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化给知识产权运营带来的六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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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化给知识产权运营带来的六大影响目前知识产权申请、权利变更等很多项目的管理都实现了互联网化,且随互联网申请率持续走高,纸质申请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完全过渡到互联网化办理将成为必然。下面具体分析互联网化给知识产权运营带来的六大影响。

1.降低知识产权运营的资源采集成本

互联网上征集知识产权可以帮助运营机构轻松获取巨量知识产权资源,以此为基础的大数据将带来无限运想象空间,方便的专利池组建,轻量化的信托管理等。由于专利池在许可、证券化、专利标准化等许多模式中会被组建使用,具有代表性,所以下文以专利池为例进行介绍。

互联网与知识产权结合,组建专利池会变得非常容易,如果一个运营机构在线上发起组建一个VR虚拟现实技术的专利池,那么它可以通过线上平台将这个项目推荐到全世界(成具体指定国家,并设定征集条件和给权利人的回报,来征集全世界的VR专利。

VR专利的权利人通过衡量利弊确定是否将专利交付给征集的运营机构,实际上绝大多数权利人会将专利交付给运营机构委托运营,重要原因在于专利的价值是具有叠加效应的,单

个专利一般不能独自形成产业化产品,价值受到其他互补技术专利限制,而一旦多个专利组建专利池形成组合,专利之间形成技术互补,则其价值将呈几何级数增长,远远超过组合中单个专利的价值总和。

另外一个原因是专利运营需要专业资源投入,包括运营人才、发起资金等,且运营回报周期较长,绝大部分权利人是不能承受这部分专业资源投入的,只有专业运营机构或大企业才可能去运营。可以预见未来绝大部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运营会委托给专业互联网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进行运营。

2.扩展运营受众

知识产权运营的受众因运营模式不同,差异巨大。交易、许可及技术入股模式的受众以实体企业居多;质押众筹、增值投资及证券化的受众是投资人;而信托与知识产权众筹模式的第一受众则是权利人。

以知识产权质押众筹为例,知识产权质押众筹是普通质押的细分市场,特点是质押物不同于房产、厂房等有形资产,而是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权利人希望通过质押其知识产权进行融资,过往的经验是质押给银行,但银行苛刻的质押条件和低质押率导致这一政府大力提倡的融资方式,并没去取得较好的市场效果,原因是知识产权定价难和变现难。

而随着技术市场成熟和互联网大数据发展,定价难和变现难都可以被专业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解决。在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的参与下,权利人可以通过众筹的方式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无数个普通投资人,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的参与保证了普通投资人的投资安全性,因为一旦权利人出现违约不能及时还本付息,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可以安全快捷的将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以赔付出借人的本息。因为有安全边际的保障,又由于权利人给予出借人的利率远高于银行,所以出借人会倾向将钱借给众筹项目

众筹是低门槛投资,对投资人的资质和投资金额限制较低,这样会吸引大批普通投资人投资知识产权质押众筹,使得投资知识产权的受众面扩大。实际上,让更多的人参与知识产权的投资、运营、商品化、产业化的本身也极大地推动了知识产权运营的普及,使其更加大众化、生活化。

3.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个成熟的知识产权互联网市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权利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经销商、运营公司、中介机构、各种联盟机构活跃,知识产权入市频繁而数量庞大,各种交投踊跃,知识产权市场还与相关实体经济市场紧密相连,带动各类辅助市场共同繁荣。

繁荣的知识产权流转、交易、运营、产业化市场让知识产权有了被市场快速检验的机会,对研发过程也起到积极地反馈与改善作用。好的知识产权被快速流转、交易、运营及产业化

并带来获利,劣质知识产权在市场中难获青睐,终将被放弃。在市场法则引导下,由于获取劣质知识产权无利可图,大众会更倾向投入资源研发和获取优质知识产权,而不是获取劣质知识产权,由此提升市场的整体知识产权质量。

4.知识产权大数据为我国知识产权征信建设打下基础

未来的知识产权征信数据包括知识产权确权、维权、用权、侵权大数据等,都够被有效采集。知识产权征信系统建成后会极大地维护权利人权益并对侵权行为产生严重惩戒。知识产权征信数据还可以作为我国个人与企业征信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的个人与企业的诚信核查、贷款、企业资质评价等许多方面成为征信基础数据。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并颁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重点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进行考核,未来可能会通过大数据考核企业的知识产权产业化率、许可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更多数据项目。除高新认定外,

知识产权的征信大数据还将应用于更多方面。贯彻和落实国务院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将不可或缺。

5.知识产权大数据解决小众需求

如果市场出现对某一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交易、许可等需求,在过去知识产权运背机构承接这样的需求来做,属于定制需求,价格非常高。而在互联网时代,小众需求通过网络聚集后将形成大众群体多样化需求的一部分,由于需求数量庞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就会将此作为商机,设计标准产品满足该需求,如果现有技术无法满足就有可能深入到研究阶段,整合科研资源,去专门开发技术来满足这些需求。

小众需求通过网络聚集后将形成大众群体多样化需求,看似需求定制,但实际上已经大不相同。类似这样的知识产权交易、许可需求,在互联网化之前只是小众声音,而随着互联网化,这些小众声音积少成多最终可能发展成为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新产品、新方向。

6.“市场法”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流

目前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多采用成本法与未来收益法,极少采用市场法,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市场数据进行参考。互联网技术与共享经济思维将彻底盘活知识产权的商品化流通,流通共享成为知识产权运营的基础,以此为基础将产生无数细分大数据,知识产权的交易大数据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大数据将是“市场法”的理想市场环境,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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