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股权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XXXXX公司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办法二零XX年X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目的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释义 (4)第四条投后管理的目标 (4)第五条投后管理实施原则 (5)第二章职责分工 (6)第六条投后管理中心 (6)第七条股权投资业务部门 (6)第八条风险管理中心和法律合规中心 (6)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 (7)第三章投后项目的交接 (7)第十条对接项目信息 (7)第十一条项目交接 (7)第四章投后日常管理 (8)第十二条日常管理的形式 (8)第十三条投资协议的监督和执行 (8)第十四条项目决策性管理 (9)第十五条项目跟踪检查 (9)第十六条参与分红 (10)第十七条投后管理记录 (11)第五章投后定期报告 (11)第十八条工作周报 (11)第十九条工作月报 (11)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 (11)第二十一条参会报告 (12)第六章项目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报告 (12)第二十三条风险事件的处理 (13)第七章后续投资的管理 (13)第二十四条后续投资的管理 (13)第八章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五条后续融资增值服务 (14)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七条业务拓展增值服务 (14)第二十八条财务顾问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九条智力支持增值服务 (14)第三十条危机公关支持服务 (15)第九章项目退出 (15)第三十一条退出提示 (15)第三十二条退出决策 (15)第三十三条退出实施 (15)第三十四条投资总结 (16)第十章投后业务档案管理 (16)第三十五条相关法律文件 (16)第三十六条重要函件管理 (16)第三十七条项目退出文件 (16)第十一章附则 (17)第三十八条解释修订 (17)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 (17)第四十条生效执行 (17)第四十一条附件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业务板块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项目的各类风险,提高已投项目的资产质量,实现投资收益,特制订本办法。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落实《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为出资企业),以及在细则中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涉及的出资企业下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三、涉及到出资企业下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按照管理权限,由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材料。
四、对于审批事项,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对经市国资委初审后需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最终批复时限为准。
对需要企业补充材料、补办程序等原因而延长审核时间的,以市国资委告知为准。
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批意见书、又未告知需要延长时间的,视为市国资委无异议。
五、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备案事项等申请材料均应注明该事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审批事项一、修改企业章程(一)审批范围出资企业章程的修改事项。
(二)报送材料1.要求审批出资企业章程修订案的申请文件;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3.出资企业章程修订案送审稿;4.出资企业章程修订的说明;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综合管理处。
二、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的预算报告(一)审批范围出资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的预算报告。
(二)报送材料1.出资企业全面预算报告正式案纸质文档,包括集团合并、集团预算编制说明书;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3.集团合并、本部及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报表数据及预算编制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三)责任处室营运监控处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一)审批范围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1.出资企业要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文件;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3.出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产权管理处四、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一)审批范围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事项。
杭州市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为支持我市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吸引更多资本在杭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7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2008年12月21日杭政函〔2008〕273号文生效之日起,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以及创业投资有关法律、规章等规定,按照《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金融办〔2008〕38号)有关出资等设立要件的要求,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在杭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二、适用条件(一)资金规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投资领域。
以杭州市为重点,开展对在杭注册纳税的未上市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投资领域属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期以及初创期等企业。
(三)报备管理。
已办理相关报备手续的,其中,创业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报经浙江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备案;其他类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报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
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科技局等为成员单位。
三、扶持政策适用对象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政策:(一)开办费奖励。
1.委托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可由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所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各50%的比例分享。
2.自营型股权投资企业,对在杭企业直接股权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奖励。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1)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3)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应提交的文件: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3、公司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4、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股权投资业务-投后管理办法
XXXXX公司股权投资投后管理办法二零XX年X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一条目的 (4)第二条适用范围 (4)第三条释义 (4)第四条投后管理的目标 (4)第五条投后管理实施原则 (5)第二章职责分工 (6)第六条投后管理中心 (6)第七条股权投资业务部门 (6)第八条风险管理中心和法律合规中心 (6)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 (7)第三章投后项目的交接 (7)第十条对接项目信息 (7)第十一条项目交接 (7)第四章投后日常管理 (8)第十二条日常管理的形式 (8)第十三条投资协议的监督和执行 (8)第十四条项目决策性管理 (9)第十五条项目跟踪检查 (9)第十六条参与分红 (10)第十七条投后管理记录 (11)第五章投后定期报告 (11)第十八条工作周报 (11)第十九条工作月报 (11)第二十条(半)年度报告 (11)第二十一条参会报告 (12)第六章项目风险管理 (12)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报告 (12)第二十三条风险事件的处理 (13)第七章后续投资的管理 (13)第二十四条后续投资的管理 (13)第八章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五条后续融资增值服务 (14)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七条业务拓展增值服务 (14)第二十八条财务顾问增值服务 (14)第二十九条智力支持增值服务 (14)第三十条危机公关支持服务 (15)第九章项目退出 (15)第三十一条退出提示 (15)第三十二条退出决策 (15)第三十三条退出实施 (15)第三十四条投资总结 (16)第十章投后业务档案管理 (16)第三十五条相关法律文件 (16)第三十六条重要函件管理 (16)第三十七条项目退出文件 (16)第十一章附则 (17)第三十八条解释修订 (17)第三十九条未尽事宜 (17)第四十条生效执行 (17)第四十一条附件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业务板块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项目的各类风险,提高已投项目的资产质量,实现投资收益,特制订本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股权交易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交易中心”)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股权交易的机构,在促进企业融资和扩大投资者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交易公平、透明、有序进行,浙江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挂牌业务规则,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目的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浙江交易中心的融资挂牌业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流程,保证融资挂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合规经营,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基本要求1. 融资挂牌资格企业在浙江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挂牌,首先需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内;企业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2. 挂牌程序融资挂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挂牌、定价和交易等环节。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审核,确定挂牌资格后进行公示,然后进行挂牌和交易。
3. 挂牌信息披露为保证市场的透明性,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主要经营业务、风险提示等。
这些信息将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发布,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4. 融资挂牌交易浙江交易中心将提供融资挂牌交易的场所和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在融资挂牌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让、债权转股、配股等方式融资,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具体措施1. 审核标准和程序浙江交易中心将制定审核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挂牌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挂牌公示和信息披露挂牌企业需要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公示,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风险提示等,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3. 挂牌权益保护浙江交易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护挂牌企业的权益。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股权登记托管相关知识的问答
股权登记托管相关知识问答一、什么是股权登记托管?答:股权登记托管是指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代替公司履行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权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产生、变更、消失的法律行为。
二、山西省开展股权托管业务的出发点是什么?答:1、是适应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政策要求,对国有产权进行动态管理;2、是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管理和股权流动,促进企业开展股权融资;3、是维护股权流动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正当权益。
三、股权登记托管有哪些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法》第三十九条;《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家体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 号);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11 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中国证监会: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证券市场字[2001]5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上市托管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交字[1997]14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地方证券登记公司有关事项的函(证监函[2001]88 号);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体改生[1996]122 号);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湖北、河南、河北、江西、陕西、福建、吉林等省市的关于规范股权托管的政策规定;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及产权转让业务的通知(晋国资办字[1999]10 号)。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为什么要集中登记托管?答:1、为了贯彻落实新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维护地方良好的金融秩序,建立和完善区域资本市场;2、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不具有公信力,股东名册应由独立第三方登记托管;3、工商登记事项不包括未上市公司非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东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确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票转让,适用于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股票转让,是指股份持有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将其持有的股票向其他股份持有人或投资者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股票转让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则和监督股票转让的进行。
第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服务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服务机构,负责股票转让的撮合交易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会员机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机构,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
第三章转让条件第八条参与股票转让的股份持有人应具备合法的股权归属和完整的股东权益,未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及判决、裁定的限制。
第九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转让登记。
第十条股票转让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股票转让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合同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股份持有人在进行股票转让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按规定要求将信息披露进行公示并向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有权对股票转让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转让的合法性和交易的公平性。
第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中心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系统规定的股票转让行为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附件三: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本中心股权业务和私募债券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分为如下几种:(一)推荐商会员;(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三)战略会员。
第五条推荐商会员业务分为: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券承销等,推荐商会员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从事相关业务。
第六条申请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
附件八: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报价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股份流动性,维持挂牌股份价格的连续性,完善挂牌股份价格发现机制,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报价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股份交易时间内为买入和卖出股份提供报价的机构,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享受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挂牌股份买入和卖出股份报价商的数量。
第二章资格与审批第四条股份报价商为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
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一)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须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股份报价商申请表;(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开展股份报价业务的决议;(三)股份报价业务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相关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四)股份报价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择优选用,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股份报价商数量。
第七条推荐商会员退出股份报价业务的,应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情况决定暂停实行股份报价制度或暂停部分挂牌股份股份报价业务。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管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价值导向,进一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建立健全责权清晰、规范有序、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股权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因滥铺摊子、管理链条过长等导致股东权益摊薄、股权失管失控,其他股东方恶意侵害集团股东权益等问题,按照依法合规、层级总控、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高度重视股权的顶层设计和决策监督的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是指公司持有股权的变动管理和一般管理。
公司持有的股权,包括公司作为投资人所持有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期限一年以上),以及境内(外)股票二级市场可流通交易的证券投资股权。
股权变动管理,是指对由于公司及各级被投资企业新设、分立、合并、增资、减资、股权协议转让、股权无偿划转、股权收购、股权置换、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解散等原因,导致股权发生数量、比例以及实际控制人变动的管理。
股权的一般管理,是指持有股权的收益保证、风险承受能力等管控内容。
第三条股权管理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原则上坚持同股同权同责,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第四条以债权形式出现实际为股权及可转为股权的债权也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职权划分第一节审批权限第一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变动的审批。
第二条主业涉及市国资委确定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或其他需要由市国资委批准的股权变动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节职责划分第一条公司投资管理部为股权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
负责牵头审核子企业公司章程的建立和修订;负责建立股权动态信息跟踪管理台账,分析和确认子企业是否落实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重要条款要求、股权投资收益是否按投资计划正常运转;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定期编制综合评价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定期或临时报告。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二主营业务明确;
(三治理机制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公司
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可以在挂牌前进行一轮融资。申请融资与挂
牌的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第二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融资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
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对推荐挂牌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二
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备案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
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附件一: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标准
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标准关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标准的批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你中心《关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标准的请示》(内产交综字[2007]8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参照市场同类业务收费标准,现就你公司接受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批复如下: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1、登记托管费:初始登记费按总股本的2‰一次性收取;托管服务年费按总股本的0.5‰收取。
2、质押登记费:按照质押股本的2.5‰向出质方收取。
3、变更登记费(1)挂牌交易费:股权挂牌转让初费(含登记托管费、咨询保荐费、评估费)按公司股本总额的5‰收取,股权挂牌转让年费按股本总额的3‰收取,挂牌交易佣金向双方各收取成交额的1.5‰。
(2)非挂牌交易过户费:股东之间协议过户每股按0.015元向双方分别收取,继承、司法判决非交易过户费按100元/笔单方收取,赠予、离婚分割等非交易过户费按100元/笔向双方收取。
二、其他服务项目收费:1.股东资料变更登记费:法人股东100元/户,个人股东10元/户;2.股权登记托管卡、股权帐户卡挂失费:法人股东100元/户,个人股东10元/户;3.股权证明服务费每份50元;4.代理分红派息手续费:按照红利总额的2%收取;5.股权信托:第一年信托佣金按信托股本的1.5‰向委托方收取,以后每年信托佣金按信托股本的0.5‰向委托方收取。
三、以上核定的股权托管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股权托管企业同委托方在最高限价以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应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核定收费标准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另行申报。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一、概述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quity Trust Trading Center)是一个专门用于处理股权交易和股权托管的金融机构。
它提供了一个安全、透明、高效的平台,使投资者能够进行股权买卖和转让。
本文将介绍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的背景、功能和优势。
二、背景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起源于股权托管制度的发展。
股权托管是一种将股份转入专门托管机构管理的制度,由于股权托管的实施,企业股东权益得以有效保护,股权转让和交易也更加便捷。
为了更好地满足股东的需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立了。
三、功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提供了以下四个主要功能:1. 账户管理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了开设股权托管账户的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托管账户进行股权交易、转让等操作。
账户管理涉及账户开设、资金清算、交易结算等方面,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市场交易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了市场交易的功能。
投资者可以在该平台上发布买卖委托,进行股权交易。
交易过程中,中心会提供价格查询、成交确认、交易撮合等服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3. 信息披露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负责对股权交易信息进行披露。
这包括股权交易公告、交易信息查询、交易报表等。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使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投资决策,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所需的数据。
4. 服务支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包括投资者培训、法律咨询、投资者保护等。
这些服务旨在提高投资者的交易体验,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优势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相比传统股权交易方式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通过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投资者可以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完成股权交易,无需与多个交易对手直接协商。
这简化了交易流程,加快了交易速度,提高了交易效率。
2. 交易安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采用安全的网络技术和数据加密手段,确保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安全的交易环境,减少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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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股权管理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1、公司在股权托管前,先填写《股权托管申请书》,然后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
托管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需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1) 公司股权托管申请书;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含文本资料、磁盘资料);
(3) 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经过工商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如为复印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印章,并且在提交材料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登记文件、资料建立股东档案。
二、股权质押登记办理手续:
股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3、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4、出质人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人的证券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9、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
三、分红派息办理手续:
分红派息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
股份公司自己或委托中心在指定的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分红派息通知;向中心提供经股东大会和主管机关审议通过的分红派息方案及全额分红派息资金,由中心根据托管的股东名册直接划入各股东的资金帐户
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同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4、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股本增减办理手续:
公司股本增减,包括增发、送配、回购、注销。
由公司持股东大会决议和批准公司设立部门批准股本增减的文件等材料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新增股权的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
1、新增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2、公司同意增发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3、增发新股、配股的批准文件(指股份公司);
4、增发新股或配股方案;
5、新增股东名册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增资扩股登记托管协议书或代理股权配股协议书;
8、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增资变更以工商信息查询单为依据办理。
五、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手续:
股权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变更。
(一)国有股权办理财产分割、行政划拨、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双方须提供下列文件:
1、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交易双方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股东大会决议;
4、证明司法判决的有效法律文凭件;
5、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自然人股东办理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过户,当事人须提供下列文件:
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办理);
2、能够表达当事人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司法判决有效的法律文件;
3、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心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确认后,分别予以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
六、股东账户查询、挂失、补办、变更、修改、销户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 法人股东(除账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人)
1、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账户卡原件;
(二) 自然人股东(除帐户挂失和补办外,均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原件,挂失和补办需本人)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股东账户卡原件;
八、相关人员要求查询、冻结、解冻股权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 法人机构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 自然人
1、身份证原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 执法机构
1、相关执法机构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2、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明
3、相关执法机构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明;
4、依法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出具股权证明手续:
应提交的文件:
(一) 法人股东
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股东账户卡;
(二) 自然人股东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股东账户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