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木薯干进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13•【文号】总检植字[1992]7号•【施行日期】1992.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的通知(总检植字〔1992〕7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为做好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随木质材料传带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1991)农(检疫)字第4号《关于加强对进口货物木质包装和铺垫材料检疫的通知》,总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报检时,对1992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和已启运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如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也可接受报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为了做好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带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检疫规定,作如下要求:一、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木质包装材料,结合货物检疫过程一并检疫。
二、进境非动植物、非动植物产品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来自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疫区的,实施检疫:1.进境前须经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机关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
货主要将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列入合同。
2.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报验单》,向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3.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应及时安排检疫,如发现疫情,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1.受理报检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入境货物报检单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4)产地证书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11)其它单证和资料1.2受理报检评审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受理与时限规定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龙眼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龙眼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2.05.1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龙眼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龙眼进口:一、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鲜食龙眼(以下简称:“龙眼”),学名Dimocarpus longan,英文名Longan。
三、允许的产地柬埔寨龙眼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鲜食龙眼果园、包装厂均应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MAFF”)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FF共同批准注册。
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
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MAFF向GACC提供,经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 lepelleyi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3.截获秀粉蚧Paracoccus interceptus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6.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
柬埔寨加强植物卫生检疫能力促进农产品出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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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加强植物卫生检疫能力促进农产品出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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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14年第09期
柬埔寨和中国检质总局将签署多项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备忘录,促使更多柬埔寨农产品出口到中国。
目前,柬埔寨和中国只针对大米和木薯签署了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SPS Protocols),但柬埔寨希望扩大对中国直接出口的农产品种类,如胡椒、芒果、香蕉、腰果、大豆和橡胶等。
率领代表团访问中国的柬埔寨商业大臣孙占托于8月13日在北京会见中国检质总局局长支树平时,双方就协助柬埔寨提升植物卫生质检能力及扩大柬埔寨出口至中国农产品种类,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交换意见。
孙占托对中国检质总局协助柬埔寨和中国于2010年签署两项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备忘录表示由衷的感谢。
他告诉支树平,柬埔寨还生产大量胡椒、芒果、香蕉、腰果、大豆和橡胶,希望能直接出口到中国市场。
他希望中国检质总局能支持及允许上述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并协助柬埔寨加强植物卫生检疫能力。
支树平响应,将优先处理柬埔寨的要求,并希望柬埔寨提出申请,以便他能够尽快处理。
双方还同意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以配套方式为相关农产品制定植物卫生检疫要求,以便未来只纳入一份备忘录中。
支树平也同意孙占托的要求,修改2010年大米检疫备忘录,将碎米加入其中。
双方计划在今年9月20日于缅甸举行的农业部长会议上,签署修订的大米检疫备忘录,以允许柬埔寨向中国出口碎米。
(摘自《柬埔寨星洲日报》2014-08-16)。
柬埔寨木薯干进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柬埔寨木薯干进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2010年12月13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木薯干(学名:Manihot esculentacrantz,英文名:Tapioca),包括木薯片和木薯粒。
三、允许的产地柬埔寨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1. 烟草甲Lasioderma serricorne2. 谷拟叩甲Pharaxonotha kirschi3. 双棘长蠹Sinoxylonspp.(非中国种)4.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uim5. 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6.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7. 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us8. 锯谷盗Oryzaephilus surinamensia9.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五、装运前要求(一)产地管理。
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MAFF,以下简称柬方)应在木薯产区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加强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在木薯收获出口季节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交本年度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及田间防治措施等情况。
必要时,柬方应在木薯产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提供给中方。
(二)注册登记要求。
柬方应对输华木薯干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实施消毒清杂等措施,并将注册名单提前提交中方。
注册登记名单在总局动植司网站实时更新。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柬埔寨输华木薯干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应采取去污水洗等措施,防止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残体、杂草种子等混入。
(四)包装及运输要求。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一、种子、苗木(一)检疫审批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单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入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一)检疫审批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二)报检要求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食和饲料(一)报检范围入境的粮食和饲料。
“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
关于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关于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审批一、检疫审批范围:共包括7类产品:新鲜水果(含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烟草类、粮谷类(小麦、大麦、玉米)、大豆、饲料类、薯类(马铃薯、木薯)、植物栽培介质、菌种、毒种等有害生物及禁止进境的需特许审批的种子苗木、鳞球茎等繁殖材料等。
二、审批机关:(一)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烟草、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果蔬类、植物栽培介质,以及禁止进境的特许审批。
(二)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审批范围: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审批程序●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经直属检疫局受理并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签发,并告知原因。
●引进的是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按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
(一)进境水果类检疫审批的规定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水果检疫审批手续:(重要考点)(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疫情;(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3、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重要考点)(1)要求变更进口水果的品种或增加数量的;(减少数量不包括在内)(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3)变更进境口岸的、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新增加的内容);(4)超过检疫许可证有效期的。
4、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重要考点)(1)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水果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及输出国家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及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等证单。
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附件1: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包括四大类: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检疫审批。
1、动物检疫审批1.1、动物:1.1.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
1.1.2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1.2、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
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鲜蛋除外)、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1.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2.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2.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2.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2.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2.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7、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2.7.1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林业厅森林防护站)2.7.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2.8、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进境木薯干检验检疫规程
进境木薯干检验检疫规程
进境木薯干检验检疫规程
随着粮食安全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发布了《进境木薯干检验检疫规程》,这是法律法规中关于检验检疫工作的最新规范性文件。
《进境木薯干检验检疫规程》就要求进口木薯干的品质、安全指标、加工流程等方面作出规定。
对木薯的检验对象依据木薯的加工方式可分为散装和经过特殊加工的木薯。
针对散装木薯,根据检验质量指标可分为三类:1. 农作物副产物和工企产量;2. 根据木薯加工程度可以分为未经处理,经过杀虫、杀菌、热处理、熏蒸等处理过的木薯;3.经过破碎加工处理的小块木薯。
对经过特殊加工的木薯,需要对其质量指标、加工流程、安全措施进行细化的检查。
另外,《进境木薯干检验检疫规程》还明确了进境木薯的核销机制,并将检验中的检验和检疫工作统一起来,便于实现管理的一体化,保证木薯的安全、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总之,《进境木薯干检验检疫规程》规定了进口木薯干的检验要求,使我国已进口木薯干减少污染,更加致力于粮食安全。
进口马达加斯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马达加斯加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马达加斯加农村发展农业部关于马达加斯加木薯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木薯块根,学名:Manihot esculenta crantz,英文名:cassava,包括木薯片和木薯粒,以下简称木薯干。
三、允许的产地马达加斯加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一)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二)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三)黑双棘长蠹Sinoxylon conigerum(四)非洲大蜗牛Achatina Fulica(五)根结线虫Meloidogyne spp.(六)最短尾短体线虫Pratylenchus brachyurus(七)曼陀罗Datura stramonium(八)美洲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九)叶螨Tetranychus neocaledonicus(十)木薯细菌性萎蔫病菌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manihotis五、装运前要求(一)产地管理。
马达加斯加相关方应在木薯产区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马方应加强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必要时,马方应在木薯产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进行监测。
马方应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在中方需要时提供。
(二)注册登记要求。
马方应对输华木薯干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企业应对输华木薯干采取防鼠、防虫、清杂措施。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一、报检要求(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三)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需提供《隔离场、库备案证》,种植地不在佛山的需提供种植地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同意调入函》。
(四)需办理审批或许可证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提供农、林主管部门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详细内容见《进境植物审批》)(五)引进转基因产品的,需提供农业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书》或“非转基因农产品声名”,转基因产品标识、转基因产品临时声明。
(六)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日内报检。
(七)合同约定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内向我局报检。
(八)其它贸易单证。
二、检验检疫要求(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签约双方防止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出口而传入对方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
在双边协定中,这类危险性病虫害名单一般被称作“检疫性病、虫、杂草”或“植物检疫病虫害”等。
3.在进口贸易合同中及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不得带有的植物病虫害名单,连同出口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害都是在具体工作中需实施检疫的。
4.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约定的有关检验检疫条款。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一)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二)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进境植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1.受理报检1.1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1)入境货物报检单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适用于水果、粮食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需要审批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适用于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3)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4)产地证书5)品质证书(适用于粮食等)6)卫生证书(适用于粮食、水果等)7)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8)海运提单或装箱单9)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1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2003年9月20日前)和转基因产品标识文件(适用于转基因产品)11)其它单证和资料1.2受理报检评审1.2.1报检资格审查: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1.2.2单证的完整性审核:要求上述报检资料齐全、完整和清晰。
1.2.3单证的有效性审核:审核上述报检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述内容等,确认其是否真实、有效。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1.2.4单证的一致性审核:审核入境货物报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林部门审批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是否一致,报检单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2.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3受理与时限规定1.3.1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关单流向联或电子转单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1.3.2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知识
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知识植物检验检疫是指为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出入境时传播和扩散而进行的检查和筛查。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会对自然环境和农业产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在进行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1. 植物检疫证书出入境的植物需要有相应的检疫证书才能进出国境。
检疫证书主要包括了植物的种类、数量、出入境日期、发货地点和目的地点等信息。
这份证书非常重要,因为它是证明植物无害的重要凭证之一。
2. 植物种类在进行检验时,需要对植物种类进行识别,因为不同的植物有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生命特征。
如果将某个植物带入新的生态环境中,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从而导致问题和风险。
因此,我们需要对不同的植物进行分类识别,并进行检验。
3. 植物病虫害植物病虫害可能会给自然环境和农业产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需要对植物进行检查,以防止病虫害的传播。
在检验过程中,工作人员会检查植物根部、枝干和叶子等,寻找是否有病虫害的迹象。
如果发现植物存在病虫害,那么需要对其进行深度检查,以确保出境的植物不会带来植物病虫害。
4. 植物保护区域植物保护区域是指国家、地区或州级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这些地区有丰富的植物资源,需要进行特殊的保护。
因此,如果携带植物需要穿过植物保护区域,需要进行特殊的检查和审批。
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植物才可以离开植物保护区域。
5. 植物适宜性在进行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时,也需要考虑到植物的适宜性问题。
不同的植物生长环境不同,如果将某个植物带到一个适宜性太差的生态环境中,可能会导致该植物的死亡和生长的受阻。
因此,需要对植物的生长环境进行识别和判断,以确保植物可以适应并在新的环境中生长。
总的来说,出入境植物检验检疫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它可以保护全球的自然环境和农业产业。
在检验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上几个要点,以确保植物符合标准并不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造成威胁。
江苏镇江口岸首次进口柬埔寨木薯干
江苏镇江口岸首次进口柬埔寨木薯干
佚名
【期刊名称】《《世界热带农业信息》》
【年(卷),期】2013(000)004
【总页数】1页(P19-19)
【关键词】江苏镇江; 木薯干; 柬埔寨; 口岸; 进口; 镇江港; 巴拿马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472.36
3月12日,一艘悬挂巴拿马籍国旗的“春天探索者”轮缓缓停靠在江苏镇江港5
号泊位,在镇江口岸接卸7396t木薯干,开创了镇江口岸进口柬埔寨木薯干的先河。
针对进口木薯干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的高要求,江苏镇江检验检疫局认真做好柬埔寨木薯干进口检验检疫准备工作。
木薯干到港后,检验检疫人员及时携带检疫工具,严格做好现场检疫和取样,快速完成首批进口柬埔寨木薯干的表层检验检疫工作。
据统计,今年以来,镇江口岸已进口木薯干57万t、货值9049万美元,同比分
别增长201.5%和86.7%。
(摘自《中国国门时报》,2013-03-25)。
进口木薯干的检疫
进口木薯干的检疫
严振汾;徐国强
【期刊名称】《植物检疫》
【年(卷),期】1991(5)1
【摘要】1988年国内山芋歉收,1989年各酒精厂、酒厂的山芋干原料告缺,遂于下半年首次从国外进口木薯干,替代山芋干使用。
上海港自9月20日到年底共进口12船,近15万吨。
进口木薯干较国内山芋干淀粉含量更高,适宜仓虫为害生存。
据统计,我所在木薯中发现的害虫已达35种。
所有进口木薯干在装船后均经溴甲烷大船熏蒸,剂量10~32g/m^3。
【总页数】2页(P21-22)
【关键词】木薯干;检疫
【作者】严振汾;徐国强
【作者单位】上海动植物检疫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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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进口加纳木薯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48号――关于进口加纳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48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48号)
关于进口加纳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专家对加纳木薯干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加纳农业食品部协商,双方签署了《加纳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加纳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加纳木薯干进口。
附件:进口加纳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3年4月1日附件
进口加纳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加纳共和国农业食品部关于加纳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木薯干(学名:Manihot esculenta crantz,英文名:Tapioca),包括木薯片和木薯粒。
三、允许的产地
加纳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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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木薯干进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
检疫要求议定书》(2010年12月13日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木薯干(学名:Manihot esculentacrantz,英文名:Tapioca),包括木薯片和木薯粒。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烟草甲Lasioderma serricorne
2. 谷拟叩甲Pharaxonotha kirschi
3. 双棘长蠹Sinoxylonspp.(非中国种)
4.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uim
5. 双钩异翅长蠹Heterobostrychus aequalis
6.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7. 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us
8. 锯谷盗Oryzaephilus surinamensia
9. 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MAFF,以下简称柬方)应在木薯产区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加强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在木薯收获出口季节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交本年度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及田间防治措施等情况。
必要时,柬方应在木薯产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提供给中方。
(二)注册登记要求。
柬方应对输华木薯干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实施消毒清杂等措施,并将注册名单提前提交中方。
注册登记名单在总局动植司网站实时更新。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柬埔寨输华木薯干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应采取去污水洗等措施,防止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残体、杂草种子等混入。
(四)包装及运输要求。
柬埔寨输华木薯干可采用散装或包装运输。
包装材料应使用符合我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干净卫生、新的材料包装。
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并注明木薯干注册企业名称及地址信息。
输华木薯干应采用密闭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陆路运输工具途径经第三国时,应保持货物密闭,不得卸离或更换运输工具。
(五)出口前检疫处理要求。
出口前,如发现活虫,应在柬农业总司植物检疫处的官方监督下对输华木薯干实施磷化氢或溴甲烷熏蒸处理,具体技术指标如下:
磷化氢 3.8g/m3 72h ≥21℃
溴甲烷 48g/m3 48h ≥21℃。
(六)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柬方应对输华木薯干进行检验检疫。
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apioca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如木薯干在出口前采取了熏蒸处理,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明熏蒸药剂、处理时间、温度或由柬方农业总司及其认可的企业出具熏蒸处理证书。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木薯干进口前,进口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木薯干应在中方指定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木薯干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对进境木薯干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木薯干进境后,用于加工,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
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活虫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
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
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进口柬埔寨木薯干,直到该问题得到解决。
(二)如检出本议定书附件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如检出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超出中国国家标准,将采取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境大麦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各局应按照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做好进口柬埔寨木薯干携带杂草等疫情的监测工作。
中检集团柬埔寨公司开展输华大米等农产品的检验记者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柬埔寨有限公司(CCIC CAMBODIA CO., LTD.)获悉,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上周对柬埔寨农业部(MAFF)提供的大米相关证书样本进行了备案,柬埔寨大米即日起可以大批量直接出口到中国。
据CCIC柬埔寨公司总经理付军介绍,该公司已经受理了五家企业、七个批次、近千吨大米的装船前检验报检,其中包括茉莉香米、白米等不同品种。
他对柬埔寨大米对中国出口前景十分看好。
该公司将按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出具重量/品质证书、包装证书、集装箱卫生证书、年产度证书和农药残留证书,以便进口商向中国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并申请通关放行。
CCIC柬埔寨公司也已经开展对柬埔寨木薯干的品质、重量等检验工作,并出具了品质、重量检验证书和分析证书,其中品质证书包括淀粉、粗纤维、水分、砂石等指标的检测结果,分析证书包括砷、铅、二氧化硫等指标的检测结果。
通过CCIC柬埔寨公司的装船前检验工作,能确保柬埔寨木薯干出口到达中国后,不出现重大问题。
付军总经理认为,如果能突破运输上的瓶颈,柬埔寨木薯对中国出口量将十分巨大。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简称CCIC)是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属的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独立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在中国全国的各个口岸都有CCIC的子公司,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跨国检验认证机构。
CCIC柬埔寨有限公司是CCIC在柬埔寨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业务是对柬埔寨出口到中国的大米、木薯等农产品进行各种装船前的检验,通过CCIC柬埔寨公司的官方背景和CCIC在中国各口岸的网络平台,确保柬埔寨输往中国相关产品的质量和单证能符合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以便快速通关,节省物流时间和成本,并确保不出现不合格或者退货的现象。
付军总经理表示,欢迎准备出口大米、木薯等农产品去中国的公司来咨询中国检验检疫的相关技术细节,并希望通过CCIC柬埔寨公司的工作,扩大柬埔寨大米、木薯等农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以提升中柬的进出口贸易额,增进两国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