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跨年度补缴政策依据
(2007)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03月21日星期三 10:5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Z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保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集体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二、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出具《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将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后,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根底养老金的上下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上下: Z实指数的上下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金;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4〕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保存两位小数〕;
〔5〕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6〕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
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7〕C平×Z实指数 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
+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 〔计算结果保存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计算Z实指数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缴费起始点的问题 Z实指数是反映平均缴费水平上下的参数,全部
缴费基数都要参与计算。公式列出的是从1992年10 月开始的〔1992年10月是北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起 始时间〕,在统筹范围内,有很多单位〔原行业等〕 和个人缴费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涉及应缴费年限 〔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 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根本养老保 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 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2、关于中断缴费的问题 被保险人有中断缴费的情形时,计算Z实指数要区分 两种情况处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
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3/19/2007 9:49:5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政策解答(一)问:领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是否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答: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的除外)。
问:某人,原在事业单位,94年调入企业,开始缴费,如何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答:从94年按实际开始取值计算。
问:满10年不满15年,补缴金额如何计算?答: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原,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年限的缴费金额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
问: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能否进行补缴?答:不可以问:如不满40岁,缴费满15年的人员办理退职手续,个人帐户计发月数如何计算?答:不满40岁的,按40岁的计发月数233计算。
如高于70岁的,按70岁的计发月数56计发个人帐户。
问:2006年期间,符合2号令按月领取条件,满10年不满15年的,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是否还补齐15年?答: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不用进行补缴,仍然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问:按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是否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答:按78号文件办理补缴的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如在职介中心存档或在单位工作,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该有“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问: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按文件规定最多可中断2年,在2007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缴费不满15年的,是否可以补缴?答:可以问: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是否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答: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转移其在外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北京退休医保补缴计算公式
北京退休医保补缴计算公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北京退休医保补缴计算公式是根据个人的月均
工资和退休时间来计算的。
月均工资是指个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平均工资
收入,一般是根据个人的工资缴费记录来计算的。
退休时间是指个人计划
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时间。
在北京市的退休医保补缴计算中,首先需要确定个人的月均工资收入。
这需要根据个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资缴费记录来确定。
具体的做法是,
按照现行的北京市退休医保缴费标准,将个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工资缴费
记录进行累加,除以缴费月数,得出个人的月均工资收入。
接下来,我们需要知道个人的退休时间。
退休时间是指个人计划退休
或者已经退休的时间。
在北京市,退休医保补缴计算的核心是根据个人累
计缴费年限来计算。
退休年龄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设定的,一般是60岁。
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是指个人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缴费年限总和,可以通
过工资缴费和个人补缴等方式得到。
有了个人的月均工资收入和退休时间,我们就可以计算出北京退休医
保补缴的具体金额。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退休医保补缴金额=月均工资收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补缴比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京政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条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颁布时间:2007.02.0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二月八日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其它退休、退养办法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 细则》 京劳社农发﹝2009﹞13号
一、 183号令的出台背景 为保证183号令的顺利实施,确保待遇水 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 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 [2007]21号),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新 老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 费下限和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 费基数、缴费比例的过渡期以及补缴基本养 老保险费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2号令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年限满 1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按其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发给; 183号令规定的基础性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 及其以上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退 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 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退休 年龄 计发 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条件:
1、缴费水平的高低: Z实指数的高低 2、缴费年限的长短: N实+同的长短
二、183号令对2号令调整、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
Z实指数的计算
Z实指数的计算公式为:(Xn/Cn-1+……+X1993/C1992 +X1992/C1991)/N应缴费年度; (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Xn , ……,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 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 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2023年养老金补缴新政策(2023年养老补缴)
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3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3如下:之前的政策是大部分地区不允许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只有少部分地区允许一次性补缴。
但是从2023年起,就取消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补缴。
当然,上面是普遍性的补缴,目前还是存在特殊群体人员的补缴。
1、在职期间,单位未参保,导致员工没有缴纳社保。
这是单位的原因而非个人原因,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补缴的。
2、特殊人员延迟退休5年后,仍然不满足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
3、疫情原因,部分地区允许2023年补缴202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
4、灵活就业者由于特殊原因,向人社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时间结束后也是燃衡可以补缴的皮含做。
测一测你的抗风险指数,老孙专家为你免费解读!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2023年怎么交2023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如下:1、凡45周岁以上男性和40周岁以上的女性,团李颂均可参与行养老保险补缴团李颂,其中达到退休年龄的居民(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不到年龄的话,一般最多只能补缴10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这样办理1、参保人员想补塌郑缴费用的话,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将费用存入社会保障卡绑定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补缴的费用会被系统划扣。
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2023一、农村养老保险补缴情况说明1、就补缴的情况来说,可以分为两种: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缴费期间可以补缴之前没有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了的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所不足的养老保险费用。
2、不管进行那种情况的补缴,在补缴费用时,都是以年为单位补缴的,缴费标准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所在地区当年的缴费标准最低档次补缴,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补缴是不能享受政府补贴的。
3、符合标准要求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小伙伴,可以携带相关的材料到你参保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可以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正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183号令
社保中心基金征缴科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有关收缴业务的介绍
20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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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分三部分:
一、政策依据 二、183号令收缴业务介绍 三、另外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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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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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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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保单位信息(包括开户银行、帐号、联系电话、联 系人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到社保基金征缴科填报《北 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进行 信息变更。 6、基金征缴科业务联系电话: 89367052、89367053、8936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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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完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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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趸缴汇总信息,与参 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表五)核 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 理。 5、趸缴记录回款后,社保经(代)办机构通知参保 单位办理参保职工退休清算手续。 (四)参保单位须在每月2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 (代)办机构为本单位到达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 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的,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文 件第二条规定,视同其“中断”缴费,社保经(代)办机 构为其办理缴费“中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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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与 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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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签订协议书的问题 为了确保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2007年缴纳社会保 险,此类参保人员须在4月20日前到其所在存档机构重新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律法网[]问答:1、原规定交满25年三险才有资格享受领取养老费,如果补交1992年10月至今共18年的费用,是否再交7年就可以不再交费且能享受养老保险金了。
2、请教交费算法:是否基数的2%再乘以12个月就为补交年度的三险补交费,如1992年下限基数为144元,每月应交28.8元,补交全年应为345.6元?3、交纳三险费的参保人员都要办理“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吗?一、如果您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依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5〕239号文件的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请求,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施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详细方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北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单位办理——已经工作1、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卸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关参保信息导入本地“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2、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录入补缴明细;3、用人单位补缴录入完成,导出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盖公章;4、职工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并打印相关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
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期间与职工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
个人办理——暂无工作社保是不能个人补缴的,补缴必须是单位。
可以等到找到工作时和公司商量叫公司代缴,但补缴费用需要自己掏单位和个人的全部金额。
用人单位申报个人补缴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条件有哪些?回答: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有关部门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补缴人群也涉及单位职工,即档案曾存放在职介或人才中心的单位人员。
问题: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缴方法是什么?回答: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