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措施管理制度DOC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一、前言担保措施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或信用等业务中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贷款或信用等业务的风险,对于保障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及保障客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担保措施的管理制度必须严密,有效,使之能够帮助银行或金融机构实现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二、担保措施的种类担保措施的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借款人将其所有权不转移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品;2、质押:借款人将其所有权不转移的动产或有价证券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品;3、保证人:借款人寻找有信用保证能力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作出书面保证承担对应借款的偿还责任;4、信用证:作为最安全的担保手段,借款人开立信用证给银行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向融资方支付贷款,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内向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偿还。
三、担保措施管理制度1、制定担保标准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其风险自行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担保标准,以便能够在给予担保之前对担保品的性质,数量,估价,登记等方面进行核实和评估,避免因担保品价格波动或资产流动而造成的损失。
2、落实担保品的挂牌、展示和监管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当落实担保品的挂牌,展示和监管制度,对担保品进行清点、估价、登记和押品管理,对担保品的变化和出现风险情况及时跟踪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担保品不被滥用或变相贬值。
3、担保物估价与登记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担保物进行估价,并将担保物进行登记备案。
估价和登记是担保措施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将对担保物的质量和价值进行评估和监控,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4、担保物保管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实施担保措施的时候,必须将担保物交由专人保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保管并对担保物进行管理,确保担保物不会因为损毁、灭失或贬值等情况而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带来损失。
5、担保措施变更和终止担保措施的变更与终止是在特定条件下的必要步骤,担保措施变更和终止应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担保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担保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担保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控制在公司净资产的合理范围内。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评估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项目的风险等因素。
第七条被担保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不得存在逾期还款、重大诉讼、重大资产负债等风险。
第八条担保的目的是为了支持被担保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担保金额应与被担保人的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三章担保的审批程序和管理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第十条超过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担保,或者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前,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后,应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跟踪管理,确保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四章担保的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及时向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未遵守本制度,导致公司担保行为产生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担保措施的管理工作,提高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保障担保人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到担保措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担保措施是指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而由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行为。
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第四条公司在担保措施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专业的原则,维护公司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措施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确保担保措施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担保措施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担保措施管理机构,负责担保措施的申请、审批、执行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担保措施管理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具有较强的法律、金融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条担保措施管理机构应当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公司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担保措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担保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保密。
第十条担保措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担保措施管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担保措施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债务人向公司申请担保措施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债务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确认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确保担保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的担保措施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担保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额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放担保凭证,明确担保措施的具体内容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措施的审批程序和责任制度,确保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担保措施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措施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担保措施风险,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措施的不良后果。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一、业务范围
为了规范担保业务,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公司建立起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确保担保业务稳健有序进行。
担保业务范围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担保、担任担保人等各类担保服务。
二、风险评估
在开展担保业务前,本公司需要对担保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确定担保额度,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三、担保责任
本公司在担保业务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必须认真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确保及时足额履行担保义务,并做好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工作,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内部管理
为了保障担保业务的正常运行,本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
包括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管理团队,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和标准,加强内部控制,确保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五、信息披露
本公司在担保业务中要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公布担保业务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监督检查
为了有效监督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本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检
查机构,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
保担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
七、风险控制
在担保业务管理过程中,本公司要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建
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监测和分析,及时采取措
施应对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八、遵守法律法规
本公司在担保业务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担保业务的规范发展。
(文字总数:532)。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一、引言担保是企业在与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合作时常常面临的一项重要事项。
为了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担保业务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担保管理制度》。
二、管理标准1. 担保业务申请与审批1.合作伙伴在需要担保的业务前,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担保业务申请流程提交申请。
2.担保申请需包含完整的业务背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等详细信息,并由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
3.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应当符合公司的内部治理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审查及决策流程。
4.审批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公司利益,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经过审批通过的担保业务,须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担保风险评估1.在进行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应设立风险评估团队,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
2.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担保对手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及行业前景的评估等重要指标,并与合作伙伴一起共同确认。
3.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风险评估报告将作为决策担保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
3. 担保合同管理1.担保合同是担保业务的法律依据,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归档和保存。
2.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担保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合法、有效。
3.担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合同权益的实现。
4.担保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方式,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4. 担保业务监督和跟踪1.担保业务的监督和跟踪工作应由公司指定的专责部门进行,负责监督担保业务的实施情况。
2.监督和跟踪工作主要包括对担保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担保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3.如发现担保业务存在风险变化和实际违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管理层报告。
4.定期进行担保业务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XX集团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只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无对外担保权。
2 定义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3 职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3.1 集团公司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3.2 集团财务总监为审核融资部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复审,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运营情况,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控制;3.3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3.4 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5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4 担保的条件4.1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4.1.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4.1.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它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虽不符合4.1.1款项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5 担保控制5.1担保对象的审查5.1.1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制度。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
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七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
第八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业务设定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申请人担保行为,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特制定本项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为保证本公司利益不至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担保的方式和内容,担保资产的评估,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切实发挥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本公司接受申请人提供服务时,均应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业务的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担保对申请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利益的现实。
公司设定担保,普通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 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设定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一) 合法、合规原则,即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二) 流通可变现原则,即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三) 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四) 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设定担保物,以保证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五) 申请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申请人守信履约。
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各类业务,合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一节担保保证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是自然。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担保业务活动。
二、担保业务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公司应充分评估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效益性原则: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开展担保业务,为公司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4、平等自愿原则:担保业务应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进行。
三、担保业务的对象和范围(一)担保业务对象公司担保业务的对象主要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担保业务范围1、银行贷款担保2、商业汇票承兑担保3、贸易融资担保4、项目融资担保5、信用证担保6、其他经公司批准的担保业务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应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担保业务需经过以下审批流程:1、业务部门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
2、风险管理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还款能力评估等,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3、财务部门对担保业务的财务影响进行分析,包括担保费用的收取、可能的代偿损失等,并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4、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进行审批,对于重大担保业务,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五、担保业务的调查与评估(一)调查内容1、被担保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包括主营业务、市场份额、行业地位等。
3、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包括银行信用记录、商业信用记录等。
5、担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包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还款来源等。
(二)评估方法1、定性分析:通过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前景、行业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评估其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条担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受理与调查第四条担保业务的受理应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政策。
业务部门在接到担保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说明、还款计划等。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需求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评估意见,并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章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审批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给公司担保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九条担保审批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审批决策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与审批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第十条经审批同意的担保业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起草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起草完成后,应提交给担保申请人进行确认。
担保申请人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双方应协商修改。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正式签订。
签订担保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第十三条为降低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三条公司担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决策,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担保应当维护公司和合法权益,并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七条公司担保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额度等关键要素,并在担保函或协议中详细约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担保条件,拒绝擅自担保无法收回的高风险项目。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章担保的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制定相应的担保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担保项目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开展专业化讨论,听取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出担保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股东会和监事会报告担保项目的决策情况,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正、公正。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管理流程,确保担保项目得到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担保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监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担保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担保政策,持续改进担保管理工作。
担保行为管理制度范本
担保行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提供担保时应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被担保方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的签订应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根据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进行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公司应向相关部门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持续关注。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风险的对外担保,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如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追加担保等措施,以降低风险。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的担保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批决策、担保实施、保后管理以及担保责任的解除等环节。
二、担保业务的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担保业务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内部规定,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风险可控原则在提供担保前,应对被担保对象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
(三)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时,应保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避免盲目担保。
(四)平等互利原则担保业务应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与被担保方的互利共赢。
三、担保业务的流程(一)担保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时,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财务报表、借款用途说明、还款计划等。
业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调查评估1、业务部门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业前景等。
2、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评估其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3、调查客户的反担保措施是否充足、有效。
(三)审批决策1、业务部门根据调查评估结果,撰写担保业务调查报告,提出担保建议。
2、风险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担保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3、公司担保审批委员会根据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四)担保实施1、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2、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如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
(五)保后管理1、业务部门定期对被担保客户进行跟踪检查,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变化。
2、风险管理部门对保后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完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审议审批。
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分别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五条须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会审批。
须经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六条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程序第七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受理对外担保申请,并且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调查、信用分析和风险评估;(二)办理对外担保的手续;(三)担保生效后,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四)负责对外担保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管理;(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受理对外担保申请,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一)担保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报表;(四)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济评价报告;(五)担保项目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特别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六)担保项目有关的债务意向、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七)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措施和相关资料;(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九)其它与担保项目有关的资料。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本制度是为规范公司担保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控制,提高担保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并实施。
第二章负责人和分工第一条负责人公司担保管理的负责人为总经理,由董事会委派。
第二条职责1.负责拟定、修改和实施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2.监督公司担保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3.审批和签署具体担保业务。
第三条分工公司担保管理分为风险控制部和业务担保部两个部门。
1.风险控制部负责担保风险评估、担保方案审批、风险预警等工作。
2.业务担保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核、尽职调查、必要审核材料的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担保做法第四条担保类型公司可提供的担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第五条担保条件1.担保风险评估达到一定标准。
2.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3.担保费用和利率等相关条件确立。
第六条担保限额公司对每个借款方担保限额须明确规定,不得超过公司资金规模的50%。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七条风险控制流程1.风险预警:风险控制部负责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警,发现风险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
2.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部对担保申请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具备担保条件,并给出评估结论和意见。
3.决策审批:董事会根据风险评估意见决策是否批准担保业务。
4.风险监控:业务担保部负责对已担保业务进行风险监控、跟踪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八条风险排查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借款方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
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第九条风险应对发生风险事件时,公司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偿、代偿等,保护公司及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纠正第十条监督机制1.举报制度:建立担保管理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查处。
2.监督检查:定期对担保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解释和修改。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业务管理,保障担保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持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是担保机构的重要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担保机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担保业务管理原则是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担保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担保机构设立专门的担保业务部门,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查、审核、监管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六条担保业务部门直接隶属于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担保业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担保人员,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担保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部门,并将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规定,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担保业务管理第九条担保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流程,确保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
第十条担保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保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查审核程序,严格审核担保业务申请材料,确保担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担保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担保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识别和控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降低担保业务风险。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担保业务的运营情况、风险情况和监管要求等信息。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担保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和运营。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降低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的实施意义在于加强对公司担保活动的监督和控制,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等。
三、担保审核流程1.申请阶段:申请人必须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审核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了解担保需求、风险情况等。
2.风险评估阶段:公司将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担保额度和条件。
3.决策阶段: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层进行评议决策,确认是否同意担保申请。
如果同意担保,将制定担保方案并签署担保合同。
如果不同意担保,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进行相应的沟通和协商。
4.履约阶段:一旦担保合同生效,公司将对担保行为进行监控与管理,并确保担保的履约情况。
四、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审慎担保范围:公司将合理确定担保范围,拒绝或限制高风险项目的担保。
2.审慎评估担保对象:公司将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3.设定合理担保额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公司将制定合理的担保额度和条件,确保担保金额与风险水平相匹配。
4.多元化担保方式:公司将根据不同项目和风险状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5.定期监控担保情况:公司将对已担保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和监控,确保担保的履约情况。
6.健全担保准备金制度:公司将建立担保准备金制度,为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做好准备。
五、风险管理与控制1.风险预警机制: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2.建立风险审查委员会:公司将成立风险审查委员会,对公司担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议和风险评估。
3.定期风险报表:公司将定期向相关部门和领导层报送风险报表,及时反馈担保业务的风险状况和控制情况。
4.健全追偿机制:一旦发生担保违约,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追偿,并加强追偿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DOC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DOC一、概述担保措施是指在借款合同中一方对借款方出具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以确保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履行债务的能力。
担保措施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担保措施的使用和维护,保证借款方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担保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1.保证:借款方的担保人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抵押:借款方将其拥有的固定资产权利质押给贷款机构,当借款方未能按时还款时,贷款机构有权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债务。
3.质押:借款方将其所持有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权利出质给贷款机构,作为还款的担保措施。
4.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
三、担保措施的申请和审核2.贷款机构对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措施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审核通过后,贷款机构与借款方和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担保措施的登记和保管1.抵押物的登记:贷款机构将抵押物的权利登记在相关机构,确保抵押物的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
2.质押物的保管:贷款机构对质押物进行仔细核对,并妥善保存,确保在借款期限内未发生纠纷。
3.担保人的保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贷款机构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归档保管,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担保措施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的申请:借款方或担保人如需变更担保措施,需向贷款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解除的申请:借款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或提前偿还贷款时,可以向贷款机构提出解除担保措施的申请,贷款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解除担保措施。
六、担保措施违约处理1.借款方违约:如借款方未能按时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担保人的法定责任。
2.担保人违约:如担保人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担保人的法定责任。
七、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借款方或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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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措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业务设定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申请人担保行为,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特制定本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为保证本公司利益不至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申请人及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担保的方式和内容,担保资产的评估,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管理,规范担保行为,切实发挥担保防范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本公司接受申请人提供服务时,均应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业务的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担保对申请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利益的现实。
公司设定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对于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设定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设定担保物,以保证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五)申请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申请人守信履约。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担保的方式和内容第一节担保保证第七条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八条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是自然。
第九条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担保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企业物不良信用记录;(四)资产负债率低于70%;(五)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六)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第十条自然人作为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或刑法记录;(二)为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担保企业有利害关系且有代为清偿义务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担保保证人:(一)国家各级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应担保保证人进行如下审查;(一)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题资格;(二)审查保证人有无不良货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资信情况;(三)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四)审查保证人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情况;(五)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六)审查保证人履行的经济动机以及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七)审查保证人领导者的品德、素质及其经营业绩等。
第十三条本公司要经审查认定的担保保证人签订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对同一项目的分期担保,本公司可与担保保证人就单笔担保分别签定《担保保证合同》,也可在最高货款额度内签订一份《担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被担保企业申请展期,必须向本公司出具担保保证人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被担保企业或个人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义务,本公司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履行对应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公司应在《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提起诉讼。
第二节担保抵押第十七条担保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对本公司担保行为的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担保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十九条担保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第二十条以下不动产可以抵押;(一)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二十一条下列不动产不得抵押:(一)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二)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三)已出租的住宅房屋;(四)在国家建设规划中拟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五)用于教育、医疗、市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六)列为文明保护的古建筑;(七)被依法查封、扣押后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八)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以房地产设定担保迪亚士,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产权属(原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三)以中文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四)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产时,须提交有租凭期限的《房屋租凭合同》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回执;(五)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六)抵押房产的保险单等。
第二十三条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连同土地上定着物一起抵押。
如改变地上定着物,须征得本公司同意。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产出租时,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且其凭租期不得超过担保期限。
第二十五条签定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对已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物,本公司应于抵押人一起在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的动车可以设定抵押。
下列动产可以抵押:(一)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二)交通运输工具;(三)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四)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一)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如购置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二)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三)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四)抵押动产的保险单;(五)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六)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要对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进行下列审查;(一)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三)抵押物的流动性;(四)抵押物的现值和变现价值(五)抵押物的品质和有效使用期限;(六)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等。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动产抵押物要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期限不得短于义务保证期限。
第三十条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以及保险单证等均应有本公司代为保管,本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以本公认可的最低转让价转让抵押物,抵押人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以偿还本公司担保的利益;转让价款超过担保责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第三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抵押物发生摧毁和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
抵押物灭失后,本公司可应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除部分,要求担保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本公司的抵押权:(一)抵押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二)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四)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利益的;(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被担保企业到期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义务,本公司应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二)清偿被担保企业所欠本公司的融资款、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三)支付《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款所列金额的,本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被担保企业追偿;清楚前款所列金额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三十六条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义务,《担保抵押合同》终止,本公司应及时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有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三节担保质押第三十七条担保质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以司占有,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义务,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兑现权利凭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出质人必须是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十九条下列动产和权利不得质押:(一)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二)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三)无法评估其价值、难以变现的权利;(四)权利的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不同意设定质押的权利。
第四十条下列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一)动产1.易变现便于管理的通用设备;2.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3.其他便于保管的财产。
(二)权利(益)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3.专利权、专用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收益权等。
第四十一条出质人向本公司移交物质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物质的权属期间;(二)物质的价值依据或评估报告;(三)物质在变现时,需提交的相关证明;(四)有关物质的保险单;(五)以权利(益)出质的,须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权利所有人同意出质的文件或科技出质的文件依据;(六)以银行承兑汇票出质的,须提交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复印件;(七)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须提股权证和董事会同意出质的证明;(八)以共有动产或权利出质的,须提交共有人处置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