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井巷工程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
煤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煤矿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总则1、凡有关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添置改良、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盘点等手续,依本细则处理。
2、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设备、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等,其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购价在500元以上者。
至于小型工具其耐用年限在两年以上,而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虽不必编号设卡,但必须设簿登记列入管理。
3、会计组为本企业固定资产总管理单位,负责统编号、资产调配、并责成各企业部对其资产作妥当的管理。
4、会计组除于总分类账设统驭科目外,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记载各项资产的价值,企业部各级主管负责各该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添置1、固定资产的请购由请购部门填请购单,先送会计组查核无法调配时,再按权责规定呈核后交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2、请购单上应详填物品名称、规格、型别、性能、质量等资料,以备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3、各企业部除依年度经营计划编列扩充预算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购,应说明其添购的效益。
4、自制应先与制造部门议定价格、按权责规定呈核后制造,制造按成本,如有差价则作内部损益处理。
三、验收及保管1、请购的固定资产到厂,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请会计组编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后,第一联使用单位存,第二联连同票据及请购核准文件由会计组编制传票礼款或后存查,第三联则由会计组送资料中心供电脑处理作业。
2、凡经验收合格及会计组编妥号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即以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3、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妥为保管验收单的第三联并在其背面,记载资产的增减及调拨,并随时与会计组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
四、调拨1、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固定资产调拨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订)O2、非经经理级以上主管的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五、出售及报废1、固定资产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拟具处理意见送会计组,经呈上级核准后,会同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企管部门出售。
[整理]井巷工程预算实用指导、.
一、一个完整的井巷工程预算需要算哪些量需要计算以下工程量:一、直接费:分为以下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三部分。
1、定额直接费:依据断面、岩性、坡度、支护类型、施工方式(普掘或综掘)等参数套用《井巷定额》计算出人工、机械、材料累加后得出一个预算单价;预算单价×工程量=定额直接费A。
2、其他直接费B 包括以下5项(1)材料二次搬运费(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3)检验试验费(4)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桩、场地清理费(5)特殊工种培训费3、现场经费C(1)临建费(2)现场管理费(3)远地施工增加费二、辅助费:根据施工图直接套用定额。
有很大的出入,和涌水量,取暖期、瓦斯含量等有很大的关系。
三、取费(直接费+辅助费)*((直接费+辅助费)*取费)=预算书价格二、井巷工程预算应从哪些方面考虑1、岩石硬度系数。
2、巷道长度、断面、坡度。
3、支护材料支护类型。
4、当地人工费、材料价格与预算之间的差别。
5、辅助费中还要考虑运输长度、矿井的涌水量、瓦斯涌出量。
6、施工难度大时,取费时应该考虑到将措施费和管理费、安全费提高。
7、看施工地点的海拔高度、取暖期。
三、矿山井巷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基础编著:吴宗吾第一部份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图预算基础知识市场经济离不开商品,商品是劳动者用来交换的产品,而商品的价格则是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建设工程产品和其它产品一样也是商品,是为社会再生产进行的一种物化经济技术活动。
既然是商品,就必须有价格,而建设工程的价格又不能象其它产品,如工业产品、农业产品,生活日用品等用一个统一的计价规定来确定它们的价格,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产品,尤其是矿山建设工程产品的单件性,多样性以及施工现场的多变性而造成,因此,对建设工程产品只能通过预算定额即用量的控制来确定其造价,并把它作为计算和确定建设工程产品价格的技术经济文件,这一过程就是编制工程预算的过程。
建设工程预算是对建设工程投资如何计算、分析、管理的一门学科。
浅析煤矿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
浅析煤矿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问题作者:张曹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04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门槛的提高,煤矿企业每年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更新,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和管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影响也越来越重要,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因此管理好煤矿企业的固定资产,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都有直接影响。
本文结合煤矿企业实际对固定资产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煤矿企业构筑物矿井巷道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盘亏盘盈折旧一、煤矿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及分类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电子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家具类资产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上。
煤矿企业资产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除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外,还必须具备以下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煤矿作为资源开采企业,每年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更新固定资产,因此,正确划分固定资产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会计准则结合企业实际,现在固定资产分类为:一是按其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煤矿土地在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二是按固定资产特征分为: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矿井和巷道)、机械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家具。
三是按其资金来源分为:一般固定资产(以自有资金购置或建造),安全费用购置固定资产、维简费用购置固定资产。
煤矿作为特殊行业,按原煤炭部有关规定: 7.5kW以下电动机、10kW以下低压开关、200A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水泵(除目录规定者外)、局部通风机、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瓦斯传感器、4吨以下矿车、风钻(煤电钻)、风镐及矿灯等,尽管按照固定资产定义,使用期限和价值都达到了固定资产标准,但是该类资产由于使用年限较短,数量较大,流动性强,更换频繁,也不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应视同生产用工具直接从成本列支。
测井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测井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使用固定资产,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我公司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
加强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是确保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提高资产经营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根据对固定资产行使所有权管理的职能,对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和监督,保证固定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二)加强产权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和完善责、权、利明确的固定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推动固定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在授权范围内,对固定资产负有占有、经营、管理的全面责任,对出资者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上缴经营收益。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一般认定为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六条根据公司财务资产管理的需要,对于单位价值在500元-2000元(含500元、不含2000元)之间且连续使用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采取与固定资产相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产权形式分为:(一)国有固定资产。
公司占有和使用的国有固定资产,是指属于石化集团公司和管理局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固定资产。
(二)集体固定资产。
公司占有和使用的集体固定资产,是指公司内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按管理方式分为:(一)帐内固定资产,通过直接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且记入“固定资产”帐户的固定资产。
(二)实物固定资产,以其它各种渠道形成且未记入“固定资产”帐户的固定资产。
(三)低值易耗品。
关于煤矿矿井建筑物折旧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2.煤炭部、财政部1985年5月18日发布的《印发〈关于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煤财字[1985]第312号)中规定,“井巷工程基金按照原煤产量每吨一元五角,按月从成本中提取。
企业所提井巷工程基金全部留用,主要用于生产矿井的开拓延伸”。
3.财政部1989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财工字[1989]302号)中规定,“决定从1989年7月1日起将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由原规定吨煤1.50元提高到2.50元,吨煤提高一元,提高的部分全部从成本中列支”。
4.能源部1991年3月12日《关于颁发〈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能源经[1991]29号)中规定,使用维简基金所做的井巷建筑不作为固定资产,矿井井筒、巷道及有关地面(包括井塔、天轮)、地下(包括井底车场硐室)设施。
5.煤炭工业财会接轨会议文件1993年发布《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由于基本建设移交给生产的井巷工程基金应作为这部分固定资产按产量法(吨煤2.5元)提取的折旧。
提取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矿井建筑物的应计折旧提取后,继续提取的井巷费纳入‘维简及井巷费’科目核算,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维简及井巷费——井巷费’科目”。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21日下发的《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中规定,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的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ICSQ/×××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公司标准化委员会 发布1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满足安全、生产、基建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果,制定本办法。
2 范围集团公司范围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贷款投资和自筹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煤矿生产用于安全方面的专项投资;节能、科技、环保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生活福利、行政管理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
3 职责计划企管处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基建、生产、安全、机电等部门为支持部门,各相关二级单位为具体实施部门。
4管理要求:4.1 总则4.1.1 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实现三个转变,真正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外延型向内涵型的转变。
即:由需要多少就投资多少的观念转变为投入多少就应产生多少效益的观念;由唯一注重固定资产增量投入的投资管理机制转变为盘活固定资产存量资产和固定资产增量投入相结合的投资管理机制;由运用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转变为运用资产经营管理模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4.1.2 本办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工程项目和设备投资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与考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各级计划管理部门或行使计划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
4.1.3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4.1.3.1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贷款投资和自筹投资;4.1.3.2 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4.1.3.3 煤矿生产用于安全方面的专项投资;4.1.3.4节能、科技、环保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4.1.3.5生活福利、行政管理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4.1.3.6其他投资。
4.2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4.2.1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计划安排的管理制度。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切经济活动均须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运行。
工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容
工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合理、科学、稳妥、敏捷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从“物质一定要取得收益”的基本原则,加强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工程固定资产的管理目标是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资产的使用成本。
第五条工程固定资产管理依据《公司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
支持成本部门、财务部门建立制度资产负责人为执行人员并对工程固定资产负责。
第六条公司应对工程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量的控制和质的控制兼顾。
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工程固定资产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资产应做到实物清管、盘点,确认实际情况与账面情况一致。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工程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使用寿命。
第九条工程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的合理利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十条工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司内部各部门使用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固定资产的使用合规。
第十一条工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资产的登记、备案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审查工作,确保资产状况良好。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程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固定资产按照其用途和性质可分为生产设备、土地、建筑物等几大类。
第十五条工程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并进行编码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固定资产应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会计方法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每类工程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进行年度盘点和评估工作,对固定资产情况进行确认和核对。
第十九条工程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进行保险,确保资产的安全。
煤矿固定资产签收、入账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签收、入账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调整,明确责任,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概念及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煤矿特殊规定除外)。
第二条购建固定资产报销时需履行的手续
房屋、建筑物等由土建部门根据审计后的决算报告及发票办理有关的签字入账手续。
机器、设备及其他由供应或其他相关部门持发票及固定资产的签收、验收单到使用单位填制,填写时,内容一定要齐全,存放位置要明确。
管理责任人要本人签字认可,验收人要根据使用情况签署具体意见,并且签收人对设备主体及所附带的配件或设施要登记齐全,最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把关。
以上手续办理规范无误后附发票再办理有关的签字报销手续。
第三条对采购保管人员的要求
供应及其他部门在购建固定资产时,不需填制入库手续,应持发票及固定资产签收、验收单履行以上所要求的必要的签字程序后,直接送到财务部进行财务处理。
供应、仓库及其他部门等有关人员,在办理有关入库物资的过程中,对界定固定资产把握不准时,应及时与财务沟通。
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
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2009-09-19《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中对'矿业权评估计算中更新资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处理'的修改说明.按我国现行财税制度,除盐湖等类矿山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计提维简费外,通常矿山企业除选矿厂(包括尾矿设施)、独立机修厂等附属工厂以及大型较复杂的供水和外部运输车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外,其采矿系统(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剥离工程)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简称)、不再计提折旧,此外,煤矿还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简称)及井巷工程基金。
根据财政部等财建[2004]119号文,安全费用是从煤矿维简费(含井巷费用)中分离出来的、按原煤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其财务性质与维简费类似,评估中的处理应与维简费一致。
现《矿业权评估指南》不考虑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安全费用,采矿权评估中不考虑更新资金,探矿权评估中不考虑计提维简费的采矿系统更新资金,但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资金投入。
维简费、安全费用等处理历来是评估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也是评估实践中反映最突出问题。
现《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采矿系统提折旧、安全费用不进成本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不考虑更新资金尤其是采矿系统违背资源经济规律。
基于DCF法原理,生产期中发生的更新资金无疑应进入现金流出。
维简费不同于折旧,其包含两块:已形成的采矿系统固定资产的折旧和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
前者属折旧性质,因采矿系统资产已在发生时计入现金流出项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上,故其折旧属预提待摊性质的系统内部的现金转移、而非实际产生的系统对外现金流出,不做现金流出项计到经营成本中;后者虽属预提性质,提取时并不产生系统对外现金流出,但提取的这部分资金是用于矿山生产过程中包括深部开拓延伸等的固定资产性支出(更新投资)和诸如生产探矿、技改等费用支出,这些支出发生时产生系统对外现金流出,应做现金流出项计到更新投资和经营成本中。
工程固定资产制度
工程固定资产制度我们需要明确工程固定资产的定义。
在本文中,工程固定资产指的是用于工程建设的各类长期使用并保持其原有形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施等。
这些资产通常具有价值较高、使用周期长、维护成本相对较高等特点。
我们将重点介绍工程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包括采购、登记、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
一、采购管理采购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起点,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采购前需进行市场调研,比较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和产品质量,确保采购的固定资产性价比高。
同时,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财务审批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登记管理固定资产购入后,应及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日期、使用部门、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等信息。
还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记录资产的使用状态和维护历史,以便于后续管理和盘点。
三、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的使用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使用部门需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维护手册,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维护意识。
四、维护管理维护管理是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关键。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包括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紧急维修等内容。
对于大型设备或关键设备,建议采用预防性维护策略,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五、报废管理当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无法继续使用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前需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残值。
报废的资产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避免环境污染或其他法律风险。
为了确保工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定期的财务审计、资产盘点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煤井巷道是否属于煤炭企业固定资产.doc
问:某企业属煤炭开采洗选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时提出:企业新设立时用于开采煤矿的煤井巷道的修建使用的轻轨、钢材、线缆以及枕木等应属于建设固定资产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因国家安全局要进行停产技术改造时的上述材料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予以资本化。
请问专家:税务机关的这一说法有法律依据吗?请告知相关文件号,谢谢!
答:税务机关依据的文件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贵企业新设立时用于开采煤矿的煤井巷道的修建使用的轻轨、钢材、线缆以及枕木等都应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予以资本化处理。
但是对于因国家安全局要进行停产技术改造时的上述材料应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来确认是否计入费用或固定资产价值中。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
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
2。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05.19•【文号】•【施行日期】198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企业正文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九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试行条例》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元、500元或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厂房、建筑物和各类设备。
有些虽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属于生产、流通的主要设备,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有些虽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但由于容易损坏,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后也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目录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的原则制定,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
各行业适用哪一种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应当根据各自行业特点,由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同财政部协商分别规定。
第三条《试行条例》第六条之(二)所称的“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指:(一)企业的道路、围堤、驳岸、露天地坪、贮池(槽),矿山台阶,自来水厂的沉淀池、快滤池等。
(二)公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
(三)公路线路(含护坡)。
(四)交通运输业的港口码头、浮码头、栈桥、护岸、驳岸、防波堤、导流堤、船闸等,但不包括港务管理的船舶。
(五)民航机场、停机坪、跑道。
(六)农业、水产企业的晒场、水渠、道路、桥涵、贮窖、堤坝、电柱、水库及其护堤、涵洞,鱼池等。
(七)其他经财政部审查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试行条例》第六条所称“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以下固定资产:(一)按规定提取管网基金的城市公用企业的地下水管、煤气管;按规定提取线改资金的邮电企业的邮电通讯线路(含明线、电缆)和按规定提取复置金的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炉窑,如焖火炉、硫酸炉、玻璃炉窑及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的煤气表、水表、液氯钢瓶等。
工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工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和保值增值能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企业内各单位、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工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法、科学、规范、经济、有序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的目标是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的使用和维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减少损耗,维护企业的财产权益。
第五条工程企业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生产工具、仓库、办公设备等各项固定价值较高可以长期使用的资产。
第六条工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入库、使用、转移、处置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具体包括:1. 根据资产种类划分相应的管理类别;2. 按照资产的规模、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分类;3. 对于易损耗、易损坏的资产应当进行专门管理;4. 对于需要专门设备和技术进行维护的资产,应当建立专门的维护管理制度。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台账,实行全程监控,明确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包括:1. 制订固定资产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产的使用;2. 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保证资产正常运转;3. 落实保管责任,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包括:1. 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2. 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质,确保维护工作的质量;3. 配备必要的维护设备和材料,确保维护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更新管理包括:1. 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应及时更新;2. 制订更新计划,合理安排资产的更新;3. 更新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移交管理包括:1. 对于需要移交的资产,应当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责任人;2. 移交后的资产应当由新责任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精选】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精选】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和使用情况~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会改变原有的实物形态~可通过折旧的形式转移价值。
固定资产确认原则: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机器设备、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土地等生产及非生产性实物资产。
二、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使用情况分为七类: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须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结构特征分类~可分为:1、房屋及建筑物 2、办公设备 3、机器设备 4、运输设备 5、电子设备 6、仪器仪表 7、土地 8、其他。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上述分类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不得随意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按货币单位进行计价~在固定资产核算中~有以下计价项目。
1、原值:又称原始价值。
是企业外购、自行建造及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时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
包括购买价款、自行建造费用、相关税费、运输费、— 1 —装卸费、安装费等。
2、净值:又称折余价值~它是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其累计折旧的差额。
3、重置价值:是按照当前生产条件和价格水平~重新购置固定资产时所需的全部支出。
4、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磨损而造成的价值损耗~随着生产的进行逐渐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形成价值转移。
固定资产确认价值入账后~除更新、改建、扩建、局部改造等后续支出和特定事项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以及国家政策需调整的账面价值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其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托管资产使用管理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整体托管协议》,为使托管资产在托管期内做到科学、规范、合理地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因管理不善、使用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资产缺失、贬值、损坏,经双方协商,就托管的资产使用、维护和管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托管资产范围1、煤矿地面生活、生产区托管范围以内的厂区、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的使用,由乙方使用、维护(修)和管理。
2、井下(包括井口、井筒、井架)全部设备、设施、巷道、硐室、采掘工作面等的使用,由乙方使用、维护(修)和管理。
3、乙方为甲方垫资购买的综采设备、高档普采设备各一套按照购买合同设备详单整体移交给乙方,由乙方使用、维护(修)和管理;联合试运转期间甲方投入的设备、材料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出库单作为移交资产的依据交由乙方使用、维护(修)和管理。
4、根据以上界定,将托管资产以资产清单进行标示、核查、交接,依此为准。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为托管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对托管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享有对乙方使用托管资产的监督权、考核权。
2、组建托管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对托管资产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权。
3、负责托管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取。
4、按照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和程序,负责托管固定资产的报废认定和处置。
5、根据双方合作进程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享有提议对本协议修改完善的权利。
6、负责托管协议界定范围内的各种设备、设施、工器具、仪器仪表等的实验、检测、检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甲方保证移交的设备、设施在移交时能正常使用,是完好的。
8、《托管协议》约定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1、对承托范围内的资产享有使用、维修权,不享有处置或转让权。
2、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标准要求负责托管资产的日常使用、保养、维护、维修等管理,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3、负责承托范围内所有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更换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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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井巷工程作为固定资产的规定
一、用于提升、运输、行人及安全出口的与地面直接相通的:主竖井(规格直径3.0米)、
主斜井(规格2.2*2.5米)、主平硐(规格2.2*2.3米)
二、用于生产、运输、通风及安全出口的:主平巷(规格2.0*2.0米)(沿脉巷道及部分
脉外巷道)
三、用于安全、通风及行人的天井(规格1.2*1.5米)
四、用于提升、运输、行人及安全出口的:盲竖井(规格直径3.0米)、盲斜井(规格
2.2*2.5米)
五、用于探矿及与其他主运输巷道贯通的:主穿脉(规格 2.0*1.8米)、主沿脉(规格
2.0*1.8米)
六、井下用于排水的水仺及沉淀池的:沉淀池(规格5立方左右)、水仺(规格5立方
左右)
七、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目前在用的或暂时不用的,处于安全范围内的,不在采
空区及塌陷区或塌陷移动带内的上述工程都可以算做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