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202102132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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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通知(2006年8月25日国质检监[2006]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更好地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加强对机动车安检工作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1]上课讲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1]上课讲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1. 引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负责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的专业机构。

为了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运行,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2. 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背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是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该技术条件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保证其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3. 技术条件内容3.1. 机构建设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和设备。

•机构必须有完备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设备和试验仪器,并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工程师和技术员等,以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2. 检验人员要求•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内。

•检验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3. 检验过程和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工作。

•检验过程必须准确、客观、公正,遵循科学的检验方法和程序。

•检验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4. 技术设备和软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检验设备和试验仪器。

•机构必须使用合法、正版的检验软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5. 技术档案和数据管理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建立和维护机动车检验档案,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等。

•检验机构必须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检验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技术条件的实施和监督4.1. 技术条件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一、技术要求1. 检验设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具备完备的检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常规检验设备:照明设备、温度计、计时器、气压计、液压计、转速计、噪音计。

•特种检验设备:排气分析仪、煤油灯计、扫描仪、大气气体浓度检测系统、废气污染控制器、催化剂测试仪等。

2. 检验环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具备适宜的检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检验场地:检验场地应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需要,并且环境应涵盖安全设施、防火设施、通风设施和防爆设施,以确保检验人员和车辆安全。

•工作场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必须卫生、明亮、通风,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检验的准确。

3. 检验人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领域拥有足够的实践经验。

检验人员应尽职履责,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严格开展检验工作。

二、管理要求1. 机构治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明确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2. 质量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过程控制、文件控制、内部审核、评估改进等工作,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3. 技术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履行技术管理职责,包括质量检验、技术审核、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数据管理和信息安全等工作,确保检验技术的先进性和规范性。

4. 安全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建立和执行安全管理机制,确保检验活动和机构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的发生。

三、法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严格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等行业标准和规范;•遵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标准》、《机动车道路运输质量监督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在检验工作中不接受涉嫌贿赂和受贿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
其相应的修改单; ▪ (2) GB 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
方法》。 ▪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
相关标准,见附件1。 ▪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
附件2。 ▪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
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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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号修改单: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工位时间
▪ 公安部门正组织对GB 21861-2008进行修订,配合GB 7258-2012,请关注
29.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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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 2.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 3.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 理解要点 ▪ 收集有关标准,便于查找了解有关内容。 ▪ 只有了解机动车的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才能更
授权签字人须经省级质监局(派专家在现场评审时)考核合格;考核 内容包括:
⒈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对检测结果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与检 测技术(工作)接触紧密,掌握有关的检测项目的限制范围;
⒉熟习检测项目和方法、标准、准则、规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
⒊有能力对相关的检测结果进行评定,了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 定);
▪ 注意:外聘挂名的人员,常常不了解检验过程和机构的情 况,可查看劳动合同、工资表、三险(尤其重要,用工必 上三险)等
▪ 问题:目前一些机构的条件不够,文凭、证书告假比较多, 一定要提高上述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水平。要在机构内真正 起到质量管理作用。
29.11.2020
10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012版中加严的要求可不执行,放松的要求要执行。 (原因:工信部公告2012版标准转换截至日期2013.4.1。 2012版标准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部分内容延迟执 行。) ▪ GB 7258中有部分内容是安检时不检的,用于新产公告等 检验,这些特性一般不易改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1].

GB6017.1-2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在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内 和认定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 三、人员 安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b)。 •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 a. b. 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的人员; 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 c. 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和收费人员等。 人员。 d. 检验员、引车员、登录员、调试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 •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 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 (X)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有 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 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 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 关于人员数量,省局有具体规定。 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 可以兼两职。 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汽车线: 持证上岗。 摩托车线:
•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 度 •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 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且( a )。 a.不限版本的格式(如复印件),但这些文件应正确有 施条例; 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b. 必须在技术监督部门购置,保证正确有效; c. 必须在相关行政部门购置,保证正确有效;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d. 必须在相关出版社购置,保证正确有效;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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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
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有3 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
(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
(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 号);
(二)技术标准
1.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1)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2)GB 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三)管理制度
1.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制度并执行:
(1)?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3)?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4)?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5)?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6)?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7)?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8)?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9)?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2.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检验结果的管理
1.? 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

2.? 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五、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
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

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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