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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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7]327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11.28

【实施日期】2007.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7年11月28日财农[2007]3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

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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