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原则是全面预防、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研究与应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减少灾害损失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第六条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即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着力预防事故发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合理利用资源。
第七条安全生产的目标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九条企业(含所有制单位、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吊销等工作,由国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抢救伤员,控制事故发展。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doc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12-02【生效日期】2017-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是一项关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重大事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国情、行业特点等原因,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所以修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为必然选择。
二、修订内容1.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监管的力度,明确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按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立事故报告与追责制度。
2.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个人责任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
4.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新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权力和职责,加强了对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新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加强对重大事故案例的分析与整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 提高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力度。
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的界定和追究的方式,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2. 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修订条例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增加了监管主体的权力,使监管更加有力度、有力量,化解了一些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扰和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
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安全生产条例2017
安全生产条例2017《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共计700字,该条例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第四章: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五章: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第六章: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第七章: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第八章:安全监督与行政处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在这700字的《安全生产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各个行业和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该条例要求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预防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同时,要求加强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方面,该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确保危险品的安全使用和保护环境。
对于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该条例规定了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的要求,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安全与卫生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方面。
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方面,该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贯彻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监督和检查,落实防火、防爆、防毒等措施。
对于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该条例强调了劳动者对自身安全生产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对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的保护和义务。
在安全监督与行政处罚方面,该条例规定了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后,该条例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一些附则进行了补充说明。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榕安办〔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榕安办〔2017〕9号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现将《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6〕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新条例”学习宣贯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月11日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6〕7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安办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2月26日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日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7年上半年,各级各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提高全省安全生产法治意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前言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规定,旨在推动福建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展开,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的实施将为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生产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则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福建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展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相关法规。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福建省境内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行为,包括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矿山企业等社会单位,还包括承包工程、代建工程、租赁用工、派遣用工等安全生产活动。
主要内容本规定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两方面,要求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展开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包括生产设施、安全设备、安全管理、作业环境和劳动用品等方面,确定隐患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处理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隐患督促整改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现隐患应当立即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时间,整改后应当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对未按规定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确保对突发事故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并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力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活动。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石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条。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范围福建省实施时间2017年3月1日(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
《福建安全生产条例》是福建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所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种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和责任制度,以及各类安全生产设施的规范建设和使用。
在《福建安全生产条例》中,对于各类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等等。
同时,该条例还对各类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生产场所的安全。
此外,《福建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该条例的出台,不仅强化了各类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也加强了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
通过《福建安全生产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力提升了福建省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减少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同时,该条例的出台也为其他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2017年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旨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而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派出机关应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规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福建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6-12-02【生效时间】2017-03-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全员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省政府安办关于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省政府安办关于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01.09
【实施日期】201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省政府安办关于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政府安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要在2017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开展新修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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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2017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凡是无视安全的行为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察机关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福建省新版《安全生产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福建省新版《安全生产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12月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加强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死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在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方面,新条例作出了比国家相关条例更严格和细化的规定。
如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化工园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并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有关项目,应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转产等。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金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新条例为此明确要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死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述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之所以在立法中提高经济赔偿,是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参保的意识。
”省人大法制委经济立法处的相关人员指出。
新条例还就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参与应急救援的积极性,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福建省新安全生产条例
三、八大亮点
亮点七: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主体,规定重大及以下生 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 调查处理有关信息。
三、八大亮点
亮点八:从业者死亡赔偿标准提高
二、条例的解读:
(6)要求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 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安全生产事项 审查、验收过程中收取费用的;(7)不认真履行安 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未及 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内容简介:
■ 条例共7章62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 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二、条例的解读:
■亮点一: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 要求贯穿始终,吸收、体现了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的 新成果。
二、条例的解读:
亮点二: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体化、明晰化。
这一内容体现在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其中, 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 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 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 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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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凡是无视安全的行为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察机关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第九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支持和规范中介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相应的内容:(一)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三)危险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五)职业卫生的预防措施;(六)安全生产的经费管理;(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九)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十)安全生产奖励;(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人,其中从业人员在七人以下的,也可以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前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承担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费用,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四)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及监控;(五)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六)安全技能培训及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按照前款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具体情况以及时间、人员签名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户外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等各类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规范制作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第二十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档案;(二)定期检查和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二)配备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三)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工伤保险待遇;(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动进行自救和互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
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八)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经同级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管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