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招聘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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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招聘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招聘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提高招聘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优化员工队伍结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招聘对象主要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国家招生计划内被公办院校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适当考虑经教育部认证学历及学位的硕士及以上的国(境)外留学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的非应届国内毕业生需确认未曾就业且在校综合成绩在85分以上。

第三条毕业生招聘工作坚持需求导向、专业对口、公开平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四条应聘毕业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无刑事犯罪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记录;

(二)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硕士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博士毕业生不超过32岁;

(三)身体健康,适应相关岗位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单位,公司总部及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招聘毕业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招聘毕业生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的制订与组织实施;

2、负责编制公司系统年度毕业生招聘计划;

3、负责审核各单位申报的毕业生人选;

4、指导、监督各单位毕业生招聘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公司统一部署,编制、申报本单位年度毕业生招聘计划。

2、负责组织开展招聘工作,落实公司下达的年度毕业生招聘计划。

3、负责办理毕业生入职手续、开展岗前培训及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八条各单位要综合考虑本单位业务发展情况、劳动定员、人员结构、自然减员等因素,充分征求人员需求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毕业生招聘计划。

第九条毕业生计划内容由需求单位、需求岗位、学历(学位)、专业、需求数量、需求原因等信息构成。其中,计划结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专业比例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以本单位主营业务需求专业为主,适当补充紧缺专业及其他专业毕业生。各单位编制计划主干专业比例不得低于90%,其他专业比例不高于10%。各类单位主干专业名单见附件1。

(二)学历要求。各单位招聘的毕业生应具有大专及以

上学历,不得招收中专及以下毕业生。其中:供电单位招聘的大专毕业生仅限于电工类专业,施工修造等单位可招收生产岗位需求的工科类专科毕业生。各单位单位原则上不得招收财务、信息、管理、法律、文秘等大专及以下学历毕业生。

第十条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年度招聘计划编制工作,并按要求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对计划进行审核平衡后,下达各单位执行。公司正式下达计划前,各单位可按照上年度实际接收人数的40%,超前开展主专业优秀毕业生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毕业生计划按年度进行管理,不得跨年度使用,计划落实以当年毕业生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为准。

第四章招聘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根据公司下达的毕业生计划,通过网站、报纸及就业见面会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三条招聘毕业生主要面向国内985、211工程等重点院校、一类本科院校和原电力系统所属的二类本科院校招聘,适当考虑地方公办二本类院校毕业生;三本、专科类

学校毕业生仅限艰苦偏远地区和生产一线岗位;招聘国外院校需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际知名院校招聘。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通知提供毕业生填写应聘登记表(公司标准格式,见附件2)、在校成绩单、就业推荐表及其他必备材料,根据招聘条件开展资格审查和筛选。

第十五条应聘毕业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原则上均要参加考试。考试要分为笔试、面试两部分。其中,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985、211工程院校毕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免予笔试。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考试成绩基础上,结合毕业生所在学校的专业排名、在校综合成绩、综合素质等因素,拟定录用人选,经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通过后报公司核准。

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申报的毕业生录用人选进行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公司核准毕业生名单通知毕业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就业协

议书。就业协议书中应添加附加条款,对无法按时报到、报到材料不全、提供需求信息的毕业生不予接收。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毕业生入职手续办理,报到时要查验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对报到时未能按招聘条件取得相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未报到入职者,视为自行放弃录用资格。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招聘毕业生信息管理,通过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管控系统,准确、详细记录毕业生个人信息及岗位变动情况,确保人岗匹配,充分发挥毕业生的才能。

第五章招聘纪律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招聘计划开展毕业生招聘工作,不得超计划指标接收,不得招聘不符合计划规定专业及学历资格的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学历学位及相关资格证书、获奖证明的;

(二)蓄意修改所学专业名称,虚报在校成绩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四)应予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组织纪律处理相关人员。

(一)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三)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毕业生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不得擅自补录毕业生、更改录用毕业生信息,一经发现,取消该毕业生的录取资格,并对有关人员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并酌情扣减下年度毕业生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严格规范录用标准和工作程序。代管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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