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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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农办牧[2018]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8.02.01【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委),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2014年农业部畜牧业司印发《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对承担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省和县开展绩效考评,强化考评结果应用,有力地推动了统计监测工作。

近年来,畜牧业结构调整变化快,行业精准管理需求大,对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越来越高。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我部在充分吸收各地和有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有效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统计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区)。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省级畜牧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本辖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二)汇总、审核辖区畜牧业统计数据。

(三)协助制定定点监测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样本轮换。

(四)督促管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开展数据审核。

(五)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工作,每年完成辖区5%以上监测县(市、区)实地数据核查;配合开展省际交叉数据核查。

(六)对辖区内各级统计员和信息员建档备案,并组织开展培训。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浙防指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防指发〔2008〕5号)各市、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切实强化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特制定《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工作制度,有效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是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报当地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指办”)备案;各级防指办定期公布重点场所监管责任人名单。

第四条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内容1.动物防疫条件:场所位置、各功能区布局以及建筑物状况,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的配置;2.动物防疫制度:免疫、检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及生产经营等制度;3.动物防疫措施:强制免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落实;4.动物防疫记录:免疫、检疫、消毒、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档案,养殖档案,生产加工经营台帐,畜禽标识使用和佩带情况;5.其他:政策法律规定业主应当履行的其他动物防疫义务。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浙统〔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统〔2018〕41号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省地方统计调查局:《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2018年8月6日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各级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程序,实现统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统计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原则。

第四条各级统计局应根据统计执法的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统计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统计局依法启动统计执法检查、立案(补充立案)、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在相应笔录中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验证执法证件及执法证件号码,在案卷中应当附有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复印件;(二)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文字记录;(四)实施登记保存的,制作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文字记录;(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浙牧畜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67号)各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中心):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农监测便函〔2009〕第19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县(点)自查1、生猪定点监测县。

按照畜牧业统计监测总体实施方案要求,监测县每个季度至少开展1次自查工作,每年须完成全部定点监测村和户的实地核查。

各监测县要抓紧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工作,务必于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报告报我局畜牧处。

2、畜产品价格监测县。

各监测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各价格采集点的督查和管理,确定价格采集点责任人,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并于9底前上报《畜产品价格县各采集点信息汇总表》(附件1)。

针对农业部通报的我省鄞州、嘉善、诸暨和衢江等4个县(市、区)上报农业部价格周报数据存在异常的情况(具体见附件2),要查找分析原因,对异常数据进行逐一核实,并予以及时纠正,整改措施及有关调查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我局畜牧处。

3、肉鸡生产监测点。

今年1月,按照农业部要求,我省建立了28个肉鸡生产监测点,但从半年运行情况看,突出存在数据采集人员不落实,上报数据不及时且随意性大等诸多问题。

监测点所在县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关于开展肉鸡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监测点(企业)落实专人联系,规范生产记录,确保数据采集准确、上报及时。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部研究起草了《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30日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

畜禽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种类应当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畜禽养殖单位,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并且均达到备案条件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浙牧计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牧计发〔2009〕61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畜牧业建设项目的投入,对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项目建设情况总体良好。

但是,也有部分项目存在前期工作不充分,用地和环评等不落实,建设进度缓慢,项目补助资金存在挤占、滞留,原始凭证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项目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进畜牧业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畜牧业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研究和储备工作各地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和储备工作。

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建项目的选址、用地、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建设内容、投资预算、环境影响等进行现场踏看和科学论证,对申请建设的单位(户)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与核实,确保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将论证可行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积极推进项目储备工作常态化管理,做到项目经申请列入投资计划后,就能组织实施。

二、严格项目计划管理各地要加强畜牧业扶持政策措施的宣传,主动公开项目指南等信息,确保项目申报公开透明。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项目申报程序,依据建设规划和各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行政管理层次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严把项目申报受理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经现场核实情况不清的,或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等不落实的项目,坚持不受理、不审批(备案)、不储备、不向上级推荐;对需公示的项目,必须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示拟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申报。

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行业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畜牧业生产、饲料生产、畜产品供求和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省级以上定点监测村、定点监测养殖场(户)和价格信息监测点的信息采集员在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必须依照《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全面负责全省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落实具体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职能单位,安排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并对收集汇总的统计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应热爱统计监测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职业素养,对数据变化具有敏感性。

第七条各级统计员和信息采集员按农业部规定建立备案制度,以避免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保持统计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执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承担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二)汇总、审核全省畜牧业、饲料行业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三)组织全省畜禽、饲料生产和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并及时上报农业部;(四)协助农业部确定生猪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五)监督管理各监测县数据采集工作,负责县级监测数据的催报工作,及规模场监测报送信息的审核上传等;(六)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管,负责省内5%的监测点的数据核查工作,对于在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监测县,督促其进行整改和纠正,同时,配合农业部开展数据核查工作;(七)组织市、有关县以及村级统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对各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场)级信息员进行建档备案;(八)严格执行部扶持监测点建设资金及督查工作,组织临时性和基础性的调查研究;(九)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浙牧计发[2006]22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浙牧计发[2006]22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
(浙牧计发〔2006〕22号)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站):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监管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度起立项的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承担实施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包括畜牧小区、出口基地、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和种苗工程等)的市、县(区)。

2、填报要求:本报表为季度报表,要求从2006年第一季度起,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由各市、县(区)畜牧兽医局(站)填报项目累计执行情况。

3、上报方式:通过农民信箱上报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财务处,联系人:徐明理,联系电话:*************。

希望各地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认真填写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并按时报送我局行业发展与财务处。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结束——。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浙农专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24〕2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现将《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8日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动态管理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16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6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从管理端和市场端发力,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以下简称“两化”)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对象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符合要求的“两化”养殖场。

二、主要措施(一)定期复评1.养殖场自评。

养殖场自通过“两化”成效评估年度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两化”自评。

自评内容参照《“两化”评价细则》(浙农专发〔2022〕46号附件)。

自评结果于次年10月底前录入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2.市县部门评估。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两化”养殖场通过评估年度起,根据养殖场自评、日常巡查检查等情况,每两年对养殖场组织开展一次部门评估。

评估可采取到场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于次年11月15日前录入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养殖场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生产管理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到场开展评估,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04.25•【字号】浙农政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浙农政发〔2005〕10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修订)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场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以繁育种畜禽为主,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精液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专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化场纳入种禽场管理。

精液、胚胎(冻胚、鲜胚)等遗传材料供应站是指生产或经营精液、胚胎并对外供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除传统种畜禽外,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在舍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并对外供种的养殖场。

第三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与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种畜禽场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场址必须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有足够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场地和栏舍面积,饲养设备先进;有生产技术档案室,资料归档齐全;有疫病诊断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种畜禽场应建立科学的生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选育目标和方案,引种手续齐全,原始记录完整。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浙农牧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四章规章制度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第四条经营场所和仓库的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同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设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专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二)兽药经营企业仓库使用面积,批发企业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零售企业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独立设置具备常温和低温功能的冷库(柜),批发企业冷库(柜)容积不得少于60立方米,零售企业冷库(柜)容积不得少于30立方米。

第五条经营下列兽药产品的,还需符合以下规定:(一)经营含氯消毒剂、外用杀虫剂的,应当有阴凉、通风的独立仓库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二)经营兽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应当有防虫、防霉、防潮的独立仓库,并设置中药标本室(柜);(三)经营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兽药或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药材)、放射性药品等特殊兽药的,应当设立专库(专柜)保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16•【字号】浙发改环资函〔2022〕718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发改环资函〔2022〕718号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面掌握我省生态产品基本情况,为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加快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有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牵头建立浙江省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依托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体系,以县域为基本调查单元,利用网格化监测、数字化等手段,开展生态产品构成、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

按照“成熟一批,调查一批”的原则,有序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

调查实施分为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2023年开始选择有条件地区,率先组织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启动阶段,待试点成熟后,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启动全省范围内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工作。

二、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一)普查范围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全省域范围内的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

(二)普查内容根据《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应用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按照《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技术规范陆域生态系统》(DB33/T 2274-2020),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

1. 供给产品1.1 农产品。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农财发[2011]150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1〕150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农业部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根据农业部部门职能,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中可安排资金,用于购买地方及非预算单位相关服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四条农业农村资源监测统计经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业统计调查与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以及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等方面的工作。

主要包括:(一)开展农业统计、物价调查、成本调查和批发市场等信息采集、监测和形势分析。

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价格、成本收益、农村劳动力、农民收入、农业企业、农产品消费、农业各行业等农业农村经济数据进行采集、报送、整理和发布等;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数据资源挖掘整理,开展专题调研、综合会商和信息发布等。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浙农专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农专发〔2013〕2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298号)和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精神,我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反馈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浙江省农业厅2013年4月12日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以繁育种畜禽为主,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生猪供精站,冻精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坊纳入种禽场管理。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向外提供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种用特种经济动物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原产我省的畜禽地方品种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通过设立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以下统称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方式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浙农牧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浙农牧发〔2022〕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5日浙江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办法为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风险管控,提高动物疫病科学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一)风险评估定义。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风险是指动物疫病在特定区域内发生、定殖或扩散的可能性,以及由于上述危害对动物和人类健康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基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态势,结合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动物检疫监管等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区域内或跨区移动时感染、携带和传播动物疫病病原的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动物疫病风险以及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风险的评估和管控。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疫小区建设的评估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风险评估机构及职责(一)部门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本省内动物疫病风险以及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风险的评估工作。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的动物疫病风险管控,按规定报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相关基础信息,提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建议。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疫病风险的评估工作。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2012年4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及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扶持种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使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畜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畜牧业统计监测实施方案(最新)

畜牧业统计监测实施方案(最新)

畜牧业统计监测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07]15号)和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畜食函[2008]47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生产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适时调控生产,科学指导经营,促进生猪等畜禽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增强监测的时效性,提高监测效率,扩大监测范围,逐步完善全市畜牧业生产和市场供应动态监测及分析预警体系。

在强化畜牧生产季报、生产及专业年报监测的基础上,对生猪生产实施重点监测;充实和完善畜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点;执行农业部“百场(厂)千村万户”监测计划,对畜禽生产样本村和样本户开展定点动态监测,确保及时掌握全市畜牧业生产发展变化情况。

二、主要监测范围和内容采取“全面监测+重点监测+固定监测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从区(市)县、村、农户等不同层次开展监测。

在监测周期上兼顾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周度、日度等不同时段,最大限度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一)畜禽生产年度和季度全面监测切实强化《畜牧业生产和畜牧兽医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系统完整的`反映全市畜牧业生产的动态变化。

畜牧业生产季报、生产及专业年报数据实施全面统计,由各地畜牧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季报报送时限:各区(市)县于季末当月15号前将本地汇总数据上报至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农经站),并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将本地数据填报至农业部统计软件,由市农经站审核汇总后报省畜牧食品局。

年报报送时限:各区(市)县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本年生产及专业报表的汇总数据,由市农经站审核汇总后报省畜牧食品局。

(二)定点调查县畜产品及饲料价格监测日报(周报)定点调查县畜产品及饲料价格统计人员每个工作日上午到指定集贸市场采集相应畜产品价格信息,于当日12点前通过省畜牧统计软件实行网络报送。

如果由于网络原因无法报送,通过传真()、电话()等形式(以下同)报送至省畜牧食品信息中心。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肉鸡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7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肉鸡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7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肉鸡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肉鸡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7号)各有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09年生猪等主要畜产品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09〕7号)要求,我省28个肉鸡生产企业被纳入农业部监测范围,为及时做好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监测点类型。

我省28个监测点分为父母代肉鸡场和商品代肉鸡场(名单见附件1)。

二、监测内容。

父母代肉鸡场主要监测指标包括养殖品种(配套系)、实际种鸡入舍母鸡数、入孵种蛋数、出雏数、母雏数、母雏销售数、商品代雏鸡价格等(附件2)。

商品代肉鸡场主要监测指标包括养殖品种(配套系)、存栏、出栏、死亡率、活鸡价格等(附件3)。

三、报送时间及方法。

从2009年1月起,各监测点在次月1日前用初始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蛋肉鸡统计监测系统(),按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后完成报送。

省对各监测点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在次月5日前报全国畜牧总站。

四、有关要求。

各监测企业要积极配合信息采集报送人,为其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各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监测点及时按要求完成数据采集和报送,并统筹安排相关培训,严格统计监测专项经费的使用。

联系人:蒋涛,联系电话:*************。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浙江省肉鸡定点监测企业及信息采集报送人名单监测企业(场、户)名称品种类型所属县信息采集报送人姓名手机1湖州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黄羽肉鸡父母代种鸡场吴兴区刘秀138****45082丽水绿园种禽开发有限公司黄羽肉鸡父母代种鸡场莲都区谢文湛136****95813浙江均得利禽业有限公司黄羽肉鸡缙云县邵丽萍138****19434杭州金诚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殖场余杭区姚金华136****65885天生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殖场富阳市胡钱江133****67186余姚市格格生态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余姚市冯锡军138****42317宁波市振宁牧业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宁海县徐守荣135****20788绍兴市越州家禽育种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越城区麻丽坤139****06509斜桥镇三联村金建龙养殖户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海宁市金建龙133****878810嘉兴市秀洲区高效生态家禽示范小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秀洲区夏福明137****727811金华市婺城区余庆华鸡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婺城区周文仙137****592012金华市金东区东山鸡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金东区叶福明139****192813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鸡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武义县马小芳137****746014开化县志诚牧业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开化县邵志伟137****882015衢州温氏畜牧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龙游县陈建初136****338716玉环天峰农业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玉环县黄道德137****508217浙江省仙居种鸡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殖场仙居县林利军139****224818浙江省温岭市绿牧畜禽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殖场温岭市王盼红158****994418安吉县翠竹坚强养鸡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安吉县凌坚强135****507720长兴县白阜亚平土鸡合作社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长兴县沈亚平131****007121天峰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德清县来炳木136****917822南浔区练市白水河村养殖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南浔区胡富泉138****731823鹿城区南方牧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殖场鹿城区施晓丰139****558824温州市鑫鑫牧业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殖场瓯海区陈金凤138****727425温州跨越畜禽专业合作社黄羽肉鸡商品代养殖玚瓯海区施梦137****2805浙江绿园禽业有限公司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莲都区谢文湛136****958127缙云县应云富肉鸡养殖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缙云县邵丽萍138****194328遂昌县梅溪生态养殖场黄羽肉鸡商品代养鸡场遂昌县张仙云138****5738附件2父母代肉鸡场生产情况监测表月份一、存栏(只)二、产蛋量(枚)三、出雏数(只)四、淘汰种鸡(只)五、雏鸡出场价格(元/只)其中:产蛋鸡(只)其中:入孵种蛋数(枚)销售种蛋数(枚)1月2月3月…12月填报单位:填报人:联系电话:注:由监测点统计员每月填报本表,并送省畜牧兽医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农牧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委),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为加强生猪等主要畜禽产品生产的动态监测,进一步健全完善畜禽生产和市场监测体系,逐步实现统计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33-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J], ;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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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省县考核管理办法解读(定稿)

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省县考核管理办法解读(定稿)

《办法》考评细则解读
其他工作 40分
【评分标准】 被邀请参加农业部经验交流的,每次加10分;参加农 业部课题研究或专项调研的,每次加10分;协助农业 部开展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的,每次加10分;除下拨经 费外,争取新增工作经费的,加10分。总分不超过40 分。
《办法》条文解读
【正文】
第九条考评方式采取百分制,其中数据质量、基
第四章(共五条) 考评方法
础工作完成和加分工作开展等三项考评内容赋分 比例分别为70%、20%和10%,其中第一项采取 扣分制,后两项采取加分制。
【释义】 p本条明确了计分形式、算分方式和主要考评内 容的赋分比例。
《办法》条文解读
《办法》条文解读
第八条 正文略
【正文】
第三章 主要考评内容
【释义】 p本条进一步细化监测省的考评内容。 p监测省数据质量考评包括定点监测任务、奶站 监测和年报统计工作。 p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考评主要包括核查、培训、 资金管理等。 p加分工作开展情况考评,主要包括机构人员配 备、分析报告、承担监测任务、省部共建活动开 展和工作创新等。
【正文】 第十五条每季度按不同监测任务对监测县(市、 区)开展数据质量考评,每半年对各省开展数据 质量考评,并通过网站通报排名前20%和后10% 的省县名单及成绩。
【释义】 p本条对数据质量考评结果公布频度和方式进行了 明确。 p监测县分品种每季度公布一次数据质量考评结果, 监测省每半年公布一次,每次省县分别通报排名前 20%和后10%。 p通报主要通过全国畜牧业统计监测预警信息网。
【释义】 p明确了考评办法还有配套的考评细则。 p办法归口农业部畜牧业司进行相应的解释。 p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日期,发布日为2014年8月1日。
《办法》考评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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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行业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畜牧业生产、饲料生产、畜产品供求和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省级以上定点监测村、定点监测养殖场(户) 和价格信息监测点的信息采集员在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必须依照《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全面负责全省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落实具体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职能单位,安排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
并对收集汇总的统计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应热爱统计监测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职业素养,对数据变化具有敏感性。

第七条各级统计员和信息采集员按农业部规定建立备案制度,以避免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保持统计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执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承担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二)汇总、审核全省畜牧业、饲料行业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
(三)组织全省畜禽、饲料生产和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并及时上报农业部;
(四)协助农业部确定生猪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
(五)监督管理各监测县数据采集工作,负责县级监测数据的催报工作,及规模场监测报送信息的审核上传等;
(六)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管,负责省内5%的监测点的数据核查工作,对于在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监测县,督促其进行整改和纠正,同时,配合农业部开展数据核查工作;
(七)组织市、有关县以及村级统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对各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场)级信息员进行建档备案;
(八)严格执行部扶持监测点建设资金及督查工作,组织临时性和基础性的调查研究;
(九)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九条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

(一)采集、汇总、审核全市畜牧、饲料生产年报和季报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组织本市畜牧、饲料生产和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形成形势分析报告,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三)组织县、村(场)统计(信息)员的培训,对县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信息员进行建档备案;
(四)及时向上级报告本市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监测工作。

(一)汇总、审核本辖区全面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规模场监测点报送信息;
(二)南湖区、衢江区、萧山区和嘉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猪调出大县生产情况月报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三)萧山、建德、鄞州、瑞安、秀洲、嘉善、德清、诸
暨、嵊州、义乌、衢江、仙居和莲都等13个农业部畜产品及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及饲料集市价格每周两报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上报工作,每月形成价格分析材料并上报;
(四)萧山、诸暨、德清和海盐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猪生产和疫病防控月报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五)萧山、慈溪、苍南、诸暨、南浔、秀洲、海盐、婺城、衢江、江山、临海和遂昌等12个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猪生产调查月报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六)秀洲区和诸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固定监测村和户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协助农业部确定生猪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
2.组织和督促村级信息采集员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并指导其建立监测台帐;
3.负责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村饲养规模情况半年报、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村生产情况月报和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户生产和效益情况月报监测数据的及时录入、审核和上报,并妥善保存定点村和户原始监测数据副本;
4.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保证年内对本县所有监测点的全部开展实地核查;
5.建立村级信息员备案表;
6.组织定点监测村信息采集员的培训;
(七)及时向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报告本县(市、区)畜禽、饲料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定点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信息采集员要熟悉所在行政村畜禽生产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村生猪生产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村级生猪生产情况统计监测台账,按要求确定固定监测户名单,并指导定点监测户建立生产和效益监测台账;
(二)及时汇总和上报本村和监测户数据,配合县级统计员的录入工作;
(三)妥善保存监测原始数据,积极配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数据核查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农业部畜牧业司每年定期对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的统计监测工作进行考核。

省畜牧兽医局每年定期对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固定监测点的统计监测工作和规模猪场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对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档管理情况、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统计员培训情况、形势分析和情况上报工作等。

固定监测点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档管理
情况、监测数据准确性、时效性、统计员业务水平和数据核查工作配合情况等。

考核成绩基础分均为100分,一般采用扣分式计分,固定监测点生产和市场信息情况上报采用加分制(具体考评细则见附表)。

第十四条对总体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监测点,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总体考评结果将作为衡量各地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第二年的各类项目安排及监测经费规模适当挂钩。

第十五条为保证固定监测点的代表性,按照抽样轮换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监测点,实行淘汰轮换制度。

(一)畜产品和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农业部生猪生产固定监测县每5年轮换一次,轮换比例为10%。

(二)自2010年起,农业部生猪生产固定监测县内的监测村和户开始实行淘汰轮换制度。

每个县每年轮换2个村。

第十六条省、市、县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畜牧业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发布。

未经农业部允许,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和发布农业部固定生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和省统计监测专项经费的监管,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做到专款专用。

定点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工作补贴及时足额落实到村级信息员。

第十八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等
部门支持,努力增加对统计监测工作的投入,改善统计监测条件,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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