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

浅谈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摘要:本文详细阐述了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的概念,分析了采用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评标的优势和缺陷,结合天津市投标现状,总结了应对策略和技巧。
关键词:招投标;经评审;低价中标法近年来,随着国内招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作为大众评标办法之一,越来越频繁的被应用到建筑行业各领域中。
在天津市公开招标的大部分项目,均采用此评标办法。
文章就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的概念、优势和缺陷,结合天津市投标现状以及应对策略和技巧,进行探讨。
一、“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的概念“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也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办法之一。
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单位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此评标办法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投标文件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中标的前提;(二)必须经评审通过后的最低投标报价,才能中标,中标价格不一定是最低的投标价格;(三)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明显低于企业施工成本的投标价格,不予考虑。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津建招标[2013]776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规定:(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
“这种评标办法适用范围:1、建筑高度100米以下、跨度30米以下、基坑深度14米以下的建筑项目;2、带地下室的住宅及住宅小区;3、城市次干道;4、城市公园;5、管径0。
5米及以上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项目;6、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泵站项目;7、机电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项目;8、幕墙高度60米以下、钢结构单件起重量10吨以下项目;9、其他一般技术要求的工程。
浅析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浅析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河南省焦作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马晓宝王怀军[内容提要]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为关键(de)环节 ,评标标准和办法则是这一环节中起决定性作用(de)因素.经过多年(de)实践检验,在现行(de)评标标准和办法中,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成为业主(de)首选,但随之而来(de)争议也一直不断.本文就这一办法(de)可行性、实际应用及措施保障等谈一些粗浅(de)看法.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de)不断完善和发展,作为评标标准和方法之一(de)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得到推广和应用,但伴随着对该方法(de)争议也一直没有中断.本文试图从该方法(de)可行性、实际应用及措施保障等方面作一些探讨.一、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de)可行性无论从法律法规层面,还是从市场需求层面;从国内实践还是从国际贯例;从促进建筑行业(de)发展,还是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de)角度讲,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都是可行(de),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只适用于一般通用工程.(一)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充分肯定了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此后,建设部第89号令、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及各省市都对这一评标方法(de)具体运用进行了明确规范和有益探索.同时,为避免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中标人还规定了三个限制条件.即: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de)实质性要求;经评审(de)投标价格最低;中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根据这三个条件确定(de)评标基本程序,是招投标当事人进行投标、评标(de)基本依据.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de)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人(de)一项基本权利.(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招标(de)成功经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并不是近几年才开始采用(de).在招标投标法颁施之前(de)若干年,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de)项目、外商等非国有资金投资(de)项目,普遍采用(de)就是这一方法.尤其应当指出(de),在世界银行资助(de)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入配套资金(de),这些配套资金基本属于国有资金,而且这些项目(de)实施从总体上说是比较成功(de),项目实施中(de)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经理制等也曾作为先进(de)管理经验和方法,在我国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得到应用和推广.(三)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与以往限制价格(de)评标方法之间(de)差别,实际上是价格放不放开(de)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价格构成都是以国家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颁布工程定额,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定额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政府主导工程价格(de)状况不能完全体现市场经济(de)本质特征,更不能体现施工企业(de)综合管理潜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de)发展,像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de)重要产品(de)价格都已先后放开,由市场来决定.相比而言,建筑业只是一种承揽加工性质(de)行业,无论是其行业(de)特殊性还是价格(de)影响力,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都远不如钢铁、石油、煤炭、粮食等.因此,建筑产品(de)价格也完全可以由市场来调节.(四)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不会影响建筑行业(de)发展.有人认为,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将导致建筑行业利润水平(de)下降,从而影响该行业(de)发展.实践证明,几百年来西方国家(de)建筑业并没有因为采用低价中标而停止发展,建筑业也曾经成为这些国家国民经济(de)支柱产业.在我国二十多年(de)改革和发展中,不少行业也都有过同行业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导致行业和企业利润水平在一段时间内大幅下降(de)经历,家电行业可以算是其中(de)典型.经过多年(de)激烈竞争,作为一个行业,它不仅没有萎缩,反而在竞争中得到了发展,企业也因为竞争逐步壮大了.因此,国外同行和国内其他行业(de)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利润水平(de)降低与行业、企业(de)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必然(de)联系,经评审(de)低价中标将影响建筑行业发展(de)担心完全是没有根据(de).(五)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不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也曾有人担心,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将迫使施工企业偷工减料,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需要指出(de)是,即使不采用低价中标,一旦疏于管理,价格再高,照样可以偷工减料.大量事实表明,多数发生质量、安全事故(de)工程项目并非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de)限制价格(de)方法.已经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de)工程项目,也并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明显上升(de)趋势.国外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按照低价优先原则实施(de)工程项目,其质量和安全等方面也并不比国内(de)工程项目差.因此,高价格未必会带来高质量,价格与偷工减料之间并没有必然(de)联系.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de)实际应用(一)改革目前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向国际惯例靠拢,走市场化管理模式.企业应当根据国际管理及市场化要求,在国家及各省、市改革目前(de)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后、发布定额(de)基础上编制企业定额.企业定额水平应当根据本企业(de)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而定.企业定额既要考虑到工程(de)实体消耗,又要考虑到施工手段(de)消耗.企业应根据自身(de)设备、技术、管理水平等情况,自行决定施工工艺方案,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降低工程造价.(二)基于统一(de)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de)方式进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de)招投标活动.工程量清单应由有资质(de)编制单位和人员根据施工图纸,按国家规范和相关标准,将拟招标工程(de)工程量清单计算出来,作为招标文件(de)组成部分,提供给各投标人作为投标报价(de)基准,使所有投标人达到四个统一:即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算单位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这样可以避免各投标人因工程量计算偏差,造成投标总价大大偏离自身(de)实际利润预测值.如果投标人经营管理水平高、设备先进、施工技术方案合理,那么其投标(de)最终报价应当是最具有竞争性(de).(三)标底(de)编制及确定合理价格范围.标底(de)作用是业主对招标工程项目造价(de)预测或是控制标准.它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de)工程量清单以综合单价(de)形式编制,反映社会平均成本.工程造价“合理”区间(de)确定,是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de)关键点和难点.如何体现“合理”且价格低得有“度”、能保证投标价(de)“竞争性”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de)具体要求,以标底为基准,分别确定上下限值,以保证企业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三、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de)措施保障.(一)把好“前期关”.招标工作(de)质量如何,招标文件(de)编制是确定招标成败(de)关键,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现实中,有些投标人正是抓住了设计和招标文件上(de)漏洞,在中标后屡屡提出更改设计,增加造价,最终达到追加工程款、增加利润(de)目(de).所以,业主一定要吸取教训,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不留下任何可钻(de)空子.(二)把好“投标关”.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de)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有可能影响评标(de)因素进行严格审查,尽可能减少人为错误,力求达到中标(de)目(de).(三)把好“评审关”.最低价中标,如果仅以报价高低来进行取舍,就不是真正意义上(de)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作为评标委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及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和比较,结合工程情况首先确定一个基准价(或是下限或是上下限两者都设),只有经得起评审(de)最低报价(也就是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才有可能成为中标价.(四)把好“监理关”.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de)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对其资质、管理能力、信誉等方面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人员提出明确(de)工作要求,如: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积极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坚持现场旁站监理和及时验收核查验证等.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de)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防止监理失职、渎职.对于不称职(de)监理工程师,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监理力量跟不上时,要求监理单位及时补充人员;现场甲方代表还要和监理人员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de)措施和制度,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图及要求进行施工,是否使用符合工程设计质量要求(de)材料、设备等,确保工程(de)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五)把好“风险关”.招标人一定要有预防风险(de)工程担保措施,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能有效地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支付工程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de)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规定预留10%(de)工程尾款(含5%(de)工程质保金)等.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符合市场经济法则和国际惯例,有诸多其它方法无法代替(de)优势,是招标投标制度改革(de)必然趋势,在理论上说得通,实践中行得通,其本身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我们在实际运用中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发挥其最大优势,就能使投资增效,社会受益.。
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最低价中标法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按此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这种评标法被人们称为“最低价中标法”。
关键词:中标;最低价;招标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68-02一、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开放的市场必须要接受国际惯例。
而在技术标合格的前提下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是国际工程承发包普遍采用的合同授予原则,也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招标采购规定的方法。
否定最低价中标,不利于在我国尽快形成一个健康有序、充满竞争和活力的建筑市场。
工程招投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不仅可以强化竞争,淘汰落后,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
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省投资,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合理配置、竞争促进发展的作用。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之初的几年,最低价中标法被各地广泛采用,有些地方甚至出台相关规定强制采用该法评标。
然而,几年下来,由于中标价过低,质量、安全措施费用投入不足,而导致各地接连发生在建地铁工程塌陷、住宅项目倾倒等严重的恶性事故,因此,业界开始转变对最低价中标法的看法,认为该法既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市场规范,应当尽快停止采用。
事实上,最低价中标法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曲解了“最低价”的含义。
二、最低价中标法概念的界定首先,《招标投标法》中其实已经明确最低价中标法的“最低价”指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最低评标价法”,而非很多人理解的“最低投标报价”。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浅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不断发展和逐渐完善,作为评标方法之一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越来越多地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由于这种方法与以往普遍使用的限制报价的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对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招标投标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下面我主要就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人的基本权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之一是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该条款不仅是对中标条件的规定,同时也肯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招标投标中可以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
虽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遵循的是低价优先的原则,但并不是可以不计成本,片面追求低价。
《招标投标法》对采用这种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还规定了以下三个限制条件:(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3)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
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必要的评标程序,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盲目地以非理性的低价获取中标。
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要求,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行政部门是无权禁止招标人行使这项权利的。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早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前的若干年,就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和外商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采用,在少数国有资金项目中也采用了这种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有相当部分是需要投入配套资金的,这些配套资金基本属于国有资金,而且这些项目的实施从总体上说是比较成功的。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同样是在我国境内,参与投标竞争的也还是国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应当可以在其他工程项目上采用。
浅谈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招投标最低价中标法[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复杂多变的特征,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首要任务。
如何做好“四个阶段”的管理,克服造价管理中的各种弊端,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建立一套完整的制约体制,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工程造价造价管理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
它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问题颇多。
由此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尚须较长时期的努力。
很大一部分人对这种评标方法抱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目前根本行不通。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
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发布招标消息。
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
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
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
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
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
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至于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附件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一、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措施、工期保证、劳动力计划、施工机械配备、安全文明措施和综合管理水平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特点等进行“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
技术标“可行”的进入商务标评审。
技术标“不可行”的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
技术标“不可行”是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能满足国家及省有关建筑施工规、规程的强制性条文要求;项目班子配备不能满足最低岗位设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可行”的其它情形。
经评审对“不可行”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书面报告。
二、商务标的评审1、总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对低于所有保留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进行询标,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抽取一定数量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报价,进行分析,并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进行评审,报价有明显错误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评审结束后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3、措施项目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工程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报价和相对应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如果措施项目报价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或与其投标文件中施工方案不符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4、主要材料报价评审。
主要材料是指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特殊材料。
如果主要材料报价出现低于同期造价部门定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10%,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交相关说明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虽提供了相关材料但评标委员会确定其低价理由不成立的。
其投标将被拒绝。
上述评审中被拒绝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写出书面评审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阐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签字且不述理由的视为同意。
评标委员会经上述评审后在保留的投标报价中按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对“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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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文 / 江 苏省 设 备 成 套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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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评 审 的 最 低 价 中标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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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
挪 用 安 全 技术 措 施 费 等 严 重
等级 都 未最 终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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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合 理 低 价 中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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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害工 程 质 量 和 民工 利益 的勾 当
在实 际招 标 过程 中 ,为 了防
止恶性竞争 ,同时还应公布最低 控制价。 最低控制价 的公布 , 主要
是提 醒评 标 专 家对 低 于最低 控 制 价 的 投标 报 价 进行 认 真 审 阅 , 看 业 主带来 巨大 的损 失 。
3 .招 标 文 件 编 制 不 够 严 密 。
,
时 会 引起 了 大 量 的设 计 变 更
,
投标 人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前 提 下
,
给 工 程 建设 与 管 理 留下 极 大
。
增 加 了工 程 造 价
从 而 使低 价 中
经 评 审 的 投标 价 格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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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失 去 了意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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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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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 是 投 标 价格 低 于 成 本 的
费 、 料检测费、 料价差调整 、 材 材 系统性 、 有效性 。
付款方式等规定不明确 ,清单编 制漏项、 错项较多。 投标人低价 中
虽然 “ 经评 审 的 最低 价 中标
投标单位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的机 会, 才能让 中标单位无机可乘 , 促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浅谈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工程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简称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方式。
根据这种方式,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所设定的最低价,且其他评审标准符合要求,就能中标。
接下来,本文将从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优劣势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最低价中标法的原理最低价中标法的核心原理是以价格为主要标准来选取承建方,即投标人所报价格低于评审委员会设定的最低价,就能中标。
同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还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情况,设定相关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评审,选拔出符合要求的承建方。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劣势最低价中标法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首先,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在于可以确保工程成本的控制。
通过控制工程承建方的价格,能够降低工程的建设成本,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适用范围广泛。
不论是对于政府工程还是企业工程,都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和评审,因此具有很高的适用性和普适性。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也存在一定的劣势。
首先,过分追求价格低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
其次,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得大量中小型企业很难获得合同,危及其生存和发展。
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措施为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局限性和劣势,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双重保障。
首先,要从工程质量和安全角度出发,设置合适的评审标准。
不仅要考虑价格因素,更要从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综合评价投标人的能力。
其次,应该通过创新招标投标模式,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和引导,营造一个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平台。
比如可以引入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从而提高投标人的竞争力和中标机会。
综上所述,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工程建设领域广泛应用的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劣势。
针对其劣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进一步提升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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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赵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白丽芳刘晓娟
[摘要] 本文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及目前本地区实际情况,浅谈了对招标投标评标法中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即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一些认识,由于受地域和条件限制,本地区在接受新生事物和发展方面比较慢,浅薄之见与同行进行共同探讨.
[关键词] 工程招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报价是主导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条件有两种:(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实际上是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价法可以在不太复杂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标活动中得到普通应用,因为这类工程项目价格以外的因素易于比较,而采用低价评标法招投标中不是说最低价中标,前提是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得起评审,不得低于成本价方能中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是合理低价中标法,但由于受现实的局限性,在运用该评标办法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一些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一、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人认为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可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问题,我觉的并不如此.虽然说合理低价中标可以避免在综合评价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减少了腐败现象发生,但在开标时并不能保证完全公平,不走私情。
例如:有5家单位参加评标,在开标时,当场由评标专家委员会认定一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又不低于成本的价格为合理价,在此价格以上的最低价为合理低价。
这个由评委会决定的所谓的合理价是否真的合理呢?不排除有这种情况:由于评委是开标前随机抽取的,投标单位不清楚评委是谁,减少了投标单位向评委行贿的机会。
但有的投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单位行贿,通过招标代理单位负责人向评委行贿。
投标单位把自己的报价告诉招标代理人,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临时工时评审出的合理标底价,极接近该行贿投标人投标报价,并且比行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稍低。
这样理所当然该行贿投标人就成为本次招标中合理低价中标者。
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这就成了由招标代理单位一手操作的行贿受贿的阴谋。
这种情况的避免,要靠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道德水平和思想素质来决定,这实际上是一种完全道德约束。
这就要求必须提高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素质,并且监督机关要做好监督,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来避免这些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开标前抽取专家评委时由招标监督部门监督,并且所有人员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开标前评标专家到齐后,评标室尽量不与外界联系,并且应该在投标单位报价前,评委会把评审的标底价评审出来并公布。
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上述事件发生,当然
也要靠专家评委、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关等一切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共同来创造一个良好的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出一个势力强、报价低的投标单位。
2、在综合评价法中评标时,评委都要对投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打分。
例如:投标报价满分7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满分20分,企业实力满分10分。
而现在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关键在于报价,可以说报出的价就决定了一个投标单位的胜负。
这仅仅证明了预算水平的高低,并不完全代表企业的实力,一个势力强,信誉高的投标单位仅仅在这次投标报价中稍高了些就被淘汰,未免太可惜。
我认为应该在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时也应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标准,如投标报价占7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占20分,企业实力占10分,在报价得分上,由评委会评审出的价格为标底价,在标底价基础上,合理低价者得满分70分,每比标底价高一个百分点减几分,每比标底价低一个百分点减几分,减完为止。
这样可以给那些由于报价稍高,得分低但势力强的企业一丝竞争的机会。
3、在评标时,由评委会评审出一个最低评审控制线或者说评审出一个标底价。
但在评标时,各位评标专家的水准并不一样,是否能对报标报价的符合性作出合理的判断,公平的评定呢?在我们县的评标专家库中的评委有经济类、建筑类、预算造价类等专家,每个专家不可能对工程的每个细节都特精通。
如造价师不可能对建筑、经济等细节问题都懂,建筑类不可能对造价预算都懂,所以在选取评标专家时,尽量选取能够满足评标要求的专家,以最大的效果来满足当前的
实质性评标要求。
二、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优点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对招投标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优点。
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招标人作为投资者通常都希望在可能的情况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投标人也会根据自己企业的综合实力,在确保一定利润空间的原则下尽可能多让利,降低投标报价,争取中标,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2、能够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有效地促进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靠质量、靠信誉求生存、求发展,通过提高企业自身素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那些管理不良,技术设备落后,成本高,没有信誉的企业将一次次地被击败,被淘汰出局,失去生存的空间。
这种无情的优胜劣汰法则迫使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综合素质,不断加强企业内部成本核算降低成本,以提高市场竞争力。
3、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
我国施工企业目前普遍存在着生产效率低,浪费损耗严重,成本高居不下,经营管理粗放等弊端。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对竞争激烈的国外市场,实行工程招标合理低价中标,将会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4、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建筑行业价格机制的改革。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企业纷纷涌入中国市场,他们将会在追求利润方面给我们带来宝贵的经验,促使我们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确定市场价格。
因此,我们国内企业在产品定价和取费标准方面,必须按价值规律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
三、保障加强合理低价中标法管理的主要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理低价中标法是目前大多数工程项目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为了保证其不断完善,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及措施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发展趋势,要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一些相应的《合理低价中标实施办法》,各省市都应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当前具有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2、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工程担保制度
加强合同管理,既保证业主能够使承包商按合同履行,又能让承包商促使业主按合同履约,保证了双方合法利益,为合理低价中标后,工程按约完成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工程担保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恶意低价和恶意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誉发展并最大限度地抵御或减少工程风险损失的一种重要制度。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应首先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保修担保和支付担保进行重点突破,然后再向其
他种类扩展,以实现整体推进。
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合同履约率低,拖欠工程款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缺乏保证等老大难问题,在工程担保制度下,这些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3、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确保中标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在资格预审时,应严格把关,不徇私情。
最好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人员共同进行资格预审。
要审查企业的经济实力,以往业绩,履约率、资信、质量验收等情况,而不是只看企业是几级资质等级,只看看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取费证等,并且要看企业以往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情况,质量达到什么级别等详细情况,这样为以后工程保质保量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另外要规定提供工程担保是参加工程特别是政府工程投标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工程担保的金额是衡量投标人资格的主要标准,这样做主要是要求投标人要有足够的现实财力,以保证建设项目的按质按量如期完成。
4、建立中标价的复核制
中标单位确定后,为确保其最低报价已包括工程的所有内容,招标方应对中标人的最低报价进行复核,检查有没有计算错误或遗漏,并同时由具有资格的预算员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有漏项或少计,报价不得修改,中标人要么明知吃亏也得坚持完成,但必须保质保量完成,要么放弃签约,以投标担保金额赔偿招标方。
这种情况下,次低报价者成为新的中标者,再对其报价进行复核,如果仍不能签约,就要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有了这个环节,可避免施工中发生纠纷,也遏制了恶性竞争的行为。
总之,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不会使建筑同行之间靠价格最低中标,而导致企业利润亏损,甚至使整个建筑行业利润亏损,它会使施工企业在少利润但又要保质保量情况下,竞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建筑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我们要在不断摸索经验过程中,使合理低价中标在建筑市场中逐步规范,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