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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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分类、要件:

1.1工程索赔按索赔目的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期加费用索赔三个类别。

1.2工程索赔的要件主要有:

a 双方签证。这里的双方主要指合同双方,但我国存在先由监理或设计方签认,再由业主代表签认的实际情况,具体需要看合同的约定;

b 签证的授权。无授权的签证不具备法律效力。业主代表通常是授权人,严格说,只有业主代表的签证是有效的。但我国情况下,业主代表通常为一临时指挥机构,指挥长独揽签证权的情况较少,有些签证要经过业主指挥部的若干部门签字盖章,具体要看合同或者业主怎么规定,总的说不是业主方随便一个人签字就算数;

c 签证内容。签证内容是服务于签证目的的。属于工期索赔的,须在签证上明确工期延误的原因、影响的结果;属于费用索赔的,可明确费用变化,亦可先不涉及费用变化,仅明确工程量变化,即先签认事实,以后再作费用结算。

D 签证意见。最含混最有效的签证意见是“同意”二字,这样的签证带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最便于混水摸鱼;若签证意见是“情况属实”,则只能用作进一步索赔的证据,能不能索赔到费用和工期,还需要其他条件支持,因此带有不确定性,严格意义上说,“情况属实”的签证不是签证;“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同意……。”这样的签署意见是非常明确的,可直接用于某一方面的索赔。

2.工程索赔原则:

2.1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桩号(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

2.2 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

2.3 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3.索赔签证注意事项:

3.1 低价中标项目,要注意勤签证,发生一件工程变更(含合同甲方违约)签一件,不要积攒到最后一起签,以此弥补投标时的低价损失。

3.2当发生合同变更、发生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合同中约定前后矛盾的事项、对方违约的事项时,承包方更应及时办理签证。

3.3办理索赔签证要按合同约定,并符合签证要件方可,没有固定格式,也有些业主规定了工程签证格式,如果没有规定,可以自行设计格式,但必须专门留有一栏供对方签意见和签字的地方。

3.4签证可以通过画草图、示意图的形式来进行,暂时争取不到签结果的,可以争取先签事实,业主方签证一般会签工程量不签单价、签单价不签总价,承包方应该注意利用这些规律。

3.5项目部在反索赔方面也要注意应对协作方的签证,设置一个签证程序,授权那些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人负责签证,并且要明确授权范围,避免谁签字都算,和超范围签认。最好要形成文件,使协作方知道,避免引起纠纷。

4.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4.1 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不同的合同可能存在不同的时限要求,国家财建字[2004]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合同没规定时为14天)通知发包人或未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或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报告已经确认。”

4.1.1 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a.业主延期发设计文件引起的索赔:当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合同未规定时为14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14后未收到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方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不包括施工承

包单位自己到设计单位索要的技术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若申请发出后14天发包方仍为提供设计文件或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满足开工需要,则从承包方发出申请后的第29天起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该阶段主要为施工前期准备阶段,通常只进行工期索赔,即请业主确认因为业主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承包方供应设计文件,致使工期拖延的索赔。工期索赔方法通常以正式致函业主,请求予以确认即可。函件如果当面呈递,应作发文签收登记处理。送达函件亦可以邮局挂号信方式投送。

b.因业主工作不到位,征地拆迁工作在施工承包方进场后14天(合同有规定时间时以合同规定为准)内未解决、水源或电源不落实,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施工承包方可在第14后向业主方提出误工索赔。方法同上条。

C.上述两条索赔亦可附带经济索赔,经济索赔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施工机械费索赔=(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50%;二是施工人员人员误工费用=人员总数×实际进场人员数×合同约定的日工资标准。费用索赔方法以向业主呈递费用计算单方式为妥。须注意,索赔单上的机械、人员在场数量应工程日志逐日统计为准,不可估列或简单推算,一般应在索赔单上附明晰表作为依据。

d.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该类工程索赔签任单要载明时间,里程,工程量算式,附以损失情况照片,申明理由、依据。

e.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单位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f.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软基处理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g.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h.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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