年是21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五”教育发展规划的第一年。

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教育乱收费、减轻学生负担高度重视。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减轻农民负担、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为重点,以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为保障,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狠抓落实,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明显成效。

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要重点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要制定明确的政策和严格的纪律,确保基层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自身不发生乱收费行为,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出台违反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乱收费项目,有关政府部门不发生乱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二是严格规范大中城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和民办高中的收费行为;三是坚决杜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的变相“双轨”收费行为。

二、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要做到:1、2001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要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不再提高。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住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地、县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准自行制定标准,已制定的一律取消。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价[2002]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的工作力度,保证把政府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取学费、杂费、电教教材代办费、住宿费等,要严格按照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6]第021号)和《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269号)等文件执行(见附件),不得擅自变动其收费标准。

二、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管理,仍按郑州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直高中在政府核定计划外招生收费和捐资助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教[2000]30号)执行,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但任何学校不得与入学挂钩,强行向学生收取赞助费、集资费等。

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向城市中跨学区入学的学生和非城镇户口到城镇入学的学生收取的借读费,要严格按照郑州市教育委员会、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整顿、规范郑州市中小学校收费的通知》(郑教计[1995]9号)执行。

任何学校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各中小学除上述收费及代收的书、作费(期末多退少补,并张榜公布)外,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及摊派、推销各类商品和搭配推销国家规定外的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对学生使用任何名目的罚款。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3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3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3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收费,切实解决群众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冀教财[20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当地政府规定减免杂费、课本费等费用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其信息技术装备应达到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要求,并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不得搞跨校(跨学区)上课收费。

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3-6年级按每生每学年50元、7-9年级按60元扣除。

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信息技术装备达不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的学校,杂费标准要坚决予以核减。

课本费、作业本费为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不得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节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严防课本费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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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

日前,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通知》强调,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各地要调整完善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治理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要坚持公益属性、分类管理,坚持分级审批、属地管理,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收费治理。

《意见》强调,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要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完善学校服务型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和国际学生收费政策。

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教育培养成本调查,规范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

加强教育收费治理,要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教育收费治理基础能力建设。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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