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
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第三条基本原则巩固成果,改善生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培植产业,促进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市)、县(市、区)、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机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计划上报、下达和项目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和后续产业中养殖业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后续产业中种植业、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和技能培训项目管理;生态移民项目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指定具体管理实施部门。
第六条根据《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年度任务计划。
退耕还林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
退耕还林项目管理办法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三)政策引导和自愿退耕还林相结合;(四)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退耕还林任务必须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要确保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报账制。
项目施工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逐小班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退耕户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退耕还林证,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
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钱粮补助。
第七条退耕还林的粮食、现金补助必须及时、准确发放给退耕户。
在补助钱、粮发放15 天以前,各工程县(市、区)有任务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补助粮食、现金以及种苗供应情况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退耕还林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坡耕地造林指坡度在25 C以上常耕坡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6C—25 C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上造林。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9•【字号】豫政办[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豫政办[2005]6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2000—2004年我省共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面积99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330万亩,配套荒山荒地造林660万亩,造林质量已顺利通过国家验收。
五年来,工程区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落实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工程区内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但是我省退耕还林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的造林保存率不高,政策兑现不规范,不按国家计划造成超面积钱粮补助难以兑现,后期管理不到位等。
为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国办发[2005]25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退耕还林“回头看”活动,提高工程效益实施退耕还林的地方要对前几年工程实施情况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从造林成效、林权证发放、政策兑现、幼林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一)加强补植补造工作。
各地要对2004年以前的退耕还林地块进行全面检查,落实补植补造的地块和数量,制定补植补造工作方案,确保历年的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要求。
(二)及时发放林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要把退耕还林的确权发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协调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工作,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
(三)强化对造林地的管理。
各地要落实管护责任,防止人畜破坏新造幼林;要合理配置林下植被,搞好幼林抚育;要加强火灾和病虫鼠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退耕还林成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工程质量和成效明显提高,全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促进工程区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突出坝上地区、太行山区、燕山地区、黑龙港流域等重点治理地区;坚持国家扶持为主,地方配套为辅。
二、落实补助政策(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生活补助费20元。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明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我省实际,中央设立的巩固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区与退耕农户相关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
巩固成果专项资金按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包干到县,逐年下达。
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
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与中央和省原有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按《河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冀财农〔2007〕193号)执行。
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暂行)依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10〕1447号),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项目资金。
资金主要支持促进退耕农民增收的农村产业化项目,壮大县域特色经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支持范围根据《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区包括10市97个县(市、区),详见规划。
二、支持原则带动退耕农户普遍受益。
通过组织退耕农民广泛参与项目实施,促进退耕还林地区农村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使退耕农户普遍受益。
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发展。
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产业发展的意见》,支持省政府《实施七大工程促进农民增收规划纲要》确定的农业产业。
支持带动退耕农民增收致富作用明显的“一村一品”、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
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支持退耕还林农户集中地区的专业合作社、企业以村为单位建设养殖小区、种植基地;支持退耕户分散地区的农业企业、相关技术推广单位建设规模化种养示范基地,通过提供良种繁育、技术支持、市场销售等方面服务带动农民增加收入。
鼓励引导多元投入项目建设。
以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引导,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退耕农户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支持的重点重点林业示范基地。
支持以核桃等干杂果经济林、生物质能源林、培殖业原料林等重点林业示范基地建设。
畜牧养殖业。
支持以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奶山羊(肉羊)等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经济效益明显的水产养殖和特色动物饲养场(小区)建设。
特色种植业。
支持在退耕还林区建设日光温室和薄膜大棚等设施农业项目,发展特色种植业。
优质果业基地。
支持苹果、猕猴桃、柑橘等地方优质果业示范基地建设。
林特产业基地。
支持标准化优质高产蚕桑、茶叶、中药材等林特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退耕还林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巩固措施
退耕还林工作取得的成果及巩固措施作者:李靖静来源:《吉林蔬菜》2024年第02期摘要:退耕还林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是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拉动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重大战略举措。
也是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社会工程,起到了一举多得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退耕还林;取得成果;巩固措施引言:商洛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取得一定成果,在之后一系列的发展过程当中,针对退耕还林工作提出具体的巩固措施。
希望能够将退耕还林工程作为后期工作长期稳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程,进而推动秦岭地区生态修复和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举措。
1退耕还林工程的意义1.1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工程能够实现对于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将原本正在使用的耕地资源,退还成草地资源和林地资源,起到涵养水土的作用,减少原本耕地资源较多以及人为活动对周围环境影响明显,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现象。
同时,还能够通过大面积的林地资源和草地资源多方面发展,起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在逐渐发展的过程当中,恢复原本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类活动与环境保护的同步和谐。
1.2促进可持续发展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方式,在近些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引导下,相关区域为增加土地发展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改变传统过度利用土地资源情况,为后期生态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的可持续推进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在后期发展的过程当中,能够不断推动生态与经济的和谐进步,让可持续发展政策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大目标。
1.3提升生活品质退耕还林工程不仅对周围的生态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同时还能够提升人们居住的生活品质,减少人们居住过程当中出现各种自然灾害的概率,让自然资源为现代化的生活发展服务,在逐渐发展的过程当中,让人们在优质的环境内生存,并且实现自我价值。
1.4展现政府责任担当通过推进退耕还林工程,政府展现了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责任担当,增强了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和认可,为构建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林规发〔X〕X号)文件精神,省、市于今年4月份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
通过我县自查,发现主要存在滞留政策兑现资金过大问题,因此,为了促进退耕还林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圆满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退耕还林工作责任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在农民增收和生态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特别是随着退耕还林工程的不断实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主导产业开发步伐明显加快,基础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农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而且退耕还林是体现以人为本精神,造福百姓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也是建国以来,国家在我县农村投资最多、覆盖面最广、群众受益最多的项目。
为此,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继续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坚定做好退耕还林工作信心不动摇,要增强干劲,密切协作,求真务实,扎扎实实抓好退耕还林的各项工作。
同时退耕还林是各级党政一把手的〃帽子〃工程,实行的是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因此,在工程管理上一把手不能有任何的松劲和懈怠,必须经常过问,亲自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程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特别是针对历次检查考核中存在的苗木保存率低、管护不到位、林粮间作、封山禁牧不彻底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今后凡是在省市检查、明察暗访中,受到通报批评及年度退耕还林考核排在倒数第一的乡镇将严格按照《乡镇党政一把手退耕还林负总责实施办法》、《封山禁牧实施办法》、《巩固成果实施办法》、《退耕还林综合考核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在全县年度目标综合考评中给予一票否决。
二、严格程序,规范项目占用退耕还林地近几年,我县经济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基建项目建设违法占用退耕还林地现象,作为退耕还林管理主体责任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既要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又要规范占用退耕还林地审批手续。
瑞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专项资金投资效益,确保我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省发改委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农经字[2009]4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编制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单项工程,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目标与要求第五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内(2008年—2015年)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五项工程建设。
第六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生产生活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退耕农户收入水平,从而达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建设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七条全市17个乡镇,178个退耕还林村规划建设。
项目总投资5083.6万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1946.8万元,其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为:(一)基本口粮田建设。
计划在44个退耕还林项目村,实施农田水利项目44个,改造渠道109公里,改造渠系建筑物208座,改造水源9座。
总投资1013.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506.8万元。
(二)农村能源建设。
计划在18个退耕还林项目村,营造马尾松、湿地松薪炭林5000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新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中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后续产业发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
第三条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据规划安排建设项目,确保退耕还林地区的退耕农户能够享受国家政策扶持。
(二)坚持把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改善退耕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鼓励退耕农户自主创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坚持以县(市)为项目实施主体,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项目法人责任,促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目标:(一)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毁林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二)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转移就业等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实施方案),按实施方案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
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统筹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自治区关于同意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新政函〔2010〕155号)要求,自治区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由自治区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审计、统计、粮食等部门组成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州、市)落实建设任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的问题及对策
量 的工 作 经费 。 国家 对 地 方 退耕 还 林 的 前期 工 作 经 费和 而
科 技 支撑 费比 较 少 , 造成 很 多工 作不 能正 常 开展 。 工作 人 员 少 , 多科 技 服 务 也 跟 不 上 。 在 加 上 专 项 规 划 实 施 的管 很 现
理, 工作经 费 更是捉 襟见 肘 。 2 专项 规 划实 施工 作的对 策
11 领 导 重 视 不 够 .
一
重 建 轻管 现 象在 林 业 后 续产 业 建 设 中 尤 为 突 出 。 话 俗
说 “ 分造 , 分 管 ” 但 在 实 际工 作 中 , 栽 轻管 的现 象 依 三 七 , 重 然 十分 突 出 。 按照 “ 造林 、 管护 、 受 益 ” 谁 谁 谁 的政 策 , 管 护 将
退 耕 还林 工程 牵 涉面 广 , 作 量 大 , 工 工程 质 量 要 求 高 ,
转 到了 部 I 织 实施 , 部 门组 织 和 发动 群 众 又存 在 一 定 ' q组 而 难度 , 比如在 政策 制定 上 如果得 不到 当地政 府 的 支持 , 策 政 就 很难 落 实 , 广大 干 部群 众 的积极 性 没有 充分 调动 起来 。 此
责 任落 实 到实施 专项 规 划 的各家 各 户 , 难度 较 大 , 管护 效 果
也 不理 想 。 些农 户在 林 木没 有受 益 的情况 下 , 愿 投入 过 有 不
多 的 管护 费 用 ; 些农 户 劳 力外 出 打 工 , 力 进行 管 护 ; 有 无 有
些 种植 杨 梅 、 橘 、 等 经济 林 树 种 的农 户 , 柑 梨 管理 技 术 又跟
外 , 部 门之 间 的协 调 也 存在 问题 , 各 相互 间配 合 不够 默 契 , 都 是 以各 自立场 为出发 点 , 到问题 和 困难相 互推诿 。 遇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正文:----------------------------------------------------------------------------------------------------------------------------------------------------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部2007年11月28日财农[2007]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下达任务计划。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3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二○○九年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障退耕农户长远生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涉及的专项建设工程及其建设内容。
国家对单项建设工程另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规划》的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工分级合作,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
第四条规划区36个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县(市、区、行委)和省三江集团、省监狱局的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青海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2868号)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局、水利厅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中央资金,编报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稽查。
省财政厅制定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资金监管,审核工程财务决算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合川府〔2009〕46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及年限我区退耕还林工程自2002年起开始陆续实施,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最长的已经达到了七年。
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规定,补助标准为:坡耕地退耕还林第一轮补助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45元,其中粮食折现225元,生活补助费20元,营造生态林的,连续补助8年,营造经济林的,连续补助5年。
第一轮补助期满后,重庆市和国家将组织力量对造林保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开始第二轮补助。
第二轮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现金125元,其中粮食折现105元,生活补助费20元,补助期限与第一轮补助期限相同。
生态林和经济林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规定,营造水果类树种的,认定为经济林,其余的树种认定为生态林。
对规划时设计为经济林树种,以后通过补植改换为生态树种的,由于受国家补助资金指标限制,仍按经济林认定;如果在本区范围内出现其他小班由生态林调整为经济林的情况,可将相应年度相应面积的营造生态树种的经济林调整为生态林,保证经济林指标总量不变。
对规划时设计为生态林树种,以后通过补植改换为经济树种的,通过区级检查确定后,将按经济林认定。
二、规范工程合同管理,保障退耕还林各方利益鼓励业主或大户通过土地流转参与退耕还林或承包管护。
业主或大户必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每个农户协商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或退耕还林管护合同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土地的用途、双方的权利义务。
退耕还林补助兑现时可兑现给业主或承包大户,由业主或承包大户按合同约定兑现给农户。
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农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农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后续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效益,根据《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后续产业发展农业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后续产业发展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应围绕退耕还林地区农业优势主导产业、产品,加快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四条后续产业发展农业项目是建设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基地,基地建设涉及退耕农户要在80%以上,确保退耕农户真正受益。
第二章年度实施方案编报第五条根据年度任务计划,县农委于每年7 月31 日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省农委审批后下达各项目镇。
实施过程中,年度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变更设计和概算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县农委负责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时向省、市级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进度。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七条各项目镇按照批准后的年度任务计划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技术规程、资金使用等相关制度,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
第八条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农业项目要落实具体建设内容,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种苗、肥料和工程建设原材料,中央专项项目资金补助要执行国家现有工程建设标准,没有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确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年度任务计划完成建设内容,不能延期或推迟建设期限,不能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建设标准等。
第十条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档案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保存。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按照《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规定,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用于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度,明确建设内容和标准,接受项目区群众和社会监督。
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退耕还林是指国家通过政府引导和鼓励农民转产、转业的方式,使农田变为森林或草地,以达到补充生态系统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为了保障退耕还林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退耕还林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并保证资金的合理、公平、透明使用。
二、资金来源退耕还林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政府财政拨款:国家、省级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提供退耕还林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启动资金、运营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农民自筹资金:农民可以自筹一部分资金作为参与退耕还林项目的条件。
3.企业捐赠:一些企事业单位可以自愿捐赠资金支持退耕还林项目。
三、资金管理原则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使用:资金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2.公平公正: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地理、经济、社会等因素,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性和效益性。
3.透明操作:资金管理应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状况和效果评估结果,接受监督。
4.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绩效评估:定期对退耕还林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成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资金管理流程资金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资金申请、资金审批、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估等环节。
1.资金申请: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资金审批: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评估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效益性,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3.资金拨付:经资金审批通过后,资金管理部门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及时拨付资金给项目单位。
4.资金使用:项目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5.资金监督: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发放对象。
1.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规定的农户,包括有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的农户和无法耕种的农户。
2.符合国家规定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标准的农户。
二、发放标准。
1.按照国家规定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资金发放。
2.根据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工程类型,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确保资金发放的公平合理。
三、发放程序。
1.农户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等。
2.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资金发放。
3.资金发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到位。
四、发放监督。
1.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发放的公开透明。
五、发放效果。
1.加强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
六、发放保障。
1.建立健全资金发放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发放。
2.加强资金发放宣传,提高农户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确保资金发放顺利进行。
七、发放总结。
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以上即为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确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做出积极贡献。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赣发改农经字[2009]40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3.20【实施日期】2009.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农经字[2009]407号)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扶贫办: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暂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陕发改农经〔2010〕1471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利(务)局、林业局:为了做好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现将《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在组织后续产业项目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2010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林业示范基地、畜牧养殖业、特色种植业和优质果业项目。
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各类项目,均可按程序申请资金支持。
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在近2年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其它资金支持的项目、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不再支持。
请组织各县按照规划筛选2-3个后续产业项目,准备申报材料,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相关厅局。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纸质
和电子版),分别送省发展改革委2份、省财政厅和相关厅局各1份。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1.26•【文号】财农[2007]339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1月26日财农[2007]339号)农业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本市自实施退耕还林试点工程以来,对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工程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
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确定任务。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各级政府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退耕还林基本政策与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一)继续对退耕农户实行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粮食和现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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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2007]327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11.28
【实施日期】2007.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07年11月28日财农[2007]3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
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