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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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解与把握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起

浅析犯罪追诉时效的理解与把握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起

眷青海检察QingHai's Procuratorial Bimonthly【基本案情】1992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家庭 纠纷,纠集亲友到邻村马某甲家中讨要说法。

在马某 甲家中,黄某某等人与马某甲及其家人互扔石头、砖 块,期间黄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发现马某甲的母亲马某 乙,遂将其推搡倒地并离开。

倒地后的马某乙被家人 抬回房屋休息,数小时后马某乙死亡。

案发后,侦查机 关于1993年4月13日以黄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 罪立案侦查,同日提请检察机关逮捕。

1993年5月7 日经复议后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准逮 捕,后黄某某等人释放并在家务农工作至今,案件未 继续侦查。

2019年,马某甲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2019年12月4日该案再次启动侦查程序并移送审 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自1993年5月7日未 批捕后该案一直处于未侦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 制。

”黄某某在案发后一直在家务农,不存在逃避侦查 的情形。

【争议焦点】如何把握和理解案件追诉时效【处理结果】追诉期是启动案件、追究犯罪分子刑 事责任的第一关,对必须追诉的才报经核准。

规定追 诉期的意义是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集中力量打击 现行犯罪,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在追诉 期内表现良好,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说明其已经 从中吸取教训,改恶从善,已无再进行惩罚的必要。

本 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涉案嫌疑人未逃避侦查,案件处于挂案未侦办状态。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规 定,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实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为了妥善平衡处理 打击犯罪与稳定社会秩序、肯定自我改造。

近年来,随 着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陈年旧案得以侦破,一些隐藏的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案件中多涉及对追诉*作者单位: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人民检察院。

如何正确认识刑事追诉时效

如何正确认识刑事追诉时效

1.有 利 于发 挥 刑法 的教
犯 罪 成立 之 日的计 算 标 准 亦 间 内处 于持续 状态 。 因此 ,继 育特殊预防作用 。一个人犯罪
相应不 同 :(1)行 为犯 或 以某 续 犯 的犯 罪行 为终 了之 日就 后 ,经 过 一定期 限虽未 被追 诉
种危 害结果 的发生为既遂构 是持续状态结束之 日。非法持 或未被执行刑罚 ,但没有再犯
住地藏 匿 。二是被 害人在追 诉
20年 以后认 为必须追诉 的 ,
期限内提出控告 ,人民法院、
须 报 请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核
人 民检 察 院 、公安 机关 应 当立
准 。
案而不 予立 案 的 ,不受 追诉 期
根据上述规定 ,在确定具
限的限制 。如薛某向公安机关
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 ,
如在人 民法院受理 了齐某 自
年 ;
诉汤某伤害案件 以后 ,汤某离
3.法 定 最 高 刑 为 l0年
家沓 无音 信 ;又 如犯 罪嫌 疑人
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年 ;
秦某得知与其共 同诈骗的李
4.法 定 最 高刑 为 无 期 徒
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遂逃离居
刑 、死刑的 ,经过 20年。如果
报案 ,声称 自己被抢劫 ,因薛
应 当根据犯 罪 的性质 、情 节 ,
某说话颠三倒 四,接案人员对
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 的相
其 报案有 怀疑而 未立案 。如果
应条款或量刑幅度 ,按其法定
被 害人 在 不 知 道犯 罪嫌 疑 人
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 时效期
是谁的情况下报案 ,则不能适
限。这里的“法定最高刑”指的 伤害他人造成轻伤后果 ,其应 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法律体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涉及法律公正、社会稳定和个体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

该制度通过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时间限制,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尊重。

然而,关于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及立法细节仍存在一些争议与讨论,本篇论文将重点研究这些问题。

二、追诉时效制度的定义及法律意义追诉时效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特定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追诉的法律制度。

它以客观时间为依据,旨在保证司法机关对过去犯罪行为的及时处理,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长期不确定的刑事追诉所影响。

这一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三、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一)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追诉时效的适用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

(二)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跨国犯罪、连环犯罪等,由于涉及地域范围广、调查取证难等因素,导致追诉时效的适用变得复杂。

这类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规定和更高效的司法程序。

(三)人权保护的挑战在追诉时效的适用过程中,如何平衡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及时追究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追诉时效过期而导致的权利侵害。

四、完善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适用标准为了解决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问题,建议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效率与公正性针对案件复杂性的挑战,建议完善刑事司法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提高调查取证和追诉工作的效率。

同时,要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追诉时效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原则。

对故意伤害案件追诉时效问题的探讨

对故意伤害案件追诉时效问题的探讨

损 伤程 度 为重伤 , 黄某 为轻 伤 。19 年 7月 2 96 4日, 林某 向公安 传唤 不到 案 旨在逃避 侦查 和审判 , 案追 诉 时效不 予延长 , 本 自犯 机 关投 案 , 日被取保 候审 。96年 1 次 19 O月 4日被移送 审 查起诉 。 19 年 3 2 97 月 0日, 侦查机 关 以林 某取保 候审外 出经商长 期不 归,
臼强制 措施 己自动解 除 。即使不 自动 解除 ,l9 年 2月 6目公 利于犯 罪人 的溯及力 原则 ( 旧兼从 轻) 理, 98 从 处 即选择 有利于犯 罪
安 机关 解 除其 取保 候审之 日该案件 即被 撤销 。故案件 诉讼 时效 人 的法律确 定追 诉时 效 。 同时 , 注意 现行 刑法增 加规 定 了被 害 要 从 案发 当 日重 新计 算 , 至 20 直 06年 1 2月 I 1日之前 , 公安机 关没 人控 告导致追诉 时效 延长 的情 形 , 该情 形 的立法精 神是 以被害 人 有 对行 为人 作 出任 何处 理 ,9 4 5月 2 19 年 6日至 20 年 1 06 2月 l 1 臼 已逾 l 2年多 , 从 旧兼 从轻 原则 , 案最 高刑 为 7 , 按 本 年 其追诉
罪成 立之 日起十 年追 诉时 效届满 。

案件 情 况
19 年 5月 2 94 6日, 林某 与邻居 许某 、 王某 发生 争执 , 争执 确定 追诉 时效 。 照从 旧兼 从轻原 则 , 案 的追 诉 时效 为十 年 。 在 按 本
过 程 中林某 用一 把木 工凿 将许 某、 王某 捅伤 。 法 医鉴定徐 某 的 经
时效为 l , 0年 故认为 本案 已过追 诉 时效 , 对其 作绝 对不 诉。 应 的权 利适 当限制 犯罪人 的权 利 。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追诉时效制度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犯罪行为被发现和被追诉的时间限制。

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还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追诉时效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追诉时效制度概述追诉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

超过此期限,国家就不再追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该制度的设置基于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考虑,既保障法律的及时性,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

三、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理学、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等方面。

从法理学角度看,追诉时效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从刑法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是对犯罪行为的时效限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从刑事政策学角度看,追诉时效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效果,提高司法效率。

四、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限制1. 适用范围: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犯罪,但不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轻微犯罪的追诉时效较短,而严重犯罪的追诉时效较长。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犯罪,如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影响较大,其追诉时效期限可能会适当延长。

2. 限制:虽然追诉时效制度对维护法律秩序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例如,在特殊情况下,如证据灭失、案件难以发现等情况下,国家可能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长期的调查和追诉。

此外,如果将犯罪行为放任到长期未被追诉的情况下,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追诉时效制度。

五、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制度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罪名的追诉时效期限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争议。

其次,对于某些特殊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缺乏明确规定,如恐怖主义犯罪、经济犯罪等。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

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探析摘要:从立法上正确界定和合理规定追诉时效的起算,不仅是立法科学的表现,而且是对犯罪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求刑权人权益的保护。

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容易使人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有必要在今后刑法修订时加以完善。

关键词:追诉时效;犯罪成立之日;连续情形;起算一、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评析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虽然简洁但却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一)“犯罪之日”确定问题分析何谓“犯罪之日”?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学界和实务界,对“犯罪之日”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认为“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第二,将“犯罪之日”解释为犯罪行为发生之日;第三,认为“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第四,将“犯罪之日”释为犯罪行为完成之日;第五,将“犯罪之日”界定为犯罪行为停止之日。

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实施”是指“用实际行动去落实施行”;“发生”谓为“原来没有的事出现了;产生。

”;“成立”意指“成就;建立、创办。

”;“完成”可释为“成就;事情按照预定目标做成。

”;“停止”可解释为“不再进行;不再实行;停下来。

”。

结合对“犯罪之日”的解释,我们可以把“犯罪行为实施之日”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归为一类,即“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开始之日;可把“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和“犯罪行为停止之日”归为一类,即“犯罪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实行完毕、终了之日或犯罪行为停下来、不再进行之日;而“犯罪成立之日”可作为单独的一类,即“犯罪之日”意指犯罪构成诸要件的具备,而不仅仅指犯罪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终了。

第1、2种观点的缺陷是明显的,犯罪行为开始之日并不表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终了,如果对行为犯(需要一个过程才构成既遂的行为犯)、结果犯等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开始之日起算,实际上对该罪的认定是未遂而非既遂。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限。

法律追诉期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将探讨我国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一般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特殊诉讼时效1.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1)短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长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继承权纠纷;受遗赠人请求支付遗赠的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

四、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1. 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

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

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内容提要】刑法溯及力问题是刑法修订后法律适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比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一些有争议的疑难问题,需作进一步探讨。

主要是:“跨法犯”的法律适用;新旧刑法的比较;处刑轻重的比较;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以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从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关于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从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处罚较轻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一般比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疑难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刑法溯及力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一番研究。

一、关于“跨法犯”的法律适用所谓“跨法犯”,是指行为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结束于新法生效后,跨越新旧两部刑法的情形。

“跨法犯”的法律适用,事实上涉及刑法的溯及力。

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跨法犯”涉及新旧刑法的适用,应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解决法律的适用。

即原则上适用旧法,只有在新法比旧法处刑较轻的情况下适用新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跨法犯”的行为始于旧法有效期,终于新法生效后。

从行为的阶段性来看,一般应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

第三种观点主张,对“跨法犯”应一概适用新法。

笔者认为,“跨法犯”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其突出表现形式是继续犯和连续犯。

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呈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本质在于犯罪行为的继续,即某种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实施过程中”。

(注: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第二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注: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由于我国刑法对继续犯、连续犯的追诉期限采用以行为终了时有效的法律为准,因此,笔者主张对“跨法犯”的法律适用,宜适用新法,即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

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分析

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分析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中,追诉时效的延长是一个重要内容。根据现行刑法,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两种:首先,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这种情况下,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国家都可以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其次,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致追诉时效的延长。对于“立案侦查”的理解,应包含立案和侦查两个阶段,且二者通常是连续的。而对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界定,应以被追诉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自己已经被刑事追诉为前提,只有在其知晓并主动采取逃避行为时,才能延长追诉时效。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限期追诉带来的不公正。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摘要】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时间限制,规定了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于某些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围绕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展开探讨。

首先介绍了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然后探讨了追诉时效延长的必要性和影响,以及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和效果。

接着分析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法律问题,并探讨了追诉时效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在论述了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强调了加强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意义和影响,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中断、法律、司法、公正、合理性、管理、发展方向1. 引言1.1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之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是司法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话题,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不仅能够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也可以有效打击犯罪行为,提高司法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

追诉时效的延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给犯罪分子一个更长的追究期限,同时也让受害者有更多的时间主张自己的权益。

追诉时效中断则能有效阻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

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必须在制度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不公平现象。

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的合理性,加强对追诉时效管理的重视,同时也需要探讨未来追诉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追诉时效的意义和现行法规追诉时效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追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超过时效期限就不能再追究责任。

追诉时效的存在对于司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一般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但对于特定严重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等,时效期限可以延长至无限。

法释【1997】5号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法释【1997】5号追诉时效问题研究
定相 一 致 。
关键 词
刑法
司法 解释
追诉 时效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90 0.1 10.5 220)9170
所谓 追 诉 时效 是指 不行 使追 诉权 的事 实状态 持 续一 定 时问 法七十 七条 执行 。 而新 刑 法第 十二 条 明确规 定“ 否过追 诉期 限 是
后 则丧 失追 诉权 , 言之 , 为人 犯罪 后 , 过规 定 的时 限 ; 换 行 超 即享 按“ 新刑 法 总则 第 四章第 八节 的 规定 执行 另外 , 该条 是对追 诉
有 公检法 等 机关 不 得再 追 究其刑 事 责任 的权 利 。这对 国家 司法 时效 的规定 , 落脚 点确 是追 究刑 事责 任 , 言之 , 但 换 即使超 过追 诉 机关 司法 资源 的合理 配置 、 国家刑 事追诉 权 的 自我 限制 以防止 时效 , 是否 追 究刑 事责 任 , 旧刑法 七十 七条规 定执 行显然 不 对 但 按 追诉 权 的无 限扩 大与 延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 妥, 把追 诉 时效 和量 刑处 罚混 为 一谈 。


追诉 时效 规范 化状 态
( ) 刑法 追诉 时效 规 定价 值取 向 更趋 合理 二 新
( ) 一 旧刑法规 定 内容
从 立法者 的立 法本 意来 看 , 刑法 扩大 了追 诉期 限能够延 长 新
旧法 第七 十六 条规定 了追诉 时效 的期 限 ; 旧法 第七 十八 条第 条件 的范围 , 大 了对违 法 犯罪 的打击 力度 , 控制犯 罪、 加 对 保障 人
3《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认真 学 习宣传 贯彻 修 订 的< 中华人 民 规定应 当追 诉 的”不 是 按 旧刑法 的规 定认 定是 否过追 诉时 效 。 , 共和 国刑 法> 的通知 》 法 发 【9 7 3号第 三条 规定 “ ( 19 1 对于 修 订后 刑法 实施 前 发生 的行 为, 1 0月 1日实 施后 尚未 处 理或 者正 在处 理 的案件 , 照修 订后 刑法 第十 二条 的规 定 办理 ” 依 。 三、 完善 追 诉时 效之 构 想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追诉时效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追诉时效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追诉时效问题刑事追诉时效是指刑事责任追究的有效期限,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规定之一。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追诉时效问题,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确定其适用条件和效力。

本文将从刑事追诉时效的概念、适用条件、时效算法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概念刑事追诉时效是指检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针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

它既是法律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制度安排,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一种限制措施。

刑事追诉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无辜被告人免受过久追诉的侵害,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履行公诉职责。

二、刑事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刑事追诉时效的适用条件,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犯罪行为已经发生。

只有发生了犯罪行为,才能启动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必须明确犯罪事实和犯罪时间。

2. 具备起诉条件。

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应根据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起诉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才能算作具备起诉条件。

3. 追诉时限尚未届满。

刑事追诉时效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只有在追诉时限届满前提起公诉,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三、刑事追诉时效的时效算法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一般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一般时效期限。

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即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到期限届满。

2. 特殊情况下的时效期限。

对于部分特定犯罪行为,特别的规定了刑事追诉时效的期限。

例如,在涉及严重国家利益的犯罪案件中,其时效期限一般为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3. 中断和延长规定。

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可被中断或延长。

中断或延长的情况包括被告人的潜逃、被告人持续犯罪等特殊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在实践中,刑事追诉时效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复杂的犯罪行为,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是否合理。

有些犯罪行为的时间点相对模糊,导致刑事追诉时效的计算存在困难。

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

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甘海辉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

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在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再追诉,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时效而没有追诉就导致国家求刑权、量刑等权利的消灭。

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除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要么不起诉,要么终止审理。

随着扫黑除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许多因历史原因而被“以保待结”的案件被清理出来,时效的认定成为了司法界一个难点、热点问题。

现结合笔者所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刑事司法实践中时效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09年10月,王某、陈某等六人在长江非法采砂。

其间,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

2009年10月5日,公 安机关接群众将该案破获,并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陈某等六人立案调查。

经鉴定,2008年至2009年10月5日,王某、陈某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50万吨,销售金额300万元,非法 获利170余万元。

同年10月5日,对 王某、陈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 日,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2010年 8月10日,王某、陈某缴纳300万元 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侯审。

2019年9 月,王某、陈某因涉寻衅滋事罪逮捕。

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日,将王 某、陈某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分歧点:1、本 案的罪名认定和法定最高刑该如何确定?2、本案在检察机关是否已过追诉时效?3、本案最终该如何处理?一、本案的罪名认定和法定最高刑问题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还是非法采矿?公安机关在2009年立案时将王某、陈某等人的行为立案为非法经营罪,在2020年向检察机关起诉又变更为非法采矿罪。

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追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二、追诉 时效制度 的瑕疵 分析 ( 一)法律条文上 的不确定性 1刑法第8 条第1 . 9 款规定: “ 追诉 时效从犯罪之 日起计 算 ”。在这里 ,追诉 时效 的起算标准是 “ 犯罪之 日”,但需 注 意的是,只有 当行 为人 的行 为依 照刑法构成犯罪时,才能 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 ,我们在适用追诉时效时,必须把 握住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 。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 的立法 出发点 和落脚点是罪而 不是行为 , 即不是 以行为是否实施终 了为起 算标准。 而罪之 成立可能产 生于行 为终了之前, 也可能是行 为终了之后。 以, 所 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标准的“ 犯罪之 日” 不具有罪之成立 的确定性 。 2刑法第8 条第l . 8 款规定: “ 在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人 民法 院受理案件 以后 , 逃避侦

查或审判的,不 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 。首先 ,关于 案侦 查的主体方 面, 刑法第8 条第1 8 款与刑事诉讼法第2 5 2 条的规 定不一致。刑事诉讼 法第2 5 2 条明确规定 :军 队内部发生的 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 门行使侦查权 , 而在监狱内犯罪的案 件 由监狱行 使侦 查权 。因此 , 据刑 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军 依 队的保 卫部门和监狱都应属于侦查主体 , 而 刑法第8 条第 8 l 的表述 中,却只包括 丁人 民检察院 、公 安机 关、困家安 款 全机关。其次,关 于该条文 中的 “ 立案侦 查”的表述 也小具 有 确定性,这是关系到诉讼时效是否延 K的 问题 。 这 , 有几种 观点, 一足认为 案侦 查指对 案并㈣时决定侦盎的 人,才 能适用该条款 。一是 认为只要 了粲,足 决定侦盎 并 影响适用谚条款 。所 以,该条款 中的 “ 案侦 台 ” 行 。 文表述 _具有 确定性 。 次 , “ 】 : ……逃避侦 )或 审判的, 当 f 不受追 诉期限的限制 ”的表述也 具有确 定性 ,第一种 点 认为 ,犯罪 嫌疑人 被 案侦金或者 人 民法 院受埋 案件 后,逃避侦 查或者逃避审判 , _只 具J 一,便 口适用该条 两者 J ‘ 款;第二种观 点认 为, 罪嫌疑人需要 同时具薪逃 避侦_ 和 犯 佥 逃 避审判两种情况 ,才能适用该条款 。 者,当犯 摧嫌疑人 被公安机关: 案或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积极配 合公安机关 侦 查,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但 侦 查机关 的原 ,并没有 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导致法律规定 的追诉 时效期问 已过, 这种情 况下 , 是否还适用刑法第8条 的规定 1 以 7 追诉 ,法律并没有 明确 的说明。在此,笔者认 为,从有利 于 保护被 告人权利 的角度 发, 对此种情况下 的犯罪嫌疑人 的犯 罪行 为小 追诉 。 例如案件 : 某嫌疑人犯 虚报注 册资本 罪( 追诉时效五年 ) 被公安机关 案 , 没被采取强制 们 施 , 但  ̄I E 嫌 疑人 也没有逃避侦盘 , 每次传唤都准时到案 ,如实交代 自 己的问题 。公安机关 因种种原 ,在案发后5 l个 门才 移 年 0 送 审查起 诉。 案是 否已过追诉时效 ?该案 中 罪嫌 疑人 并 本 没有逃避侦查 , 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公安机 关 的原因,导致追诉时效期间届满 ,在此情况下 ,不应 冉对犯 罪嫌疑人 的犯罪行为予 以追诉。 ( ) 内容上 的非科学性 二 1个别条款不具有操作性 . 刑法第8 条第2 8 款规定: “ 害人在追诉时效 内提 出控 被 告,人 民法 院、人 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 予立案 的,不受追诉 期限的限制 ”。依据该条款 ,在符合该条款 规 定的情 形时追诉 时效可 以无限期延长,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 判断是否属 于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 在操作层 面一 也 } : 难 以区分。 试想 , 如果 由 出控 告的被害人来 判断, 们定 提 他 会 认为只要是他们提 出的控告都应属于应当立案的情形 。 如 果有接受控 告的司法机关来判断, 他们也会认 为只要是没追诉 时效制度若干 问题探 析

刑事诉讼时效科普

刑事诉讼时效科普

刑法诉讼时效科普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追诉犯罪行为的有效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刑法规定了不同罪行的诉讼时效:
1. 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2. 十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3. 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4. 二十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

若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诉讼时效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起诉的,时效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此外,若在时效期间内再次犯罪,则前罪的诉讼时效从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举例说明:
1. 盗窃罪:甲于2010年犯盗窃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诉讼时效为五年。

因此,若至2015年尚未被追诉,则不再追诉。

但若甲在2013年再次盗窃,诉讼时效从2013年重新计算。

2. 故意伤害罪:乙于2008年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法定最高刑为十年。

诉讼时效为十年。

因此,若至2018年仍未被追诉,则不再追诉。

但若乙在2012年潜逃,诉讼时效中断,从2012年重新计算。

3. 故意杀人罪:丙于2000年犯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因此,若至2020年仍未被追诉,理论上应不再追诉。

但若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诉,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追诉。

诉讼时效制度保障了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促使执法机关及时追诉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属于刑事法律后果消灭的情形,同类情形还包括赦免、犯罪嫌疑⼈或者被告⼈死亡、⾃诉案件撤诉等。

追诉时效是⼀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设⽴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据这个制度的设⽴与刑罚的⽬的有关,最初⼤家认为刑罚的⽬的在于报应,对侵害法益对⾏为回以对等的惩罚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坚持这⼀观点的话,设⽴追诉时效制度就是⾮正义的,对犯罪⼈就应该以眼还眼以⽛还⽛,⽣⽣世世追诉不息。

既然后来设⽴了这个制度,说明⼤家的观念是发⽣了变动的。

现在普遍认为,刑罚的主要⽬的不再是报复,⽽是改造罪犯、预防犯罪。

依据“改善推测说”,当⼀个⼈在犯罪之后的很长⼀段时间内都⽼⽼实实,以⾃⼰的实际⾏动表明他不会再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为,没有⼈⾝危险性了,那么某种程度上来说,刑罚的⽬的已经得到了满⾜,没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了。

只有理解了这个问题,才好理解追诉时效相关规定的本意。

⼆、追诉期限根据刑法第⼋⼗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年;(三)法定最⾼刑为⼗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四)法定最⾼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年。

如果⼆⼗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民检察院核准。

轻罪社会危害性⼩,追诉期限短,重罪社会危害性⼤,追诉期限长。

这个没什么好讲的。

不过追诉时效的规定有⼀个很容易让⼈搞混的点需要提醒⼀下。

刑法条⽂中每⼀个术语都有严格的限定范围的。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数学术语来说,以上就是⼤于等于,以下就是⼩于等于。

“不满”“超过”“不⾜”就不包含本数,⽤数学术语来说,就是⼤于或者⼩于。

法条中规定的“法定最⾼刑”指的是刑法条⽂中规定的量刑范围中最⾼点。

最⾼点不满五年的,追诉时效是五年,也就是说,不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五年。

有可能判到五年的案件,追诉期限就是⼗年了。

同理,不可能判到⼗年的案件,追诉期限是⼗年。

刑法毕业论文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

刑法毕业论文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

X X 大学毕业论文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姓名:__________2014年6月25日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一、追诉时效的期限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方面,追诉时效的期限长短,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

即社会危害程度低、刑罚轻的,追诉时效期限就短;反之,社会危害程度高、刑罚重的,追诉时效期限就长。

可以认为,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期限上的体现。

另一方面,刑法充分估计到行为人犯罪后隐匿、逃避的时间,使得犯罪人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当小。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或许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更具有合理性,但在没有追诉、没有审判的情况下,以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不具有操作性,会导致追诉与否的随意性,从而有损刑罚的公正性,故只能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

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与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

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同一条或同一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条文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则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限于那些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

浅析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起算制度摘要:刑法关于某一犯罪经过一定时间便不受国家公权力追究的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时效起算制度作为追诉时效制度的起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我国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字:追诉时效起算犯罪成立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不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追诉时效制度作为刑事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之一,一方面能够促进犯罪人主动自我矫正,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权保障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对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对司法机关自身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追诉时效起算的比较法研究各国对追诉时效制度都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体系、立法观念的不同,其起算标准的理论表述有所差异,体现了各个国家对犯罪及犯罪人待遇的本质不同。

目前可以将国外有关追诉时效起算制度的立法模式分为以下四类:1.从“实施犯罪之时”起算。

采用此立法例的国家数量相对较多,如朝鲜、罗马尼亚、越南、俄罗斯等国家。

其中如朝鲜刑法典第59条规定:“从实施犯罪的时候起,过了十年的……”。

2.从“犯罪成立之日”计算。

巴西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时效应从构成犯罪之日计算”。

3.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德国刑法典第78条规定:“时效自可罚之行为终了时开始进行”,即只要行为终了,不管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出现犯罪结果,均以此开始计算。

4.从“犯罪之日”计算。

前苏联刑法典规定:“自犯罪人犯罪之日起过了下列期限……”。

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必须对其解释加以细化,否则中将遭遇适用难题。

二、我国追诉期算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域外立法例的比较能够看出,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属于第4类立法模式。

对“犯罪之日”的具体含义的释明尤为必要。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与检视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与检视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适⽤与检视近年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陈年旧案得以告破,对于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的案件是否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存有争议。

由此引发的⼴泛讨论,主要围绕在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理解、追诉时效的溯及⼒问题、追诉期限兜底性规定的理解等⽅⾯开展。

针对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案侦查”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理解上。

实践中,⽴案侦查通常包括对⼈⽴案和对事⽴案,对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中“⽴案侦查”的理解,⽬前存在四种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案侦查”仅指对⼈⽴案,仅发现犯罪事实⽽⽴案但未明确具体犯罪嫌疑⼈的,对⾏为⼈不产⽣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种观点认为,⽴案时未确定为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也受⽴案这⼀事实的约束,能够对⾏为⼈产⽣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需区分⽴案时是否已确定犯罪嫌疑⼈,只要⾏为⼈逃避侦查与审判,追诉期限就可以延长。

第四种观点认为,“⽴案侦查”原则上是指对⼈⽴案,特殊情况下如侦查活动已穷尽时也可以对事⽴案。

对“逃避侦查与审判”的表现形式⽬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种观点认为,“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积极、主动、明显的逃避⾏为;另⼀种观点认为,区分积极的逃避⾏为与消极的逃避⾏为没有意义,该要件系对有关机关⽴案后长期不作为导致案件迟迟未能得到处理的规制,属于提⽰性规定。

针对追诉时效的溯及⼒问题,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现⾏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溯及⼒基本⽴场究竟是“从新”还是“从旧”。

⼀种观点认为,由于追诉时效并不是犯罪的构成要素、刑法条⽂中也可能包括程序性的条⽂、现⾏刑法第12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从新原则,因此,追诉时效的性质应当是以程序为主、以实体为辅。

全国⼈⼤常委会法⼯委、最⾼法研究室的两个答复⽂件能够反映出最⾼⽴法、司法机关在追诉时效溯及⼒问题上从新的倾向意见。

同时,追诉时效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刑法的⼈权保障机能,从轻原则更符合追诉时效设⽴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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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 • 案发后马世龙逃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打工。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也未对马世龙采取强制措施。 案发后丁国山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潜逃。莫旗公安局当时没有立 案手续,也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杨菊云案已经立案侦查,但未对杨菊云采取强制措施,四川省 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菊云核准追诉 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案已立案,并对其他三个同案犯作出刑 事拘留决定,但是由于过追诉期限后才得知蔡金星、陈国辉、林俊 雄(已死亡)三个同案犯,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对刑法追诉时效的介绍
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方法方向)
相关介绍
• 古代 • 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的《儒里亚法》,《儒里亚法》 制定的对通奸罪五年的追诉时效。 我国古代没有追诉时效的规定。 • 现状 • 但是这些先行研究都没成就中国追诉时效制度的有系统 的研究。具体来说,这些研究只指出中国追诉时效制度 的问题,只介绍外国追诉时效制度,没说到中国追诉时 效制度的主旨。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 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改善推测说 • 准受刑说(刑法同一说 • 规范感情缓和说 • 反过来,如果不规定追
诉时效又会有弊端或问
题呢?
• 尊重事实状态说(生活现状维持说)
• 权力丧失说(怠于行使说)
• 证据湮没说
• 社会遗忘说
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追诉时效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默认,是对人类认知有限 性的一种确认,并明确了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的“懈怠”行为并不
蔡金星、陈国辉核准追诉。
概念
•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
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 期限,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
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
与行刑权。
• 注意
• 追诉时效与办案期限(羁押期限)的区别
理论根据(为什么)
概念(是什么)
• “追诉” 是指 “开始” (启动)追诉还是 “完成” (结束)追 诉? • “追诉” 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及 被害人自诉,还是指人民法院开始审判活动乃至于判决
裁定的确定生效?
• 对事还是对人? • 经过追诉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2015年7月3日)
是违法的,虽然他们有打击犯罪的任务,但是认可了“犯罪黑数”的
存在。对于事后发现的确有必要追诉的案件又建立了弥补的机制。
缺点
• 检察院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和对证据不足的无罪
判决的重新起诉。那么之前的起诉或者审判结 束后,对于原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时效应当重新 计算还是继续计算呢? • 对于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缺乏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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