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巴达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9.2修改)
巴达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巴达路设计变更管理,补充和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文)及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巴达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建立在设计变更“4+N方现场会审制”和“限时办尽制”基础之上,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现场会审并在规定时间之内完成变更资料的报、批、审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设计,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谋求私利。
第三条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按照巴达公司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越权管理。
巴达公司设计变更管理权限:一般变更设计变更(非重要技术方案)由总经理签批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1(附件1);较大以上变更及一般设计变更中的重要技术方案变更由业主总经理签批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2(附件2);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报川高公司和交通厅审批后成立,使用工程变更审批表-3(附件3)。
第四条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一)一般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附件4—1).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重要技术方案变更立项使用申请表(附件4—2).2.监理单位按程序初审立项申请(限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初审不通过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审查通过后报业主代表处审核,业主代表处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若同意,召集四方会审;若不同意,将立项申请退回申请单位。
3.四方会审(四方即业主代表处、设计、监理、施工)。
四方会审需对方案、经济进行论证和比选,同时形成四方会审纪要。
若涉及方案变更,业主工程技术处参加。
(附件5)。
4.设计单位根据四方会审纪要的要求作出施工图设计.5.承包人报批设计变更资料。
6.监理、业主代表处、分管副总经理审批设计变更资料。
若通过,总监办下达变更令(附件6);若不通过,将设计变更资料退回申请单位.(二)较大设计变更的办理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立项),形成立项申请表(附件4—2).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
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精品)
京珠国道主干线安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安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的申请、报批、审核等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项目部根据交通部[20]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豫交工 [20]298号以及豫高司计[20]146号的文件精神对工程变更的申请、报批、审核以及申请资料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条项目部工程处负责工程变更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变更数量的审核等工程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计划合同处负责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
第四条工程变更的分类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部门不同,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五类。
即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工程变更。
(一)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和现行规范要求进行的工程变更。
(二)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原设计单位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及规范的修订,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进行的工程变更。
(三)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商鉴于现场地质等实际情况的变化或发现部分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出,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项目等原因,提出的工程变更。
(四)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提出的工程变更。
(五)地方政府提出的工程变更:地方政府由于地形变化、长期规划的调整以及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且属于合理要求,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五条所有工程变更均按规定的程序用书面形式申报,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遵循的原则(一)工程变更应遵守初步设计审批原则,维护已经批复的总体设计方案,严格控制概算投资。
(二)工程变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同时利于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河北省交通厅项目办在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项目办所辖在建各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办所辖在建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和在所辖在建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在建高速公路所有工程。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天然气、林业、军事、文物、地矿、环保等)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办工程建设科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审核和管理,并接受交通厅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六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和较小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连续长度1000米(包括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2000米(包括2000米)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7、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8、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9、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10、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变更费用增减总额超过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技术经济性,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5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xxx有限公司高速公路BOT项目、PPP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条凡从事本项目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x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制定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经项目投资人审定, 并报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未进行备案的,不予审批相应重大设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以确保或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合理控制投资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对所有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DOC)
平榆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榆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工程变更月报表制度》等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款。
第二条凡从事平榆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监控、施工等单位均应维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的严肃性,若无充分依据证明原方案不可行,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时,应遵照本管理条款规定执行.第三条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本管理条款所指工程变更是指自平榆高速公路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费用以业主的最终签认为准。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任何单位都不得施工,不予以计量与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单价。
第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应按照集体评审的原则进行,各施工单位、总监办应附评审会议纪要或讨论意见,并附参会人员名单。
第六条进行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必要时备有图片资料。
各单位应提前熟悉设计图纸,增强工作的可预见性,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合理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妥善做好设计变更工作,杜绝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第七条建管处负责平榆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变更分类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类。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江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Jiangxi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川交发〔2013〕111号2013年11月1日印发)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厅造价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造价审查,动态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检查。
项目投资人负责对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具体承担本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帐,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基分幅形式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大桥、中桥的数量、桥位、跨径、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四)隧道的数量、洞身结构形式、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路面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七)交通安全设施防护标准或者设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坚持标准、明确责任、服务现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便于工程的顺利开展,结合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指令等。
第三条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概(预)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确因客观环境、条件有较大变化须修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二变更设计的办理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内容(性质)1、优化设计是指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方便施工、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的变更设计。
2、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调查预测失当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者内容欠周,以及由于设计文件不符合现行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项目办事先确定的特殊规范,而必须加以修改、完善、补充和增减的变更设计。
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项目办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所有的工程变更原则上只有经业主书面批准、完善设计图纸之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八条工程变更设计分类1、按技术性质分类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具体分类详见附表Ⅰ2、按工程费用分类A类变更,重大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B类变更,重要变更或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C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5~50万元(包括5万元);D类变更,一般变更且变更费用总额在2~5万元(包括2万元);E类变更,2万元以下。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公路局负责承建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省公路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依法或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经现场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确需变更设计时,可提出变更要求。
(一)设计文件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设计;(二)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三)设计图纸与实际不相符;(四)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五)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六)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其划分原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一)下列设计变更需由省公路局组织评审通过后,报上级部门审批: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次概算的。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豫交建管[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建管〔2010〕60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公司: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类2.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请表(四联单)(略)二O一O年六月九日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全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详见附件1)。
第五条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审查决定或审批。
主体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以上、附属工程费用变化3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查或审批。
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基建发…2010‟第88号)、《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桂交投发…2010‟683号)及《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桂高投工…2012‟4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高速公路从事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的从业单位。
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排水防护等)、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房建工程、线外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方案、工程数量、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变更。
第四条本项目业主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管理,所有工程设计变更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生效。
第二章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条件和等级划分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原则(一)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控制建设项目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数量及组织实施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确需变更,必须经充分的研究论证并按本细则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二)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并不低于原设计文件深度,同时还应确保实施方案能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安全性、耐久性。
(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本着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造价、节约用地、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设计变更。
(四)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齐图文资料,填写《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单》,详细阐述工程设计变更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或承载力试验数据)、设计变更方案(附施工详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费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投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
第四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设计变更:(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二)因设计错、漏不能保证结构正常使用功能或者影响寿命和质量安全的;(三)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节省投资或者少占用耕地和拆迁或者便利施工的;(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能提高工程使用寿命,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营、养护成本,或者提高行车安全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不多,或者虽增加较大投资但能在运营期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五)由于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六)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
第五条设计变更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设计变更应当周密调查,充分论证,本着”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利于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进行;(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投资和工期;(三)设计变更必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土地;(四)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五)不得将一项设计变更肢解成多项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或者越权审批。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榆商线榆林至绥德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榆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的有效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6?181号,、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陕交建发…2009?314号,~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绥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分项工程为单元进行~并归属到各个分部工程,若某项设计变更跨越不同的分部工程~应以分部工程为单元分别下达变更令。
第五条任何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大的变更分解为多个小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本办法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国内招标1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变更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本办法及合同文件未尽事宜应依据“范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第七条对一次性费用变化不大于30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管理处进行审批~并对费用大于50万元的报交通集团核备,对纳入施工图批复的优化设计引起新增工程细目单价进行审查~费用变化不大于100万元的予以审批。
第八条对一次性费用变化大于300万元的设计变更由管理处审核后上报交通集团审批。
第九条对于边坡、桥梁、隧道等施工中的大型不良地质整治工程~特大桥、大桥桥型变化~路面结构类型发生变化~大型滑坡治理~附属设施中的服务区、房建、收费站、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设计变更~一些重要项目的绿化、隧道洞门以及隧道、跨线桥装修等设计变更~无论单项变更费用多少均由管理处上报交通集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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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工程变更范围包括XX高速公路项目的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环境与绿化工程、线外连续工程等的变更。
第二条工程变更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业主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变更设计一律不能交付施工。
第三条项目的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必须按一个变更设计报送处理,不得分割变更项目,改变变更设计类别。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施工合同文件、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包括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勘查设计文件,广东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有关文件指令及交通部2005年第五号令颁布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变更的定义和分类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在工程开工之前,由业主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工程量清单,建立合同价款的初始台帐。
此后发生的所有与图纸及清单的项目、数量、单价、费用不一致的变化,均属于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设计的性质1、完善设计是指由于勘察深度不够或环境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漏项或内容欠周,必须加以增加,合并或局部修改的变更设计;2、优化设计是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可达到节省投资、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的变更设计;3、新增工程是工程正式开工后直至项目进行国家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企业投资效益需要,业主经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在原批准规模以外新增并加以实施的变更。
4、由于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须按规定进行的变更设计;5、由于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规程施工,导致不良后果所引起的设计变更属于施工补救措施,其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工程变更设计的主要情形1、路线平、纵面的调整导致工程量变化的变更;2、桥涵、通道等构造物位置改变及工程量增减的变更;3、桥梁结构型式改变导致的变更;4、桥梁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变更;5、路基防护工程的变更;6、一般路基或软土路基设计变更;7、改沟、改沟工程设计变更;8、改移地方道路的设计变更;9、原设计错漏引起的变更;10、地质资料不准确引起的变更。
第八条工程变更的分类工程变更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分为三类:1、重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较大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3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4、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5、为了使本项目的设计变更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设计变更中的一般设计变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根据金额的大小,分为A、B、C、D、E类变更。
A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超过200万元,少于500万(不包括500万元);B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100~200万元(包括100万元);C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50~100万元(包括50万元);D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10~50万元(包括10万元);E类变更,变更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下。
三变更的申请及审批权限流程第九第工程变更可由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业主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
1、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应先交予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报业主,在业主组织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2、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地现场对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后,认为设计量与实际发生量(或隐蔽性设计)超出或少于合同清单数量,并根据工程进展的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提出工程变更;或在监理过程中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以及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可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报业主,在业主组织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3、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业主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根据工程投资、建设、进度的需要,可提出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有关要求,对原设计深度不够或考虑不足的,以及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完善或优化的,可提出工程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工程相邻地段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要先报业主,由业主出面与第三方相协调。
若协调结果认为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第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1、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业主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2、业主审查核实同意后,再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业主。
3、业主收到同意变更立项的批复后,通知施工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及勘察设计单位出变更设计图;业主完成审查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交通部审批。
5、交通部审查意见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业主,业主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1、2、3点与重大设计变更相同4、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报交通部备案。
5、经业主转总监办发布变更令实施。
第十二条一般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流程1、一般变更的立项程序(1)、对初步判定为A类、B类和C类变更,由项目公司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的代表、专家及领导现场查勘及共同论证,提出初步变更方案,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初步推荐方案,并由施工单位起草《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见附件6 )呈报项目公司。
(2)、业主将已审核批复的A类、B类或C类《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复印件)下发总监办,总监办根据已审核批复的《变更设计意向报告书》,组织施工单位施工并按程序申报相应变更。
(3)、同样,对初步判定D类、E类变更,由项目公司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查勘及共同论证,确定变更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起草《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见附件6 )呈报项目公司。
2、工程变更申报程序施工单位根据最终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按规定格式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见附件7)和《工程变更数量申报表》。
驻地监理工程师核实数量并签认意见,报总监办,总监办根据驻地监理意见现场核实,并提出意见报XX高速公路限公司审批。
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为:(1)、工程管理部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工程数量进行审查;(2)、计划合同部按合同条款规定判定变更的合法性,对变更数量进一步核实,并签署意见;(3)、总工程师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4)、工程管线总对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5)、总经理对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6)、公司内部审查完毕,由董事长审批。
(7)、总监办根据批复的变更申请,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变更令》(见附件8);四工程变更的确定原则第十三条变更工程量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正式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应着手组织实施该项工程变更,待工程完工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驻地代表复核工程数量,并经总监办复核无误后,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由其负责核实工程数量,在无错漏的情况下由业主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变更单价的确定原则1、当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项目单价时,经业主同意的变更工程可直接套用该单价;当承包人没有本项目单价,而其它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有时,采用全线的加权平均值。
计划合同部负责跟踪。
2、当变更工程项目不符合(1)条的条件时,则按交通部现行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以及业主招投标时采用的工料机预算单价、费率编制变更工程预算,并按业主定标时本合同段中标价较业主标底之下浮比例下浮,变更预算以业主编制或审核的为准。
3、如果变更工程无适当定额可套用或双方对价款有争议时,则请政府认可的造价管理部门编制预算,由业主委托,费用由业主和承包人各负责一半,变更工程造价或单价按业主定标时本合同中标价较业主预算价之下浮比例确定。
4、当承包人所在合同段的工程性质、规模、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有权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以上三条中任何一条来确定变更工程费用,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第十五条变更方案的确定原则1、监理、业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为目标,认真对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
2、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后,变更设计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及设计代表审核同意后,公司工程管理部方予以受理,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的协调工作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
3、公司工程管理部对设计变更的现场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工程数量进行评估或确认,工程数量的评估或确认应有详细的测量记录和计算说明书。
4、计划合同部会同工程管理部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估价的原则按本制度规定执行,估价的结果应有详细的说明。
5、总工办负责对设计变更的技术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部分对结构设计、工期、造价影响较大或超出公司工程管理部处理权限以及动态设计和涉及工程抢险等的变更设计,应先由总工程师主持技术审查后确定。
6、工程管线总对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总工程师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公司总经理对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总工程师、工程管线总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
7、对于已批复的变更,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将核准内容调进项目变更台帐,同时通知计划合同部、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对各自的台帐做相应的调整。
8、对公司职权范围内处理的变更,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每半年将变更意向以汇总形式报备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