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引言我国地域广阔,河流湖泊众多,其中不乏一些重要的河流湖泊,河流湖泊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也是生态系统的基础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很多河流湖泊面临着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其中不乏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定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堤防、挡土墙、河道改道、拓宽、加固、清淤、疏浚、重建、新建等。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以生态优先为原则,遵循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原则,保护和改善河流的水质、水量和生态环境。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采用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措施,严格控制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公正公平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注重公正公平,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保障公共利益,明确管理、监管和执法职责,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3.科学规划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科学规划,注重前期工作,制定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在规划过程中,必须考虑河道的生态和环境问题,合理规划项目建设内容,避免工程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4.安全优先原则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安全优先,遵循安全第一原则,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标准和规定,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水法》《水法》规定了河流湖泊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水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河流湖泊的开发和利用活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并对河道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确保河道建设项目的合法规范运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8.02•【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
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四、对于已有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的河湖,各流域管理机构需在相应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文件中注明项目所在岸线功能分区。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6〕284号)、《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上述文件中涉及蓄滞洪区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执行,涉及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的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鲁水规字[2016]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7.20【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规字〔2016〕2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7月20日附件: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维护水生态文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等建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应当将涉河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因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
对河道原有功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水利工程重要程度和建设项目规模,实行分级审查许可。
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研究与应用
Jul.2019NO.7VOL.292019年7月第7期第29卷为规范和指导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技术审查质量和权威性,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试用等工作,历时1年,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通用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规定》。
该研究成果采用定性指标与量化标准相结合,以量化标准为主,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我国省级层面上出台的第一部关于涉河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标准。
与以往审查规定相比,该标准涵盖涉河建设项目类别最为全面,且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黄河、淮河、海河三大流域的涉河建设项目,并开创性地增设了防洪影响补救工程技术审查标准,对于指导山东省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后续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研究依据、原则及方法1.1研究依据该研究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各类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共计12项,参考《防洪标准》(GB 50201—201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等各类技术规范共计20项。
1.2研究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与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符合,并与相关技术规范相衔接。
二是坚持安全第一原则。
以防洪保安为第一要务,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河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是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在考虑保护河道、滩地的现有状况下,积极维护水生态环境影响和河道的动态平衡要求,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资源。
1.3研究方法(1)实地调查法。
选取泰安、潍坊、济宁、临沂、德州、滨州等分别位于黄河、淮河、海河流域的设区市开展实地调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研究与应用刘志峰(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济南250199)摘要:为规范山东省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通用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有助于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平衡,保障居民用水安 全。
促进经济发展
河道管理有利于促进沿岸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 水平。
河道管理范围
1 2 3
河道水域
包括河道两岸的岸线、水域、滩地等。
河道两岸的防护区
根据河道的重要性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宽度的 防护区,包括河岸两侧的坡地、林地、建设用地 等。
审查结果
审查合格的,受理部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应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要求
涉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要求,不 得影响行洪安全和河道岸线稳定。
建设项目对河道岸线和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
涉河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对河道岸线和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 必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
评估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 响,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 和要求。
编制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项目单位向河道主管部门 提出涉河建设项目的申请,并
提交相关资料。
审查与评估
河道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 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和标准。
公示与公告
对于符合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和公 告,征求公众意见。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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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词:安全可靠
详细描述:该桥梁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内容包括桥梁主体、桥墩和配套设施等。在涉河建设 方案中,充分考虑了河流的行洪需求和桥梁的安全性 能,采用了高强度材料和可靠的施工方法,确保了桥 梁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同时,为减少对河道行洪的影 响,项目还特别注重桥墩的设计和施工工艺,采取了 相应的防护措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红水河(忻城至象州三江口)、黔江(象州三江口至武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试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至豫鲁两省交界处、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跨河、穿河、跨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申请和办理;北金堤滞洪区内、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桥梁、道路、码头、渡口、管道、缆线等小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和办理。
二、许可类型前审后批三、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三)《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第九条在黄河河道上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工程方案限制
01
02
03
环境保护限制
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 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得损 害河流生态环境,应采取 必要的环保措施。
防洪限制
工程建设应符合防洪标准 ,确保河道行洪安全,不 得影响河流行洪能力。
安全限制
工程建设应符合安全要求 ,确保工程本身及周边环 境的安全。
03
工程方案详细设计
建设方案设计原则
04
工程方案实施预算及资金来源
预算编制
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
资金来源
申请政府资金、企业自筹等方式筹措项目所 需资金。
预算执行
按照预算执行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开支,确 保项目顺利进行。
预算监督
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THANKS。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 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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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工程方案概述 • 工程方案详细设计 • 工程方案环境影响评价 • 工程方案优化建议 • 工程方案实施计划
01
引言
项目背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的现状及存在的 问题
河道管理单位和相关 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关 注点
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 、水资源配置和生态 系统的影响
与城市规划协调
建设方案应与城市规划相 协调,实现与城市发展的 良性互动。
提高工程方案效率
强化项目进度管理
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加强施工进度监控,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推广新材料、新技术
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工程效率和质量。
加强工程方案论证
对工程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工程 效率。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规程
ZW/JZDT X X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ZW/XXDT TG 302 SL01—201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2015-XX-XX发布2015-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市水利局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XX市水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范围、职责、项目类别、法定依据、工作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申请在中型河道、县(市、区)边界河道、城市防洪规划涉及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行政相对人的审批。
2 职责2.1 受理人员职责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1)负责对该水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颁发);5)《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一、前言河道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发展,河道利用与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的复杂过程,具有重要性和专业性。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如果没有规范的办事指南就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各种困难。
因此,本文旨在制定详细的办事指南,为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适用范围1. 适用于所有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建设、改建、扩建、施工等工程项目的审批。
2. 适用于所有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等活动的审批。
三、申报程序(一)申报前准备1. 在申请开始前,建设单位需着手编制工程建设方案申报书,包括建设内容、用地规划等。
2. 在编制申报书的过程中应与河道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本区域内有关规定。
3. 根据要求提前开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二)申报材料1. 工程建设方案申报书一份。
2. 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图)。
3. 用地规划审批文件复印件。
4. 拟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相关证明材料(如工程前期调查报告、用水申请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
6. 建设单位的法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三)申报流程1. 第一步: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工程建设方案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至河道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交各部门应提交材料清单。
2. 第二步:河道管理部门根据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合规等。
3. 第三步:河道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批意见,是否同意初审。
4. 第四步:如同意初审,则河道管理部门依据批文审批程序、法律、法规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制定审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批复。
5. 第五步:建设单位按审批方案完成施工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四、注意事项1. 建设单位应该提前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河道范围内的相关规定,以便在编制申报书的过程中减少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定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定法律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该事项的设定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DB44-T1661-202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高清现行)
2 一般要求
本章节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分原则,明确了各类型河道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管理要求,为后续具体技术要求的执行奠定了基础。通过统一的管理标准和审查流程,确保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保护了河道安全和生态环境。
河道管理范围划分
依据洪水位等因素划定河道管理控制线,管控区域涉及河道、两岸及其他相关地带
4.3 附录B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验收表
1
项目基本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等
2
选址符合性
检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要求
3
技术指标
验收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4
防洪安全
确保不影响河道防洪能力
5
生态环保
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附录B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的验收表格,内容覆盖了项目基本信息、选址符合性、技术指标、防洪安全和生态环保等各方面。通过对照设计要求和规程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合格、安全可靠,并最大限度保护了河道及其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
1
坚持生态优先
设计方案应以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为出发点
2
体现防洪安全
确保建设项目对河道防洪构筑物无不利影响
3
满足功能需求
设计内容应符合建设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是关键环节,需要充分考虑生态保护、防洪安全和功能需求等多方面因素。设计方案应以维护河道健康生态为首要原则,同时确保不会影响河道的防洪能力,并满足建设项目的具体使用要求。通过这种全面协调的设计,确保了建设活动与河道管理目标的统一。
4 附则
2
实施与监督
确保该技术规程得到有效执行,并加强对河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控。
2
附录文件
提供针对项目审查和验收的具体表格,便于实际应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一、引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时,需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目的、内容和流程。
二、目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主要目的是:
1.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3.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施工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
3.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估;
4.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措施;
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规性。
四、流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流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
2.审查备案: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备案登记;
3.专家评审:邀请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专业
评审;
4.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后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意见
进行修改;
5.审批通过:经过修改后的工程建设方案提交审批部门审批;
6.施工落实:获得审批通过后开始实施施工。
五、总结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是确保建设项目合规
性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查,
并遵守相关法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代码:5298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一、背景和目的河道管理是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提高河道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堤坝工程、航道工程、水工建筑物、护岸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对河道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
三、技术审查内容1. 工程规划及设计方案审查(1)确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进行合理性评估;(2)审查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是否考虑到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快速应急处理的需要;(3)评估方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水利设施和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必要的整合建议。
2. 施工方案审查(1)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河道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2)审查施工方案中是否包含河道水质、河床和岸线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3)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环境监测与评估措施是否明确。
3. 环境监测与评估(1)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基线调查,并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2)监测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河道水质、河床、岸线等环境要素的变化;(3)评估建设项目对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和修复措施。
4. 安全风险评估(1)评估建设项目对河道安全和稳定性的影响,包括水流、水位、水质等方面;(2)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3)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社会安全风险,如对人和财产的威胁,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四、技术审查流程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向河道管理机构提交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包括规划、设计、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
2. 技术审查:河道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现场勘查、文件评审、方案评估等。
3. 问题整改:如发现问题,河道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意见和整改要求。
(项目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一、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6、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7、《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8、《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二、主办单位及部门主办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办理部门: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建设与管理处,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水利管理处(中、小型项目)。
三、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建设项目类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五、审查权限及范围(一)在淮河流域干、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濛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3、沙颍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4、新汴河: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河南省永城县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祊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2、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3、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4、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5、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6、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7、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8、南四湖及骆马湖;9、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2009]83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2009〕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等)。
淮委、省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河段,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以及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市、县(区)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河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河道管理机构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在跨县、区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三)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县、区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四)拟定跨县、区主干河道的清障计划,并督促实施;(五)指导各县、区河道管理的业务工作;(六)处理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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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定
1. 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符合《河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每个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须详尽地说明涉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情况;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以河道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基础,充分平衡运用者的基本权利和河道的资源开发利用权;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与河道内其他可能存在的生态系统、社会文明建设等内容的关系;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重大作业对河湖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流域保护规划的要求提出有效措施进行审查;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运输安全、堤防防汛安全等因素。
二、技术标准
1.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设计防汛标准》;
2.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重要的技术指标,如水位、河道宽度、河流节水、泥沙截留和清洗等;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地质、水文条件、植物和动物营养地、滩涂和水团的影响;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地表水的气候变化和水文调度;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道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抑制;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防汛设施的有效性;
7.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治理设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8.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洪水安全防护措施,并采取恰当措施降低洪水风险;
9.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水、泥沙来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实施治理;
10.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森林植物及其功能和生态系统等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