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融城2019年年度策略案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14正文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永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3层0-1608-1610。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链家公司商业秘密,于2020年11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鑫,被上诉人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被上诉人中融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鲁学振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党红娃等与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党红娃等与陈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7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审理法官】赵俊赵静管勤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党红娃;张扬;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琼;陈汉军【当事人】党红娃张扬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琼陈汉军【当事人-个人】党红娃张扬陈琼陈汉军【当事人-公司】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丽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战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翟温馨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丽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战民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翟温馨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包鹏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丽华张战民翟温馨吴刚包鹏飞【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党红娃;张扬;新新贷(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汉军【被告】陈琼【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党红娃是否是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
首先,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应当是自有资金。
一审诉讼过程并不存在程序瑕疵,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其一,虽张扬、新新贷公司在一审判决前申请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然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张扬、新新贷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既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亦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裁定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判定,而一审法院经过对本案的实体审查,认为党红娃无法举证证明本案借贷实际发生在党红娃与陈琼个人之间,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遂从实体层面驳回党红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滕素艳、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滕素艳、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26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丽王良家张萍萍【审理法官】付丽王良家张萍萍【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滕素艳;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李桐【当事人】滕素艳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李桐【当事人-个人】滕素艳李桐【当事人-公司】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琳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周婷婷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琳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周婷婷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琳周婷婷【代理律所】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滕素艳【被告】桐诚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李桐【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第一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日,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区分局经侦大队给原审法院的【情况说明】:“2019年11月13日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大连桐城集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大公开(经)立字[xxx]xxx 号,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桐(身份证号:21xxx74××××××××)担任大连桐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大连桐城金融服务外包集团有限公司、桐城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控制公司,犯罪嫌疑人李桐以大连桐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债权确认与管理服务合同》,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资金,涉嫌违法,案件正在侦办中。
莫云平与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云平与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2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云李志霞李霖【审理法官】高云李志霞李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云平;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莫云平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莫云平【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莫云平【被告】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产品责任恢复原状免责事由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证通公司于2016年9月生产的KS8210型POS终端于2017年被中国银联认定为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且被要求自2017年11月20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型号POS终端设备。
故可以认定,案涉KS8210型POS终端存在缺陷。
莫云平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即证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列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
信托公司典型案例汇编(第一辑)银监会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二00九年九月九日前言自2007年3月1日信托新“两规”实施以来,信托公司按照新的监管规定积极推进业务转型,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一些创新产品不断推向市场,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已经突破12000亿元,整体盈利水平不断提高,单家信托公司年利润最高的已经超过10亿元。
与此同时,各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普遍提高,合规意识明显增强,合规管理水平也有了明显改善。
正是因为有了经营管理方面的显着变化,使得信托行业能够比较平稳地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没有出现重大金融风险,更没有出现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但是,我们在监管中也发现,一些信托公司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个别公司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近期,银监会非银部将监管中发现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汇编成案例库(第一辑)。
这些典型案例情况各有不同,有的严重违规经营,有的开展业务不审慎导致出现较大风险,有的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有的选择交易对手不审慎,有的产品设计存在问题,等等。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还对每个案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希望对监管人员有所帮助和启发,对信托从业人员能够有所警示,从中吸取教训。
今后我们还将对一些典型案例及时整理和汇编,进一步丰富典型案例库的内容,供信托监管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学习和讨论,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信托行业的合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二00九年九月九日目录J信托公司“海通证券定向增发信托计划”案例 (4)B信托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产品重大损失案例 (9)L信托公司“××信托项目”流动性风险案例 (14)J信托公司××财产信托项目案例 (18)P信托公司J系列信托产品投资海通证券增发股票案例 (24)H省农信联社主导下的信政合作业务案例 (27)X信托公司受益人大会召集纠纷案例 (31)Z信托公司××市信政合作项目案例 (37)J信托公司“海通证券定向增发信托计划”案例一、基本情况J信托公司于2007年11月设立了“××国投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受让海通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收益权合计5820.5636万股(2007年分红转增后的数量为11641.1272万股),受让价格为35.88元/股,信托资金总规模达到20.88亿元,信托计划40个委托人来自全国各地,均为合格投资人,信托期限2年,可提前结束。
李岩、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岩、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6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蕾刘昭阳阚红艳【审理法官】李蕾刘昭阳阚红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岩;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李岩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岩【当事人-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王旭骞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王旭骞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永吉王旭骞【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岩【被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向李岩主张的物业费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相邻关系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向李岩主张的物业费应如何认定。
李岩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附带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协议内容包含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李岩主张该合同相关条款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李岩应当缴纳物业费,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支持龙湖物业青岛分公司主张的物业费,不予支持其主张的违约金,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不予变更。
关于李岩主张的损害赔偿及退还已缴纳物业费,因其未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1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钱孙利颖范瑞瑶【审理法官】张钱孙利颖范瑞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晖【当事人】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晖【当事人-个人】董晖【当事人-公司】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学红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李双喜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郭秀杰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学红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李双喜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郭秀杰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学红李双喜郭秀杰【代理律所】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董晖【本院观点】鑫圣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传福的证人证言进一步佐证了以房抵债的事实。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2.董晖关于大和中盛公司向其交付房屋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权处分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诉讼请求反诉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需要中止审理;2.董晖关于大和中盛公司向其交付房屋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一,上诉人大和中盛公司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其所提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信托业第一大案!那些年信托经理犯下的错,每一个都值得深思!
信托业第一大案!那些年信托经理犯下的错,每一个都值得深思!不是你的别拿,伸手必抓。
甘肃信托所曝出的腐败窝案,有70后高管,也有80后信托经理。
有主动自首的,也有被检举揭发的。
涉案金额目前根据公开资料统计,已经超过1300万。
有检察院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按照信托行业平均个点的回扣率计算,涉案工程也高达数十亿元。
这是近几年来信托业第一大案。
过去数年,信托业涉案的还有四川信托前总裁陈军、交银国际信托前信托业务总部业务二部总经理顾翌乐〔1978年生〕、安信信托前总裁助理栾雅钧〔涉案金额近1230万元〕等,背后案情可谓触目惊心,工程融资本钱怎能不高?!1、陈德萍原甘肃信托深圳财富管理中心经理。
1969年生。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21年3月21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陈德萍2021年1月任甘肃信托深圳财富中心总经理、信托业务11部经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她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与甘肃一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共谋,将大庆市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工程、石家庄市一地产集团工程等10个单位的信托工程,虚列成李某控制的投资公司为第三方投资参谋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工程,从甘肃信托骗取投资参谋费,后将骗取的投资参谋费拆分转给不同的人,此后以上款项除了由陈德萍获得外,李某的公司也获得一些。
2021年至2021年间,陈德萍与李某某共谋,将乐山商行委托工程、开封商行委托贷款工程、德阳银行委托工程等8个单位信托工程,虚列为李某某掌握的上海两家投资公司作为投资参谋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工程,从甘肃信托骗取投资参谋费,以上款项最终由陈某萍和李某某各自分得相应款项。
法院一审认定,三人采取签订虚假投资协议的手段,共骗取投资参谋费1235万余元。
10月24日宣判后,陈德萍当庭表示上诉。
2、吴穷甘肃信托兰州财富管理中心原副总经理、信托一部经理。
1980年生。
据公诉机关指控:吴穷在担任甘肃信托业务经理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与上海弘玺投资管理法人代表黄东共谋,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将吴穷洽谈完成的上海、无锡两个项目虚列为上海弘玺作为投资参谋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工程,从甘肃信托骗取巨额投资参谋费万元。
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16【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0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审理法官】姜会军金鑫赵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辉【当事人】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辉【当事人-个人】刘辉【当事人-公司】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光盛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辉【本院观点】上诉人光盛恒荣公司与刘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还查明至二审庭审之日即2022年8月22日,光盛恒荣公司尚不能交付案涉房屋及车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光盛恒荣公司与刘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案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地下车位有偿使用协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并对作为购房人的被上诉人享有解除权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即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考虑到疫情因素确实应当给予上诉人相应的延期交房期间,本案一审确定交房日期为2022年4月1日欠妥,本院不予确认。
房地产融资案例
一、上海绿地1、扩张房地产领域寻求多元化融资多元化融资在08年中期,张玉良曾表示,“在融资收紧的情况下,我们有三分之一的资金是来自境外银行和信托等的支持。
仅最近半个月,绿地就再将引入十几个亿的资金,内资银行在我们二三线城市项目的贷款上也给予了较大的授信额度。
”但显然,出让参股企业的股权进行套现也是绿地的一种选择。
1月份,绿地将所持有的东方证券2.77%股份中的1000万股(占总股本的0.3036%)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挂牌价格1.5亿元。
每股15元的挂牌价较东方证券每股净资产2.66元溢价约4.6倍。
4月14日,绿地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10%股权,挂牌价为3.69亿元,该价格已超过当初绿地拿下新华发行集团49%股权时的3.48亿元。
通过上述股权转让,绿地也因此直接回笼资金5.19亿元。
因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些资金显然为绿地集团扩张房地产业务助了一臂之力。
在张玉良看来,2009年随着各项政策规定的出台实施,预计市场总体将逐步趋于稳定。
同时,土地、资金将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
“大企业掌握资源优势后将实现更大的发展。
”张玉良表示。
这或许是绿地集团在房地产市场的低迷期,多元化融资,募集资金快速扩张房地产业务的重要原因吧。
2、绿地集团海外融资取得成功绿地集团海外融资取得实质性突破。
日前,绿地集团与德国著名房地产投资机构——国际房地产投资银行(HI)达成合作协议,该行向绿地集团提供高达7亿元人民币的贷款额度,第一笔资金已经于近日到位。
这是目前国内房地产企业和海外金融机构合作的单项金额最高的案例之一,该项融资不但能有效地促进绿地集团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更将绿地集团的项目开发和管理提升至国际水平。
2005年以来,绿地集团继续快速健康发展,规模和实力进一步快速提升。
在突出房地产主营业务的同时,绿地集团实施了相关多元化的发展战略,组建了建设、商业、能源、汽车服务四大产业集团。
企业信用管理案例
评析:
此案例给予我们许多启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 何处理老客户拖欠的方法。浙江公司的做法是非 常值得借鉴的,通过债务专项资信调查,可以较 为准确地判断客户的真实施欠因,如果不是故意 拖欠,根据客户经营发展趋势,可以给予合理的 延迟期限。如果发现客户经营状况恶化,正在转 移资产,必须立即追讨,挽回极有可能产生的坏 帐损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案情:
浙江某服装进出口公司和澳洲一家著名的女装进口批 发商7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贸易合作关系。该澳洲公司在 澳洲纺织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声誉,几年来与中国的贸易一 直处于稳定的发展状态。在最近几年中,由于澳洲公司信 誉良好、付款及时,浙江公司对于金额大的订单仍旧坚持 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对于小额订单则采用20%货前预付, 80%为货后90天付款方式。由于浙江公司长期对小金额订单 放松监督,截止2005年3月份,澳洲公司累计有60万美元没 有按时支付,有些欠款虽然金额只有几千美元,但拖欠时 间却达3年之久。
评析:
华远公司受惑于惠达公司即将带来的高额利润和 美好的合作前景,同意了惠达公司提出的赊销条 件,同时又忽略了赊销条件下的信用分析,在根 本不了解对方信用限额的前提下,冒然发出大金 额的货物,因此产生拖欠并非偶然。固然本案中 惠达公司的贸易动机涉赚欺诈成分,但华远公司 忽视赊销条件下的对贸易伙伴的信用分析却是导 致自身损失最直接的原因。
企业信用管理案例:
企业遭遇客户信用风险
杨茜
0516010322
案例一
老客户也会发生信用风险
提要: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许多进出口 公司和生产厂家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各自采取 了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付款方式来吸引国外客户。一 般而言,国内进出口公司对于新客户的资信、财务状况 非常重视,十分关注客户对其他供货商的付款记录和拖 欠记录等信息。而在与老客户交易时,由于合作多年, 对老客户比较信任,很少去注意了解老客户的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而疏于防范和监督。统计表明, 80%的企业拖欠是由老客户造成的。而且,老客户一旦发 生拖欠,业务人员往往碍于过去的良好合作的原因,不 愿意对老客户立即进行追讨,因而错过了最好的追讨时 机。当企业醒悟时,其客户的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 甚至停业、破产。下面以不久前发生的一个案例加以说 明。
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建华熊达和彭岚【审理法官】陈建华熊达和彭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爱义;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爱义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爱义【当事人-公司】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爱义【被告】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于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张爱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文彬、大连利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文彬、大连利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3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姝丽张颖张萍萍【审理法官】陈姝丽张颖张萍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文彬;大连利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万客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明昉【当事人】张文彬大连利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万客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明昉【当事人-个人】张文彬郭明昉【当事人-公司】大连利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万客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康波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吴学红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刘宇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王柏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波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吴学红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刘宇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王柏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波吴学红刘宇王柏【代理律所】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辽宁学宏律师事务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文彬【被告】大连利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万客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郭明昉【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文彬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律师函、律师调查令及授权委托书,故对上诉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人民币借款合同》的效力,该份合同上有原审被告万客龙公司及郭明昉的签章,虽被上诉人利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非李骄本人所签,但被上诉人利洋公司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书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人民币借款合同》的效力,该份合同上有原审被告万客龙公司及郭明昉的签章,虽被上诉人利洋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非李骄本人所签,但被上诉人利洋公司对该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
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通报2021年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及十大案例首次发布涉资产管理纠纷审判白皮书编者按202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策划推出“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立足重点工作,结合区域特点,聚焦上海法院围绕大局履职尽责,服务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今天(8月4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通报》《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并首次发布《2019-2021年上海法院涉资产管理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通报》。
此次发布会系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的第七场。
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金融庭庭长单素华,金融庭副庭长沙洵对相关情况作通报并答记者问,上海高院新闻发言人、法宣处处长李则立主持新闻发布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线上参会并发言。
新闻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线上参会。
2021年,上海法院共计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197,484件,同比上升10.16%,审结197,090件,同比上升10.18%;共受理二审金融商事案件3,348件,收案数量为近五年来最高。
茆荣华介绍,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及与融资有关的衍生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带动案件标的总金额上升,2021年上海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999亿元,同比上升10.7%,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大幅上升,两类案件标的金额占比超过标的总金额的50%。
从案件类型来看,收案数量排名前五的金融商事案件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类纠纷以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五类案件共占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总数的97.3%。
杨思思与田福建、房方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思思与田福建、房方园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9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忻越安述峰任李艳【审理法官】忻越安述峰任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思思;田福建;房方园;范旭东【当事人】杨思思田福建房方园范旭东【当事人-个人】杨思思田福建房方园范旭东【代理律师/律所】辛长青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辛长青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辛长青【代理律所】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思思【被告】田福建;房方园;范旭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杨思思起诉田福建本案2019年1月23日7万元借款之外,在一审法院还起诉田福建于2018年11月16日的8万元借款[案号:(2019)苏0791民初1496号]本案的2019年1月23日7万元借款及2018年11月16日的8万元借款,杨思思均提供了借条、收条、转账凭证等来证实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等事实,而杨思思辩称的2019年4月23日7万元借款,既没有借条,也没有收条、转账凭证,仅有现金取款记录及证人证言来证实。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张红兵、福建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红兵、福建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闽01民终2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程斯彦陈碧珍【审理法官】吴一萍程斯彦陈碧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兵;福建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张红兵福建融汇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红兵【当事人-公司】福建融汇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建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王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建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王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建峰王毅【代理律所】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红兵【被告】福建融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张红兵与融汇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张红兵向本院提交一份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责令“福州桂湖生态温泉城(FXX地块)3某-8某楼”地下室违建部分停止使用的通知,拟证明地下室存在违法规划的建设以及地下室违建危害公共安全。
经审查,上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红兵与融汇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13条第(4)款中约定了“买受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合同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自通知书到达出卖人之日解除,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意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