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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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述题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
主要表现在: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②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2、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
(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
(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
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
(5)停止违法行为。
(6)撤销违法决定。
(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
(8)履行职务。
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
(9)纠正不当。
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
(10)行政赔偿。
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3、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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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有限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服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诚信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效能政府
▪ 法治政府应当是 责任政府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 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 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 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 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 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 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 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 裁决不起任何作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 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 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的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 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原则间作出 权衡,强度较高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 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 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 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 称为“帝王条款”。
服 要求复检,体检医院出具了第二次体检结果为“一、五项阳性”, 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体检不合格”。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72775308de80d4d8d15a4f37.png)
“ 法律原则允许我们把法律思想和道德联系起来, 它们允许
我们保证我们的法律发展 和道德发展携手并进 。”4o 1) ] 他甚 ( r a 至激进地倡言要建立 “ 一种原则 的联合体” SS 。I g l) D ( 相对 于哈特 的 “ 规则 中心主义 ” 而言 , 德沃金和庞德等
人 的观点则是一种典 型的 “ 原则 中心 主义”。尽管 “ 原则 中 心主义” 过分强调原则 的绝对权威 和绝对 至上 , 可能会忽视
方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在西方 , 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 英
哈特就是一位典型的 “ 规则 中心 主义”者 。在哈特看 来 , 法
律即一种规则 , 一个法律体系就是一个规则体 系” r) “ , a他 4 把法 的要 素全部归 结为各 种 “ 规则 ”, 而将体 现正义 、 道德 价值的 “ 原则” 等要素排 除在外 。按照其前辈奥斯丁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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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园地 湖 北 社 会 科 学
法律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适用
周 佑 勇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40 7 ) 3 02
摘要 : 法哲 学史上 , 在 法的模 式理论 经历 了由 “ 则中心主义” “ 规 到 原则 中心主义 ” 样一 个不断演进 的过 这 程, 从而将法律原 则 引入 法律 体 系之 中, 其成为 法的重要要 素之一 。 使 如果 承认 法律 原则是 法律 的一部分 , 则意
或本源的综合性 、 稳定性 的原理和准则 。U I ( ” 长期以来 , 国学 理上普遍 固守 着这样一个观念 : 我 即将 法律仅仅理解为由 国家机关 制定的 、 形成于纸上 的条 文 , 进 而将法律仅仅 等 同于一 系列 “ 法律 规则 ” 或法律规 范的 总 称, 而将 “ 法律原则 ” 除在法律体 系之外 。这是一种典 型 排
通过判决发展法律 —— 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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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判决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一、引言二、对作弊学生的惩处方式与平衡原则的要求(一)从法条中得不出判决结论(二)平衡原则的一般理论(三)运用平衡原则检测退学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三、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正当程序(一)本案判决运用了正当程序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学者的企盼(三)正当程序原则:法官的直觉(四)正当程序原则获得最高法院的首肯(五)对本案正当程序原则运用的评论四、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一)第三条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一般理论(三)本案应当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四)法院在本案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功亏一篑五、通过判决发展法律(一)司法之现状:囿于条文的法律适用(二)法律原则与法律适用(三)对中国行政法官的期待一、引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无疑是中国行政法学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它的意义不但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也在于法院对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
就前者来说,法院把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向学校的教育管理领域,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展,具有深远意义。
[1]对此,已有学者撰文论述和评析。
[2]本文仅仅就本案实体问题的判决理由进行讨论,目的不在于论证本案判决如何正确,而是通过对本案的评析,阐发法院在个案判决中运用行政法原则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本案实体问题的关键是田永的学籍问题。
如果田永具有学籍,并且具备其它法定条件,被告就应当给田永颁发毕业证书;反之,就无从谈起。
法院认为田永没有丧失学籍。
在判决书[3]中,法院指出了三条理由: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
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
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
这属于程序上的瑕疵。
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司法适用的全新设计——基于法条规范的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9cc0d2755acfa1c7aa00cc9c.png)
现 实 中行 政 法 的 性 质 、 本 运 行 情 况 及 其 与 理 论 的 基
关 联 外 ,还 探 讨 行 政 法 从 哪 里 来 、 应 该 是 什 么 ” “ 的 等更深远 的问题 , 以及 致 力 于 行 政 法 如 何 生 长 的 可
于 这 些 国 家 承 认 法 院判 例 的 效 力 , 此 通 过 判 例 确 因
[ 中图分类号】 92 D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17 5 (0 0 0 — 0 6 0 17 — 15 2 1 基 本 原 则 的 规 范 界 定 标 准
( ) 一 目前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定 存 在 的 问 题
1游 离 于 法 律 条 文 之 外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 界 . 行 定 过 多 夹 杂 了行 政 法 理 论 的探 讨 我 国行 政法 学 界对 行政 法 到底 有 哪些 行政 法 基 本原则 提出 了较多不 同的观 点 , 种 学术上 的混 这 乱 局 面 并 不 利 于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真 正 发 挥 作 用 。 薛 刚 凌 教 授 认 为 : 我 国 ,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主 要 属 在 行 于 思 想 原 则 范 畴 , 学 者 们 在 借 鉴 国外 法 治 经 验 的 是 基 础 上 对 行 政 法 治 原 理 的 揭 示 , 我 国 行 政 法 治 走 对 向 的 理 性 选 择 。 学 术 界 提 出 的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之 多 ,足 以 说 明 我 国 的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不 是 法 律 原 贝。 U 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与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具 有 紧 密 的 联 系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以 基 本 理 论 为 基 础 , 种 行 某 程 度 上 它 是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的 制 度 化 、 律 化 的 成 法 果 。 二 者 亦 存 在 区 别 ,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更 关 注 于 但 行 现 实 ,应 该 是 解 决 行 政 法 现 在 是 怎 么 样 、 是 什 么 ” “ 和 “ 何 解 决 ” 问 题 。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论 除 了探 讨 如 的 而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c468d9de9b89680202d8252f.png)
[标签:标题]篇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含义(略)(二)功能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有助于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三)特点法律性;特殊性;普遍性;高度的概括与抽象性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一)法律优先原则1、含义:只要经过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是代表民意,享有崇高性。
法律在未经合法程序废止前,其位阶高于其它的行政法律规范。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国家意志依法优先于所有以其它形式表达的国家意志;法律只能以法律形式才能废止,而法律却能废止所有与之相冲突的意志表达,或使之根本不起作用。
”(奥托·迈耶)2、确立该原则的依据:主权在民的理念3、意义积极意义:法律适用要求消极意义:禁止偏离法律4、注意:法律优先原则旨在防止行政行为违背法律,并不要求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只需不消极违背法律规定即可。
要达到此目的应具备两个前提:确认法律的位阶和法律必须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
5、对法律优先的监督(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司法审查(有限)(二)法律保留1、含义: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2、意义: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3、法律保留的范围——是否适用于给付行政?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国会保留说侵害行政——→重要性理论(凡涉及基本人权的“重要事项”,均必须保留给立法者自己制定)4、注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的行为即使与法律规定不抵触,也是无效的。
思考其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关系?5、法律保留原则的演变依法律行政(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由形式意义的依法行政遁入实质意义的依法行政)6、我国立法实践中的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基本原则 (2)
![行政法基本原则 (2)](https://img.taocdn.com/s3/m/36c28142e53a580217fcfea6.png)
● 问题: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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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 1995年7月,某市技术监督队得到该市彩虹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到该市某彩印厂查封了未 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2万个“彩虹”牌电热灭 蚊药片的商标标识(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的产品),同 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1995年10月,市技术 监督局对该彩印厂和厂长万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和4万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彩印厂和万某对市技术监督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 施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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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与效率相协调原则
概念:实质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既 要追求公平,也要追求效率,应当 竭力协调公平与效率。
公平: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歧视。 效率:成本投入和效益产生的关系
公共投入;特定相对人的投入 公平和效率的 “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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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其他归纳:
● 姜明安教授的归纳:
➢ 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源自➢ 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
合理性原则
➢ 行政效率原则
● 周佑勇教授的观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以行政法的根本价值
(正义)和基本矛盾(行政和法)为内在根据
羈束行政行为 —— 法定原则—— 形式正义
裁量行政行为 —— 均衡原则—— 实体正义
正当原则—— 程序正义
职权行使合法: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违法承担责任(行政负责原则、责任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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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含义: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内容要正当、 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法律原则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2058e73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35.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于2008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2010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并规划为公共绿地。
甲公司认为规划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市规划局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是否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等行政法原则。
三、案例分析(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甲公司土地划入城市绿地,其行为违反了以下合法性原则:1. 实体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实体合法性原则。
2. 程序合法性原则: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听取有关单位、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某市规划局未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将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公开,侵犯了甲公司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某市规划局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某市规划局在划拨甲公司土地时,未依法进行听证、评估等程序,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适用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9ad1cd4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e.png)
法律原则的功能及适用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规范和普遍规律,它具有统一、指导和调整法律适用的功能。
本文将介绍法律原则的具体功能,并探讨其在不同法律领域的适用。
一、法律原则的功能1. 统一功能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总原则,它可以起到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
不同的法律条文可能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但法律原则可以弥合这些差异,使法律在不同情况下能够形成一致的解释和适用。
通过依据法律原则,可以协调和统一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 指导功能法律原则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可以为法律解释和适用提供明确的方向。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律师和其他执法机构可以借助法律原则来解决具体的案件和纠纷。
法律原则可以提供一种分析案件和找出解决方案的框架,引导司法实践的进行。
3. 调整功能法律原则能够调整法律规范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对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和需求,法律规范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演变。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石,可以在调整法律适用的同时保持规范的连贯性,确保社会各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
二、法律原则在不同法律领域的适用1. 刑法领域在刑法领域,法律原则对于定罪和量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明确的犯罪行为和刑罚,确保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独立、公正,严格依法适用刑罚,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
2. 民法领域在民法领域,法律原则对于合同、侵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公平原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权利保护原则要求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3. 行政法领域在行政法领域,法律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具有约束力。
例如,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c2f88cd9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36.png)
摘要发端于德国警察法的比例原则与英国合理原则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几乎被同时引介入我国行政法界。
比例原则的引入,一方面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极大地规范行政裁量领域。
我国行政立法并没有出现比例原则字眼,虽然行政法理论有着比例原则的内容,在一些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立法中不乏体现比例原则的内容和精神的规定,但这些立法和理论都很少涉及到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具体运用。
基于这样的现状,导致比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陷入学理与实践双重困境,笔者通过比例原则的阶层理论、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分析,提出若干应对措施建议。
第一章是对比例原则理论进行分析,包括对比例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渊源的介绍,然后通过比例原则的阶层理论介绍分析比例原则三子原则的内容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最后由比例原则与相关原则概念做比较,引出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性质。
第二章首先分析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现状及面临的困境,在该部分笔者从现有行政立法文本中找到比例原则的影子,并对我国行政法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
然后通过分析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结构,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比例原则司法适用自身的高要求,论证了比例原则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第三章是针对比例原则在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若干建议,笔者在该部分首先建议将比例原则纳入行政立法之中,明确肯定比例原则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效率,其次是限定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范围,提出类型化的审查强度,并不是所有的行政领域都适合司法审查的介入,也并不是所有的审查强度都是一致的。
通过限定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范围,区别不同的审查强度,确保司法权与行政权处于平衡状态。
最后是通过优化举证责任,在这部分提出了赋予相对人相对选择权及举证责任。
笔者在这部分还倡议建立比例原则案例指导库,为比例原则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在行政权极度扩张的现代,比例原则可能是防止行政权极端扩张最有效的手段,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就是对行政裁量规制的过程。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行政](https://img.taocdn.com/s3/m/36c1950da8114431b90dd8e1.png)
摘要:法治行政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含义。
它包括四方面内容:政府行政行为应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政府行政行为应有行为法上的依据;政府遵守之法应为合乎理性之法;政府违法行政应负法律责任。
法治行政原则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控权—平衡”论为其立论基础,体现了行政关系主体的平等,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交融与合作和行使行政权主体多元化趋势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治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行政法研究以来,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名称就有30余种不同提法[1](P107-108)。
但这些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制度层面,侧重从制度层面构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强调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与运用方面的功能,而没有上升到价值层面展开探讨[2].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判定标准的差异所致,这种差异表现为下列六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具备法律性、特殊性、涵盖性和适用性[3](P46);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考虑原则的特殊性、普遍性、层次性、法律意义和表述上的规范性[4](P46);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标准必须是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遵循的原则,并且符合宪法原则和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还要反映出一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对行政法作用的基本认识[5](P31);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具体考虑它是否确实贯穿于行政组织规范、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规范之中,是否贯穿于每个行政法律关系始终,这是判断行政权行使是否合法与合理、检验执法和适法的标准[6](P53-54);第五种观点认为,在贯穿性、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加三项标准:即反映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揭示出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唯一性[7];第六种观点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有四项,即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2]。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58a09c7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fd.png)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对于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地削减或者撤回,必须予以保护。
在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广泛运用,并经常作为司法实践和裁判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们必须先了解什么是信赖利益。
简单说来,信赖利益是指在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下,一个人在履行某些法律中所依据的权利、义务、法规、政策等时所得到的合法期待。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的权利主体做出了不符合这种合法期待的行为,那么就会对这个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和批准,二是政策和法规的变更。
在行政许可和批准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保护那些已经满足了规定条件,且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批准的申请人的权益。
例如,一个企业已经依法获得了营业执照,如果行政机关后来撤销这个执照,就会严重损害这个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破坏市场稳定,不符合国家推行的公正竞争、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在政策和法规的变更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样也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一个企业依照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投资了某个产业,在这个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后,政府推出新的政策或法规,导致这个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改变,企业的经营收入和盈利水平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那么企业就可以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在推变新政策或法规时给予其一个合理的过渡期,让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经营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
也就是说,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它必须是基于法律、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定而形成的,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得到认可等等。
其次,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是在行政机关的明确承诺、保证或者授权下形成的。
“信赖保护原则”文件文集
![“信赖保护原则”文件文集](https://img.taocdn.com/s3/m/0272e4a0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d1.png)
“信赖保护原则”文件文集目录一、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以《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分析为中心二、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三、论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为例四、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五、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评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案六、论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以《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分析为中心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的行为是受到保护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撤回。
如果行政机关发现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存在违法情形或者需要撤销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通知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
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变更。
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通知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该法规定了信赖利益的保护。
如果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被许可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给予适当的救济。
如果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许可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和保障。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能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我们应该予以贯彻落实并积极发扬光大这一法治原则。
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的是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行政行为,否则要给予合理补偿。
这个原则的出现背景是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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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法律适用原则是保障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基石。
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虽然行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存在多样性,但其中几个核心原则却无处不在。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对法律事项实行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对不同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歧视或偏袒。
平等原则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平等对待每个公民,不因个人身份、背景、地域或其他不合理因素而对待不公。
在行政法中,平等原则常常体现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方面。
例如,行政机关在行使对行政许可的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对不同的申请人采取不同的行政裁量标准。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行政法中的核心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权力或违背法律规定。
合法原则保障了公民享有法律保护的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法中,合法原则体现在行政法规、行政命令和行政规章等法律法规的适用方面。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否则行政规章将无效。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无私、公开和透明。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客观、中立地对待每个公民,不能以个人意志或偏见为依据进行裁量。
公正原则确保了每个公民享有公平和公正的行政服务,同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制约。
在行政法中,公正原则体现在行政裁量、行政调处和行政监察等方面。
例如,在行政裁量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甄别事实、审查证据,并进行公开和透明的程序。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法律适用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机关不能滥用权力干涉或侵犯公民的权利,必须合理限制和制约自己的行政行为。
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理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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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1 No 3 11 . .
《 中共 乐山市委 党校 学报》新论 ) (
20 年7 09 月
JUAOTEATS OLFEHN UIPLOM F OCP ONLFHPRYC OOL AMN I CMIE F.. H S CA TE少行政法规 范之间产生的冲突 。 即 通过行政法基本原则来统帅 、 指导行政法规范的制定 、 修改及 废止工作 , 既能够尽量减少行政法规范之间的冲突, 又能够有 效化解行 政法规范之 间已经产生的 冲突 , 从而保证各种纷 繁 复杂 的行 政法规范之 间的协调一致 。 这是 因为无论是行政 法 规范 的制定 、 改和废止工作还是 有权 机关对行政法规 范之 修 间的 冲突进行 裁决或作 出解释时所遵循 的标 准 , 只能是体 都 现行 政法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 三 、行 政 法基 本 原 则 司 法 适用 前 提 之二 — — 效 力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作 为司法适应 的依据必须 满足其具有一 定的法律效力这一要件 , 而其法律效力是从哪里来的呢? 笔者
出现 的不公正 现象 , 使行 政法规 范从形 式到 内容 都符合 “ 良 法” 的标准 , 优化 整个行政 法规 范体系 , 推动行政法规范的 并
良性 发 展 及 变革 。
摘 要 : 政 法 的基 本 原 则作 为行 政 法 的基 础 性 准 则 , 当 行 应 发 挥 其 作 为行 政 法基 石 的 作 用 , 行 政 审判 活 动 中 , 政 法基 在 行
本 原 则 可 以作 为 审判 的 依 据 , 是 由行 政 法 基 本 原 则 的性 质 、 这
功 能及 价值 决定 的 。
行政 法基本 原则 的协调功 能体现在 在行政 法规范 的制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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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试想一想,一个20多岁的英俊青年为了澄清自己的清白打了二十多年官司,当他变成白发苍苍的老头时,法院的一纸公正的判决对他还有什么现实意义呢?同样,在行政管理中,行政行为的过分迟延会严重牺牲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高效便民。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高效便民,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高效便民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遵守时限。即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这是对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的最低要求;第二,做效能机关。即要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在法定的时限内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在10日内完成的行政事项,如果通常情况下2天能办毕,但实际用了5天,即使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同样会使相对人觉得行政效能不高;第三,做服务机关。即行政机关要能急相对人所急,想相对人所想,给相对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消除相对人在办事中的人为障碍和非法定前置条件,使相对人办事顺利、顺心、顺畅。例如,对于以申请而启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能当场补正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绝不能三番五次要求申请人补资料;第四,给相对人程序上的最大便利。要以“流程最优、环节最少、审批最简、服务最优、效率最高”给相对人提供程序便利,例如,在行政复议申请方式上,如果申请人不能书写,复议机关就应当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口头申请并作好笔录。此外,复议机关还要创造条件,接受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复议申请。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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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理
行政法基本原理包括权力公正、法律合法性、程序公正、合理性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1. 权力公正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公正的原则行使权力,不得歧视个人或群体,不得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的权限,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程序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适用的程序规定,采取公正、公平的程序进行决策,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4.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合法,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符合合理性和合理期待原则。
5. 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在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的重要政策时,应当注重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保持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以上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适用和行政决策的基础。
利用这些原则,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够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论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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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王东岗;管浙【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包括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值得保护和信赖保护方式.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可从宪法规定、具体法律规定和个案司法判决援引的理论依据中寻求法律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实践可约束行政权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有利于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具体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可从信赖保护司法适用的主体、基准、范围和保护方式以及信赖利益司法保护排除规则等方面来完善.【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3)002【总页数】4页(P10-13)【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作者】王东岗;管浙【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和原理,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1]由于行政法形式很难有一部类似于其他法律部门集基本法律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因而起统领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研究与实践就颇为重要。
信赖保护原则也可称之为信赖保护制度,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基本含义可概括为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
我国政府在WTO的环境下积极营建诚信政府,依法行政建设进程的加快为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了良好的氛围与社会基础。
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适用该原则是实现信赖保护原则价值与作用的重要方式,对推进法制建设也有重要影响。
本文拟从司法审查的视角来分析该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德国行政法。
二战前信赖保护在德国行政法中并不受重视,1956年德国行政法院对“申请抚恤金”一案做出了突破性的判决,该判决认为“信赖保护”代表了宪法价值的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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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大)形考作业(1)参考答案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参见教材p17-21)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它法律的本质特性。
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能够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能够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
作业1撰写论文(范文)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
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
程序法则一般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
(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
(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
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般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但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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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内容摘要】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其不但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审判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从我国行政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运用并不像民法基本原则运用那样清晰明了并广泛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学理上的不统一性和适用时缺少法律依据性使得地方法官难以正大光明的适用,但可喜的是近十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开始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审判案件,法官们在适用基本原则时也从遮遮掩掩的“犹抱琵琶全遮面”开始变得坦坦荡荡、游刃有余。
本文从近十几年来的行政司法案例入手,分析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并对我国目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提出以及给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行政诉讼案例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正当性新《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将近两年多了,但若从1990年10月1日的《行政诉讼法》算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
这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不断的深入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的发展才在今年孕育出新的《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虽然仍是毛病多多问题多多,但其对之前行政诉讼制度的改进,对我国行政制度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进步意义,这些都是十几年来行政司法不断实践的结果,其中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就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和关注点,且不断加强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中的直接运用也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既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在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那就必须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这也是本文探讨的理论前提,只有明确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具有正当性,其适用的建构才有意义。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之法理正当性从法理的视角看,任何一个法都有三要素,即原则,规则和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是法律在个别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般性指示或者说一般性法律思想。
[1]这说明原则应该是一种标准和规范,具有指导作用,其下位的规则必须以该准则作为制定的依据,由此可见法律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
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也应该是行政法体系中最高层次的、具有统领全局的基础性准则,应是整个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
[2]因而,作为具有最高地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其在司法中的适用就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其次,法律原则要借助司法活动而具体化。
[3]基本原则作为纲领性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兼容性,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以规范性文字固定下来的具体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其具有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与滞后性是成文法不可忽视的局限,[4]因而运用基本原则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也显得尤为必要。
这一理论在所有部门法中的将基本原则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普适性,如民法基本原则中“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例外情况之一就是为了克服具体法条所带来的缺陷。
(二)行政法本身的特殊要求基本原则在司法中适用作为隶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判例数年来一直不属于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相比起中国,德国和法国的大陆法系特征更为明显,但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现象是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德国和法国在行政法领域都是以判例法为主,甚至在法国现今主要的行政法原则和规则都是过去几十年几百年在司法实践沉淀下来的经验,判例在行政法律领域已成为法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其正是靠着法院的行政判例来构建其行政法大厦的。
[5]这些都表明行政法适用成文法本身比其他法律更具有局限性,因为行政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无统一的行政法典,这是由于行政事项复杂多变决定,而其法律关系复杂多变,价值利益选择冲突远非刑民法之所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应该学会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在行政诉讼制度中适用基本原则也是由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决定。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功能1.作为弥补行政法漏洞的依据。
所谓网密则僵,网疏则漏,由于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行政事项的不确定性,再完善的行政法规都无法囊括行政诉讼的方方面面,而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直接体现了行政规则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填补了行政法规的不足甚至空白,既指导行政执法,又在较大程度上规范司法实践。
所以允许法官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既有的法律精神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来补充立法,填补空白是完善行政诉讼的必要措施。
作为解释和推理的依据,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某些行政案件可以运用具体条文进行裁判,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立法语言文字本身的表意功能,成文法规则也经常出现模糊和不确定,这时法官运用该条文时必须对该条文进行解释,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官在一份裁判文书中必须详细说明一个案件为何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该条文,这里面就当然包含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应该以基本原则为基点进行合乎立法本意的解释,这样的解释路径不仅能够使法律推理结果与法律目的相一致,还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在基本原则的框架内对法条进行理解和推理,这样才使得法官的判决合乎正义,合乎理性。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从理论高阁走向司法审判前台1.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在具体条文中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都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制。
虽然目前在其他行政领域没有正当程序原则的直接体现,但是显然正当程序原则应渗透于整个行政法领域,并成为法院直接进行判案的依据。
1999年兰州市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正当程序理念推导出被告有程序上告知厉害关系人的义务;[6]1999年刘文燕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学位证书案——作为高校在授予学位时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履行告知,并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2001年冯某诉常熟市房地产管理局注销产权证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之前适用告知程序;2004年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若行政机关要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通知并听取相对人的意见;2006年陆佐延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为保护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房屋拆迁决定书应送到相关厉害关系人。
事实上正当程序原则在过去十多年中有五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中被直接或间接适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已逐渐成为常态。
2.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其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迹可循:1992年吴希碧诉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许可所获得的信赖利益不得随意被撤销;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书案——学校虽对相对人作出退学处理,但在其后的两年一直允许相对人继续在学校以学生身份学习生活并进行注册、补助金、完成实习和毕业设计,相对人因此取得的信赖利益不可在毕业时被拒绝颁布学位证。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7]比例原则一直是衡量行政行为必要性的重要标准,也是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来源,而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1996年汇丰公司诉哈尔滨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所要求的手段超出了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和价值,两者之间不合比例因而其处罚决定被撤销;2001年凤凰公司诉武汉市规划局行政处罚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罚与其目的不相称;2002年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机关在处理事故时充分考虑到了现实状况,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方式和目的上具有合理性因而被诉讼请求被驳回。
比例原则作为均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空间越来越大,用该原则衡量行政行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变迁1.从上面各个原则的司法案例可以发现我们的法院一次次地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了审判的依据,从而使一直被视为理论研究成果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从后台走向了司法实践的前台。
通过这十几年间的案例可以发现若说一开始法院在刘燕文案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显得比较“羞涩”,接下里的冯某案也是一种间接适用,但在张成银和陆佐延案中法院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已经驾轻就熟,已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正当程序原则对该案进行判决。
正当程序原则通过这些个案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正名已经不断向行政法的其他领域扩张,其已成为一种法条式的原则在司法实践领域中被人们所接收,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里的“领头羊”。
2.信赖保护原则从著名的田永案开始到后面的一系列其他行政领域的运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的新的思路:一是当高校授予学位时其是作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二是相对人基于行政行为所获得的信赖利益具有法律的保障性,不可被随意撤销和更改,行政机关对之前行为的否认和撤销若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该撤销是合法的也必须补偿相对人。
事实上在1992年吴希碧诉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的判决文书中虽然最后的结果是通过认定行政主体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判决撤销的,但是在那个时候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明确写出来,而是通过一种逻辑推理的论证方式来判断,那个时候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不完善,理论研究也不成熟,但是法官在司法判决的时候已经有了萌芽意思,到1999年田永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明确说明了信赖保护原则,从而奠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3.比例原则最开始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的一项原则,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决定时选择用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含义,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
[8]近年来比例原则这种思想逐渐被运用到行政诉讼中,其实质其实是对行政行为的二次检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比例原则,但当其未遵循时法院将运用司法的力量来对该行为进行比例原则的审查。
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比例原则最初较多在房屋拆迁或处罚中适用,后来逐渐在其他类型的案例中适用,其维护的权益主体也从通过比例原则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到通过认定行政行为符合比例原则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这说明法院在运用比例原则上越来越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