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范文word版 (16页)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以下是《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安全生产条例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条例心得体会《安全生产条例》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我在学习和实践中深深感受到了它对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条例》,我对安全生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得到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命脉。
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给企业声誉和信誉带来严重的损害。
在学习《安全生产条例》的过程中,我明白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
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做到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执行。
只有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注重预防,才能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其次,安全是全员参与的责任。
《安全生产条例》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在企业中,安全责任是全员共担的,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时刻保持警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只有全员共同努力、通力合作,才能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保持安全生产的稳定和有序。
此外,《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一规定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治意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安全生产条例》还强调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总之,《安全生产条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规,它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
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对于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性,了解到了如何落实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定。
我将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安全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为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福建省政府解读《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政府解读《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本报记者郑昭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补偿金标准是多少?公众聚集场所怎样实施安全防范?违法行为信息怎样披露?在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这些问题都有了具体而明确的答案。
省经贸委副主任陈炎生在关于《条例》的说明中指出,2002年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对《安全生产法》中一些原则性规定或没有予以明确的事项,作出明确、具体化的规定和细化,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实际、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以适应我省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十分必要的。
死亡赔偿金标准为城镇居民收入的12倍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获得一次性赔偿金。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委员徐平介绍说,《条例》施行后,按照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5年来10%的年增长速度测算,2008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055.5元,按照该标准计算,2009年的死亡补偿金为20.4666万元(不含工伤保险待遇)。
这个数额已经高于省政府2005年出台的对特殊行业——煤矿企业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需设紧急疏散标志鉴于近年来全国各地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都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场所,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应当总结此类事故教训,加强对这类生产经营场所的管理。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最新2018】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原则,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范文word版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原则,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篇一: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目标责任书为认真做好我公司201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公司及全体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员工签订如下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轻伤事故不大于3起。
----人员重大事故率为0。
----火灾事故率为0 。
----设备重大事故率为0。
----职业病发病率为0。
----顾客满意度98﹪以上。
----特种设备检验率达100﹪,其它设备设施完好率98﹪以上。
----新入公司员工三级教育率100﹪,其他培训合格率100﹪。
----特殊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创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二、责任内容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
2、按公司要求及时制定、修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工作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大检查,并认真督促隐患所在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
4、在全公司范围内积极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
5、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
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
7、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我公司生产动态,掌握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完成总经理安排布置的临时性安全工作。
三、考核如发生事故,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
三、八大亮点
亮点七: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主体,规定重大及以下生 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 调查处理有关信息。
三、八大亮点
亮点八:从业者死亡赔偿标准提高
二、条例的解读:
(6)要求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 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安全生产事项 审查、验收过程中收取费用的;(7)不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未及 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内容简介:
■ 条例共7章62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 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条例的解读:
■亮点一: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 要求贯穿始终,吸收、体现了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的 新成果。
二、条例的解读:
亮点二: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体化、明晰化。
这一内容体现在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其中, 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 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 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2018-20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还在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条例(DOC_11)
安全条例1、目的:预防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内所有涉及到消防、用电、设备操作方面的安全问题。
3、适用部门:总经办、企管部、财务部、技术部、物资供应部、通机事业部、销售部、生产部(各车间)、质检部、物流部(各库房)。
4、机构:4.1、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以上部门主管人员组成。
4.2、安全生产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担任。
4.3、稽查机构由总经办、企管部组成定期稽查小组。
4.4、安全生产训练机构由安全生产会委员共同组成。
5、职责:5.1、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切实做好一切不安全项目的预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整改通知。
5.2、安全生产稽查机构:定期对全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对不安全项目通知整改。
5.3、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确定解决方案(适用《例行会议安排》)。
6、内容:6.1、总则6.1.1、为了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一个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发展的顺利进行,特别制定安全生产条例。
6.1.2、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本部门全体员工参与,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6.1.3、安全生产工作由总经理领导各部门主管负责实施、监督与管理。
6.1.4、任何部门、部门内员工都有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实施,参与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的责任与义务。
6.1.5、各部门主管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讲教育训练,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条款的实施。
6.1.6、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与员工,将按奖惩条例酌情予以奖励。
6.1.7、凡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到对设备操作的工种,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设备操作的安全教育,获得厂内设备操作认证。
6.1.8、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部门、车间,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及时消除其安全隐患。
6.1.9、对知安全隐患而不报或报而不消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将按奖惩条例酌情予以处罚。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课件
通过增加安全投入,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提升,降低了生产事故 风险。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控制的影响
强化风险评估与控制
新条例要求企业对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新条例对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开展宣传教育
政府应开展新安全生产 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全社会对新条例的 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社会如何支持新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
01
媒体宣传
媒体应积极宣传新安全生产条例的重要性和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
重视安全生产问题。
02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应加强对企业执行新安全生产条例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
及时举报,促进企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 课件
contents
目录
• 新安全生产条例概述 • 新安全生产条例重点内容 • 新旧安全生产条例对比 • 新安全生产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 新安全生产条例对政府的影响 • 新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建议
01
新安全生产条例概述
条例出台背景
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福建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需要 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来规范和保障生产安全。
03
行业协会指导
行业协会应发挥指导作用,协助企业理解并执行新安全生产条例,推动
行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
THANKS
感谢观看
新条例鼓励企业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05
新安全生产条例对政府的影响
政府监管责任的变化
政府监管责任更加明确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强化安全发展等先进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闵安委办[2016]7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6
【实施日期】201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
方案的通知
(闽安委办〔2016〕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安办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学习宣贯工作方案
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日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本方案。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了保障福建省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降低福建省生产事故的发生率,保护员工的财产、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优化生产结构,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生产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动手能力,提高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分工、职责和权力,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预防措施,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贯穿生产过程的始终,从生产初期的规划和设计到生产结束的后处理,都应当注意安全生产的要求和保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本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加大对重大事故处理的力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制定具体的预防性控制措施。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力求获得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效应用,提高生产安全的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培训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生产设备、使用工艺和使用技术,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和劳动保护设施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修理,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是福建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所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种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和责任制度,以及各类安全生产设施的规范建设和使用。
在《福建安全生产条例》中,对于各类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等。
同时,该条例还对各类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
此外,《福建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该条例的出台,不仅强化了各类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也加强了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
通过《福建安全生产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力提升了福建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减少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同时,该条例的出台也为其他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8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8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8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给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12-02【生效时间】2017-03-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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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
主题:对安全生产管理员的安全培训
培训时间:201X年1月10日
地点:罗山站会议室
培训内容:
一、本次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安全行为意识和领导责任意识。
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例,确保安
全生产。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大家分享了安全生产的条例,欢迎借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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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X-12-02【生效日期】201X-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X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生产过程的科学规律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以及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
第九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包含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管理;(二)安全生产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处置和报告、调查处理;(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四)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安全管理;(五)安全生产投入以及费用管理;(六)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隐患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四)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及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和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五)在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拆除、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及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三)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
尾矿库建设、运行、再利用、闭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防护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