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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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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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续)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 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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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 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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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部门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
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
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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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
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 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 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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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要求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
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 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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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要求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 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 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 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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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 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 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 格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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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防护(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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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1、监督权的定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 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3
2、许可分离的法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 许可申请。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 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 构许可。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 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 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 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部长 高强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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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 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 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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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 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 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 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 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 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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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 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 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
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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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 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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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
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人员要求(续)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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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续)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
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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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要求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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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这次学习班的目的
1、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2、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条例》 3、贯彻《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4、依法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健康和福利待遇 5、建立健全全市放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保护病人健康
机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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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 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 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 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 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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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部门许可的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 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 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 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 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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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续)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 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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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 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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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部门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
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
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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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
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 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 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 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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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要求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
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 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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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要求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 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 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 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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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 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 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 格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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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
1、监督权的定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 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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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分离的法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 许可申请。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 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 构许可。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 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 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 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部长 高强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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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 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 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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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 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 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 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 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 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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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 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 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
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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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 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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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46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卫
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人员要求(续)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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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续)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
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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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要求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1
举办这次学习班的目的
1、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 2、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条例》 3、贯彻《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4、依法保护放射从业人员健康和福利待遇 5、建立健全全市放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6、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保护病人健康
机等设备。
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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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要求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 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 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 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 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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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保部门许可的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 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 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 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 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