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从业人员应具备六大“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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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从业人员应具备六大“职业道德”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而采购人员究竟应具备哪些职业道德要求,《政府采购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带来了困难,针对这个现状问题,笔者作一浮浅探讨,认为采购从业人员在其实际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具备以下六个方面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一是“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做好任何一项采购岗位工作的基本点和出发点,也是采购从业人员首先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采购从业人员只有热爱本职岗位工作,并在本职岗位上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才能全身投入到政府采购工作中,同时,采购从业人员也只有刻苦耐劳、兢兢业业、认真钻研采购业务,才能干好所从事的采购岗位工作。
二是“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诚实守信”是采购工作人员做好采购工作的根本前提,是他们做人、处事、干工作的基本准则,具体来说,采购从业人员只有具备了言行一致、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严格遵守和兑现自己作出的承诺,才能在具体的采购工作中,严格地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自觉地排除各种虚假信息的散布,也才能自觉地避免各种欺诈、串通、隐瞒等等不法行为的滋生,从而才能最终达到保障各有关方面正当权益的目的。
三是“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从业人员清正廉洁,自觉构筑思想防线,是遏止和抵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重要前提,采购从业人员一旦“跨越”了“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势必经受不住来自于各个方面的腐蚀和侵扰,从而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假公济私等等,其结果,不但使自己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道路,毁坏了自己的人生,同时,还严重地干扰了政府采购工作,侵犯或践踏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使社会和国家的财产受到重大的损失等等。因此,必须要求采购从业人员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控制、自觉树立高尚的觉悟、良知和道德水准,自觉增强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在不义之财面前不动心、在政策面前不变通、在新情面前不动摇,并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政府采购宗旨的充分实现。
四是“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客观公正”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灵魂,它要求采购人员必须要公平正直,没有偏袒,工作中既不得搀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能被他人的意见所左右,表现在实际工作中,要求采购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采购操作,对所有的供应商都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性的条件和行为,在具体的评标活动中,更是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规则和标准确定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不得有任何主观倾向,以切实维护各供应商的切身利益等,这是每位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从业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也是他们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具备的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
五是“坚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坚持原则”就是要求采购从业人员在其采购活动中,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法定的依据进行采购操作,依法办事,不以自己主观或他人强加的意志所转移。而采购从业人员一旦丧失了应有的原则立场,必定会产生各种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等不法行为,其结果也必定会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牺牲了国家
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坚持原则是每位采购工作人员必须要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不能坚持原则,就不能保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就不能干好政府采购工作,就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宗旨。
六是“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每位供应商都是满怀“希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而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却是激烈的、无情的,因此,如何为供应商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服务环境,缓解他们的竞争压力,使他们能有一个即使不能“中标”而归,却也能“满义”而回的好心情,这就是我们每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基本素质要求。具体来说,采购工作人员一定要时刻树立“优质服务”的风格,对来自于任何地区的供应商都应当一视同仁,做到态度温和、语言文明、尊重事实、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以理服人,不以貌取人,不以势压人;在矛盾面前,尊重事实,心平气和地解释和沟通;凡事都要讲风格、讲政策,多理解和善待于人,目的就是要为采购人服务好,为供应商服务好,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圆满地完成好我们的政府采购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