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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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双向转诊制度

一、概述

医疗双向转诊制度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疾病情况和诊疗需求,通过适当的手段将患者送往下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和治疗,并在治疗完成后由下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将患者送

回原就诊医疗机构。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之间及特殊专科医疗机构之

间的转诊。

三、实施要求

1. 转诊机构应当与接诊机构签订转诊协议,并在该协议中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转诊前应当做好患者相关病历、检查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

转诊信息完整和准确。

3. 转诊时,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病历和检查资料发送给接诊机构。

4. 接诊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患者就诊,并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制定治疗方案。

5. 治疗完成后,接诊机构应当将治疗情况、治疗效果反馈给转诊机构,并将患者送回原就诊医疗机构。

四、转诊协议内容

1. 两家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 转诊的目的和范围;

3. 转诊患者的病历、检查资料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提交方式和要求;

4. 接诊医疗机构的就诊安排和治疗方案;

5. 患者安全和保密处理的责任与义务;

6. 其他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

五、注意事项

1. 转诊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保障强制性要求开展。

2. 转诊过程中,应当确保患者安全,尽量减少患者不便和经济

负担。

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转诊和接诊过程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

善双向转诊制度。

注释:

1. 疾病:指人及动物身体机能异常的情况。

2. 诊疗需求:指针对某种疾病的诊疗需求。

3. 病历:即医疗记录,记录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和治疗效果等

信息。

4. 检查资料:包括检验、检查以及影像学等方面的检查结果。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医疗机构:指专业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学科学研究及医学教育等方面工作的机构。

2. 转诊:指不同级别、功能或专科的医疗机构之间互相安排诊疗、工作或再送患者等工作。

3. 协议:指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一致意见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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