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司法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总结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苏司通[2010]82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实施方案(苏司通[2010]82号)各市司法局:日前,司法部印发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0年度全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重要意义《公证法》第十九条确立的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重要补充。
落实好、发挥好这项制度的实际效用,对缓解我省部分地区公证处缺员问题,进一步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推动公证事业的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对此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把好准入关口,保证工作质量,确保公证员考核任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二、切实把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基本原则1、严格依法原则。
《公证法》对公证员考核任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对法律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各地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和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
2、总量控制原则。
由于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任职的补充渠道,司法部对通过考核任职途径担任公证员的数量实行了总量控制。
根据司法部文件规定,今年,各省(区、市)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同时,省厅根据全省《公证机构设置和公证员配备方案》(见附件1),明确各市公证员配备的工作意见和规划数量。
各地要在公证员配备的总量控制下,及时了解掌握今年拟考核任职的人员数量以及按照《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拟申报公证员的数量,省厅将以此为依据,确定本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的名额及分配方案。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林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4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审理法官】刘明研金丽陈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发;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田发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田发【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艳【代理律所】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田发;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琉璃河镇政府在被诉《林木权属证明》上手填“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确认的行为,系对涉案的836棵树木进行的权属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第三人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可诉性不可诉确认行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07年5月30日,案外人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兴礼合作社,原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出租方、甲方)与案外人田君(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兴礼合作社将位于京石高速路琉璃河出口至六环路琉窑路以南180亩地(东至王怀承包地,西至通往农场的油路,南至兴礼村与北章村地界田间路沟北,北至琉窑路沟南外线)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2007年6月1日始至2037年6月1日止,共计30年。
协议签订后,田君在承包地块内建了鸭舍,种植了树木。
2007年12月30日,田君(甲方)与田发(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包的180亩土地发包给乙方个人承包经营,承包期自2007年12月30日始至2017年12月30日止,共计10年;合同签订后,田发在该地块经营,种植了樱桃树、花椒树、杏树等树木。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京司发[2012]362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2〕362号)各公证处:为了做好全市2012年度公证机构及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年度考核是规范公证执业、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公证服务质量的重要制度。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精心安排;要坚决杜绝重年终轻日常、重报告轻实绩、重流程轻标准、单纯以测评分数定考核档次等问题,要切实将考核工作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执业监督检查相结合,真正发挥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的作用。
二、按时启动,分步推进。
各单位要依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考核。
各公证机构于2013年1月底前完成本机构所属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区县司法局于2012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所属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工作,并按《北京市〈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三、严格标准,认真考核。
各单位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考核程序、标准进行考核;对于民主测评、加减分事项审核、公示等重点环节,要做到公开标准、综合衡量,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四、全面总结,重点督导。
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要对2012年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公证质量、组织建设、公证档案管理、公证收费及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参与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拓展业务等主要工作和上一年度考核指出问题改正情况逐项进行认真总结。
司法所考评奖惩制度
司法所考评奖惩制度篇一:司法所业务考核奖惩制度业务考核奖惩制度一、考核实行全面检查和查阅基层台帐、各类统计报表、调解文书存根与回访相结合,以查阅档案、材料为主的方式。
二、考核内容分为:1、人民调解:主要包括各级调委会组织、制度是否健全,人民调解文书制作、调解案件卷宗装订是否规范,调解员年度培训、教材是否落实,调解员工作证是否齐全等。
2、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主要包括排查工作制度是否健全,重大节日和“两会”期间的重点排查是否落实,有无群众集体或越级上访事件,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是否及时、有效。
3、安置帮教:主要包括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帮教队伍年度培训是否落实,刑事解教人员档案建设是否规范,帮教率、农村安置率和城镇安置率是否达到上级的要求,“两劳”回归人员重新犯罪率是否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年度排查管理是否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落实。
4、普法依法治理: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落实,乡镇(街道)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普法计划是否落实,普法教材和普法宣传员年度培训是否落实,协助乡镇(街道)是否与村(居)、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签订了普法依法治理责任书。
5、社区矫正: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职责是否健全,矫正方案、日常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各类统计报表是否完整、准确、及时,矫正对象的档案是否建立等。
6、“12348”法律服务专线: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值班人员在岗是否尽责、电话记录是否齐全、上门服务是否及时。
7、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军人军属涉法案件是否免费提供服务,为军烈属上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措施等。
8、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各类统计报表是否完整、准确、及时。
三、考核实行百分制。
其中,人民调解为15分;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为15分;安置帮教为15分;普法依法治理为15分;社区矫正为15分;“12348”法律服务专线为10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5分;报表报送为10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安排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4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安排的通知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安排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全面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21号),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10月18日至22日。
到各单位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各组联络员负责通知。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株政办函〔2010〕121号)文件规定内容。
(详情见附件)三、考核方法及要求(一)全面检查九个县市区的政务公开工作,重点抽查71个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现场和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按照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和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考核情况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作为今年政务公开工作项目的政绩考核结果。
(三)各县市区、各被检单位要就考核内容作出书面汇报。
这次未列入现场检查的单位要将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于10月30日前书面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办公楼407室)。
四、考核组人员和时间安排这次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陈立新同志带队,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派人参加,分成七个小组。
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组:组长:罗光明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张金华市民政局基政处处长言芳(女)市政府研究室科长负责检查炎陵县、茶陵县、攸县。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按照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经我局清理,保留审批事项18项。
现将18项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请予监督。
附件:审批事项目录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子项类别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是否初审备注文件条款法定实际承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局无公民否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渝人社发[2010]241(2010公务员年度考核)
渝人社发…2010‟241号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扎实开展好2010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7‟2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客观评价公务员工作,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对促进公务员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工作责任感,强化公务员队伍管理,提高机关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切实把年度考核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2010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二、科学核定优秀等次比例核定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比例和人数时,要以编制部门提供的该机关实际人数为基数,坚持以工作实绩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上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开展情况,分档次核定,不搞平均主义。
各区县(自治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各单位优秀公务员比例和人数核定;市公务员局负责市级各部门优秀公务员比例和人数核定。
(一)对不严格执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规定的,按不高于10%核定。
(二)对严格执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规定的,按15%核定。
(三)对严格执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规定,工作效果好,且该单位上年度在市或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名靠前,或荣立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表彰的,按16%至20%的比例核定。
按16%至20%比例核定的单位数量,应控制在纳入年度考核单位总数的30%左右,其中,按20%比例核定的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纳入年度考核单位总数的20%。
对实际参加考核人数较少,按核定比例计算,优秀公务员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科学具体的核定比例方案。
司法局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司法局年度考核个人总结司法局年度考核个人总结篇一过去的一年,我在司法局领导的关心和单位同事们的帮助下,按照局领导提出的“和衷共济谋发展,和谐团结树形象”的工作主题,围绕“围绕和谐大主题,服务两创总战略”的工作主线,我努力做到尽快适应新环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现将本人工作学习情况总结如下:注重自身学习,在提升个人思想政治素质上下功夫。
同时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质,从而使自己更加热爱本职工作,在政治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
今年11月份,参加了司升司警衔培训,顺利结业。
同时,还利用业余时间,坚持了华东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班的学习,各门功课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今年12月我通过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受到好评,明年3月将获得法律硕士学位。
注重踏实肯干,在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上下功夫。
进入市司法局政治部任职以来,在领导关心和同事们帮助下,能较快进入角色,较好地完成有关工作。
今年以来,我先后参与了事业单位津补贴清理核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全国文明城市材料汇总、全市司法行政系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__周年大会筹备、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考察等工作;参与起草了湖州市司法局三定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评选表彰工作的办法、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窗口单位和法律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关于评选表彰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等文字材料,搜集并整理了省司法厅群英谱、市政法委群英录的相关材料;准备局党委会前期准备工作并撰写会议纪要;作为我局换届考核联络员,积极联络考核组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为我局顺利完成换届考核工作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完成《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__一篇;担任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能够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撰写总结上报材料;顺利完成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市“双满意”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认真做好下属单位年度考核材料汇总工作,参与警务督察工作并及时形成文字材料向省厅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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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司法部2000-01-24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司发通(20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对1990年以来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法制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完成1990年司法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司发〔90〕45号 1990年2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有关条文解释的批复司发函〔90〕430号 1990年11月28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90〕244号 1990年12月30日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代替4 司法部关于抓紧做好《仲裁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司发〔94〕10号 1994年9月15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监狱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90〕106号 1990年5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将流窜北京作案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判处后送回原籍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90〕160号 1990年8月25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基建贷款利率和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1992〕007号 1992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律师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四号 1989年3月30日已被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代替2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两个文件的通知司发〔90〕7号 1990年1月11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1990年律师事务所纳税的通知司发〔1990〕077号1990年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司发〔90〕130号 1990年7月6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90〕216号 1990年11月19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法律顾问任职资格考试的函司发函〔90〕437号 1990年12月4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函〔1991〕57号1991年6月22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1〕79号 1991年9月21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372号 1991年10月23日已被《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代替10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200号 1991年12月19日适用期已过11 律师咨询考试暂行规定司发通〔1992〕018号 1992年2月27日已有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12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司发通〔1992〕021号 1992年3月10日适用期已过13 司法部关于对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使用执照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2〕092号 1992年3月24日适用期已过14 司法部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2〕083号 1992年8月24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代替15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将律师资格和特邀律师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司法局的批复司发函〔92〕375号 1992年10月30日已被《律师法》代替16 律师惩戒规则司法部令第24号 1992年10月22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17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司发通〔1993〕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8 司法部关于对成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司发函字〔1993〕00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9 司法部关于现阶段不实行律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司发函〔1993〕98号 1993年3月17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0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为深化改革,加强经济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紧急通知司发通〔1993〕082号 1993年7月24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1 司法部关于增加律师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司发通〔1993〕096号 1993年8月23日已被《律师法》代替22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令第30号 1993年12月27日已被《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代替23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2号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4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发布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5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083号 1994年10月20日适用期已过26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试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4〕90号 1994年12月5日已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27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5〕053号 1995年5月20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28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邀请台湾律师参加华东地区第十三次律师事务所经验交流会的批复司发函〔96〕306号 1996年8月28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公证类1 司法部关于将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公证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复司发函字〔1990〕241号1990年7月7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1990〕164号 1990年9月4日已被《担保法》代替3 司法部、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司法部、民政部第28号令 1993年11月10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代替4 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072号│1997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法制宣传类1 司法部关于通过电视媒体进一步宣传中央领导听取法制讲座活动推动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的意见司发通〔95〕033号适用期已过法学教育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司发〔1990〕101号 1990年5月19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第二次修订方案)》的通知司发〔90〕114号 1990年6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印发《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90〕159号 1990年8月27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印发部属高校92毕业生分配通知司发通〔92〕50号1992年5月27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接收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92〕46号 1992年2月13日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政法院校德育大纲(试行)》的通知司发〔1992〕005号 1992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增收大专班学生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255号 1993年6月24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政法学院聘请外国专家为学院教授的批复司发函〔1993〕262号 1993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增加大专班学员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306号 1993年7月28日适用期已过10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政法大学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1993〕327号 1993年8月21日适用期已过11 司法部关于扩大部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司发通〔1993〕073号 1993年7月6日适用期已过12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5号 1995年3月17日适用期已过13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南政法学院1995年年度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4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4司法部关于对西南政法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6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5司法部关于西北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88号 1995年4月5日适用期已过16司法部关于中国政法大学九五级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129号 1995年5月7日适用期已过计财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业务车辆财务管理法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31号1994年4月22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6〕065号 1996年5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警车购置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96〕司计字23号1996年9月19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力和警灯警报工作的通知司发通〔98〕4号 1998年1月9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清理“小金库”的通知司发通〔98〕100号 1998年7月17日适用期已过人事类1 司法部关于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通知司发〔90〕157号 1990年8月27日新规定代替2 司法部关于确定从企业调入部机关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暂行办法司发〔90〕178号 1990年9月29日适用期已过。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2.31•【文号】司发通[2010]239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司发通[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现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管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卷内目录┌───┬───────────────────┬───┬───┐│序号│文书名称│页号│备注│├───┼───────────────────┼───┼───┤│ 1 │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3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 4 │人民调解记录│││├───┼───────────────────┼───┼───┤│ 5 │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6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7 │司法确认有关材料│││├───┼───────────────────┼───┼───┤│8 │卷宗情况说明│││├───┼───────────────────┼───┼───┤│9 │封底│││└───┴───────────────────┴───┴───┘人民调解申请书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或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简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申请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司法绩效考评总结汇报
司法绩效考评总结汇报司法绩效考评总结汇报为了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评价司法人员的工作表现非常重要。
本次司法绩效考评总结汇报旨在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以进一步推动司法机关的发展。
一、工作总结在过去一年里,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在各项工作中,我们注重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1.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我们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了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定期组织讨论会、研讨会和培训班,让司法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水平。
2. 加强案件管理:我们致力于优化案件管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通过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程序,加快审理速度。
我们还积极推动了电子立案和电子审批系统的使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强化团队协作:我们注重团队的协作能力。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注重彼此之间的反馈和支持。
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团队建设活动等,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4. 加强对民意的了解:我们重视对民意的反馈和意见,积极采纳并处理民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组织座谈会、律师见面会等形式,我们与社会各界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以了解、解决和满足民众的需求。
二、存在问题尽管在过去一年里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我们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1. 工作压力大:随着案件的增加,我们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
人力资源和办公设施的不足,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资源配置。
2. 法律知识更新滞后:由于法律法规的频繁变动,我们在学习和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方面存在滞后的问题。
需要加强法律培训力度,及时了解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3. 客观评价机制不完善:现行的评价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评价指标不够科学和全面。
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更为科学和合理的评价指标,以提高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改进建议:1.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司法局干部考核工作总结
司法局干部考核工作总结
近年来,司法局干部考核工作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为提高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司法局干部的考核工作进行了总结,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首先,我们对司法局干部考核工作的目标进行了明确和梳理。
我们明确了考核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干部积极进取、促进工作质量提升、发现和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局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次,我们对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我们根据司法局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了重新梳理和优化,更加贴近司法局的实际工作需求,使得考核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同时,我们对考核程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我们加强了对考核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考核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使得每一位干部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下接受考核。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和落实。
我们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我们给予了及时的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继续努力;对于表现不佳的干部,我们也采取了相应的纠正措施,促使他们改进工作。
总的来说,通过对司法局干部考核工作的总结,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更加明确了今后的工作方向和重点。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干部考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考核机制,为司法局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保障。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司法局干部的成长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司法局工作绩效季度总结报告
司法局工作绩效季度总结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时光匆匆,转眼间本季度的工作即将结束。
在过去的这三个月里,司法局全体员工秉持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履行职责,努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此,向大家呈上本季度的工作绩效总结报告。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1、主题活动开展本季度我们组织了多场以“法治护航美好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法律讲座等形式,向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
活动覆盖了社区、学校、企业等多个领域,累计参与人数达到_____人。
2、新媒体运用为了扩大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我们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了一系列法律知识科普文章和短视频。
其中,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累计达到_____次,抖音短视频的点赞数超过_____次。
3、与相关部门合作与教育部门合作,开展了“法治进校园”活动,为学生们举办了_____场法治讲座;与社区合作,设立了法治宣传橱窗,定期更新内容,受到了居民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二、法律援助工作1、案件受理与办理本季度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_____件,已办结_____件。
其中,涉及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2、服务质量提升加强了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建立了受援人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了解受援人的需求和意见,满意度达到了_____%。
3、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援助政策,提高了公众的知晓率。
在社区、劳动监察部门等地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点,方便群众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三、社区矫正工作1、人员管理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严格的监管,确保他们按时报到、参加学习和劳动。
通过定位系统和定期走访,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本季度未发生脱管漏管现象。
2、教育帮扶组织了_____次集中教育学习和心理辅导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
劳资个人工作总结(通用11篇)
劳资个人工作总结(通用11篇)劳资篇1今年上半年,人事劳资科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区、局中心开展工作,严格财务纪律,严格人事管理,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主要做了一下几个方面:一、工资管理、津补贴调整、各类补助发放工作月份,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上年12月份调整乡镇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津补贴的基础上,对再次提高乡镇人员津补贴进行了统计上报,确保乡镇人员及时领取津贴补贴。
针对个人学历变动等情况进行了工资变动审批上报;根据要求完成了《20xx年度司法局部门预算》上报,同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
月中旬,根据上级文件及时完成了《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核定表》上报;同时,按照对口职能部门要求,对全局在职人员工资职务级别情况进行了先期摸底统计,连同工作调整文件一同进行了公示,使同志们了解政策,对增资部分数额清楚。
二、人事编制及各类人事统计工作月份,按照区年度考核文件要求,组织全局进行了20xx年度考核工作,上报考核报表,完成了年度考核个人总结整理和年度考核登记表填报,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按照上级关于机构改革精神进行各项工作调研,编报《司法部司法行政人员统计报表》、《司法行政部门人员编制有关情况》;完成了《20xx年度财政供养单位人员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进行了《全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上报,司法行政人员定期统计报表;司法部、市局司法行政人员调研表,上报人事编制类报表、调研情况分析20对口组织部干部科、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完成了《司法局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信息查询表》统计上报工作。
月份,对20xx年招录的两名定向委培公务员的顶岗实习工作进行了安排;同时,为了争取配额,为基层配备年轻干部,局领导亲自协调,对20xx年省级公务员招录计划和20xx东省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进行了请示上报。
三、报送工资报表和机构编制报表上半年,进行了编办实名制上报、公示,三公经费检查、网上公示,固定资产招投标手续办理,纪委账务检查。
2023司法局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23司法局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司法局平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科学地评价其工作过程,为年度考核奠定基础,根据《**县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方人社[2023]112号),结合**县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分级分类、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建立健全的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平时考核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经核对,我单位编制56人,超编0人,空编8人,实有45人,处级及以上0人,科级14人,科员及以下30人,公务员登记备案20人,未登记备案21人,试用期1人,工勤2人,外派挂职、援疆、驻村、外出学习(培训)、长期外借人,离岗2人,纪检监察专项编制0人,确定本单位参加平时考核12人。
三、考核内容平时考核要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以公务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着重考核公务员履行职责、完成日常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平时考核指标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构成。
共性指标主要包括政治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出勤情况等。
个性指标主要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在实际考核中,共性指标权重一般占30%,个性指标占70%。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好: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好;积极主动,办事规范,作风务实,纪律性强,服务人情周到,群众反映好;清正廉洁,工作成绩突出。
良好: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好;工作比较主动,办事较为规范,遵守纪律,服务态度好,群众比较满意;廉洁自律,工作成绩明显。
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群众满意度较低;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工作成绩不明显。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0]143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0〕143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自我省建立和推广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动员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扩大工作覆盖面,为促进法律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纳入了民主法治村建设、“平安浙江”建设的考核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乡村法律顾问的长效机制,省厅制定了《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平安浙江”建设有关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不断规范和提升法律顾问的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根据“平安浙江”考核办法和省厅《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司〔2010〕137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对象县(市、区)司法局。
二、考核的内容(一)制定建立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实施计划、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制度情况;(二)乡村法律顾问覆盖率情况;(三)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的落实情况;(四)组织、调配法律服务人员,对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跟踪、督查、指导情况;(五)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乡村法律顾问案卷包括法律顾问合同(协议)、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乡村服务、工作日志、工作交流、工作报告、回访和检查等情况;(六)担任顾问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面向乡镇、行政村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制讲座、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等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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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司发[2011]1号
房山区司法局
关于做好2010年度总结考核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基层司法所:
在上级党委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局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按照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的要求,现将我局2010年度总结考核与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领导小组
成立由局长孙玉成同志任组长,杨兆宇、任全悦、高建荣、谭德茂、辛文如、任树森、马春光、董辉、于小松、刘绍莹为成员的总结考核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二、考核奖励范围
机关在编全体人员,司法助理员在编全体人员。
三、考核奖励指标
严格按照市、区委组织部,市、区人事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精神核定,优秀指标和嘉奖指标不分开使用。
(一)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区委组织部负责,核定优秀名额1人。
(二)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人)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
核定局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