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初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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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初讨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实际上是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即综合评价法可以在不太复杂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得到普通应用,其原因除这类工程项目价格以外的因素易于进行比较,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标因素简单易行外,还因为它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竞争规律。然而采用低价评价法招投标并不是说投标报价越低越好,前提是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得起评审,不得低于成本价方能中标。我们把这种招投标法称为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有些地方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未经详细评审无法确定是否低于成本价,施工企业为了中标,把投标报价压的过低,有的下浮15%,甚至超过20%,不计成本恶性竞争,引起当地人大代表强烈呼吁并列数其存在六大危害:1、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2、由于工程施工无利可图,大幅削减技术装备,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存在案例生产隐患;3、在劳力使用上,以廉取人,大工不用用小工,技术工不用用非技术工,影响施工队伍素质,难保工程质量;4、为保不亏,工程结算时巧立名目、高估冒算,甚至拉拢腐蚀、滋生腐败现象;5、施工资金不足,半途而废,弃楼而去,造成尾巴工程;6、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造成经济矛盾,纠纷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要正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一、正确理解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区别最低价中标法
常常有人将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混为一谈,其实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强调经过评审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排除了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价,而最低价中标法则是一味强调低价中标,忽视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审,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能中标,甚至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给工程建设与管理留下极大隐患,是不符合招投标法的。
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关键是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可投标价最低的开始,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比正常标底价低得太多超过10%,或比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低5%以上,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人个别成本的,应当对该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看看其优惠条件或成本节约措施是否合理:1、有没有改变工程正式预算所列套用定额子目及工程量;2、所报让利中有无重大漏项或计算错误的;3、让利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如让利劳动保险费、让利各种政策性规费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金等;4、有无详细列出成本节约措施、优惠条件、内容和理由,或者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缺乏说服力等等。这些可作为判断投标报价低于个别成本的依据。
三、营造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配套环境,提高评标专家界定成
本价的业务能力
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会降低投标抵抗风险的能力,为了规避低价中标产生的风险,第一应该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大型企业和转制企业遗留的劳保负担过重问题,创造轻松的竞争环境,使他们轻装上阵,参与竞争;第三培育一支公正廉明、业务精明的评标专家队伍,对施工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进行严格评审,保证中标价不得低于其个别成本价,推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全面实施,这样才能使我国工程招标更加符合经济规律、适应市场要求,推动我国建筑市场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