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建立省级生猪调出大县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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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业用地调查及规划的通知-浙牧畜发[2007]17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业用地调查及规划的通知-浙牧畜发[2007]17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业用地调查及规划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业用地调查及规划的通知(浙牧畜发〔2007〕17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处、中心):畜牧业用地困难是近年来制约我省畜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也是2007年全省畜牧系统要突破的重点工作之一。

近日,省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详见浙江农业信息网之“文件公告”栏),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就畜牧用地调查及规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工作力量。

各地要充分认识编制畜牧用地规划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在当前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现代畜牧业建设并明确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有利时机,有效解决并落实畜牧用地。

各级畜牧兽医系统要切实承担起职责,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按乡镇(街道)区域划分,将工作分解到各乡镇(或区域)畜牧兽医站并具体到人。

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做好沟通,争取工作配合支持。

二、加强协调,科学编制规划。

本次调查主要是摸清畜牧用地的基本现状、发展畜牧业的环境条件、适宜发展区域及具体地点、适宜发展畜禽品种和生产规模等(畜牧用地现状调查与畜牧用地规划内容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加强调查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统筹规划,遵循依法用地、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农牧结合等原则,组织编制好本区域畜牧业用地规划。

要切实加强与当地乡镇政府、土管站工作协调与配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以往有关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详查资料如《乡镇土地利用平面图》等,将有关适宜畜牧业用地等具体落实到某区块,以乡镇为单位编制畜牧业规划图,最终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将畜牧用地纳入其中。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4]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4]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4〕1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生猪是稳定“菜篮子”供应的骨干商品,搞好生猪生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农民收入增加,居住等条件改善,农村养猪面和养猪数量锐减;另一方面,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的增长,对猪肉的需求量剧增,产销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加快生猪生产和流通机制的转换,实现发展生产、搞活流通、保障市场猪肉供应的目标,现就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深化生猪产销体制改革,解决我省的猪肉供应问题,必须坚持“省内生产为主,省外调入为辅”的方针,立足发展生产,走大中城市市郊基地饲养与县(市)基地饲养相结合,规模饲养与千家万户饲养相结合的路子;必须坚持生产、流通一起抓,积极探索建立产供销一体化的生产和流通体制;生猪流通必须做到活而有序,管而有度,兼顾好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必须建立各级政府的调控机制,落实分级负责责任制。

通过深化改革,争取尽快实现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产销关系稳固,猪肉供应丰富,市场价格平衡,宏观管理有序的目标。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生猪规模经营和商品猪基地。

养猪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基地化发展,这是提高养猪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掌握猪源,保障市场供给的重要方面。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种猪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06]2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种猪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06]2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种猪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种猪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06〕2号)各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站(中心)、有关种猪场:为进一步强化种猪场管理,加快生猪品种改良,确保种猪质量,根据《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继续分两期对浙江灯塔种猪有限公司等19个种猪场种猪进行质量监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送测种猪场名单及品种:详见附件一。

二、送测种猪要求:1、种猪场近三个月内无一类动物传染病发生,无二、三类动物疫病流行。

2、送测猪必须健康、生长发育正常,体重20-25公斤。

同胎猪无赫尔尼亚、闭肛、八字脚、脱肛及其它遗传缺陷;35日龄窝存活仔猪不得少于8头(杜洛克不得少于6头)。

3、纯种公猪每一品种送测不少于3个血统,每个血统送测同胎公猪3头;杂交公猪每个场必须送测10头(要求预先去势),送测猪体重相差不超过2公斤。

4、送测前种猪疫病检测由我局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负责,检测费每头100元,由种猪场支付。

送测种猪血样必须分别在2月20日和8月5日前送达,并完整填写送测种猪疫病监测样品登记表(见附件三),具体送样要求与我局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联系(电话:*************,联系人:赵灵燕、陈伟杰)。

5、在血样送我局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检测前20天种猪必须完成猪瘟、口蹄病、猪丹毒、猪喘气病等免疫注射,并在本场隔离。

三、送测时间:第一批送测时间3月10日,第二批送测时间8月25日,请各种猪场在规定时间将测定猪送达省种猪质量监测中心(地址:萧山区宁围镇盈丰红卫闸),并详细填写送测种猪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送测前30天报省种猪质量监测中心。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考核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8〕23号)和《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活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08〕21号)要求,决定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年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完善及行为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七方面工作情况,具体工作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考核方法(一)考核对象省对市进行考核评定。

同时,对各市推荐的2个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定。

(二)考核程序1.开展自查:各市在10月份开展自查及整改工作,10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2.现场检查:省抽调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每市2名)组成省考核小组,对各市进行现场检查考核。

对市本级主要进行定性检查,在综合核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总体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抽查市级工作部署情况、所辖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体系规范建设情况、工作档案规范管理情况,形成市本级定性检查报告。

同时,每市推荐2个县(市、区),由考核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定量评分。

每个被查县(市、区)需检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1个乡级派驻机构、1个动物定点屠宰场(厂、点)、2个规模饲养场、5个散养户、1个有活禽交易的城区农贸市场、1个有活禽交易的农村集贸市场、1个动物产品交易市场、1家动物诊疗机构、兽药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各1家、兽药和饲料经营企业各1家、 1个公路防疫监督检查站。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浙牧防发[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牧防发〔2007〕94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生产和防疫动态,为生猪生产宏观调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生猪生产与防疫信息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规模猪场的信息报送工作是加强规模猪场防疫管理、了解掌握生猪生产信息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推进现代畜牧业和现代兽医管理的重要步骤。

各地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一名具体操作人员负责信息审核及对各监测点信息催报,明确任务和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证按时保质完成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规模猪场的信息报送工作规模养猪场监测点在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的猪场中选择,每个规模场为1个监测点。

根据农业部规定,第一阶段,全省共确定639个监测点,按规模场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各个市(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1),请各地结合实际,择优选择监测点。

监测点信息报送采取月报制,每月8日前将上月信息报送至中央数据库,信息报送内容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规模养猪场生产防疫信息报送操作手册(最新版)(http:///),2008年1月6日前完成第一次信息上报工作。

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切实做好规模猪场的动员及具体操作培训工作。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农办牧〔2010〕20号)和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近几年来,在中央、省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推动下,我省标准化规模养殖稳步发展,生猪、家禽和奶牛规模化比重分别达到80.1%、88.0%和95.4%,成为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

但目前畜禽场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占备案养殖场总量的75%以上。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浙牧计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牧计发〔2009〕61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畜牧业建设项目的投入,对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项目建设情况总体良好。

但是,也有部分项目存在前期工作不充分,用地和环评等不落实,建设进度缓慢,项目补助资金存在挤占、滞留,原始凭证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项目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进畜牧业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畜牧业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研究和储备工作各地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和储备工作。

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建项目的选址、用地、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建设内容、投资预算、环境影响等进行现场踏看和科学论证,对申请建设的单位(户)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与核实,确保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将论证可行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积极推进项目储备工作常态化管理,做到项目经申请列入投资计划后,就能组织实施。

二、严格项目计划管理各地要加强畜牧业扶持政策措施的宣传,主动公开项目指南等信息,确保项目申报公开透明。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项目申报程序,依据建设规划和各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行政管理层次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严把项目申报受理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经现场核实情况不清的,或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等不落实的项目,坚持不受理、不审批(备案)、不储备、不向上级推荐;对需公示的项目,必须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示拟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申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体系改革进展情况调查的函-浙牧办发函[2010]12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体系改革进展情况调查的函-浙牧办发函[2010]12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体系改革进展情况调查的函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体系改革进展情况调查的函(浙牧办发函〔2010〕12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自2005年我省启动畜牧兽医体系改革以来,各地机构组织及人员发生了较大变化。

根据农业部《关于报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的函》(农医政便函(2010)78号)要求,为全面细致地了解掌握各地改革变化情况,更好地推进兽医体系队伍建设,现就体系情况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1.市、县(市、区)本级畜牧兽医体系改革情况,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预防控制机构等设置情况,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情况;人员编制和人员结构等情况;2.乡镇畜牧兽医站(中心站)和派驻站建设情况,包括三位一体责任制度建立、人员编制、人员结构、经费保障等;乡村防疫员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配置、职能、经费保障、运行管理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二、要求:请各地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本着全面、细致的要求,详实填写。

在调查中,各地要着重了解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并就改革的总体情况、存在问题、下步打算及好的建议等,形成简洁的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三、填报时间:请各县(市、区)于4月10日前,将调查表(原始表)及文字材料上报所在市,各市汇总分析辖区内各县(市、区)情况并形成文字材料,连同各县(市、区)调查表(原始表)于4月13日前报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刘莹(*************),并通过农民信箱发送电子稿。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畜牧兽医体系改革情况调查表填报时间:_________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表一:市、县(市、区)本级体系建设情况机构名称改革方案批准机构及批准日期:机构规格正处级();副处级();科局级()、副科级();股站级()升格(是、否)机构性质1.参公管理()2.执法监督类();全民事业类();纯公益类事业类();准公益事业();人员编制原有编制___人,现批复编制____人,实际到位____人人员结构1.学历:本科及以上()人;大专()人,以下()2.专业:畜牧专业()人,兽医专业()人,其它专业()人3.技术职称:高级及以上()人,中级(),初级()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内设机构或1.____个2.具体名称:领导配置1.()设置专职畜牧兽医局局长2.()农业局领导兼畜牧兽医局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情况已批复:1.批复时间();2.批复编制数();3.是否实施到位()。

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行业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畜牧业生产、饲料生产、畜产品供求和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省级以上定点监测村、定点监测养殖场(户)和价格信息监测点的信息采集员在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必须依照《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全面负责全省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落实具体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职能单位,安排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并对收集汇总的统计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应热爱统计监测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职业素养,对数据变化具有敏感性。

第七条各级统计员和信息采集员按农业部规定建立备案制度,以避免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保持统计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执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承担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二)汇总、审核全省畜牧业、饲料行业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三)组织全省畜禽、饲料生产和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并及时上报农业部;(四)协助农业部确定生猪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五)监督管理各监测县数据采集工作,负责县级监测数据的催报工作,及规模场监测报送信息的审核上传等;(六)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管,负责省内5%的监测点的数据核查工作,对于在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监测县,督促其进行整改和纠正,同时,配合农业部开展数据核查工作;(七)组织市、有关县以及村级统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对各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场)级信息员进行建档备案;(八)严格执行部扶持监测点建设资金及督查工作,组织临时性和基础性的调查研究;(九)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生猪等主要畜产品价格日报制度的通知-浙牧办发函[2007]19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生猪等主要畜产品价格日报制度的通知-浙牧办发函[2007]19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生猪等主要畜产品价格日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做好生猪等主要畜产品价格日报制度的通知(浙牧办发函〔2007〕19号)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局:针对当前生猪等主要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的新形势,为及时掌握生猪等畜禽及其产品的产销动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为领导当好决策参谋,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主要农产品价格日报制度的紧急通知》(农办市〔2007〕19号)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关于建立生猪等主要畜产品价格日报制度的通知》要求,经厅、局领导同意,决定自5月15日起,在全省相关县(市、区)建立生猪等主要畜产品价格定点监测制度,开展价格日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地点分别在萧山、建德、嵊州、衢江、瑞安、义乌、嘉善、德清、鄞州、仙居、诸暨、莲都和秀洲等13个县(市、区)及杭州双峰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建立生猪价格定点监测制度,改价格月报为日报,实行每日一报,截至日期另行通知。

二、统计内容日报统计的主要内容为仔猪、活猪、猪肉、鸡蛋、玉米、豆粕、鱼粉、牛肉、羊肉、活鸡等,具体按已下达的表格内容和要求填写。

其中萧山、德清、秀洲三县(市、区)除分别完成上述日报统计内容外,对猪肉、鸡蛋、牛肉、羊肉等项目,需报送当日的市场批发价、集市价和超市价;对牛奶只报送送奶站的收购价和超市零售价,由杭州双峰乳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日报工作。

三、报送时间每日采样时间为早上8:00-10:00,每天11:30前将采集的有关数据经整理、汇总并核实后,直接通过农民信箱报浙江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浙牧计发[2006]22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浙牧计发[2006]22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
(浙牧计发〔2006〕22号)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站):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监管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度起立项的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承担实施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包括畜牧小区、出口基地、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和种苗工程等)的市、县(区)。

2、填报要求:本报表为季度报表,要求从2006年第一季度起,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由各市、县(区)畜牧兽医局(站)填报项目累计执行情况。

3、上报方式:通过农民信箱上报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财务处,联系人:徐明理,联系电话:*************。

希望各地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认真填写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并按时报送我局行业发展与财务处。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结束——。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浙财农〔2012〕188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2〕18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宁波不发):为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浙江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4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生猪生产发展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猪调出大县,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市、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奖励给生猪调出大县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要求,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奖励政策,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生猪调出大县确定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浙农牧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四章规章制度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第四条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同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设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专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二)兽药经营企业仓库使用面积,批发企业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零售企业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独立设置具备常温和低温功能的冷库(柜),批发企业冷库(柜)容积不得少于60立方米,零售企业冷库(柜)容积不得少于30立方米。

第五条经营下列兽药产品的,还需符合以下规定:(一)经营含氯消毒剂、外用杀虫剂的,应当有阴凉、通风的独立仓库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二)经营兽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应当有防虫、防霉、防潮的独立仓库,并设置中药标本室(柜);(三)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兽药或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药材)、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兽药的,应当设立专库(专柜)保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浙牧医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牧医发〔2009〕15号)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省经贸委等七委(厅、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浙经贸整规〔2009〕12号)精神,为严格落实对病死畜禽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的要求,现就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世界卫生组织(WHO)资料表明,75%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

病死畜禽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饲养源头和屠宰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强化督促指导,切实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环节,扎实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法制意识。

各地要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以及发放明白纸等形式,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切实提高广大养殖户的防疫意识和法制意识。

二是完善处理设施,分类指导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全面组织开展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排查,督促建立与畜禽死亡量相配套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报送制度和动物疫病标识追溯制度。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浙牧药发[2008]33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浙牧药发[2008]33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的通知(浙牧药发〔2008〕33号)各市畜牧兽医(农业)局:为加强对兽药生产质量的监管,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在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五日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一、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的日常管理,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执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二、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生产质量监管指导和兽药监管人员的培训。

市、县畜牧兽医(农业)局负责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巡查。

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兽药生产日常监管。

三、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由省、市具有实践经验和兽药管理知识的在编专业人员承担。

责任人应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熟悉兽药法规、规章、政策,熟悉兽药生产工艺流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四、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巡查和指导。

五、责任人有权进入企业的厂区、车间、仓库、检验等场所,以及与兽药研制、生产、检验、储存、销售有关的区域,有权查阅与生产、检验、销售有关的档案记录。

六、责任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不得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巡查活动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浙江建立生猪生产月报制度

浙江建立生猪生产月报制度

浙江建立生猪生产月报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牧业通讯》
【年(卷),期】2008()20
【摘要】为及时了解生猪生产及生猪生产成本变动情况,浙江省物价局近日决定,从今年10月份起在全省建立农调户生猪生产及生产成本情况调查月报制度。

【总页数】1页(P14-14)
【关键词】生猪生产;浙江省;月报;生产成本;物价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28
【相关文献】
1.建立生猪防检联包制度保障生猪生产发展 [J], 张正仁
2.建立生猪生产长效机制稳定发展生猪生产 [J], 张榜;吴传兴
3.浅谈建立良种和生猪生产追溯制度 [J], 王景芳;宋边江;韩复鸣;汤俊一
4.浙江将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 [J], 李立加
5.农业农村部:推进生猪产业优化布局和转型升级,探索销区补偿产区机制,建立养殖场分级管理制度和生猪产能储备制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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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浙农专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农专发〔2013〕2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298号)和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精神,我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浙江省农业厅2013年4月12日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以繁育种畜禽为主,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生猪供精站,冻精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坊纳入种禽场管理。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向外提供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种用特种经济动物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原产我省的畜禽地方品种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通过设立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以下统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方式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暨排泄物治理座谈会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暨排泄物治理座谈会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暨排泄物治理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浙牧办[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暨排泄物治理座谈会的通知(浙牧办〔2010〕17号)各市、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处):经研究并经厅领导同意,决定召开全省畜牧兽医工作暨排泄物治理座谈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题。

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厅局长会议和全省农业局长会议、全省生态循环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回顾交流上半年畜牧兽医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研讨畜禽排泄物治理、备案制度和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审验工作。

二、参加对象。

各市农业局分管局长、畜牧兽医局长,有关畜禽排泄物治理重点县、生猪调出大县畜牧兽医局长(名单附后),各市标准化示范创建技术专家组组长(组长由局长兼任的,另派一位副组长参加)。

三、会议时间、地点。

8月3日上午报到,8月3日下午至4日上午开会,会期一天。

会议地点:金华市申华商务酒店(地址:金华市丹溪路1113号,总机:*************)。

四、材料准备。

请各市认真总结回顾上半年工作并提出下半年工作思路,届时会上发言交流。

纸质印制70份带会上,电子文档于8月1日前发送局办丁巧丽农民信箱。

五、其它。

请各市尽量集中乘车。

参会人员名单请各市汇总后统一于7月30日前,发送局办吴震宇农民信箱。

联系人:汪溪念139****0950蒋黎莉135****5099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1:排泄物治理重点县、生猪调出大县参会名单临安市、建德市、文成县、嵊州市、诸暨市、兰溪市、金东区、柯城区、衢江区、龙泉市、临海市、象山县;萧山区、南湖区、嘉善县、义乌市、江山市、秀洲区、海盐县、平湖市、德清县、婺城区、余杭区、龙游县、南浔区附件2:会议回执备注:请注明驻会驾驶员人数及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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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建立省级生猪调出大县监测月报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浙牧畜发[2009]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建立省级生猪调出大县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
(浙牧畜发〔2009〕50号)
各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按照《浙江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要求,为加强对生猪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及时、正确发布生猪预警信息,科学指导生产经营,促进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

经研究,决定在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建立生猪监测月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1.建立村级生猪监测点。

每县选取10个行政村作为村级生猪生产监测点,由村级信息员每月按期采集所有养猪户(场)数据并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每年6月份和12
月份将村级半年和全年的汇总数上报县级统计员,整理汇总后上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固定村级监测点月报及半年报表式见附表)。

2.建立生猪生产与成本收益监测农户。

在选定的10个村中每个村选取3户农户作为生猪生产与成本收益监测农户,由村级信息员每月向监测农户采集监测数据,并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整理汇总数据后上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固定监测户(场)畜禽生产与成本收益监测点月报表式见附表)。

二、监测点的选择
1、固定监测村选择。

将每个县所有行政村按2008年末生猪出栏量排序,按照对称等距方式选取10个行政村作为定点监测村。

2、固定监测户选择。

每个监测村按照“高、中、低”3个规模档次分别选取1户,共3户作为定点监测户。

“中”户存栏规模为全村生猪存栏总数/全村养猪户数,“高”户+“低”户的平均存栏规模应等于或接近于“中”户存栏规模。

三、报送时间及流程
固定监测村规模表由村级信息员于6月27日和12月27日前分别将村级半年和全年的汇总数以纸质方式报送县级统计员,由县级统计员录入汇总,并于28日前将汇总的各村原始数据以Excel文件格式报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联系人:任丽、蒋涛,联系电话:86757939,86757215)。

固定监测村表及户表由村级信息员于每月25日采集,27日前将数据以纸质方式报县级统计员,县级统计员录入汇总后于28日前将各村原始数据以Excel文件格式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四、填报注意事项
1、月度表中所有出栏和产量数都是指当月的数,不是累计数。

2、填报“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户生产和效益情况”表时注意,当本月没有出栏猪时,只
填一、二项存栏内容,三、四项效益和成本项就不填。

3、填报所有表时,若本月没有存栏和出栏数时,该项指标不能空格,用“0”填报。

4、村级信息员将采集到的村里每户原始数据报表签名后以纸质形式保留,县级畜牧部门复印村级信息员的原始数据表后由县级统计员签名或盖章后保存,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时使用。

五、指标解释
1.生猪存栏指调查日期实际存在的各类生猪头数,不分大小、公母、品种、用途一律包括在内。

20公斤以下仔猪一般指出生至60日龄内的仔猪;20-60公斤中猪一般指60日龄至120日龄肥猪;60公斤以上大猪一般指120日龄以上肥猪。

2.本批出栏肥猪头数指养殖户该批次出栏的所有大猪头数;出栏肥猪销售收入指养殖户该批次出栏大猪所取得的收入。

3.人工授精母猪头次指6月末或12月末本村能繁母猪中累计接受人工授精的头次。

4.本批出栏猪养殖成本指该批猪从补栏仔猪到大猪出栏所发生的主要费用。

1)仔猪费用,指仔猪购买费用。

自繁自养农户的仔猪费用,指该批仔猪按半年前市价计算的成本。

2)饲料用量,指饲养该批肥猪所消耗的配合饲料(精饲料)数量。

3)饲料总费,用指饲养该批肥猪所发生的所有饲料费用,包括配合饲料和其他饲料(精饲料和粗饲料)。

4)防疫治疗费用,指用于本批出栏肥猪的兽药、疫苗购买和注射费用等费用。

5)雇工费用,指饲养该批肥猪所发生的雇佣工人费用,仅当有雇工时填报。

6)水电费,指饲养该批肥猪所发生的水、电费用。

7)死亡损失,指该批次肥猪饲养过程中因活猪死亡造成的损失。

8)其他费用,指除表中明确列出的各项费用外发生的其他所有成本,如贷款利息、圈
舍和设备折旧摊销等。

望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接通知后尽快落实人员,按要求确定监测村及户(场),监测点所需经费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列支,以确保生猪监测月报制度的建立。

月报监测数据从5月份开始上报,监测数据务必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村规模情况汇总表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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