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内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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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内会诊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为充分体现我院综合业务能力,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安全,规范会诊工作,特制定会诊制度如下:
(一)科室间会诊
1、凡遇疑难病例,病情涉及本科以外其它专业的病例、特殊病人,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一般会诊流程: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时间具体到分钟。发送至被邀请科室,同时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
、被邀请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必须在当日内安排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至邀请科室会诊。无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科室,由主治医师承担。
、邀请科室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陪同会诊医师进行会诊。
、若会诊医师不能做出决定,应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带回科室讨论,并将结果在6小时内由会诊医师补记于会诊记录。
、会诊结束后,被邀请会诊医师认真书写会诊记录,给出较明确的会诊意见。必要时会诊医师应和邀请科室医师共同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病情。
、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及时记录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
3、急诊会诊:
经治医师开写会诊医嘱,填写会诊单,及时发送给被邀请科室;护理人员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护理人员及时通知值班医师,必须随叫随到,1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30分钟内)完成会诊记录。
经会诊需要转科治疗的患者,应在患者病情允许移动的情况下进行,但在转入前应邀会诊科室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医师协助患者所在科室的治疗。
危重抢救患者原则上不转科。
(二)院内会诊
1、属以下情况者可申请院内大会诊
经科内讨论并请相关专科会诊无法确诊者;
需联合制定治疗方案者;
重症、疑难病例须多科联合会诊;
特殊医疗保健人员及我院职工;
2、院内大会诊程序
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拟定邀请人员,向医务科提出申请;
经医务科审批同意会诊后,组织相关科室相关人员参加会诊;
会诊由患者所在科室主任主持,主管医师记录;
主管科室于会诊结束后向医务科反馈会诊结果;
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
3、相关人员职责
、申请科室:准备详尽系统的病历摘要及各种相关辅助检查、影像学资料,拟定邀请人员、会诊目的、时间、地点。主管医师详细记录讨论意见于疑难病例讨论本,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病历汇报人、发言记录、总结意见,随后主管医师将会诊记录另立专页归入住院病历。
、被邀会诊医师:视情况提前诊察患者,阅读病历摘要,进行充分准备。
、医务科:派专职人员参会,协调会诊中出现的问题。
4、相关问题说明
、院内大会诊有利于提高全院医务人员诊疗水平,是一种便捷有力的教学手段,欢迎各级医护人员,实习、进修人员积极参加。
、院内大会诊主持人应为申请科室主任。
、无特殊情况,院内大会诊应安排在工作日的下午。
、院内大会诊至少提前一日申请,以便应邀人员充分准备。
(三)外出会诊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医务科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其它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
公章。紧急情况下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3、被邀请医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5、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
规。
7、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8、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9、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10、会诊施行手术治疗要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规定,特殊诊疗技术项目应在获得批
后方可进行。
11、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12、医师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接受会诊邀请:
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单位诊疗科目或者邀请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邀请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14、凡未经医院获准外出会诊,或在会诊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导致的各种后果由个人自负。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15、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四)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外会诊:
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后,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应邀医院应指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会诊有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
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六) 门诊间会诊:
由本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门诊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被邀请科室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承担,尽可能在当日完成。
(七)护理会诊:
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需其他科或多科进行护理会诊的患者,由护士长向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