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

合集下载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程序及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程序及材料

北京市社会保险(五险)补缴办理的流程及相关材料一.补缴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1.只需要填写:<<北京市补缴养老保险申办单>> 即可2.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3.详见:附件1二.补缴当年社会保险(除近三个月)1.补缴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详见附件2.1.)申请原因2.)在本单位参加工作时间3.)本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4.)迟上的原因5.)补缴人数6.)人员姓名7.)身份证号码8.)补缴的起止时间9.)明确注明:不叫期间不报销任何医疗费用10.)加盖公章11.)必须A4纸打印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3.劳动合同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4.工资表1.)如果公司里员工过多,可以只提供该补缴员工所在的工资表那一页2.)复印在A4纸上,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5.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三.补缴历年(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社会保险1.准备<<补缴基本养老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32.外阜城镇补缴5年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要填写<<外服人员养老保险补缴审核表>>一式六份详见附件43.补缴养老保险单位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54.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一份详见附件65.补缴期间的原始工资凭证(财务装订成册的工资凭证);工资由银行代发的需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即银行回单)6.第5项(上面)中两份材料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和财务章7.补缴员工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含首页和本人页,并加盖公章);如果首页没有注明农业和非农业的话,须由当地派出所开具的缴费期间的户籍证明.8.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盖章)特殊注明:此项要求的合同复印件和二—3相同,即准备两份合同复印件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盖章)10.补缴需要报盘(医疗和四险分开报盘)附件 1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单位名称(公章):组织机构代码:1、附:单位补缴申请、行政部门批复、单位成立、存续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保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集体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二、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出具《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将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后,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京社保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2010年10月15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补缴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北京补缴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北京补缴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北京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补缴政策是,如果没有北京户籍,除了⽤⼈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之外,其他情况下是不能补缴社会保险的,对于北京市城镇户⼝的市民来讲,社会保险断保以后的三个⽉之内可以补缴社保,超过三个⽉,对参保⼈影响是较⼤的。

⼀、补缴新政策是什么?1、⾮京籍参保⼈员除“单位应缴未缴”这⼀原因外,⼀律不能补缴,中断后也不能以个⼈名义委托机构缴纳社保费⽤。

2、北京市城镇户⼝参保⼈员可以在断保3个⽉内,个⼈委托当地的市级⼈才服务中⼼或职业介绍服务中⼼代为缴纳。

断保超过3个⽉即使转到⼈才或职介,也会有6个⽉的医疗观察期,6个⽉缴费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是转由单位继续缴纳的,没有医疗观察期。

⼆、补缴社保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1、单位复印件;2、《北京市补缴基本费申办单》;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式三份并加盖公章);4、《基本医疗保险基⾦补缴情况表》(表⼗)(报表⼀式三份并加盖公章);5、“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系统”报盘⽣成数据⽂件的U盘。

6、⽀付凭证原件7、原件三、社保的作⽤有哪些?1、养⽼保险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时累计缴费满⼗五年的,按⽉领取基本。

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因病或者⾮因⼯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和;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因⼯致残完全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从基本养⽼保险基⾦中⽀付。

2、医疗保险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职⼯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且经的,享受⼯伤保险待遇;其中,经丧失劳动能⼒的,享受待遇。

职⼯符合领取基本养⽼⾦条件的,停发,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伤保险基⾦中补⾜差额。

4、失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中领取:(⼀)失业前⽤⼈单位和本⼈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的;(⼆)⾮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北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参保人员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以确保自己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个别人员会出现缴费遗漏的情况,需要进行补缴。

下面就是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流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哪些人员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需要补缴保险费的人员主要包括: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即自主创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岗或者跨级调整所致的保险费差额;3.国家和地方安排在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转干部参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缴纳的保险费未能实缴全额的。

接下来是进行补缴的具体流程:1.缴费基数确认2.确定补缴期限北京市规定,参保人员的缴费期限一般为当年度结束后的1月至4月,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3年。

3.缴费地确定4.准备相关材料在进行补缴之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有社保卡的话);-相关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前往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参保人员带齐上述材料,前往所在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核实材料并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

6.缴费单据和证明参保人员在缴费后,会得到一份缴费单据或者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好这些单据,作为将来申请养老金和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社保局的规定,补缴期满3年以上的,不再受理补缴申请;同时,参保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补缴到该人员的正常退休年龄,不能超过正常退休年龄。

因此,参保人员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确保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

关于社保补缴说明

关于社保补缴说明

2011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现已发布,依据《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文件)及我局社会保险补缴审批问题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6月5日至9月30日,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养老保险的,需用人单位向我中心稽核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稽核程序,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具体程序如下:一、用人单位补缴前,应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时段、缴费基数状况,一次性为全部需补缴职工出具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申请时间为每月5至15日。

二、接到单位补缴申请后,稽核部向用人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单位经办人员凭《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书》领取、签收。

三、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规定时间,向稽核部提交如下材料:1、单位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财务记账凭证)原件、复印件(盖单位财务章,并注明印自何处、是否与原件相符)。

2、如单位由银行代发工资,需提供单位与银行签订的《代发协议》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2009年1至2011年3月各月代发工资明细。

如单位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需出具其他相关证明3、《员工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工资明细表》(纸介表格一式一份,同时报送Excel 表格电子版)4、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31日在职人员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基本情况及双方签章内容各印一页,并加盖单位章)5、2009年1月至2011年3月底人员离职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离职人员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基本情况、双方签章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内容各印一页,并加盖单位章)6、《承诺函》(一式一份)7、《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四、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稽核部将在60至9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核检查工作,并在稽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补缴单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见书》。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

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6.10.16•【字号】京社保发[1996]34号•【施行日期】199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0月16日京社保发〔1996〕34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城镇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1996〕15号)文件发布后,部分无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行业统筹单位反映他们使用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养老保险费无处缴纳。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便于这些人员在北京市内就业和转移工作单位,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现将城镇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无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行业统筹单位中的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费由临时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负责收缴。

上述单位的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费可自1996年4月1日起补缴。

二、各街道劳动部门将收缴和发放的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费合并后,填入《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中,于每月5日前报送至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上述城镇临时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管理和《个人帐户》的操作问题,由街道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费其它问题,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相关部门。

d19669--010725xxj。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2010年11月08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北京183号令配套文件之京劳社养发[2007]21号】(2010-12-22 11:46:38)分类:【法律、法规】标签:计算183退休费杂谈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七年二月八日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基本养老待遇按以下标准计发:(一)基础养老待遇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工资报酬的平均值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待遇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三)过渡性养老待遇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之和。

其中: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为保险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待遇为:以被保险人员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工资报酬与其本人缴费工资工资报酬指数的乘积为保险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待遇、过渡性养老待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正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北京市通州区社保补缴流程

北京市通州区社保补缴流程

北京市通州区社保补缴流程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

北京通州社保补缴的流程是怎样的。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北京市通州区社保补缴流程,希望你们喜欢!北京市通州区社保补缴流程个人缴纳社保介绍一: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2、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3。

个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4、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二:1、由单位代交。

即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这样,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交纳一部分,按照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

个人部分将按照个人的上年月平工资8%交纳养老保险,2%交纳医疗保险,0.5-1%交纳失业保险。

2、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交纳社会保险。

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数百至数千,当地各有规定),按一定比例交纳,各地规定不同,一般养老保险在18--28%的比例缴费,医疗保险一般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6--10%缴费。

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尚处于地区统筹阶段,地区不同,基数和比例都有差别,如果你能说明你关心的地区,回答就可以更准确一些了。

三:个人如何缴纳社保,一般应当交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四:1.自由职业者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3.具体缴费的多少,按照上面的办法,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和应当承担的比例,计算一下就清楚了!北京社保补缴指南补缴条件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的通知朝社保发〔2011〕5号关于加大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治理的通知辖区内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爱护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利益,加大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治理,杜绝非正常补缴现象(试用期期间未依法为职员缴纳保险、不足额缴费等缘故造成补缴的)发生,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社保中心”)重新制定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治理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凡需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应在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进行补缴登记备案。

二、凡多次显现非正常补缴业务的用人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稽核监察对象,由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对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形进行实地稽核。

关于咨询题严峻的,将移交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劳动监察及行政处理。

三、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咨询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文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采取以下方式:每月15日(含15日)前,采纳支票、刷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15日后采纳刷卡一种收款方式。

四、补缴业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请参见附件《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规范》。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主题词:社会保险补缴通知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 2011年8月12日印附件: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规范一、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流程1、补缴历年社会保险业务①用人单位补缴历年社会保险,需到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社会保险科办理审批手续。

②用人单位需登陆朝阳区社会保险网预约取号。

③用人单位需在预约日期当天,持补缴业务所需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324室办理补缴登记备案。

④用人单位持稽核监察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及有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收缴柜台办理补缴业务。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

北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退费业务须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退费业务须知

退费业务须知退费条件及应提交认定的材料:(一)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号中的出生日期不符,导致缴费日期大于退休审批日期。

提交认定材料:单位提供和该职工退休档案审核记录单复印件。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缴费日期大于退休审批日期。

提交认定材料:单位提供退费申请和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三)缴费人员类别错误,将缴费人员类别错误期间的缴费进行退费。

提交认定材料:单位提供退费申请和户口薄复印件(本人页和首页),户口性质不清的还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身份(农业、非农业)证明材料。

退费后可以按照补缴的相关流程,对城镇职工缴费人员类别错误期间的缴费进行补缴。

(四)缴费重复,将重复期间的缴费退费。

提交认定材料:单位提供退费申请和转移单,或者提供其他证明缴费记录重复的相关材料。

除农转居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外,只能将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方进行退费处理。

以上重复缴费是指在本市期间缴费重复,不含在外埠缴费与本市缴费重复。

外埠缴费与本市缴费重复,按市中心转移接续过程中重复缴费的处理办法执行。

(五)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认视同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提交认定材料:单位提供退费申请和经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填报报表四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退费需要填报以下报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表》(表二十)(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汇总表》(表二十一)(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退费的流程:第一步:申请退费单位持《退费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经社保补缴岗(社保中心一层补缴缴费卡5.6.8号窗口办理)业务人员审核。

第二步:单位持以上材料报社保中心部长审核签字;再报社保中心主任审核签字。

第三步:退费单位持退费审批材料和退费表到补缴岗办理退费业务。

社保中心经办人员将在单位所持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汇总表》(表二十一)、《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退费情况表》(表二十)原件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并返给单位一份到东城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财务5、6台进行退费。

北京社保补缴流程

北京社保补缴流程

北京社保补缴流程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

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22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

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

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社保补缴的注意事项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意思是从补交的月份开始像前推算(是按补交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

例如:本月是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一年来计算。

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两年来计算,只单独补交08年9月这也是按两年来计算)。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6.12.16•【字号】京社保发[1996]42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2月16日京社保发〔1996〕4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单位:为保证个人帐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个人帐户管理操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为确保1997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个人帐户管理程序,原定2月5日前上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市社保中心的《1997年企业和城镇劳动者缴费基数情况表(表十三)》,提前到1997年1月20日前上报。

区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直接上报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由局总公司统一上报市社保中心。

二、由于《缴费清册》中企业信息不能满足建库需要,故凡向市社保中心报月报表的局总公司所属单位,须按填报《缴费清册》的基层单位口径统一填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并在局总公司的月报软件中建立单位信息库。

区县社保机构也应建立此库。

《缴费清册》已于12月5日前上报的局总公司,其所属单位填报的表一由局总公司统一于12月底前上报市社保中心,《缴费清册》尚未上报的局总公司,其所属单位填报的表一由局总公司统一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社保中心。

表中“行业性质”栏暂不填写。

三、个人帐户运转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均须按规定按月报送月报表。

汇总单位第一次上报月报表时,须汇总全部所属参统企业数据,如因种种原因基层企业不能按时上报月报表的,汇总单位在报月报的同时,需附未上报月报表的基层企业明细表,并说明原因。

凡不按时报送月报表的基层企业,在下一次报表缴拨时,上级社保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差额缴拨后为基金下拨的局总公司,上级社保机构按正常程序予以拨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
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4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
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
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流程办理补缴业务。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补缴业务。

(三)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同时稽核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状况,并据此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并办理养老保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