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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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吉建招[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招〔2014〕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级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15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电子标书文件应用过程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省境内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招标投标的相关交易活动。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评标专家等。
第三条数字证书是由具有国家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权威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CA中心)签发,用于网络通讯中识别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数据。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10f950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72.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吉建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09〕36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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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在土地、房屋、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及相关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扬竞争、优胜劣汰的精神,尊重设计师的权益和知识产权。
第四条吉林省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最高行政管理职能。
第五条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人员配置,具有独立承担设计任务能力。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公平、公正地组织和实施工程设计招标活动。
第九条投标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条工程设计招标活动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确保招标人、设计人员、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标人的义务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准确、完整地公布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需求、技术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不得有歧视性对待招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选择最终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及时支付设计费用,保护中标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投标文件外泄。
第四章设计单位的义务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编制符合招标人要求。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并遵守评标流程,不得干预招标人评标过程。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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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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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8〕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在大调研大走访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本省企业能够承担的,招标文件不得将具有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否决条件,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省企业。
对本省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承担的总承包工程,不得强制要求必须同时具有该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可以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该相应业绩在后续投标时,可以视为本人具有项目经理业绩。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17fc3f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cf.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吉建办[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9〕122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推动行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以建筑业企业数据库、执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和信用数据库建设为基础,建立省、市、县三级联网管理、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到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全覆盖,实现建筑市场监管功能、企业和人员信用管理功能、监管信息和公共信息查询功能、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功能,形成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尽快改变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力量薄弱的不利局面,逐步确立社会信誉在企业发展生存中的强势地位,营造全省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步骤(一)确定系统建设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开发合同。
(二)针对拟定系统组织技术论证,确定各系统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吉建发[2014]22号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bad59657e21af45b307a8fd.png)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相关资料。
吉建招6、12号文
![吉建招6、12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048e5b19376baf1ffc4fad61.png)
吉建招〔2017〕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法规/综合文件/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浏览量:|发布日期: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投标人业绩认定管理,防止业绩弄虚作假,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建筑企业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
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
第四条招标人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指标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符合招标项目的内容。
类似工程业绩设置的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相应指标。
第五条建筑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的时限原则上限定在三年之内,并且业绩个数不得超过3个。
第六条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第七条评标办法中涉及的获奖工程业绩按下列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68cdc28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54.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吉政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吉政发[2006]21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治理商业贿赂,改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政务大厅规范运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省委、省政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在建立有形市场基础上的深化改革。
当前,我省招投标活动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一些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干预招投标活动,腐败现象比较突出。
这些问题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招投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确保省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二、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切实加强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规范招投标行为,使投标人在平等的条件和环境下参与竞争,促进公平公正。
改变以往分散操作招投标的方式,将省本级政府采购以及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包括省公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投标业务,全部纳入省政务大厅规范运作。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情况的通报-吉市政办函[2013]3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情况的通报-吉市政办函[2013]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9052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0e.png)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情况的通报(吉市政办函〔201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6号)要求,市政府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现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清理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共清理出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17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件、市政府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13件。
经依法审查,最终确认有效文件13件,失效文件2件,废止文件2件(见附件)。
二、存在的问题(一)有的单位法律意识比较淡漠。
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认识不足,仍然存在着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和干预当事人自主权等不当规定。
(二)有的单位清理内容不全面。
有些单位仅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没有对本单位起草、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使得一些正在实施的招标投标文件没能纳入到此次清理范围。
还有的单位对本次清理内容存在错误认识,没有将文件个别条款中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列入清理范围,导致漏报招标投标文件。
从清理出的17个文件看,各单位上报5件,检查组检查发现12件,自行清理合格率仅占41.6%。
(三)有的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249439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c1.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吉建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发[2014]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10428300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19.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吉建管[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吉建管〔2010〕2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2010年9月6日至17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执法检查组,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围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现场管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主要内容,抽查了全省九个市、州的81个在建工程的施工现场,共下发执法告知书66份,对37项工程责令停工整改,29项工程责令限期整改,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通过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有所改善。
大部分建设单位能够遵照法定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和人员执业行为基本规范;多数外埠企业能够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办理入吉备案手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增强;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得到重视,决大多数特种作业人员做到了持证上岗;“禁实、禁现”和散装水泥应用工作以及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取得成效。
各地区在建筑市场监管上也都有一些好的经验和措施。
如,长春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较好,受检工程均能按法定条件办理各项手续,特别是外埠企业单项工程备案措施,在防止转包、挂靠方面收效明显。
吉林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各项措施,加强部门间配合,工作成效显著。
通化市重点加强了施工现场管理,工地面貌有明显改善。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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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2月23日吉府法字〔198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558f58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96.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鼓励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合同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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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及各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04]7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截止2003年6月,共清理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8件,其中省政府规章2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3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1件:其中省政府规章2件,由省政府法制办依照法定程序废止;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共19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修改规范性文件4件,全部为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发文部门修改后重新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保留规范性文件13件:其中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2件。
二、凡2003年6月1日前制发的,未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三、今后,省直各部门制定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下发执行,并报送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次公布的清理结果,审查本地区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经过清理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二00四年三月一日附件: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门经过清理废止、修改、保留的文件目录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政府规章(依照法定程序废止)1.《吉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第40号令,1995年12月28日)2.《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吉府法字〔1989〕6号,1989年2月23日)(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及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号,1998年1月12日)2.《吉林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交发字〔1999〕25号,1999年12月30日)3.《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吉建综字〔1989〕5号,1989年7月3日)4.《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建设工程收取招投标管理费的通知》(吉建综字〔1989〕7号,1989年8月21日)5.《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的规定》(吉建招字〔1991〕第1号,1991年1月18日)6.《省建设厅、沈阳铁路局关于吉林省境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划分的通知》(吉建招字〔1991〕第2号,1991年6月7日)7.《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招字〔1991〕第5号,1991年10月9日)8.《吉林省工程建设承发包管理若干规定》(吉建招字〔1993〕第3号,1993年7月30日)9.《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吉建招字〔1994〕第5号,1994年10月5日)10.《省建设厅关于大中型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建招字〔1996〕第1号,1996年1月22日)11.《吉林省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吉计重联字〔1995〕38号,1996年1月26日)12.《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招字〔1996〕第13号,1996年10月21日)13.《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实行议标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吉建招字〔1999〕7号,1999年6月27日)14.《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邀请招标实行审批的暂行规定》(吉建招字〔2000〕第9号,2000年5月8日)15.《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实行审批的规定》(吉建招字〔2001〕10号,2001年8月7日)16.《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建招字〔2002〕9号,2002年6月10日)17.《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基〔2000〕8号,2001年1月4日)18.《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01〕103号,2001年4月3日)19.《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松辽平原开发项目计划、财务、物资采购、项目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世行字〔1996〕第115号,1996年8月)二、修改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省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的通知》(吉建招字〔1997〕6号,1997年3月19日)2.《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暂行办法》(吉建招字〔1997〕7号,1997年4月23日)3.《吉林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吉交发字〔1999〕9号,1999年4月22日)4.《吉林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基〔2002〕480号,2003年1月1日)三、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5〕58号,1995年12月28日)(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1.《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并颁布〈关于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吉建招字〔1992〕第4号,1992年4月8日)2.《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纪处罚联络制度的通知》(吉建招字〔1996〕12号,1996年10月15日)3.《省建设厅关于组建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三级评标专家网(评委库)的通知》(吉建招字〔1997〕4号,1997年3月19日)4.《省建设厅关于取消招投标活动中若干带有歧视性条款的通知》(吉建招字〔2001〕6号,2001年6月1日)5.《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吉建招字〔2001〕8号,2001年6月20日)6.《省建设厅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确认、申报的通知》(吉建招字〔2002〕10号,2002年6月17日)7.《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招标公告栏目作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版的通知〉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吉建招字〔2002〕15号,2002年9月3日)8.《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交发字〔2002〕21号,2002年4月9日)9.《省计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吉计稽察字〔2000〕800号,2000年10月18日)10.《省计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计稽察字〔2001〕19号,2001年1月18日)11.《省水利厅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水建管〔2003〕356号,2003年7月8日)12.《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的通知》(吉水建管函〔2001〕19号,2001年9月27日)——结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招〔2018〕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招〔201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8cae54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82.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吉建招〔2018〕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省招标投标行业动态管理,引导和规范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现决定对我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如下:一、检查时间及程序本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进行,时间为2018年9月5日至12月20日,分为自查阶段、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8年9月20日前结束)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辖区内国家及省级开发区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活动,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9月30日前,各市(州)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自查材料上报省住建厅招投标管理处。
(二)检查阶段(9月21日-11月20日)检查各市场主体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企业信息报送公开情况、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采取随机抽取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备案的代理项目,其检查程序如下:1.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相关单位。
2.省招投标监管机构随机抽取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专家组成。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43e4f32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9e.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吉建招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吉建招字[2006]5号)各市(州)、县(市)、开发区建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部署,重点解决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由商业贿赂引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完善招投标机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投资利益和建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全省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各市(州)、县(市)、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对已发布的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凡不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的应当废除;已经依法取得国家或省颁发的经营许可和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除省外单位依法需要在省办理备案手续外,各市(州)、县(市)和开发区不得再设置登记、备案等市场准入手续。
任何部门、地区不得限制本部门、本地区以外合法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严格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管理(一)强化建设工程报建制度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应当按照《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建设项目报建备案管理工作。
对建设资金、土地、规划、设计等不落实等报建手续不齐备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发包,从源头上遏制垫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招标制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建设工程主体以外工程的分包等,应当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政府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定场所)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质[2010]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质[20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9f6c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86.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质〔2010〕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市(州)、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与缴纳第五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公建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的1%交纳保证金,住宅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3%交纳保证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实名制从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实名制从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59c8041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0e.png)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实名制从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吉建招[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实名制从业的通知(吉建招〔2013〕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文件精神,我省现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实名制代理招标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须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此证书为实名制从业唯一证明,无《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现就岗位培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为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为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相关业务技能以及招标投标常见问题的处理等。
三、培训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每两年组织一次。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拥有《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人数低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规定最低标准的,暂停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同时也不予进行资格申请、延续、升级等审批事项。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于2013年4月至5月期间举办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培训,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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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吉建办[2009]3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建办〔2009〕3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局,监察局:
为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监管方式、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若干具体规定。
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市(州)、县(市)和各类开发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一报两网”(吉林日报或东亚经贸新闻,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 和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http:// )发布,这将作为是否公开招标的依据。
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国家或当地其他媒介发布。
违反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2、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建设步伐。
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逐步推行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以及计算机辅助远程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
确性、公正性。
要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严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关,防止设置霸王条款
1、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
2、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3、所有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吉林省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4、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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