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岗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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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岗交接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员工离岗交接工作,防止企业的财产和重要资料的流失,经市局(公司)研究决定,对原执行的《员工离岗交接制度》重新进行修订,现规定如下:
一、离岗交接的对象
指因岗位变动或调离工作单位、退休、病退、被解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所有玉林市局(公司)的在职员工。
二、离岗交接的要求
离岗员工必须在在接到人事部门通知3-5天的时间内,办好离岗交接手续,审计科负责督促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各县(市)、玉林城区局(营销部)由综合股负责)。
三、离岗交接的范围
(一)配备个人保管、使用的单位财产。
1、办公用品;
2、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3、生活用品;
4、其它财产。
(二)工作、职责范围内保管或使用的物品。
1、电脑及机动车辆;
2、文件、档案、资料等;
3、各类软件、电子出版物、书籍等;
4、公章、印章、财务印鉴等;
5、各种证件、执照等;
6、各类帐表、凭证、发票等;
7、现金;
8、其它物品。
四、离岗交接前的准备
(一)人事部门必须将离岗员工的有关通知及时发给所在部门、财
务部门和负责监督交接的部门,市局(公司)机关员工离岗还必须通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市局(公司)机关员工交接的参与部门是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监督部门是审计科, 负责各县(市)、玉林市城区局(营销部)员工交接的监督部门是综合股。
(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县(市)局营销部由综合股]接到离岗员工的有关离岗通知后,如离岗员工是居住在本单位宿舍的,后勤服务中心应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出房间锁匙,并到财务部门交清房租费、水电费等。
(三)财务部门接到离岗员工的有关离岗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查帐,检查离岗人员是否尚欠单位的公款,如有欠款应负责督促其在交接前还清。
五、离岗交接的程序
(一)交接时必须由移交人与接收人以及所在单位的部门领导、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审计科(营销部综合股)的人员共同参与完成。
1、财产、物品清点核实后,先由具体交接工作的移交人、接收人共同签字,然后由交接工作的监督人(即部门领导、审计科或综合股人员)签字证明。交接清单[格式见附表,县(市)、玉林市城区局(营销部)员工只填表1,市局(公司)机关员工填表1-表2]表1一式四份,表2一式三份,参与人员各执一份。交接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审计科[各县(市)、玉林市城区营销部综合股]必须把交接清单作为部门备查档案妥善保管好。
2、财产、物品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保管。
3、移交人移交的现金,接收人必须及时交到财务部门入帐;
4、移交人移交的帐本或收据发票类,必须先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后才能进行移交。
5、移交人未完成的工作事宜,由移交人和接收人做好衔接,原则是确保工作不脱节。
六、人事部门必须凭交接清单和财务部门出具的移交人已交清房租、水电费及未欠本单位公款的证明后,方能办理移交人的调动、退休、病退或解聘等手续。
七、责任追究
(一)移交人有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行政处分。
1、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2、拒绝移交财产、物品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4、丢失、遗失、损坏财产、物品,拒不赔偿或无法赔偿的;
5、违反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
6、其它。
(二)接收人发现移交人经管工作有违规、违纪等问题,必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隐瞒不报造成损失的,由接收人负责。
(三)在办理交接事宜中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计科(综合股)、交接部门领导等,因在某个环节上的不及时、疏忽或监督不到位而造成移交人未办理交接手续就离岗的现象,以至造成财产、物品的丢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视后果的轻重程度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八、检查与监督
检查和监督工作由市局(公司)审计科负责,对不按规定办理离岗交接手续的部门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员工离岗交接清单
附表2:市公司机关员工离岗交接清单
员工离岗交接清单表1
交接部门: 交接日期:
移交人:接收人:
部门负责人:监交部门人员:
市公司机关员工离岗交接清单表2
接收部门:市公司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交接日期:
移交人:接收人:监交部门人员:
注:如仅是岗位变动,财物仍是由其个人保管使用的,
不需填写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