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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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公路、水运主体工程及相应附属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国家实行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活动,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依法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山东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交通厅委托所属的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本着"政令统一、一市一站"的原则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应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人员。

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八条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一)参与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监督本省由国家及省审批、核准或列入国家及省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1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山东省交通厅委托的其它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监督主体三、监督范围质监所根据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山东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建设工程。

四、监督内容2.质量监督检查: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方案、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质量验收:质监所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书。

4.质量纠纷处理:质监所负责处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对投诉举报进行核实,以维护工程质量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方式1.常态化监督:质监所每年制定监督计划,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常态化监督,确保每个工程都得到监督管理。

2.重点监督:质监所根据交通建设工程规模和风险等级确定重点监督工程,加强监督力度,确保重点工程质量安全可靠。

3.突击检查:质监所根据监督需求,进行突击检查,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交通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4.配合联合检查:质监所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检查,加强监督合力,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六、监督要求1.监督过程中,质监所要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质监所要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对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和处罚。

3.质监所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质监所要加强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的数据库,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监督结果1.监督发现的问题,质监所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质监所可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施工等措施。

2.质监所对完成验收的交通建设工程,给予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对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3.质监所要对整个监督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建立相关档案和质量监督报告,为质监所自身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提供参考。

某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某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某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范本)本细则主要针对某工程的质量监理实施,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旨在保障工程的质量,规范监理行为。

一、监理机构的组织与管理1.监理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监理经验,防止误判和失误。

2.监理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岗位,负责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3.监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明确监理项目的目标、任务和服务标准。

二、监理人员的管理和要求1.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达到相关要求的资格标准。

2.监理人员应当了解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相关资料,并对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监理人员要熟悉工程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三、质量控制1.应当合理选用工程建设材料、配合比、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施工环节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2.进行过程控制,及时发现偏差和质量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与处理。

3.对各工程环节及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对于不合格的材料和构件,要及时进行更换和处理。

四、监理报告1.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工程进度、质量、技术及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向业主提供监理报告。

2.监理报告要详实、及时、客观、准确,对工程进度、质量、技术及安全等重点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

3.在监理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监理要求,督促施工方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跟进解决情况。

五、安全监督1.安全监督是监理的重要职责之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过程安全无事故。

2.监理人员应当了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施工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醒施工方处理,确保现场安全。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

六、附录本细则所指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例:•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管理规定》•《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七、总结本细则是为了规范监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实施细则,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弹条Ⅰ型、Ⅱ型扣件-弹条)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弹条Ⅰ型、Ⅱ型扣件-弹条)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要点说明
仪器仪表及 设备名称
备注
9
中间宽度
B
TB/T 1495.2—1992 第3 条
A
型:74
0.5 2.0
mm
B
型:68
0.5 2.0
mm
TB/T 1495.2—1992 第3条
将弹条置于平台上,两尾部紧贴平 台挡台,用游标卡尺测量挡台至弹 条中部最前端的距离
游标卡尺

4.3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计量
检定/校准证书,满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 5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不合格类别划分见表 3–1、表 3–2。 6 检验程序 6.1 检验前准备工作 6.1.1 检验机构在收到检验样品后,应核查样品的封条、封签完好情况,检查样品,记录样 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样 品分别登记上册、编号,及时分配检验任务,进行检验测试。样品的封条、封签不完好的、 签字被模仿或更改的,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6.1.2 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 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内正常运行。 6.1.3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 遵守相同的规程。在现场检测的检验样品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采取拍照 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6.1.4 检验人员如需要使用外部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在使用前应查验其计量检定/校准证
高度尺

B
TB/T 1495.2—1992 第 4.7 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监督机构应明确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质量监督、验收、检测、评估等工作。

2. 项目质量监督和验收: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包括施工过程监督、材料检测、施工工艺评估等。

3. 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机构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情况,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4. 监督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督机构应设立专业的监督人员队伍,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5. 监督方法和手段:监督机构应采用合适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检测、评估等。

6. 问题整改和处理: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要求建设方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7. 违法和失职行为的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和失职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工、罚款、吊销执照等。

8. 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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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督查考核细则范本

督查考核细则范本

督查考核细则范本
以下是一份督查考核细则的参考:
1. 目标设定:制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确保考核有具体的评估标准。

2. 考核周期:确定考核的周期,例如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3. 考核内容:将考核内容分为不同的方面,例如绩效、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

4. 考核指标:为每项考核内容确定相应的指标,以便衡量和评估。

5. 考核方法:选择合适的考核方法,例如个人面谈、工作上的表现、绩效评估等。

6. 考核评分:为每个指标设定评分标准,根据实际表现进行评分。

7. 考核结果:根据评分结果进行排名或评级,以便对员工进行排名、奖励或优化资源分配。

8. 反馈和改进: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提供具体的改进建议,以便员工能够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表现。

9. 审查和监督:建立考核结果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10.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励或处罚,以激励员工和改进员工的表现。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份参考,具体的督查考核细则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组织目标进行定制。

督查考核细则参考

督查考核细则参考

督查考核细则参考
督查考核细则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 客观标准:明确督查考核的目标和指标,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例如,可以设定各项工作指标的完成率、质量评价等指标。

2. 考核周期:确定督查考核的时间周期,可以是每月、每季度、半年或年度进行一次考核,避免频繁的考核对工作的干扰。

3. 评分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分体系,对各项指标进行权重分配,对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的给予高分,对未达到目标的给予适当的扣分。

4. 考核方式:考虑使用多种方式进行督查考核,如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文件审查、调查问卷等,确保考核全面、多角度。

5. 信息公开:将考核指标和结果进行公开,让被督查的人员清楚了解自己的表现和得分情况,促进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措施,激励优秀员工,同时对于不合格或未达到要求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培训。

7. 反馈机制:建立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员,同时与其进行讨论,听取对考核流程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8. 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督查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参考细则,具体的督查考核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化工部关于化学矿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化工部关于化学矿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化工部关于化学矿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12.05•【文号】•【施行日期】1987.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化学矿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2月5日化工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根据《化学工业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学矿生产企业用以指导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其实施情况可作为评选优质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及评选质量管理奖等的考核依据。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条为了保证化学矿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矿长领导下设置独立的专职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第四条监督机构既承担化学矿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检验业务,又负责监督企业的出矿产品质量。

第五条化学矿实行矿、车间(工区)、班组三级检验制度,建立自检、互检、抽检相结合的质量检验网。

监验机构可以设置若干检验室(小组)负责具体检验业务。

第六条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组织能力、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和监督检验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大中型企业可配备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干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对他们的任免要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对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必须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对现有检验人员应抓紧组织培训,要抽调年富力强、有文化、有经验的同志充实检验队伍。

企业的主要质检人员的文化、专业水平经过技术培训后要达到中专以上。

检验人员经化学矿监测中心或各省化工厅(局)组织技术认证之后,发给操作合格证。

无证人员不能出具检验报告单。

检验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全体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

(热电公司)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热电公司)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质监人员上岗条件、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以及检查与考核。

木制度适用于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制度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总站文件电质监[1995311号附件编写引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标准。

3 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机构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XX文件《关于成立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的要求成立,为便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特成立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机构有以下成员组成:站长:副站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质监站成员:汽机专业:锅炉专业:电气专业:热控专业:土建专业:水工专业:输煤除灰专业:暖通专业:工程档案资料:4质量监督站职责4.1质量监督站受XX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领导,并对建设单位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4.2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4.3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4.4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4.5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现场设备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4.6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质量监督站权限5.1有权审查参与工程制造、监造、监理、施工单位,包扌舌分包单位资质,在资质审查中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

5.2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 有权通知其停工。

5.3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使用。

5.4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项目,有权通知相关部门停止拨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竣工和交付使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协调、管理、监督和评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二)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三)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培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五)监督承包商、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他们履行质量责任;(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和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能够正确判断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合作。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监督对象的请托。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以下流程:预审、设计审查、施工监督、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车站列控中心设备-TCC)

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车站列控中心设备-TCC)

TB/T 3439—2016 表2
端口传输介质为光纤的端口不 进行试验,但需企业提供说明 确认; 端口的有关防护器件,企业提 供说明文件并确认; 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受试设备
电流 发生 器, 数字 式荧 光示
-
地试验)
工作正常的判定说明,由企业 波器
RS422接口
提供说明文件并确认
驱动接口
采集接口 横
执行标准及条款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要点说明
仪器 设备 名称
备注
1.低气压 70kPa 条件下,设备
低气 5 压试

设备工作状态
A
TB/T 3439—2016 第 11.3 条
设备工作状态正常
TB/T 3439—2016 第 11.3 条
不通电,保持 2h 后通电检测, 低气
观察设备工作状态;
压试
2.设备工作状态正常的判别方 验箱
的样品作为一个样本,采用(1;0)抽样方案。
表 1 抽样数量及要求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备注
1套
大于等于2套
-
说明:在用户抽样时,不作基数要求。
3.2 抽样地点 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3.3 抽样要求 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具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管理办法》(国铁设备监〔2017〕79 号)执行。 抽查的样品应是一年内生产、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且未经使用的产品。
4 检验条件 4.1 检验环境条件
检验环境条件按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执行。 4.2 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
第1页
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要求见表 2。
表 2 检验用主要仪器仪表及设备
序号 仪器仪表及设备名称 1 安全性能综合测试仪 2 数字多用表

广东省皮具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皮具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皮具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广东省皮具箱包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2 产品分类2。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

2 产品种类皮具箱包产品包括背提包、旅行箱包、票夹和皮腰带。

3术语和定义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皮具箱包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 检验依据检测标准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准。

如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则须向标称生产企业索要产品执行标准,并明确告知生产企业,如不提供企业标准,则按本细则中相应的产品标准判定,且检验后果由企业自负。

检验依据如下:GB 20400—2006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QB/T 1333—2010 《背提包》QB/T 1618-2006 《皮腰带》QB/T 1619—2006 《票夹》QB/T 2155-2010 《旅行箱包》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相同型号或规格、相同颜色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所抽取产品应为同品种、同款式、同颜色、同货号、同生产批次。

在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样品数:5个,其中3个作为检验样品,其余2个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检测机构.注: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单位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3 样品处置抽取样品后,由抽样人员签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豫建建[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建〔2008〕49号)各省辖市建委(局)、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建设厅二○○八年四月二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以及除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以外的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与监督管理。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实施初审与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具有相应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5人;县(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专业监督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

对质量监理的执行细则

对质量监理的执行细则

对质量监理的执行细则一、总则1.1 目的确保项目质量满足设计文件、合同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公司监理的所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工程。

1.3 监理原则1. 公正、独立、客观、科学;2. 预防为主,动态控制;3. 权责明确,流程规范;4. 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二、组织架构2.1 监理机构设置设立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工作,配置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相关辅助人员。

2.2 岗位职责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总体负责,对项目质量监理结果负责;2.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所辖专业的质量监理工作,对专业监理结果负责;3. 监理员:负责现场日常质量监理工作,对现场监理结果负责;4. 辅助人员: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三、监理流程3.1 监理准备1. 熟悉设计文件、合同规定及国家标准;2. 编制监理计划,明确监理重点、难点及方法;3. 准备监理工具、设备及资料。

3.2 监理实施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资格等;2. 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监督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确保符合要求;4. 对进场材料、构件进行验收,确保合格;5. 参加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3.3 监理记录1. 填写监理日志,记录现场情况、问题及处理措施;2. 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包括验收报告、整改记录等;3. 定期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4 监理沟通1. 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各方关系,解决现场问题;2. 与施工方、设计方、业主方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质量要求的一致性;3. 及时报告监理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四、监理措施4.1 预防措施1. 审查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工艺合理;2. 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3. 严格验收程序,确保工序质量;4.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理素质。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编号:GTCC-009-2014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2014年12月02日发布2014年12月10日实施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了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检验的全部项目。

适用于弹条Ⅰ/Ⅱ/Ⅲ型扣件弹条的监督抽查检验,具体检验项目根据当年的监督抽查计划调整确定。

2 检验依据TB/T 1495.2-1992 弹条I型扣件弹条TB/T 3065.2-2002 弹条II型扣件弹条TJ/GW 002-2000 弹条Ⅲ型扣件供货技术条件专线3351-3 60kg/m 钢轨用弹条II型扣件弹条专线(01)3328 弹条III型扣件3 抽样3.1 抽样方案采用一次抽样检验,根据当年的铁路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检验内容,按照表1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弹条,同时抽取相同数量的弹条做好标记后作为备用样品留存于检验机构。

表1 抽样数量及要求3.2 抽样地点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3.3 抽样要求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具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3号)执行。

抽查的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未经使用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4 检验条件4.1 检验环境条件检验环境条件按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执行。

4.2 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检验用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要求见表2。

表2 检验用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4.3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满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

同时填写现场检测用仪器仪表及设备登记表。

5 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不合格类别划分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6 检验程序 6.1 检验前准备工作6.1.1 检验机构在收到检验样品后,应核查样品的封条、封签完好情况,检查样品,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样品分别登记上册、编号,及时分配检验任务,进行检验测试。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细则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符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主体资格1.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办批准的正式批文;2.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委托文书;3.监督机构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可能存在利害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合署。

同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委托一家监督机构。

(二)监督人员配备1.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12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含县级市、区)不少于5人;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机构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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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S15线成县至武都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CW3合同段
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2011年3月
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所承接项目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员工服务意识,落实局、公司质量目标,特制订了本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二、范围
公司承接项目生产部门及其管辖下的合作单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质检部门自查
2、公司例行检查
3、项目管理部抽查
4、复查
四、职责
1、项目管理部为公司质量监督的组织和实施部门。

2、项目纳入公司的质量监督体系,按照本细则要求对所辖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每季度末将检查结果报项目管理部备案,项目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抽查。

3、项目总工程师为施工质量的责任人,质检负责人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4、成立质量监督小组,开展公司例行检查,小组内成员为各部室负责人,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五、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部门自查情况(10分)
2、项目组织策划(15分)
3、过程控制(20分)
4、安全管理(20分)
5、学习提高(5分)
6、实体质量(20分)
7、档案归档(10分)
六、具体实施
1、建立自检体系
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总工专门主持的质量自检体系。

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为原则,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质量自检体系见框图。

(1)自检体系由项目部、施工队二级组成,项目部为自检核心。

项目部质量管理科为实施单位,试验室为主要配合单位,施工队设一名专职质检员,施工班组设工班质检员,按照“跟踪检查”、“复检”、“抽检”三个检测方法实施检测任务,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1)自检体系依据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
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分解质量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对重点部位、重要工序、关键环节指定专人负责,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自检人员须监控各个施工环节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放线测量、材质试验检测、工序与工艺检查、质量检测等工作,保证质量检查控制的及时性、准确性。

(3)自检体系以建立单位质量奖罚管理机制为基础,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促使和激励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使企业内部经济效益与质量挂钩。

实行项目挂牌、试件验收、测量复核、质量检查、奖金挂钩、质量否决等制度,明确岗位质量职责,层层落实质量责任。

2、项目经理部根据需要组织各部门检查专员和公司质量监督员进行公司项目质量监督方面的培训、指导。

3、每月20号前由项目总工牵头、各部门部长协助,依据《成武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和相关文件、项目办文件要求,对工程实体、资料查阅等方式进行了全面检查。

4、在每季度的首月,项目部依据经营部提供的各工区任务下达通知书和生产部门报送的《项目基本情况表》,编制并发布季度检查计划。

5、质检部通过与施工队负责人、技术人员交流谈话,工程
实体质量、基础资料、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作为项目质量监督原始资料存底备查。

6、在项目现场检查过程中,项目部根据检查情况将需要整改的问题提出,并形成《整改问题通知单》下发给技术员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应按照《整改文件通知单》时限要求组织各班组进行整改,并向项目部提交《整改报告单》,项目部进行归档。

8、完成月度、季度项目检查计划后,项目部人员根据《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表》的记录内容,对每个施工队的检查项目打分,并汇总形成该部门的季度项目质量监督考核得分。

七、质量考核
1、各施工队的质量监督纳入质检部、工地试验室的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合作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2、质量评分。

依据业主项目办、监理驻地办例行检查和项目部抽查进行评分。

如业主项目办、监理驻地办对某个施工队1个季度内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则本季度部门质量考核得分为项目得分的平均值。

正常情况下,每月对每个施工队受检查次数不应少于3次,季度质量得分取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只检查一次的,年度得分为本次检查得分的90%。

3、项目部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各部门的年度质量考核分数进行年终绩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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