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必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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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粤龙新律函(2014)字602号深圳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深圳XX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的委托,特指派刘志鑫律师就贵司与XX公司月饼委托代加工合同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司。
一、关于《2013年月饼委托代加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贵司与XX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签订了《2013年月饼委托代加工合同》(以下成为“合同”)。XX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司交付了合格的月饼产品,但贵司尚有月饼货款共计人民币37781.00元未支付给XX公司。XX公司的销售经理胡X先生之前已多次电话、发函催告,但贵司至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律师之意见
1、关于贵司的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第六条“结算及开票方式”第2款的约定,最后一批货款在中秋过后十五天内结清;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货款每日收取3%的违约金。2013年中秋节为9月19日,违约金起算日为节后的15日即2013年10月5日,2013年10月5日至今日共计401天。37781.00的3%为1133.43元。综上,贵司需承担的违约金计算如下:
1133.43×401=454505.43元
2、关于生效判决入网对企业的影响。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两个文件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判决应全部上网,向社会实名公开。如此次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结果相信贵司也有所预料,判决生效后将向全社会实名公开,而且生效判决将记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信息商事平台及银行征信系统。如此将对贵司的商业信誉、信贷、政府补贴申报等均产生很不利的影响。
最后,本律师建议贵司慎重从事,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于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支付拖欠XX公司月饼款人民币37781.00元,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及诉累。如贵司及时支付月饼款,违约金部分XX公司可考虑不予追究。否则,本律师将根据XX公司的授权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追究贵司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声明
本《律师函》共叁页,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特此函告!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中国执业律师:
(盖章)
中国深圳 2014年11月15日
本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X路XX号XX大厦X楼邮编:XXXXXX
手机: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
E-mail:*******************
XX公司联系方式:
胡X 销售经理
手机:(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