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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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索赔的释义

所谓的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践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面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行为,其实质上是一种正当权利或要求,是合理、合情合法的行为。

二、工程索赔目的分类

案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合同竣工日期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三、索赔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按照合同规定,干扰事件的确是由于非承包商自身引起,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具备合法、全面、充分和有效的证据。

合理性原则。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应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

实效性原则。发生干扰事情,并造成损失后,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索赔,且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协商处理原则。发生索赔事件后,合同双方都应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沟通和互动,承包商尽量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解决,并防止对立情绪产生,因为合作一旦破裂带来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损失,还可能影响其他人的权益,除非一方违反合同基本原则恶意欺诈。

四、目前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

承包商不敢进行索赔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中承包商数量偏多,“僧多粥少”。工程索赔对他们来说根本就是不敢想更不敢做的事情,施工机械闲置费等一些常见的费用损失不能很好的报销或是由业主承担而只能由承包商自己承担;而仅有一部分工程中施工单位也只能以技术等借口的方式进行变相的工程索赔,却不敢以正式的方式进行索赔,唯恐得罪业主。

承包商不愿意对业主提出索赔,也不敢进行索赔,这是因为施工企业缺乏对建筑行业内索赔的正确认识,片面地认为索赔不利于与建筑单位合作,怕搞坏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怕影响后续工程承包,从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在国际建筑市场里,不会合法索赔的承包商是被业主看不起的,认为其管理能力低下。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国内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环境还不是很好,人们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加之施工企业发展历史不是很长,大多受到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不习惯现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意识。不懂得合同管理与索赔的重要性,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施工单位就不会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也分不清依法赔偿和依法惩罚的界线,很难有利地利用科学的合同管理,对自己项目的损失进行工程索赔。

承包商不会进行索赔

很多的施工企业并不懂索赔,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施工企业缺乏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很多人认识不到自己的权力,不懂得利用索赔来补偿自己遭受的损失,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实际上施工企业的盈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懂得索赔和善于索赔。施工企业不会索赔,这是因为施工企业管理落后,不熟悉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方法,企业基础工程薄弱,缺乏索赔必需的有关资料、数据和记录等。

不索赔引起的后果

工程索赔的薄弱可能会导致一部分风险和成本过多地由承包商承担,而承包商为保证足够的利润,必然要将由此增加的费用计算在成本里面,这就会导致投标的报价增加。而现在投标过程中报价是中标的最大影响因素,高报价显然难以中标,如果强行压低报价,即使中标,那么索赔薄弱将使工程盈利困难。而在本来利润就很低的环境下,施工方在整个工程进展中承担巨大的成本压力,要想赢利就只能不择手段的压低成本,甚至偷工减料或虚报工程量,从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最终就会使得业主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多付出费用和时间,最终得不偿失。

五、针对我国施工索赔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施工索赔问题,我们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的观念误区、施工企业不懂的如何去索赔,不敢索赔和不会索赔,建设单位即业主方一家独大不准索赔,社会工程索赔中介服务机构缺乏和专业性索赔人才欠缺,工程索赔法规有待健全,针对上述难点,特提出下面一些措施及对策:

(一)要完善和健全工程索赔法律法规,为正确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中要求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而索赔是建筑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业务活动,施工索赔是建筑改革深入发展的必须。随着改革的深入,更需要政府部门健全工程施工中与索赔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完善健全工程索赔法律体系,对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建筑市场,促进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从事工程索赔的中介机构,而在国外则有许多,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建立起专业机构从事索赔工作和进行索赔研究。

(二)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有的建筑企业都应该加强对企业内部各层次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让他们懂得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他们对于索赔的意识。只有提高全员合同管理意识,增强责任心,才能保证建筑合同全过程的顺利实施。同时,树立正确的施工索赔意识,认识到索赔和反索赔是工程施工中承发包双方各自享有的正当权利,是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等价交换原则在工程施工中的具体体现,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主动了解索赔,提高施工索赔水平,也增加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力。

(三)学习、研究国际的索赔经验,培养专业的索赔人才

目前,国际通用建筑承包合同管理实行的是静态投标,动态的合同管理。评标后,承包商如遇变化,合同中规定了对各种变化的处理方式和原则,这就是调价、变更、索赔的程序。承包商依靠调价、变更和索赔来实现投标条件变化带来的费用及工期补偿。而我国现行合同管理方式是静态报价加政策调价这种方式存在滞后效应,不利于承包商索赔。因此,我国建筑企业应该多学习、培养专业的索赔人才队伍,研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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