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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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律师函

大成(2014)函字第117号XXX先生:

大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淘宝店的委托,就你与XX淘宝店买卖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于你:

一、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4年7月26日你于XXX淘宝店购买XXX背背佳商品,收货后在未申请任何售后服务的情况下,直接给与差评。你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由于你单方面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你将承担的如下法律后果:(一)由于你的差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本店的销售,影响了其他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自收到本函3日内取消差评,停止对本店信誉的影响;

(二)自收到本函7日内,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致使差评继续侵害本店信誉的,本店将对你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三)由于你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本店的信誉,影响本店顾客流量,对销售构成的重大影响,如未在3日内取消侵权行为,本店将诉诸法律要求你方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前销售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之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从而加重你的赔偿责任,请你速与店家取得联系,将纠纷协商解决。若你拒绝协商解决,本所将诉诸法律手段解决,届时,你还要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以外的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一系列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大成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朱红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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