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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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借款合同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对于公证处借款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WTT小雅整理的公证处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公证处借款合同范文一
证照名称:编号:
住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如有):
电话:,传真:,邮编:借款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贷款人: (以下简称“债权人”) 证照名称:编号:
住所:联系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
(1)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也可以是数种担保方式。抵押人、出质人、
保证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人均称担保人。
(2)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拍卖费、印花税、契税、公证费、保险费、抵(质)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
第二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小写¥200
万元 )。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xx年9月29日(含)起,至20xx年12月29日止(借款期限以一个自然月为计算单位,不满1个月的,按1个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同意向其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签订本合同。
月计算,此点注意应与第五条第2协调);若债权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如果上述约定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借款收条等能够反映实际借款期限之文件的记载不一致,则以该借款收条等文件为准,该借款收条等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得用于任何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债务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债务人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每日按照挪用数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债权人支付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第五条利率与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一年期利率6.56%)上浮400%,确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1866%(日利率=月利率/30天)。
(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借款发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3)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行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针对本条第1款第(2)、(3)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均同意自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含)开始即按上述约定确定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计息。依照上述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2、计息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的计收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2)起息日为借款发放日(以到账为准),付息日为每月20日(含)前。
(3)计息公式为:利息额=本金余额月数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
日利率。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个月3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月利率/30。
(4)债务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应以到达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否则,视为债务人未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六条借款发放与偿还
1、借款发放
(1)债务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收款账户:开户行:,账户名: ;账户号:。
(2)债务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上述收款账户。债权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且债务人办妥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手续及借款手续(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债权人直接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至该账户后即履行完毕借款发放义务。由于债务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的原因,而非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未能取得该借款,债权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根据实际情况,双方也可协商使用其他方式放款)。
(3)债权人、债务人在借款发放完毕后应另行签署放款确认材料。
2、借款偿还
(1)债权人将其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放款账户和债务人还款时的还款账户:开户行:,账户名: ;账户号:。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为:
1到期一次偿还本金。○
2双方约定的其它还款方式:○
还款时债务人应将款项划至上述还款账户。债权人、债务人在还款后应另行签署还款确认材料。
(3)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内,债务人如提前还款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还款的,债务人应按一个月利息额支付利息。
(4)债权人发放借款一个月后,如债务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的,债权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根据实际使用期限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但提前还款当月实际使用期限不足10日的,则按10日计收当月利息。
(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债务人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的顺序;如双方另行协商采用分期还款情形下,且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决定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