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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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经费预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
第四章考古经费预算定额计算
第五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与抢救,科学编制考古经费预算,保证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1990年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取费范围涉及一般考古调查、区域系统考古调查,普通考古勘探、重点考古勘探,考古发掘、考古现场保护,考古资料整理、成果论证、报告出版等方面。
第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经费预算由考古发掘单
位编制。因科学研究需要的考古经费可向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建设工程考古经费由建设单位提供;其他考古经费视具体情况确定经费来源。
第五条从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单位须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前,将考古经费预算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考古经费预算提出意见。考古工作结束后,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
第六条考古调查指为了解地面、地下、水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考古调查分为一般调查和区域系统调查。
考古调查经费预算内容主要有:调查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普通工人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一般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0-10000元编列;区域系统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20000-30000元编列。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调查经费每三年可在原有基础上作5-10%的调整。
第七条考古勘探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勘探工作。考古勘探分普通勘探和重点勘探。
第八条普通勘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之内的普通勘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技术工人数量为6至8工/日
计算。
第九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勘探工作。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技术工人数量为80至120工/日计算。
第十条考古勘探技术工人日工资参照考古发掘经费预算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可最多核减25%。较硬土质、特硬土质或带水作业的,在上述定额标准基础上需增加50%至150%。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十二条普通勘探、重点勘探的范围和面积根据考古调查的结果划定。普通勘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考古发掘指为深入了解地下、水下古代文化遗存的结构、布局、性质、文化面貌及内涵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发掘工作。主要采用探方(沟)为基本工作面,对遗址进行分区管理,逐层向下发掘,进而解剖、探明遗存的堆积层位关系,了解遗存的文化内涵和性质。
第十四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
1、普通工人费
2、技术工人费
3、专业人员补贴费
(二)其他考古发掘费: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资料记录费
4、交通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临时建筑设施费
7、文物标本测试鉴定及多学科合作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
(五)资料整理及报告出版费
(六)不可预见费
第十五条普通工人费:日工资标准参照江苏省日平均社会工资计算,用工数量标准为每平方米8-12工/日。
第十六条技术工人费: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普通工人日工资额的150%至250%。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普通工人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七条专业人员补贴费:考古发掘属特殊行业,其补贴费标准与技术工人相同,为当时当地普通工人日工资额的150%至250%。专业人员用工数量应根据考古现场的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八条消耗材料费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覆盖、修复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第十九条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考古发掘单位拥
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器材、测绘仪器、机电设备、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而损耗的补偿费用。
第二十条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考古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像、摄影、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考古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往来,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第二十二条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考古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补偿面积为实际发掘面积的100%—300%。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临时建筑设施费是指田野考古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包括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文物标本测试鉴定及多学科合作费是指为更好地保护出土文物,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采用多种科学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工作管理费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费用和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及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