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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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

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湘江东岸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长沙市望城区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设计人:

签订日期: 2017年月

设计人: .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湘江东岸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工程地点为望城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勘察设计任务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通知书

3.3设计委托书及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3.4有关的技术标注及行业规范

3.5其他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

1.湘江东岸堤防综合治理工程可研、勘察、设计;

2.本项目位于湘江东岸(右岸),沿湘江一线大堤,起于沙河谭家巷坝,终于铜官街道新华联(具体以实际为准),总长约13km,本项目对该段堤防进行综合治理;

3.设计阶段为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相应的勘察。

4.设计内容包括:(1)勘察部分: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

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勘、详勘及施工勘察、方案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放样、现状复核等)及相关后续服务;(2)设计部分:本项目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项目建设期后续服务工作(含招标(技术标准等)、报批、报建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备注:设计文件电子版文本须为Word格式;图纸为AutoCAD格式、PDF格式各一份;概算包括excel表格及软件版本成果;工程量包括详细的计算公式。

第七条费用

(1)设计费

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评中心)审定的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用),即:最终设计费=中标费率*区财评中心审定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

(2)可研编制费

本项目可研编制费为

(3)勘察费

勘察费优惠率为 %;

勘察费用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为收费基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10号)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费,并以《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望政发[2008]137号)文为计费依据。

最终勘察费=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为收费基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10号)及《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望政发[2008]137号)计算得出勘察费A*中标报价优惠率。

(4)本合同项目费用如合同约定总价高于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总价的,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付款程序

本合同工程付款程序:设计人申请→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申请付款前需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应的付款申请报告、专用发票等资料。

支付方式:

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十天内,发包人支付可研编制费的10%,计元(大写)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可研编制费、勘察、设计费)。

⑵设计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勘察任务并提交勘察成果后,发包人适时支付勘察费用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工程完工结算前,累计支付不超过勘察费总额(以长沙市望城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

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为收费基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10号)及《望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望政发[2008]137号)计算得出勘察费A*中标报价优惠率)的70%。

(3)设计人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设计,并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发包人适时一次性付清全部可研编制费,计元(大写);

(4)设计人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初步设计,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发包人适时支付设计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5)设计人提交技施设计成果后,预算经望城区财评中心审定后,发包人再适时支付至设计费总额(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工程费用(扣除不可预见费)*中标费率)的50%,计元(大写);

(6)工程完工验收后,核算合同总费用(可研编制费、勘察费、设计费、违约扣除费等)后,支付最终勘察、设计结算费用余款。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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